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原文
政策精选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已经2026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转型需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统筹协调、纵横联动,集成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等各方力量,成规模、有力度赋能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2027年年底前,滚动形成“五个一批”工作成果,即推出一批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的帮扶举措,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转型发展的优质商户,定制一批“解渴”管用、生动务实的培训课程,搭建一批数字赋能、有形有感的应用场景,选树一批创新融合、可学可鉴的典型案例,探索构建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长效实践路径,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转型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可持续增收能力。二、开展初创帮扶行动(一)便利经营准入。鼓励平台企业简化经营者入驻流程,优化智能辅助功能,缩短填报和审核时间。支持平台企业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自然人网店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提升平台企业验证入驻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审核效率。(二)加强经营扶持。支持平台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为新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曝光机会。鼓励平台企业将扶持举措、获取方法等基础性内容纳入新入驻经营主体培训。(三)降低经营成本。引导平台企业为新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让利服务,合理降低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减轻个体工商户运营初期成本压力。落实《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收费行为。三、开展重点培育行动(四)打造“名特优新”金字招牌。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推出新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动各项政策应享尽享。鼓励平台企业制定“名特优新”专项培育计划,在流量扶持、费用减免、物流优化等方面提供更多差异化、精细化扶持措施,提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率。积极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与符合规定的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宣传推广,塑造“名特优新”良好声誉。(五)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聚焦本地区行业分布集聚、产品特色突出、帮扶需求迫切等特点的个体工商户,深入调研了解其在平台经营方面的困难和诉求,分类形成需求清单。引导平台企业根据需求清单开展资源对接,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供应链分散、物流成本高、营销能力弱等困难。四、开展能力提升行动(六)增强合规经营能力。聚焦个体工商户平台经营特点,加强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费申报缴纳等方面政策培训,引导个体工商户守法合规经营。办好“个体网大讲堂”系列活动,不断丰富培训内容,积极扩大活动参与度和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快直播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引导规范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七)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平台企业加大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培训力度,强化经营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动态、电商运营策略、数字化工具使用等方面技巧知识,为个体工商户成长提供专业化、体系化指引。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效能,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助力个体工商户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赢得市场竞争主动。五、开展数字赋能行动(八)丰富数字化服务供给。鼓励平台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帮助个体工商户精准定位客群,在选址选品、产品素材制作、运营数据分析、智能客服等方面推出更多轻量化、低成本数字化运营工具,帮助个体工商户突破经验盲区,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九)助力推广优质产品。推动“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与平台企业深化合作,以公益形式在平台内集中宣传展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特色优质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六、开展创新示范行动(十)鼓励各地创新实践。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与平台企业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信息共享,共同谋划本地区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发展的一揽子举措。结合地方实际,研究解决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经营遇到的共性问题,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十一)强化载体作用发挥。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聚力赋能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坚持用好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支持个私协会开展“问情服务”,及时了解困难诉求。持续拓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功能,围绕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资源,提供一站式、便捷化服务。推广浙江等地“大企帮小店”典型经验,构建协同融通发展生态,推动共赢发展。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抓好本方案贯彻落实。总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了解地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举办经验交流活动、发布年度报告等形式,宣传推广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共同关心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2026-07-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业设计赋能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业设计赋能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7月3日北京市工业设计赋能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服务业大会精神,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充分发挥北京科技与文化资源优势,以工业设计赋能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融入全生命周期绿色设计理念,推动成果转化、文化融合、品质提升、价值链提升,促进应用场景构建与品牌文化传播,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方案。