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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有力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国资委                                2026年8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何 畔,王 亮;联系电话:23142207)天津市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 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有力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加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全面提升行业能效碳效水平,为推进和实现碳达峰提供有力支撑。到2028年底,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清零,炼油、水泥、甲醇和合成氨等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保持在100%,钢铁、平板玻璃、乙烯、煤电等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累计形成节能量8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以上。二、重点任务(一)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附件1)是实施节能降碳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深入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聚焦主要工序、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查摆能源利用突出问题和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应用潜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明确改造内容、实施路径和时限安排。(二)对标能效标准,确定任务目标。充分发挥节能降碳标准牵引倒逼作用,建立并按年度更新重点行业企业能效水平清单(附件2),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分类施策。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2026-2028年实施节能改造累计形成节能量不低于企业2025年能源消费量的3%;能效达到基准水平、未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不低于6%;能效未达到基准水平的企业,不低于9%。(三)明确改造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对标行业能效先进水平,持续挖掘节能降碳潜力,谋划、储备、实施一批改造项目,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计划清单(附件3),确保重点工序和生产装置应改尽改、重点行业企业能效碳效水平应提尽提。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形成实际的节能、减煤和降碳成效。三、保障措施(一)严格监督管理。重点行业企业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降碳改造进展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将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等情况,作为落实投资、价格等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二)加强技术支持。组织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深入开展现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持续激发企业节能降碳内生动力。推动节能服务进企业,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专业化力量,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诊断、设计、融合、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三)强化政策激励。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发挥市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力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实施。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优先作为本企业新(改、扩)建“两高”项目的碳排放置换源。推动落实价格、税收、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等支持政策。
2026-08-27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京津冀脑机接口跨区域质量强链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质发〔2026〕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脑机接口产业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落实《关于推进实施跨区域质量强链联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质量在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中的作用,培育壮大脑机接口产业质量竞争优势,现将《京津冀脑机接口跨区域质量强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京津冀脑机接口跨区域质量强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坚持强基础、育生态、促应用,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统筹实施质量技术攻关、链式质量升级、质量品牌塑强、质量集成服务、质量人才培育,进一步加强质量支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脑机接口产业链跨区域质量强链联动项目,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加强质量共性技术攻关支持链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质量攻关活动,鼓励联合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找准共性质量痛点,推进脑机接口质量强链标志性项目建设。围绕脑机接口涉及的神经信号采集、解码、控制和反馈等关键环节,聚焦脑电信号感知与采集、人机交互技术、脑机接口典型应用场景等方面,推动新型干电极、柔性电极、脑机接口信号采集芯片、计算解码芯片、集成整机采集系统、高性能实时解码算法等质量共性技术突破和转化落地。(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津市科技局、北京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器械检验中心、京津冀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产业联盟、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海河实验室、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单位分工负责)二、强化全链条质量管控鼓励建立脑机接口质量标准实验室,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开展重大质量标准研究。发挥链主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科创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研发、生产、供应商管理等关键环节质量管控水平。推广应用数字化质量管理工具,加强质量数据追溯与分析。鼓励三地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相关企业建立联合培养模式,加快建立多层次的质量标准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健全质量融资增信体系,统筹推进企业质量战略、质量文化建设。(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京津冀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产业联盟、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海河实验室、南开大学等单位分工负责)三、推动核心标准研制完善脑机接口产业基础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参与筹建脑机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技术、数据、应用、伦理和安全标准研制。推动数据质量、器件质量、设备性能、安全规范等质量要求相关标准制定。制定脑电数据标注管理标准,引导脑电数据规范化管理。制定监测类设备的信号采集精度标准和脑机接口产品长期应用安全性评价标准。积极参与推动脑机接口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产品国际评价标准互认。(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天津市药监局、北京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电子标准院、医工所、天津市器械审查中心、天津市器械检验中心、京津冀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产业联盟、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海河实验室、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单位分工负责)四、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支持建设脑机接口质量基础设施集成应用中心,增加脑机接口产品计量检测认证供给。探索构建脑机接口神经信号精准测量与溯源体系。研发脑机接口产品检测工具。支持国家级脑机接口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开展脑机接口零部件和系统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研制,指导企业、技术机构联合建立面向多元应用场景的检测标准体系。推动开展被动式、反应式、主动式、闭环交互等脑机接口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等认证工作。(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质检院、天津市计量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器械检验中心、京津冀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产业联盟、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海河实验室、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单位分工负责)五、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面向医疗康复、智能交互、教育娱乐等关键领域,加速脑机接口技术与神经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学科的交叉创新。发挥脑机接口人体功能量化评估的客观优势,重点发展医疗领域基于脑机接口的神经疾病诊疗、运动功能重建、康复训练和情绪精神类疾病分级诊疗;在工业领域,推动作业人员体征监测、脑控机器人、高精度人机协同、模拟训练等场景落地;探索脑机接口在教育领域、智能家居、辅助驾驶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建设脑机接口技术试验平台,为科研机构及企业在脑电库建设、脑机接口临床研究和科研转化等提供应用场景。通过示范项目验证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与兼容性,培育脑机接口新业态,打造技术研发—模拟验证—场景验证—产业推广的完整生态链。(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天津市科技局、北京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天津市教委、北京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京津冀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产业联盟、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海河实验室、南开大学等单位分工负责)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探索创新区域质量合作互助机制,推动区域间质量政策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成果共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分工合作,优化脑机接口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各有关单位要将脑机接口质量强链纳入科技、产业等领域“十五五”规划等顶层设计文件,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要进一步健全链长组织、链主引领、链员协同、基础支撑、技术赋能的质量提升模式,动态建立产业链质量图谱、质量问题清单、重点攻关项目清单以及质量政策工具清单,推进脑机接口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   
