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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pdf 配套解读: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2026-05-20 | 西城区人民政府
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各项规定并加强督促指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思想入党,从严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严把入口关。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不断增强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年4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照规定做好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05-19 | 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
北京市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20242027年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2024-2026年)的通知》(京广发〔2024〕9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6年5月8日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2024-2027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北京)超高清电视先锋行动计划”合作备忘录》《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先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北京市关于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着力推进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打造国际一流的中国数字视听制作中心建设,规范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的方式为事后奖励,安排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第三条 支持范围为推动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显著成效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内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符合要求的项目。第四条 支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第六条 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技术评测、专业评测、现场评测等工作由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第七条 支持4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支持内容: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用4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超高清视听产品,产品须符合《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GB/T 41809-2022)、《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GB/T 41808-2022)、《网络视听节目视频格式命名及参数规范》(GY/T 353-2021)等标准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4K超高清电视技术应用实施指南 (2023版)》,其中在4K超高清频道播出的4K超高清视听产品分辨率应不低于3840×2160、量化精度应不低于10比特、帧率应不低于50帧/秒,并应满足高动态范围(HDR)和宽色域(BT.2020)技术要求。鼓励采用《高动态范围电视系统显示适配元数据技术要求》(GY/T 358-2022)、《三维声编解码及渲染》(GY/T 363-2023)等国产视音频技术标准制作4K超高清视听产品。申报项目应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制作,在市广电局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并在广播电视频道、点播专区或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超高清视听专区进行播放。其中,广播电视频道是指央视或省级卫视的超高清频道;点播专区是指全国范围内有线电视或IPTV的4K点播专区;重点网络视听平台是指爱奇艺、优酷、腾讯、抖音、快手、央视频、咪咕、芒果TV、哔哩哔哩等。支持条件:申报主体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申报主体须拥有节目内容版权,对节目及其版权承担完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支持金额:按照不超过项目超高清视听后期制作总投资额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第八条 支持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支持内容:支持使用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超高清视听产品,产品参数须符合《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GB/T 41809-2022)、《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GB/T 41808-2022)等标准。鼓励采用《高动态范围电视系统显示适配元数据技术要求》(GY/T 358-2022)、《三维声编解码及渲染》(GY/T 363-2023)等国产视音频技术标准制作8K超高清视听产品。申报项目须已完成制作并在北京市内落地应用,包括但不限于视听产品交易、播出、展映等。支持条件:申报主体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申报主体须拥有节目内容版权,对节目及其版权承担完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支持金额:按照不超过项目超高清视听后期制作总投资额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第九条 支持中国数字视听制作中心建设支持内容:一是支持构建超高清视听数字资产共享项目。项目须具备数字资产聚合、管理、共享等功能,面向社会提供数字资产使用服务。二是支持构建超高清视听制作能力共享项目。项目须具备GPU算力、高速传输网络、高容量存储等资源,部署超高清视听制作软件和工具,面向社会提供高性能制作服务。三是支持打造超高清视听修复增强项目。鼓励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视听内容修复增强效率,支持核心算法自主研发、技术方案创新和应用创新,面向社会提供多功能、全流程的超高清视听修复增强处理服务。四是支持建设超高清后期制作项目。鼓励北京地区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开放制作服务能力,面向社会媒体制作机构提供影视后期集约化生产制作服务。五是支持建设超高清视听内容聚合项目。聚集一批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高质量超高清视听内容,支持技术创新,提高视听内容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体验。支持条件:项目牵头发起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超高清视听内容生产制作等相关工作,且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资源汇聚能力和制作服务能力的广播电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平台/专区建设、运营和管理能力的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需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在北京市范围内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实际运行和使用,并产生或预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金额:奖励金额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综合评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第十条 支持超高清入户行动支持内容:支持提升有线电视超高清终端覆盖能力,推动开展4K超高清终端升级置换,加快实施超高清入户行动,优化电视收视体验,提升用户满意度。支持条件:申报主体须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软硬件支持超高清(4K及以上)视频服务。支持金额: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新增支持开通超高清业务终端3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三年合计不超过7000万元。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超高清视听技术创新应用支持内容:一是支持超高清视听技术与人工智能、XR虚拟制作、元宇宙、数字人、裸眼3D、VR/AR、5G/6G等技术融合创新应用的项目。二是支持开展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研究、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视听大模型训练、提高大模型对视听领域业务适配能力的项目。三是支持推动高性能并行渲染技术、3D渲染、具备大规模高质量低延时渲染能力、支持多平台运行的项目。四是支持国产化视听技术应用的项目,推动HDR Vivid、Audio Vivid、AVS2/AVS3等国产自主超高清视听技术的应用示范,推动无线网络智简传输、云化虚拟化等下一代网络核心技术的适配应用,增强无线网络对超高清视听新场景的支撑。五是支持国产化软硬件设备研发应用的项目,推动国产化图形处理器芯片、全功能GPU芯片在图形图像建模、渲染等领域的适配应用,推动超高速传输接口芯片、8K超高清编解码芯片、8K超高清显示控制芯片、8K超高清三基色激光显示整机、国产超高清IP制播设备及视音频制作软件工具的研发应用,实现高分辨率、高动态范围、宽色域、高帧率的高保真视频图像再现。六是支持推动超高清轻量化制作技术应用的项目,支持软件化、云化的超高清轻量化制作技术和制播方式落地应用,支撑专业制播机构超高清轻量化制播系统建设,提升超高清内容制作效率、降低制作成本。