一、重点发展领域(一)强化前沿产品创新瞄准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鼓励“设计前置”研发模式,开展前瞻性概念验证与产品定义,促进基础研究成果向场景化应用加速转化。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强化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导向,提升工程易用性,推进技术架构与产品形态创新,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着力培育一批首发首制、引领行业标准的硬科技产品。(二)提升供应链协同效能聚焦集成电路、商业航天、智能装备等长链条产业,引导“链主”企业强化系统设计思维,统筹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设计数据、工艺参数、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共联互通,实现设计与制造的高效协同,全面提升产业链韧性与现代化水平。(三)深化场景驱动价值创造面向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及可穿戴设备等消费场景,引导企业构建“产品+服务+环境”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鼓励企业运用设计思维,精准匹配居家、出行、办公等多元消费场景,培育一批兼具硬科技实力与生活美学特征的场景化标杆产品,引领智能消费新趋势。(四)赋能品牌文化价值提升面向历史经典产业、现代时尚产业,实施“文化+科技+美学”深度融合工程。深入挖掘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底蕴,以设计深化品牌内涵。鼓励企业建设以沉浸式体验为核心的工业旅游载体,探索“后端文旅反哺前端产品”品牌增值路径,推动文产旅融合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培育梯次发展的设计创新主体鼓励高精尖制造企业强化设计全链路思维,推动设计创新渗透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及市场营销全环节。鼓励领军企业对标国家标准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梯队培育北京市高精尖产业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鼓励第三方设计机构与制造业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提供从产品定义、工程研发到品牌形象管理的全流程服务,提升产品附加值。(二)建设高能级设计创新平台谋划建设工业设计创新平台,发挥平台在机制探索创新、标杆示范性项目打造、设计人才培养、政策研究方面的领航作用。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联合国内外一流院校、设计机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聚焦云端协同设计、远程评审、虚拟仿真等领域,建设要素集成的数字化设计共享平台,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成本与工程化门槛。依托重点产业园区,布局建设一批开放共享的精密打样、小批量试制平台,提升设计方案的验证效率,缩短从“设计稿”到“工业品”的转化周期。(三)加速数智化设计工具开发应用鼓励企业、高校院所、设计机构联合建设高质量设计数据集。推动建设开放共享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聚焦机器人、医疗设备、智能网联汽车等垂直领域,打造专业设计数据库。推进“人工智能+绿色设计”,鼓励企业运用三维建模、模拟仿真、数字孪生等技术,模拟产品在制造、使用、拆解等重点环节的资源能源利用及环境影响,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库,通过数字化绿色设计工业软件及平台,持续优化产品性能、结构与工艺,提升产品绿色化水平。(四)实施复合人才“跨界引育”行动充分发挥北京高校资源优势,面向高精尖产业核心设计骨干,培养一批具有“战略视野、工程思维、商业逻辑、美学素养”的复合型领军人才。鼓励高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跨学科微专业”与“定制化实验班”,探索高校教师与企业设计师互聘互用“双导师”制度,共建校外产教融合基地,推动学术成果实地转化。(五)优化设计与制造融合发展的空间布局鼓励各产业园区立足自身优势,引入设计资源,推动设计与制造深度融合,打造产城融合的设计聚集区。鼓励产业园区建设集设计、制造、展示、销售、办公于一体的产业综合体,探索“上层设计研发、下层制造生产”的垂直空间布局,实现设计端与制造端的零距离协同。(六)打通设计供需对接与成果转化渠道常态化组织开展“设计进园、进集群”等对接路演活动,建设重点产业设计供需对接会客厅,开展全市工业设计需求与服务能力撮合匹配,打通设计方案、工程产品与市场产品之间的快速变现通道。(七)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品牌鼓励企业实施“历史经典+焕新设计”专项工程,用好设计机构品牌形象焕新与产品创新服务,贯彻落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构建北京名品体系。引导高精尖产业主体提升产品辨识度,培育一批垂类冠军品牌,系统塑造北京工业新质生产力典范。结合北京工业旅游经典路线,重点打造沉浸式工业文旅体验消费新场景,推动品牌塑造、内需提振。(八)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构筑全球设计策源高地用好各类设计交流平台,展示全球新品首发成果,打造全球工业设计趋势风向标。推动北京设计服务模式向全球输出,参与国际标准研制,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联合设计中心,在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中贡献北京智慧三、保障措施统筹科技、金融等优质资源,用好用足国家、市级现有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提升与关键工具攻关,支持中小微企业申领“设计券”购买标准化专业服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通过项目合作、顾问咨询、离岸研发等方式柔性引进全球顶尖设计大师与团队。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共建联合实验室,定向培育实战型、创新型高端设计人才。鼓励企业用好市区两级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配套体系,引导企业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主动申报高质量外观设计专利,运用多元渠道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行为,切实保障设计创新成果与价值转化。
2026-07-15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京科发〔2026〕10号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及《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详见附件1)和《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2)、《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不罚清单》,详见附件3)。  《基准表》中除“提供虚假技术或技术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外,其余均为市级科技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全面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其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每一裁量档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再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相应地由低到高。具体详见《基准表》中“裁量档”和“裁量阶”。  第六条 《基准表》《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公示。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无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两项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的,应当分别裁量后合并计算罚款数额;需要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分别裁量后合并没收,但重叠部分不能重复没收;其他处罚种类应综合裁量后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避免畸轻畸重。  