2026-08-25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公司适用税率2025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8%。二、调查程序2026年4月1日,株式会社大赛璐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已将包含共聚聚甲醛在内的工程塑料业务通过吸收分立的方式整体转入母公司株式会社大赛璐。株式会社大赛璐请求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26年5月20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株式会社大赛璐随同申请书和补充文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合同书、董事会会议纪要、适时披露文件以及业务转移前后相关公司的注册登记和认证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关键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和流程、产能和产量、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和销售渠道、关联公司等证据和材料。2026年7月15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根据商务部要求,就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提交了说明文件。2026年4月22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母公司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吸收分立后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投资株式会社,为配合母公司名称变更,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26年4月23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随同申请书和补充文件提交了有关公司名称变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表和公证文件以及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关键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和流程、产能和产量、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和销售渠道、关联公司等证据和材料。2026年5月25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微小更正。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三、继承税率决定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等在业务转移和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一)由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二)由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三)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四)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所适用的32.6%反倾销税税率。四、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6年8月20日                                            
2026-08-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6年8月16日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有效举措。为深化“诚信天津”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6—2030年。一、发展现状及形势需求(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1.信用制度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深入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出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深入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印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生态环保、企业节能、消防救援等55个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实施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规范、区域政务诚信评价规范、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等12项地方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2.信用信息载体功能不断提升。持续构建“1+16+N”的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打造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荣获全国示范平台网站、全国标准平台网站等称号。编制市、区、街(乡镇)三级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涵盖全市839家党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10.45万项行政权责事项,归集信用数据72.3亿条,建成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对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市政务一网通平台、“津心办”APP、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等12个平台系统,接口调用量超1600万次。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报告等线上信用服务,打造信用服务闭环,日均点击量超80万次。信用平台、网站成为助企纾困、惠民惠农的服务窗口和政府管理、社会治理的支撑基座。3.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交通运输、住房建设、企业节能、消防救援、文化旅游等51个重点行业(领域)推行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中企业节能、交通运输、大型商业综合体、保安管理四个领域被国务院办公厅确定为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将180余万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嵌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服务有关部门依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抽查检查,有效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在省级层面率先实现信用修复全领域“唯一入口、全程网办”,全域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服务,信用修复效率显著提升。4.信用服务市场不断发展。率先印发实施《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企业征信机构,设立地方征信平台,完成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企业征信市场布局实现优化扩容。强化信用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天津财经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等高校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市信用协会累计组织培训近1000名信用管理师。征信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征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市场服务能力日益增强。5.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不断拓展。信用惠民应用方面,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海河分”,建设信用旅游、信用出行、信用购物、信用观影等30大类410个在线有效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海河分”信用惠民小程序累计开通使用人数达56.8万人,访问人数突破1600万人次,获评国家首批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和宣传贯彻《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典型案例,城市个人信用分与15个城市实现跨区域互认互通。信用便企应用方面,完成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升级,强化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作用,高效落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平台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入驻68家金融机构,上线产品176个,惠及中小企业超44.5万户,累计发放信用贷款近3500亿元,有效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6.区域信用合作不断深化。推动京津冀晋信用体系协同发展,深入实施《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20—2024年)》。联合印发《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和《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数据项规范》,开发部署京津冀晋数据共享交换系统,通过接口查询、库表对接等方式共享17类1.7亿条信用信息,覆盖四省市2000万个经营主体,有效解决跨区域数据“难识别、难互认、难共享”问题,为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激励提供有力支撑。与杭州、海口、厦门、宁波、济南等10城市签署《十城市信用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信用+”跨区域场景应用不断丰富。构建首个省级跨区域“信用代证”互认机制,实现一份互认版专项信用报告替代企业在多地开具的各类有无违法违规证明。