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发布时间:2024-07-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
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552-111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8:00

商务合作:400-8552-101

Copyright © 2019-2026 北京慧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82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