第十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档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阶的下一裁量阶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阶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适用《基准表》对应裁量阶的上一裁量阶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对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按照《基准表》规定做出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的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原则上,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特殊领域的违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事项等,不列入清单。其他未列入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违法行为视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被视为初次违法  1.执法系统违法行为记录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行为的违法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属于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被视为及时改正  1.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的,及时改正是指相对人当场改正,或在行政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2.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在当事人真心悔过的情况下,结合具体案情以当事人“承诺守法诚信”视为“及时改正”;  3.当事人及时改正后,该违法行为再次被发现的,对再犯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愿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指导、劝诫、警示、约谈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活动、拒不配合指导、劝诫、警示、约谈的,不适用初次违法慎罚和轻微违法免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科技执法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科技执法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关键线索和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七条 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改正期限和改正方式,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价值的。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撤销登记机构的。  (二)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达到听证标准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全面具体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时,对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个案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谁作出,谁解释”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裁量决定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制作会议纪要,归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京科发〔202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3.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2026-07-14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部门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管〔202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2026年7月1日
2026-07-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实现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为加强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指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组织的以电子方式对所管理的文物资源信息的记录,包括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衍生数据。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机构。  第三条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权益清晰、开放有序、利用有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数据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政策、标准,建立数据登记制度,指导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工作。统筹规划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国家及区域存储中心建设。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开展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工作。  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国家存储中心、区域存储中心、登记管理平台的建设,开展数据登记服务等工作。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负责所管理文物资源的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服务等工作,按要求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进行登记,保障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安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采集、加工等工作,参与机构可享有优先使用数据服务的权利。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据采集是指利用数字化技术获取文物资源原始数据的活动。  第八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通过自主采集或委托采集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委托采集应对受委托机构的法人资格、专业能力、采集方案、安全预案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委托协议。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委派专人对委托采集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文物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数据采集应符合文物数字化采集技术标准,由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文物安全知识的人员执行,并签署数据保密承诺书。所采集原始数据应及时校验和移交,受委托机构、工作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可移动文物应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内采集。已采集的原始数据能够满足数据使用要求的,不得重复采集。