7.社会诚信环境持续优化。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稳步走在全国前列,入选“2025年中国城市诚信建设影响力十大城市”,滨海新区、河西区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持续推动政务失信治理,印发《天津市关于建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投诉举报机制的工作方案》,健全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机制化受理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违约失信线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专项治理,督促治理对象依法履行处罚义务,加快退出治理清单。深化“多报合一”改革,实施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现7个部门8个关联事项“一个入口、一网填报”。编制印发《“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深入开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普法解读、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推广等志愿服务活动。聚焦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制定印发《天津市“信用赋能 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形成“一区一行动、一区一突破、一区一示范”的信用建设新格局。(二)“十五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1.面临的机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需要从“基础建设”迈向“制度引领”与“治理赋能”的更高水平,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更好发挥信用体系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数字经济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将进一步促进信用信息安全共享、信用产品创新开发、信用监管效能提升,加快实现信用数据从“资源归集”向“价值转化”的跃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辟了更多场景,具备开展信用治理创新的实践基础,也要求更多应用信用手段赋能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加彰显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2.面临的挑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仍处于夯实基础、深化布局、加速探索的起步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信用法规配套制度体系尚需完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行业领域尚未建立相关信用制度,信用标准化质量有待提升。二是信用基础设施数智化水平尚需提升。信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强、智能化水平不高,信用应用智能化拓展还不够深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动态更新能力,与信用应用场景创新需求还不够匹配。三是信用经济发展质量有待提高。信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信用服务产品的创新性、服务场景的穿透力还需提升。四是区域、行业信用建设发展尚不均衡。信用制度、信用理念、信用手段与经济发展、行业监管、社会治理融合不够深入,信用信息价值挖掘与各领域协同场景建设不够充分。五是守信、用信的价值导向尚需强化。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的守护意识有待提升,在日常生活、商务活动、社会交往中的用信意识不强。诚信文化在引导社会风尚、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有待增强。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等方面深度融合,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撑。(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数智支撑,信息互通。强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中的支撑作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用信息的高效归集与互联互通,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数据基础。共建共融,共享共用。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保障各类主体依法获取和应用信用信息的权利,推动信用建设成果惠及全社会,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利用,打造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依法依规,奖惩有据。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到认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透明、措施精准适度、权益保障有力,确保奖惩有据、过惩相当,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文化引领,弘扬诚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扬“以诚润津、以信兴城”的津派文化理念,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丰富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形式,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素养,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深刻内涵的诚信文化品牌,进一步彰显天津的现代化新风貌。(三)主要目标营造契合新时代国家治理要求和人民生活预期、适配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定位的信用文化环境,建设高水平信用经济,推动信用参与资源配置,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诚信天津”升级版,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更加健全,一体智能、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信用数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跨部门新型监管机制更加高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行效果更加显现,信用经济发展更加繁荣,诚信文化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京津冀晋区域信用协同成果更加丰硕,跨境贸易活动更加便利,经营主体和广大市民的信用价值获得感显著提升。按照“1510”注的发展思路,到2030年,打造成为全国信用建设创新高地、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枢纽、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标杆城市。                                                                  注:1:是指一个总目标,即:到2030年,打造成为全国信用建设创新高地、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枢纽、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标杆城市。5:是指五大主体,即:政务主体、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司法执法机构。10:是指十项“信用+”工程。 “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目标 序号 指  标 2025年 2030年 1 市场化守信激励应用场景 累计410个 累计600个以上 2 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年访问量 2.5亿次 4亿次 3 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数量 累计1.7亿条 累计3亿条 4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领域 累计40个 累计45个 5 持证信用管理师数量 累计1092人 累计1500人三、以“五大主体”为基础,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秉持“政务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通过政务诚信建设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政务主体、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司法执法机构信用建设。1.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全面归集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推动“以评促建、以监促优”。加强拖欠企业账款信用监管,构建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诚信履约机制建设,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失信主体类型依法依规实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申报政府项目、获得融资支持、获取市场准入、参与资质评定、参与评先评优等惩戒措施。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在录用、升迁、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的应用。2.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全面归集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健全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鼓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合同履约、荣誉表彰等市场信用信息,不断健全自身信用记录。应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推动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3.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公开,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提高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效能,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加强会员单位诚信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信用承诺,引导会员单位诚信守法自律。鼓励行业商会协会通过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加强会员单位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4.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完善自然人信用档案,持续优化自然人综合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拓展“信用惠民”守信激励场景,加强个人信用分跨区域合作,深化信用分跨城互认、场景共享。加快推进法律、金融、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和国家职业资格取得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引导重点人群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5.