支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北京市注册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广电总局(重点)实验室、北京市智慧广电实验室、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视听技术企业等;申报项目须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在北京市范围内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实际运行和使用,并产生或预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超高清与新技术融合创新项目须在科技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等取得重大突破,推动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作用显著;超高清轻量化制作技术应用项目须基于软件化、云化方式构建,具备云导播、云图文、云收录、云分发等系统功能,支持4K超高清转播能力;项目主体明确,具有创新性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项目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支持金额: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效果、应用推广性、项目规模,以及获得专利、软著及省部级奖项数量综合评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第十二条 支持超高清视听应用场景创新支持内容: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民生重点行业领域,鼓励超高清视听技术在文旅、文博、体育、商务、教育、演艺、车载视听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项目在超高清应用场景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显著。支持条件:申报主体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申报项目须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在北京市范围内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实际运行和使用,并产生或预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金额: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效果、应用推广性、项目规模等综合评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第十三条 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生态集群建设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中国(北京)高新视听产业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超高清示范园等产业园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吸引超高清视听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打造超高清视听产业生态集群,构建超高清视听产业服务平台,实施新型产业孵化器项目,实现超高清视听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支持条件:项目牵头发起单位须是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备一定的资源汇聚能力的广播电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产业集聚能力的法人机构。生态集群内应集聚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类型企业,且该类企业创新性突出、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所申报项目须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支持金额:奖励额度根据产业集群项目的建设投入和发展规模等综合评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第十四条 市广电局根据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全产业链优化升级现实需求,每年制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等事项,并向社会发布。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确定申报类别并准备相关材料,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对材料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开展技术评测,出具技术评测报告。其中,超高清视听内容制播项目应报送4K/8K版本的超高清视听作品,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质量评测,评测过程包括客观指标测试和图像主观评价。评测方法按照《北京市4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方向技术指标评测方案(2024年)》《北京市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技术指标评测方案(2024年)》进行评测和打分,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技术评测报告。第十七条 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测,检查项目实施的技术细节、成果和应用等情况,出具现场评测报告。第十八条 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按照“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各申报方向的申报要求,对评定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示范性、可推广性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额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专业评测和打分,出具专业评测报告。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技术评测报告、专业评测报告和现场评测报告,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综合评审,研究确定奖励项目等次及奖励金额,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并提交市广电局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由超高清视听领域专家、项目管理专家、内容审核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成。专家须拥有高级以上职称,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评审纪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根据市广电局审议结果对拟奖励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向市广电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需注明。市广电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将收到的异议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报市广电局研究审议是否继续奖励。经履行公示等相应程序后,由市广电局与获得奖励的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并拨付项目支持资金。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申报不予通过: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持资金每年评审一次,本年度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第二十三条 支持资金鼓励用于超高清内容制作技术应用、超高清核心技术攻关、超高清关键设备研发及应用、超高清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超高清应用场景创新、超高清产业生态集群建设等,需充分发挥奖励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进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全产业链优化升级。第二十四条 支持资金禁止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会议费;车辆维护、维修费用;证券、期货、外汇及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其他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无关的支出;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广电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持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市广电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会同财政部门设定政策总体绩效目标,并按照总体绩效目标确定各行业发展方向绩效目标。市广电局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备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广电局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申请资格: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和意识形态要求的;支持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弄虚作假行为;公示期满后,拒绝签署支持协议;获得项目支持资金支持后拒绝履行支持协议;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和资金使用规定;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获得支持资金后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漏税等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使用支持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支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