第三章 数据加工  第十条  数据加工是指对原始数据进行提取、转化、归类等标准化处理,形成加工后数据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通过自主加工或委托加工的方式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委托加工应当签署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数据加工应符合文物数据加工技术标准,明确加工场所,部署完善的物理安全防护设施,采取访问控制、操作审计等管控措施。所加工数据应及时移交,受委托机构、工作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临时、缓存数据及文件等应及时删除。第四章 数据存储  第十三条  数据存储是指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进行安全保存和组织管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建立数据保存管理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安全等必要设施,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管控。  第十五条  国家及区域存储中心应建立全流程数据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存储设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构建包括定期校验和修复、备份验证、用户验证和权限管理等功能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六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国家或区域存储中心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进行备份存储。第五章 数据传输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是指通过信号或媒介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从数据发送端传送到数据接收端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数据传输一般应采用线上方式,线上传输应通过国家安全管理认证的数据传输平台进行;数据传输量巨大、确需线下传输的,应采用加密存储载体专人送达,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  数据传输过程须提供数据校验和身份认证保障机制,确保数据完整和可追溯。线上传输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加密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第六章 数据登记  第二十条  数据登记是指按照统一的规则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来源、描述、内容等情况进行记载,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是数据登记的主体,应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采集、加工完成后,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登记管理平台办理数据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数据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  (一)首次登记:由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信息,包括数据名称、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产品和服务信息、所属机构、数据大小、数据缩略图等。经登记机构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由登记机构出具登记证明;  (二)变更登记: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或者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撤销登记:登记机构登记后发现登记主体存在隐瞒数据真实情况、伪造材料获准登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登记机构应撤销登记。第七章 数据服务  第二十三条  数据服务是指将加工后数据面向不同应用场景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数据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的要求,将加工后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选择质量可靠、非涉敏、非涉密、权益归属清晰的加工后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一)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三)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数据来源不明,未允许公开的;  (五)属于捐赠文物的数据,捐赠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允许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针对以下应用场景,提供主动公开、授权使用等服务:  (一)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登记管理平台等,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动公开相应的加工后数据,供公众浏览、欣赏、学习等使用,并提供查询、申请下载等服务;  (二)因学术研究、学术刊发、公益展览、公益宣传等非营利性需求,由使用方提出使用申请。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明确无偿使用范围或者确定合理的服务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授权方式提供相应的加工后数据;  (三)因商业展览展示、文创产品设计与开发、影视动漫制作、广告宣传、游戏开发等营利性需求,由使用方提出申请,国有文物管理机构通过协商确定授权使用范围和服务费用,提供相应的加工后数据;  (四)鼓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之间联合加工高质量的专题数据集,合作提供授权使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提供数据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提供数据合法合规、质量可靠,制定数据服务管理制度,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二)提供数据的基本信息,授权使用应指出可使用范围或使用限制;  (三)授权使用应对使用主体的个人基本信息或法人资格、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授权协议,约定授权内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服务费用、权利义务等;  (四)利用数据溯源相关技术,为所授权数据提供唯一标识,保证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流转全流程可溯。  第二十八条  数据服务过程中,通过专业知识生产、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产生的衍生数据,协商约定属于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的,应按照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要求开展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工作。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和相关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建立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安全风险监管与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事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进行安全检查;对数据安全风险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事件应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做好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发生数据安全风险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被破坏、被泄露或导致不可逆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三)实施其他侵害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安全、妨碍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处理以及使用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窃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  (二)违反协议约定将授权获得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向外分发、转让或泄露的,或将授权获得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用于授权使用范围之外的;  (三)不当使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实施其他违反国家数据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转载国家文物局)
