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原文
政策精选
关于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粮〔202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顺应形势变化,强化粮食收购统筹组织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促进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粮食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夏粮、秋粮旺季收购为重点,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变化和购销特点,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制定方案,创新优化举措,出实招求实效,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粮食收购政策执行 (一)抓好收购要素保障。提前开展仓容摸排,仓容偏紧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腾仓集并、维修改造等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流程操作等培训,加大仓储、质检重点环节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化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满足各类经营主体收购资金需求。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强化粮食供销运跟踪监测,协调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关键节点运力保障,确保粮食运输顺畅。 (二)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在完善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持续加力,为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有序售粮;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入市,加大收购力度。强化骨干企业引领带动,通过订单收购等方式加强农企对接,指导规模以上加工企业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托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区域性产销洽谈活动等平台,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宽合作广度和深度。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政策性收储。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强化中央政府储备轮换计划执行,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大收储能力,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库点,统筹人员调度,前移检验关口,提高作业效率;按要求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销售工作,加大销售腾仓力度,增加仓容偏紧地区粮源安排。各地要把握好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加强与中央政府储备协同运作;积极推进粮食分类分级处置,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省份要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售粮组织、秩序维护、协同监管等工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落实信息化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四)抓好监测预警。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视情开展应急监测或专项监测。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国内粮食供求、购销、价格、进口等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运行阶段性特点和趋势性变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各品种旺季收购进度统计调查,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农户售粮进度调查,加强源头数据审核把关,真实准确反映粮食收购和市场流通情况。 三、践行宗旨意识,持续优化收购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媒体报道、专家讲座、操作指引等方式,加大涉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解读粮食收购、税收、补贴等制度规定,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通农户。适时发布粮食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收购一线,广泛收集基层诉求,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指导服务,引导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 (二)优化现场服务。要适应农民售粮变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方式完善举措,不断提升售粮体验。统筹用好线上线下渠道,有序推广预约收购,着力优化平台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价标准,规范粮食装卸、过磅称重、质量检验、账款结算等操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灵活调整作业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 (三)强化为农服务。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做好天气提醒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统筹调度各类粮食烘干设施资源,及时为有需要的农民提供清理、烘干、收储等服务,帮助农民减少损失。加强对粮食整晒、通风、防虫、防霉等储粮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储粮实际问题。相关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趴粮”销售处置。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要充分发挥相关协调工作机制作用,聚焦粮食收购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粮食收购工作调度,动态优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各环节风险识别、分级管控和制度执行。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机械设备、送粮车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聚焦收购公示、质价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售粮款兑付等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非自动衡器管理,依程序做好计量检定,确保准确计量。统筹运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充分发挥12325、12315等热线作用,积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核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协同,结合实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折不扣抓好粮食收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4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数据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推动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办事需求,强化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联合验收,实现流程优化、并联办理、提质增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10月底前,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2027年6月底前,推动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数据跨部门、跨层级高效共享与实时回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一窗受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人防、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推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专区,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等工作。要明确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以及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企业办事提供精准服务。鼓励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纳入“一张表单”管理,建设单位可根据需求灵活选择验收事项。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切实压减办理时限。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二)实施联合勘验。各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勘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联合勘验,汇总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申请专项验收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即通过联合验收。(三)探索分批验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在“保安全、早投产”的前提下,牵头对纳入重点投资项目清单并急需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开展分批验收。验收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可满足工程整体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四)推进数据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联合验收申请表、限期整改通知单、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分批验收结论单等电子文件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回流。各地要以地方工程审批系统为枢纽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并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纳入联合验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开展智慧监管、无感监管。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有序推进、有效落地。发展改革、数据管理等部门按职责为联合验收“一件事”提供政策、数据等方面支持。(二)健全评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健全全过程、可量化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机制,适时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情况、企业群众的实际体验进行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二、整治重点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1. 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2.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3. 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4. 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5. 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7. 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8. 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二)广告违法行为。1.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3.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6.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三)其他违法行为。1. 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2.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3. 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4.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5.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6. 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7.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8. 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9. 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三、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总局制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自查自纠,清理一批违规主体;对重点平台、重点主体实施动态监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梳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三)总结巩固阶段。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提炼经验做法;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建立制度机制,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四、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由特殊食品监管处室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资源,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强化案件查办,依法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并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快线索核查处置,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要持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4-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2026-04-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4月13日
2026-0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部门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试点任务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三、试点申报与遴选(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 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2. 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4. 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四、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六、组织实施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城市间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七、监督管理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附件:1.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   2.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支持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6日
2026-03-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查看更多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552-111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8:00

商务合作:400-8552-101

Copyright © 2019-2026 北京慧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82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