2026-05-19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开展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城园文〔2025〕1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助力首都功能核心区创新生态优化升级,现开展东城区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与申报对象  (一)核心支持方向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支持有利于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等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重点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支持企业在园区发展壮大,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创新平台建设等。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在东城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具备健全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相应项目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支持程序合法合规、资质手续齐全,兼具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申报方式  1.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2.电子版申报材料或线上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纸质材料不予退回。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填写真实、完整、规范,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线上)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双面打印、A4规格胶订,在规定处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表类需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3.申报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全责,配合后续审核、核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申报时间  2026年5月19日9:00-2026年5月26日17:00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科室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  (二)联系电话  18290730757  (三)咨询时间  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附件: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附件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在东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社保缴纳正常,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从事科技创新相关业务的科技型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特色产业园区、技术转移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优先支持以下类型主体:  企业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证书、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成果转化证明等其中任意一项,或者符合以下任一方向的科技创新内容,可予以优先支持。  1.支持领军企业牵头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或者创立研究院,打造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形成不少于5项业务合作合同签订。  2.支持有利于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等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重点应用场景项目建设,至少拥有2个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不少于1项前沿应用场景使用说明或签订相关业务合作合同。  3.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其他国家级/市级等相关资质或至少1项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等。  4.支持企业在园区发展壮大,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创新平台建设等。至少形成不少于2项新技术、新产品等专利认定。  5.具备持续研发投入、核心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小微企业,至少拥有2个知识产权证明或3个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文件。  (二)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殊情况除外),且近3年须无严重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骗取财政资金前科(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2.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全权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虚报数据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全额追回已拨付政策支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方向和东城区其他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政策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支持方向  符合《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九条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申报单位须至少符合支持细则中的任意一个方向,评审工作将综合考量申报单位符合条款情况,对同时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具体方向如下:  1.创新主体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  2.重点应用场景支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与重大前沿技术,对能够开展应用示范、技术验证与迭代升级的重点应用场景项目等,择优给予支持。  3.科技服务业培育:面向基础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支持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及综合实力等。  4.地区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符合地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或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在地区持续发展壮大。  5.研发能力提升:具备持续研发投入、核心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  2.XXXX(申报单位名称)关于申请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的函(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科技创新业务开展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发展规划和申请事项及金额等);  3.《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4.申报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5.申报项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重新认定批复、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资质荣誉证明、成果转化证明等对应申报项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若有);  6.企业近三年完税凭证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近三年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投入相关凭证、纳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若有);  7.申请企业佐证材料(优先审核)  (1)跨国研发中心、央企研究院、上市企业、龙头企业相关证明文件;  (2)核心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著、集成电路布图等);  (3)研发人员清单、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4)技术合同、成果转化业绩、应用场景落地证明;  (5)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资质、荣誉证书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下载)。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线下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或线上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纸质材料不予退回。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填写真实、完整、规范,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线上)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双面打印、A4规格胶订,在规定处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表类需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四、申报时间  2026年5月19日9:00—2026年5月26日17:00  五、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及联系电话: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18290730757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六、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若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或指导补充材料。  (三)项目复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组织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名单确认。结合评审结果、企业合规性(无失信/重大违规)、“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  (五)资金拨付。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对通过复审的项目,履行项目公示等程序后进行资金拨付。  七、特别说明  (一)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开展代理申请,办理相关申请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依据相关政策解释。  特此通知。