2026-07-08 |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2026年初中入学划片方案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镇街教委:现将《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2026年初中入学划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2026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2026年初中入学划片方案为确保我区初中入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为组长,分管中学的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及各初中(完中)校党政正职为成员。二、入学资格1.具有本市户籍的密云区小学毕业生。2.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有效住房凭证的非本区小学毕业生。3.具有非本市户籍,符合在密云区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4.其他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三、入学办法2026年,密云区初中入学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结合学位、户籍、房产等因素,坚持相对就近划片入学方式,保障公平、公正。四、划片规则(一)划片范围1.城内地区鼓楼街道、果园街道、檀营地区办事处、密云镇所辖地区。根据我区城内地区街道及小区分布情况,将城内划分为25个区域,每个区域对应不同的地域范围(见附件)。2.非城内地区溪翁庄镇、西田各庄镇、十里堡镇、河南寨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太师屯镇、高岭镇、不老屯镇、冯家峪镇、石城镇、古北口镇、大城子镇、东邵渠镇、北庄镇、新城子镇所辖地区。(二)划片原则坚持多校划片为主,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和学校规模划定学校服务范围,依据学生户籍和提供的住房凭证等材料,保障适龄学生相对就近入学。当学校服务片内人数少于招生人数时,学生按规定服务片就近登记入学;当学校服务片内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依据学生户籍和提供的住房凭证等因素相对就近安排入学。1.户籍性质分为密云城区户籍(指户籍地址在密云区城内地区范围内)、密云非城区户籍(指户籍地址在密云区非城内地区范围内)、外区户籍(指户籍地址在密云区以外的北京市其他区,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四类。2.住房性质分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在密云城区有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有房”)和无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无房”)两种情况。其中,“有房”包括三类: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不包含与他人共有的);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持有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及相关入住材料;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持有拆迁协议。“无房”指学生父母提供“自有住房”之外密云城区住房手续。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等无效。五、城内地区初中入学密云区城内中学:密云区第二中学初中部、密云区第三中学、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密云区第五中学、密云区第六中学、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一)入学条件本市户籍的本区城内小学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城内有房的本区城内小学毕业生;本区城内户籍或在本区城内有房,并且申请到城内中学入学的小学毕业生。(二)报名信息登记办法符合本区城内地区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需由学生家长持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小学或密云区教委填写户籍代码、住房凭证和地区代码等,并签字确认。(三)城内各中学服务区域1.密云区第二中学初中部服务区域城内地区“11”“16”“17”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2.密云区第三中学服务区域城内地区“20”“21”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3.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服务区域(1)城内地区“12”“13”“14”“15”“22”“23”“25”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2)城内地区“3”“4”“5”“6”“11”“16”“21”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3)城内地区“7”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4.密云区第五中学服务区域(1)城内地区“19”“24”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2)城内地区“11”“16”“17”“20”“21”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无房(须提交“无自有住房承诺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能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上述区域的有效住房凭证,且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双方亦可)户籍所在地为该住房地址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3)城内地区“17”“20”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无房的小学毕业生。5.密云区第六中学服务区域城内地区“3”“4”“5”“6”“7”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城区户籍无房(须提交“无自有住房承诺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能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上述区域的有效住房凭证,且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双方亦可)户籍所在地为该住房地址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6.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服务区域(1)城内地区“1”“2”“8”“9”“10”“18”代码的地域范围。