强化司法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审判流程监管,强化全周期案件质量管控,加强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落实招录人员信用考察和干部日常诚信考察,做好个人诚信教育引导与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相结合。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依法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四、以法治化、数智化、便利化、市场化建设为支撑,不断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以“法治化立信、数智化强基、便利化提效、市场化赋能”为路径,通过制度引领、技术支撑与资源激活,推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强化信用监管与服务创新,构建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以法治化为基础,完善信用制度框架1.健全信用法治根基。强化与国家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订《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国家要求,评估现有制度的适用性,开展制度规范“立改废”工作。落实法律法规涉及信用的条款规定,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中增加信用方面的内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2.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对标对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健全完善信用政策出台前的审查机制,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公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和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验机制。3.推进信用标准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数据、信用档案等标准规范,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标准编制,推动信用标准在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行业组织、天津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编制信用标准。(二)以数智化为手段,夯实社会信用数据基础1.推进平台数智化升级。强化“1+16+N”信用信息系统架构,推动市、区信用平台网站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发展,迭代优化平台功能架构体系,集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增强平台数据承载力、高性能计算力、标准化接口交互力,加强与各部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优化数据存储体系,建立与信用数据增长、业务拓展相匹配的资源动态增补机制,合理扩容算力集群,支撑对百亿级信用信息的高效汇聚、存储与分析,全面筑牢信用平台网站基础。完善信用平台网站服务功能,提升平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增强信用信息实时查询、智能问答交互、风险评估预测等优质线上服务。‌2.强化平台“总枢纽”功能。强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按照“标准统一、应归尽归”原则,持续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动态调整信用信息目录编制范围,推动信用数据基础理论研究与数据标准建设。加强数据源头治理,推动信源单位建立数据自动更新机制、优化数据结构与字段颗粒度等关键内容,提高数据归集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提升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质效,以信用监管、融资服务、惠民便企等应用场景为导向,优化升级数据主题库,提高数据使用便利性。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持续提升“双公示”工作质效。3.深化信用数据价值挖掘。强化信用数据产品研发,深化关键信息开发利用,挖掘特色产业数据,打造“价值高、用途广、积淀深”的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更好发挥信用数据价值。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和多维关联分析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信用数据治理与应用,深化信用数据智能分析、精准研判与场景化应用,促进信用与金融、产业、社会治理等深度融合,提升信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水平。4.有序推动数据开放。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经营主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提供公益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深化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奖惩协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5.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市、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为信用信息安全筑牢坚实基础。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搭建实时、高效的网络威胁监控系统,形成灵活、强大的安全防线,显著增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能力。严格规范信用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流程,严格把控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等各个环节,充分保障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三)以便利化为引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1.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健全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完善信用承诺履约情况核查机制,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拓宽信用承诺制度应用范围,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推动信用承诺在行政审批、企业融资、政策优惠、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广泛应用。运用信用承诺履约践诺结果信息,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以经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2.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规范涉企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根据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采取非现场检查、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实现“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开展重点监管。持续编制守信激励措施补充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3.持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深化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全面推广“两书同达”,在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支持各区开展信用修复增值化服务,开设“信用修复驿站”。实施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通过信用网站实现一站式办理。探索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四)以市场化为导向,活跃信用服务市场1.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拓展业务,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等信用销售模式。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信用产品,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鼓励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动信用协会在行业自律和搭建政企桥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推进信用信息融合应用。通过数据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在金融、商务、民生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及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信用信息融合关键技术产品研究。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经营主体利用融合后的信用信息,开发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信用产品。五、以“信用+”十项工程为重点,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信用+”十项工程,探索信用价值实现路径,推动信用理念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信用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1.信用+跨区域协同工程。实施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工作方案(2026—2030年),完善区域信用合作共建机制,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夯实京津冀晋协同共建的制度基础。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升级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平台,统一京津冀晋信用数据标准、归集目录、接口规范,实现支撑应用场景建设的信用信息全量跨区域共享。优化“信用京津冀晋”专栏服务功能,推动“京津冀晋新信用科技实验室”一体化建设运营。推动京津冀征信链建设运营。推广“信用+”惠民便企跨区域联动应用场景,扩大守信企业联合激励范围。深化专用版公共信用报告在京津冀晋等跨区域互查互认。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健全通州区、武清区、廊坊市一体化信用联合激励机制,深化河西区、静海区、石家庄市、沧州市信用协同共建。2.信用+监管治理工程。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各领域充分运用,综合运用信息公示、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工具,探索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有效路径。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能源、会展、平台经济、跨境贸易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规范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律规则给予守信激励、信用增信,依法依规防范失信风险。