2026-05-18 | 东城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顺经信字〔2026〕39号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进一步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进一步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顺义区用好产业链完备优势,做强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集群”的要求,全面落实《顺义区平原新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年—2030年)》,加快推动区域汽车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整车引领、整零协同、创新驱动、生态赋能”,立足京津冀产业协同和平原新城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整车提质增效,推动整零互促发展,强化核心技术攻关,加速落地一批重点项目,持续完善产业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至2028年底,全区汽车产业规模突破千亿元,产能利用率相比“十四五”末提升20%;引育上下游零部件企业不少于30家,建成“三电”完整产业链,近地化配套率明显提升;车规级芯片产业集群初步形成,落地企业不少于10家,实现本地芯片上车应用不少于5款;自动驾驶应用场景持续拓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动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方向  (一)发挥整车制造优势,促进产业链式发展  强化整车企业核心支撑作用,构建以整车为牵引,上下游零部件配套完善的发展格局。支持整车企业加快新车型开发导入与特色车型培育,开展创新载体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打造世界一流车企。充分发挥整车企业链主作用,聚焦关键零部件领域开展强链补链延链,构建新型整零合作关系,增强产业链韧性,支撑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首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创新前沿阵地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突破与成果转化,以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升级。围绕“三电”系统、激光雷达、车规级芯片等关键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把握汽车个性化、定制化发展趋势,加强车载香氛、配件定制打印等领域的产学研协作和应用支持。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推动汽车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形成汽车产业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车路云一体化”等技术深度融合的示范效应。坚持技术突破与场景创新双向发力,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创新动能。  (三)完善产业生态布局,提升服务保障能级  全面延伸价值链条,强化研、产、销、服各环节保障能力,推动产业布局向高端化、智能化迈进。推进国家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支撑安全管理,护航产业发展,完善产业生态。培育汽车金融、工业旅游、论坛会展、汽车后市场等领域新业态,构建顺义特色汽车文化。鼓励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促进产品与服务同步出海。在人才引育、金融配套、生产要素等资源供给方面优化服务保障,全力打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的“顺义样板”。  三、支持措施  (一)聚力研发创新赋能,加速技术示范引领  1.鼓励核心技术创新攻坚。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紧扣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大力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填补技术空白,加速产品迭代升级。围绕电池、电机、电控、智能座舱、热管理、激光雷达、线控底盘、智驾辅助系统、车规级芯片等领域,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鼓励具备技术突破能力与研发实力的企业开展定向科研攻坚,着力破解发展短板与技术瓶颈,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2.支持汽车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不断增强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与研发水平,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并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完善产业创新体系,对开展共性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业给予支持。  3.丰富自动驾驶场景示范应用。依托北京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成果与“车路云一体化”基础优势,构建多元化自动驾驶场景生态,在环卫清扫、物流配送、公共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鼓励“AI+汽车”等产业跨界融合与场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应用、新场景快速落地见效。  (二)推进整零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效能  4.推动整车企业能级跃升。鼓励整车企业开展新车型开发与导入工作,持续丰富产品矩阵,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优化产能布局,推动产能向新车型集中,促进产能充分释放与高效利用,对首次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车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抢抓国内外市场机遇,布局出口型、改装型、定制化等特色车型,对建设生产基地并实现车型量产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方向,稳步提升生产规模,对产能利用率提升的企业给予支持。  5.加速关键零部件集聚发展。围绕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聚焦产业链短板与关键环节,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优质项目集聚,开展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对符合顺义区“十五五”规划汽车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支持。推动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在车规级芯片等核心领域深化合作,加速技术熟化、上车验证与规模应用,对实现上车验证的产品给予零部件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强化综合服务保障,丰富产业生态体系  6.加强产业要素供给。为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融资对接、要素资源等全方位服务保障,助力企业高水平发展。推动汽车产业领域人才享受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人才公共租赁型住房等便利服务。支持企业引进集聚高级人才和优秀毕业生在京落户,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7.推进产业生态建设。构建金融护航产业发展体系,加强银行类、保险类、投资类等各类金融机构与汽车企业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企业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丰富区域汽车文化和产业生态,鼓励汽车赛事、汽车消费、展览展示、工业旅游、检验检测、后市场服务等业态发展。  四、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研发创新、生产制造、试验测试等环节的市场主体。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或实施指南按时申报,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全过程管理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项目奖励资金拨付。  (三)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顺义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申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五)本措施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6-05-18 | 顺义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5月15日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研发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适配产业导向的技术创新规划,建立有利于创新的产学研协同体系,开展实用技术研发、新产品与新工艺攻关,推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创造并运用先进标准和知识产权,凝聚培养高水平产业人才。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分类引导、分级促进、企业自愿、精准服务的原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围绕国家任务部署、重点产业布局、一流企业培育等工作确定年度重点方向,宣贯梯度培育的导向,鼓励企业参与。第四条 企业创新能级按由低到高分预备级、达标级和引领级三个层级,达标级及以上的企业作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长期跟踪服务并重点培育。预备级:企业具备基础创新条件,拥有开展创新活动的基本硬件、人力、财务等基础资源,达到创新能级的基本要求。达标级:企业具备稳定创新能力,可实现创新资源的稳定投入、创新流程的规范运行、创新成果的持续产出,具备常规创新的可持续性。引领级:企业具备引领创新能力,可实现创新资源的高质量投入、创新成果的行业标杆性、创新影响力的产业链带动作用,具备引领行业创新方向的能力。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组织发布相关领域标准,遴选达标级及引领级企业并对外公布企业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将其作为开展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的统一服务载体。第二章 遴选程序和标准第七条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梯度培育按照“政府确标、企业评级、针对性培育”的模式开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具备创新管理能力、行业指导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相关标准。