密云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密云非城区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外区户籍(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在上述区域有房和无房的小学毕业生;非本市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2)城内地区“3”“4”“5”“6”代码的地域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上述区域有房的小学毕业生。(四)关于非本市户籍城内无房学生入学条件及安排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其父母在密云城区无房且取得城内镇街教委开具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密云区就读批准书”的,区教委将根据学位情况、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交通便利等因素,尽量分配到相对就近的非城内中学入学。六、非城内地区初中入学密云区非城内中学:密云区西田各庄中学、密云区十里堡中学、密云区河南寨中学、密云区新农村中学、密云区穆家峪中学、密云区巨各庄中学、密云区东邵渠中学、密云区大城子学校、密云区北庄中学、密云区太师庄中学、密云区新城子中学、密云区古北口中学、密云区高岭学校、密云区不老屯中学、密云水库中学。(一)入学条件本区非城内小学毕业生;学生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本区非城内地区,并且申请到非城内中学入学的小学毕业生。(二)报名信息登记办法符合非城内地区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住房凭证不需填写,地区代码由学生所在小学统一填写。(三)划片入学方式采取对应升入相应中学的方式完成初中入学。七、其他本方案由密云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初中入学咨询电话:010—69041521;010—69040114
2026-07-05 | 密云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高精尖产业深化产教融合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高校、职业院校:现将《北京市推动高精尖产业深化产教融合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6年6月29日北京市推动高精尖产业深化产教融合行动方案(2026—202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工作部署,紧扣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立足工程师培养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产业资源导入教学实践,持续深化以产带教、以教促产,不断提升产业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制定本方案。一、实施“以产带教筑基”行动1.强化场景牵引培育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积极推进以产带教,支持企业、产业创新平台等联合高校共建实验室,推动校企人才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重点培养研究型产业人才;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共建产业学院、产业培训机构等,面向高校学生和企业职工开展订单式、项目制、学徒制培养,培育技能应用型产业人才;支持企业开放生产线、中试线等真实场景,面向高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培育工艺优化、工程实践等一线实操型产业人才。2.推动校企导师双向交流促进产教融合能力提升。支持企业技术骨干、高级工程师等担任产业导师,参与课程设计、项目带教和“微专业”“微课堂”等教学环节,推动企业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和产品案例进课堂;支持高校教师、科研团队专家到企业担任产业副总,参与工艺优化、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程实践。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技术人员,鼓励企业在职称晋升、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二、实施“百企千岗实训”行动3.支持“百企”建设实训平台。遴选行业代表性强、社会认可度高、场景开放能力好、安全管理规范的百家左右重点企业、产业创新平台等建设实训平台,鼓励开放实验室、生产线、中试线等工程场景,积极推广集成电路“一生一芯”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凝练企业实际需求提供真实研发项目,接收高校学生开展产业实训和联合研发。4.组织“千岗”分类育才。支持“百企”围绕真实需求,面向高校学生开发一千个左右实训岗位,针对高职、本科、硕博士等不同对象,结合长中短期等不同实训周期,设置一线实操、技能应用、科研攻关类等岗位开展分类培养。支持企业结合产业新需求积极开发新岗位,鼓励高校加强专业学科对接,加强导师配备和培养设计,为产业育新提供人才支撑。三、实施“赛训会展育才”行动5.开展赛训实践育人。加强世界人形机器人运动会、人形机器人半程马拉松‌、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技能竞赛等赛训实践场景建设,根据产业新趋势推动新赛项开发,持续提升赛训基地服务能力。鼓励高校积极组队参加相关竞赛比赛,对参与竞赛活动等相关产业实践的高校团队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学分认定。6.依托会展提高赛训成果展示度。通过中关村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世界机器人大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等高能级会展平台,加强赛训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的展览展示和宣传推广,持续展现产教融合发展的新成果、新成效。推动产业类会展平台为高校技术与成果提供更多展示机会。四、实施“同题攻关卡点”行动7.加强企校需求对接和联合攻关。优化“企业出题、高校答题”产教合作模式,围绕产业卡点、产品开发、工艺改进、场景应用等真实需求,面向院校发布企业人才需求、技术需求和项目合作清单,推动院校师生团队入企答题,成果在企验证。8.支持高校参与高精尖项目实施。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积极承担北京市产业筑基等任务,参与建设产业创新平台、中试平台,一体推进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其在京联合攻关投入可按高精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项目配套支持范围。支持高校积极参与高精尖产业项目攻关,对参与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较多的研究型高校视情增配研究生指标。五、保障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产业端组织实施,市教委做好高校端相关统筹,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工作配合。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产教联盟工作方案,发挥好重点产业产教联盟及秘书处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为产教融合提供公共服务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积极推荐或考虑。加大资金支持,组织一批“百企千岗实训”行动项目,推动企业、产业创新平台围绕项目实训、岗位开发、设备购置、场景改造、课程设计、导师带教等方面联合高校建设实训平台,对实习实训成效显著的予以资金支持;推动企业、行业组织等开发竞赛赛项、建设赛训基地,对竞赛质量和应用成效良好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弘扬工匠精神、劳动精神,培育工程师文化。挖掘产教融合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介,注重总结推广。完善和优化高校参与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评价,产教两端发力,提高企业院校和相关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用人环境。
2026-07-03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查看更多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552-111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8:00

商务合作:400-8552-101

Copyright © 2019-2026 北京慧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82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