健全信用纠纷调解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机构依法开展信用纠纷调解,鼓励信用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商事纠纷信用调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信用+监管治理专栏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建设。聚焦经营主体高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经营主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服务体系。健全信用标准体系,通过信用评价激励经营主体,促进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健全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探索“信用+合格证”“信用+产品认证”等模式。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构建新型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设“信用+交旅融合”“信用+大数据+金融”等应用场景,推动信用价值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做实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做优“信用交通省”品牌。 应急管理领域信用建设。落实国家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修复等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新型监管机制。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能源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和治理,强化信用手段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 产品质量领域信用建设。以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为重点,建立完善重要产品信用追溯体系,加大可追溯产品市场推广力度。加强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各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动检验行业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平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会展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会展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展览主办机构、场馆运营方、搭建服务商等经营主体的合同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水土保持领域信用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面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根据生产建设主体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3.信用+惠民便企工程。探索政府与社会共建、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持续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拓展基础性、兜底性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在信用免押、先享后付、信用优享等方面,提升市民的信用感知度和认同感。完善东丽、西青、宁河等区“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模式,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升信用就医惠民成效。探索“先离场后付费”信用停车新模式,改善市民停车体验。围绕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拓展普惠性信用便企服务场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全“政策找人”机制,推动“免申即享”等政务数据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共享,推进惠企政策的直达快享。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应替尽替”原则,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4.信用+融资增信工程。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天津“两篇特色文章”,聚焦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通过数据赋能、融资支持、生态协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提升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完善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深化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推动平台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扩大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健全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在“信易贷”等场景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完善财政、金融、科技等信用融资支持政策,加强质量融资增信,提升信用融资服务水平。探索发展重点产业链等细分领域企业征信机构,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5.信用+科技创新工程。以天开高教科创园和高新区、开发区、产业主题园区等为载体,推动信用赋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依托园区科教资源和创新生态优势,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用赋能体系,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打造园区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企业准入、项目评审、政策扶持、融资对接等环节深度应用。联合商务、金融、生活服务等领域机构,推动各类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园区服务场景中的拓展应用。围绕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金融服务需求,优化创新积分等评价机制,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融资可得性。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推动信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业孵化等关键环节的应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效能和产业发展质量。6.信用+消费提质工程。以养老、文旅、教育、医疗健康、家政服务、托育等民生消费领域为重点,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消费提质升级。加强消费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全面推动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减少商家“跑路”等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打造面向消费者的信用应用场景,向守信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减免押金等灵活交易安排。鼓励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等拓展“信用+消费商圈”场景,河东区升级“信用+二手商品流通电商产业园”场景,引导商圈、步行街加强商户信用管理,提供安心消费环境。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持续提升市民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创新服务市民消费的信贷产品。7.信用+乡村振兴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及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促进农村地区信息、信用、信贷联动。鼓励各涉农区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动。鼓励涉农区探索开展整村授信模式,发挥信用支持“三农”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支农惠农金融产品和信用服务。蓟州区、武清区等加强“信用+民宿”场景建设,建立民宿信用档案,深挖“信用+民宿”服务产品,强化民宿行业信用管理。利用乡村宣传栏、墙体标语等载体,结合信用知识宣讲、身边人讲身边事等形式,营造诚信守约的乡村文化氛围。8.信用+绿色发展工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建设,加强节能信用建设。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碳信息、绿色信息,助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鼓励中新天津生态城依托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深化信用与绿色发展融合,培育“信用赋能绿色转型”创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审核流程,提升绿色信贷审批效率,增加贷款规模。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完善绿色项目融资服务,助力产业链绿色转型。宁河区、蓟州区等深化“信用+生态”应用场景建设,加强农业现代产业园区评价,提升信用管理水平。9.信用+试点引领工程。鼓励各区参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支持滨海新区、河西区做好示范区复评,持续提升城市信用环境。引导各区根据城市信用监测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等,夯实信用建设基础,创新信用应用场景。鼓励各区依托区域优势、产业特色,打造更多“信用+”特色创新应用场景,形成“开展一个、赋能一类、引领一域”示范引领,建成各具特色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鼓励各部门在信用标准统一、跨区域信用协同、新产业新业态信用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无押金信用社会,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在住宿、出行、旅游等领域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免押金便捷服务。10.信用+文化教育工程。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打造新型诚信教育工程,将诚实守信价值理念转化为个体的行为准则,营造浓厚的“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社会氛围。持续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典型榜样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经营主体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将诚信文化融入校园、社区、企业等多元场景。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和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宣传融入城市公共空间,在机场、车站、地铁、商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集中展示“诚信天津”城市名片。