第八条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要求,不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技术指标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技术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引领性,符合评价对象特点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目标。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和判定规则,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价实施和结果验证。(三)已正式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官方平台完成备案。(四)与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领域、对象、内容高度匹配,能够准确反映评价指标的核心要求。覆盖评价所需的关键环节和要素,无重大技术指标遗漏。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专家对评价标准进行遴选,确定各领域年度采用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标准主要编制单位服务企业质量和企业对评价标准的认可度作为是否采信标准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企业提供创新能力评估服务,形成分级评估报告。鼓励标准编制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对企业开展创新能力贯标、培育进展跟踪等工作。第十一条 对达标级及引领级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企一档”编制企业创新能力报告,提出针对性提升建议,指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水平。第三章 培育与服务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创新能级达到达标级及引领级的企业并重点培育。第十三条 达标级及引领级的企业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中试制造、产业化落地和人才梯队建设,并对接相应支持政策。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助力其向更高层级迈进。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达标级、引领级的企业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培育期内,企业如发生更名、跨市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完成名称变更、跨区域说明。企业如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的,取消培育资格。企业自取消培育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提请分级评估和创新能级提升服务。第十六条 培育期结束后,企业自愿参与新一轮分级评估和培育活动。第十七条 2026年1月1日前认定且现行有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均作为达标级企业,保留原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进行跟踪服务和能力测评,过渡期为3年。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及跟踪服务等工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信发〔2023〕73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市经信发〔2023〕74号)同时废止。
2026-05-15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立法进程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同频共振,立法内容与改革决策精准衔接,不断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围绕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加强立法供给,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持续深化政府立法领域改革实践,提升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质效  牢牢把握“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要求,确保政府立法科学严谨。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民意反映渠道,丰富和拓展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好立法专家智库作用,加强专业论证,不断提高立法的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务实管用。规范立法后评估,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强化评估结果转化运用,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方式及时固化成熟的改革经验举措,清理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保障作用。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协调,扎实有序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充分认识高质量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提高以立法破解经济社会治理难题的能力。起草单位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抓紧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进度安排和阶段任务,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起草单位和立法审查部门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协调处理好有关方面存在的分歧,兼顾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平等对待和保护各权利主体,锚定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目标,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首都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围绕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加强超大城市治理、提升首都安全水平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25项。其中,审议项目13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9项、政府规章4项;预备项目12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政府规章4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审议项目(13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9项)  1.博物馆条例  (市文物局起草)  2.养犬管理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3.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5.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6.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7.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8.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9.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4项)  1.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订)  (市退役军人局起草)  3.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废止)  (市文物局起草)  4.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废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预备项目(12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8项)  1.旅游条例(修订)  (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  2.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相关立法  (市政府外办起草)  3.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起草)  4.供水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5.就业促进相关立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6.殡葬管理条例(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7.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8.湿地保护条例(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4项)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市国动办起草)  2.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3.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修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  4.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此外,根据国家和本市清理工作安排,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本市改革发展实际需要,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促进条例、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社会信用促进条例、数据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京西古道保护利用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规(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等项目的立法调研工作。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
2026-05-14 |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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