创新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出一系列具有天津特色的“诚信之旅”“诚信景区”“诚信街道”,着力打造文化诚信品牌。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大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力度,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对标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及时调整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强化信用环境状况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完善政策支持加强信用领域制度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服务机构培育、重点领域创新工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信用服务业,推动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新格局。(三)建设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着力培养信用管理高素质人才。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学科建设,鼓励高校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开设信用管理课程。持续开展信用管理师等职业人才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学研用协同推进。支持开展前瞻性、战略性信用课题研究,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社会信用理论、政策、标准、应用等方面研究。(四)加强信息安全与权益保护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查询规范,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构建全面的安全监控体系与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提升信息系统防护能力。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完善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制度,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强化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协同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2026-08-20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2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区人社局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做好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    市人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总工会                                   2026年7月31日天津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十五五”规划纲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十五五”期间我市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监测体系,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意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人社部发〔2026〕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5年降低10%左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美团、饿了么等重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发生率5年降低10%以上;——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新发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保持低位。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1.市、区两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新增纳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两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工伤预防形势,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等事项。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或行业领域内采取警示、通报等措施,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2.市、区两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和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确保工伤预防各项工作有序开展。3.市、区两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联防联控,紧盯危险化学品、制造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等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做足预防功课,积极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二)打造工伤预防多元共治新格局4.构建“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专业机构辅助”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统筹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未依法参保或未履行主体责任的单位,依法依规督促整改。5.用人单位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事故高发的重点岗位,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切实履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6.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大中型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领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工作,有效避免工伤事故发生。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业工伤预防标准,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宣传培训、技术咨询、效果评估等服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三)突出抓好重点行业企业工伤预防7.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人社部门共享职工参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共享交通事故信息;应急部门共享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共享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等信息,为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规划提供数据支撑。8.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市、区人社局在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监测统计基础上,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的分析,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市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基金收支、事故伤害、职业病发生等情况,将危险化学品、制造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即时配送等领域确定为天津市2026-2030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各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可结合本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调整本区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项目。9.精准定位工伤预防重点企业,各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要将工伤发生率超过全市水平和上年度发生工亡事故、工伤事故数量排名前50-100家企业或年度工伤数量3件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企业;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动态调整重点行业企业范围,科学制定工伤预防计划,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四)全方位开展工伤预防宣传10.围绕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充分利用主流媒介和新媒体,推进工伤预防宣传全覆盖。依托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积极打造工伤预防宣传专栏,录制工伤预防宣传视频,多角度、全方位传播工伤预防政策知识。11.每年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主题活动,面向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技工院校学生等重点群体,开展政策法规宣讲、职工权益保障解读、基金安全警示教育等,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12.常态化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活动,区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深入企业、工地、园区、社区、院校、外卖站点等,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和条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物品等方式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宣传,扩大工伤预防知晓度。聚焦本区工伤预防重点企业,有计划开展“点对点”宣传,协助企业制定安全整改和教育培训方案,力争五年时间完成重点企业全覆盖。13.开展“职业健康达人”活动,加强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水平。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活动,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素质。(五)规范开展工伤预防培训14.实施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聚焦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风险系数高、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行业,市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定培训大纲,融合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培训内容,相关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学时。各区人社部门确定本区重点企业,统筹做好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实施指引、择优确定实施机构、规范服务合同、组织评估验收等工作;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摸清应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健康管理负责人和班组长等)情况,主动参与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15.加强即时配送行业职业伤害预防培训,聚焦美团、饿了么等重点平台企业,探索面向平台企业管理人员和站点管理人员,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模式,以骑手配送过程中道路安全规范、事故处理救护、职业相关疾病和伤害预防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教育培训,切实降低职业伤害发生率。16.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工伤预防教育,继续在本市技工院校开设工伤预防课程,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基础知识、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工伤事故应急处置等纳入必修课程内容,确保学生岗位实习前,实现工伤预防教育全覆盖。17.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开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18.制定天津市一般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明白人”培养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明白人”专项培训。(六)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机制19.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节作用,市社保中心每年对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核定其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形成用人单位“多支多缴,少支少缴”的缴费机制,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责任。(七)建立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20.市、区人社部门建立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对工伤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时监测,归集工伤保险参保、伤亡人数、事故时间地点、职工伤残等级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基础数据。各区要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岗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规律,每季度对本区工伤预防情况、重点行业企业工伤事故情况、重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到全区企业监测和重点企业监测相结合,为开展风险警示、精准开展工伤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八)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工伤预防”新模式21.依托数字社保系统建设,推动建立工伤预防信息系统,对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评估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实现项目实施与风险防控动态联动,提升管控实效。22.探索发挥人工智能在工伤预防管理、绩效评估方面的作用,推广智能审核、智能评鉴、智慧核算等数字化经办模式,精准锁定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高发领域及核心风险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监测分析及风险预警。鼓励利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应用技术丰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内容。(九)持续推进工伤预防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3.培养工伤预防专业人员,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培养懂工伤、会预防的专业人员。增加工伤预防专家领域方向,通过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专家,充实专家力量,发挥专家在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积极作用。推动京津冀跨区域专家资源共享共用,破解工伤预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工伤预防专业化水平。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联动,积极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效。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工伤预防统筹工作,征集汇总工伤预防项目立项建议,牵头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伤预防实施效果评估验收;工信部门要督促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监管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水路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交通事故高风险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维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有效运转、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急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会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二)规范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落实工伤预防管理职责,按照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预算额度、重点行业工伤预防需求等因素,科学推进工伤预防工作。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流程,向区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直接向市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实施计划统筹安排,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三)强化监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工伤预防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各区要严格落实工伤预防项目全流程规范管理,加强项目招标采购和服务合同管理,严格落实项目验收制度,强化绩效评价与费用支付挂钩,确保工伤预防费使用效能。建立工伤预防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社保中心要严格履行项目协议,严把基金支付环节,坚决杜绝骗取套取工伤预防资金行为。 附件: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2026-08-1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垄〔2026〕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现将《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提升举报处理质效,强化工作监督保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公开渠道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通过委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二、处理权限2.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处理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3.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本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4.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本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5.对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政策措施的举报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6.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举报线索核查函,并要求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反馈核查情况。7.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移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三、处理规则 8.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缺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理。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补正材料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9.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政策制定机关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发《提醒敦促函》。10.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线索核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市市场监管委调查处理。线索移交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过初步研判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11.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四、其他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13.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8-17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两部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6〕186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2026年8月6日        
2026-08-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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