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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已经2026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转型需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统筹协调、纵横联动,集成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等各方力量,成规模、有力度赋能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2027年年底前,滚动形成“五个一批”工作成果,即推出一批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的帮扶举措,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转型发展的优质商户,定制一批“解渴”管用、生动务实的培训课程,搭建一批数字赋能、有形有感的应用场景,选树一批创新融合、可学可鉴的典型案例,探索构建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长效实践路径,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转型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可持续增收能力。二、开展初创帮扶行动(一)便利经营准入。鼓励平台企业简化经营者入驻流程,优化智能辅助功能,缩短填报和审核时间。支持平台企业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自然人网店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提升平台企业验证入驻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审核效率。(二)加强经营扶持。支持平台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为新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曝光机会。鼓励平台企业将扶持举措、获取方法等基础性内容纳入新入驻经营主体培训。(三)降低经营成本。引导平台企业为新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让利服务,合理降低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减轻个体工商户运营初期成本压力。落实《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收费行为。三、开展重点培育行动(四)打造“名特优新”金字招牌。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推出新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动各项政策应享尽享。鼓励平台企业制定“名特优新”专项培育计划,在流量扶持、费用减免、物流优化等方面提供更多差异化、精细化扶持措施,提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率。积极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与符合规定的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宣传推广,塑造“名特优新”良好声誉。(五)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聚焦本地区行业分布集聚、产品特色突出、帮扶需求迫切等特点的个体工商户,深入调研了解其在平台经营方面的困难和诉求,分类形成需求清单。引导平台企业根据需求清单开展资源对接,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供应链分散、物流成本高、营销能力弱等困难。四、开展能力提升行动(六)增强合规经营能力。聚焦个体工商户平台经营特点,加强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费申报缴纳等方面政策培训,引导个体工商户守法合规经营。办好“个体网大讲堂”系列活动,不断丰富培训内容,积极扩大活动参与度和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快直播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引导规范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七)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平台企业加大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培训力度,强化经营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动态、电商运营策略、数字化工具使用等方面技巧知识,为个体工商户成长提供专业化、体系化指引。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效能,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助力个体工商户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赢得市场竞争主动。五、开展数字赋能行动(八)丰富数字化服务供给。鼓励平台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帮助个体工商户精准定位客群,在选址选品、产品素材制作、运营数据分析、智能客服等方面推出更多轻量化、低成本数字化运营工具,帮助个体工商户突破经验盲区,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九)助力推广优质产品。推动“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与平台企业深化合作,以公益形式在平台内集中宣传展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特色优质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六、开展创新示范行动(十)鼓励各地创新实践。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与平台企业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信息共享,共同谋划本地区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发展的一揽子举措。结合地方实际,研究解决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经营遇到的共性问题,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十一)强化载体作用发挥。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聚力赋能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坚持用好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支持个私协会开展“问情服务”,及时了解困难诉求。持续拓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功能,围绕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资源,提供一站式、便捷化服务。推广浙江等地“大企帮小店”典型经验,构建协同融通发展生态,推动共赢发展。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抓好本方案贯彻落实。总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了解地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举办经验交流活动、发布年度报告等形式,宣传推广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共同关心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2026-07-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河北政办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历史风貌建筑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历史风貌建筑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长效的巡查监管机制,及时掌握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坚决遏制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结构和风貌的违法行为,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河北区历史风貌建筑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巡查责任,确保辖区历史风貌建筑应保尽保。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区历史风貌建筑巡查工作方案   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河北区历史风貌建筑巡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及时掌握建筑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坚决遏制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结构和风貌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巡查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历史风貌建筑常态化巡查机制,落实《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要求,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确保应保尽保。坚守以下三条底线:(一)法规底线。所有保护、修缮和利用行为,均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二)安全底线。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作为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三)风貌底线。恪守“最小干预”与“修旧如旧”原则,最大限度保存历史风貌建筑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目前我区共有历史风貌建筑85幢,分布在光复道街(74幢)、鸿顺里街(6幢)、望海楼街道(3幢)、新开河街道(1幢)、建昌道街(1幢)等五个街道。今后经市人民政府新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自动纳入本方案巡查范围。三、巡查内容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日常巡查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专项巡查视市、区两级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一)日常巡查主要巡查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是否有下列禁止行为:1.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3.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4.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5.违章圈占道路、胡同;6.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7.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8.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9.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10.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二)专项巡查结构专项:重点针对老旧木结构建筑,检查木构件糟朽、节点松动等情况。施工专项:检查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属于文物建筑的,须同时检查是否履行文物修缮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未取得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施工。消防专项: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气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存在违规堆放可燃材料等情况。四、巡查流程实行“发现—上报—处置—复核”闭环管理模式。(一)发现巡查人员按照既定路线和频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实地查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本方案第三条所列禁止行为,并对建筑外立面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查看建筑外观、屋面、墙体、门窗、设施设备等的完好情况。(二)上报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后,须及时提交巡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巡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初步处理建议等,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临时警示措施。(三)处置主管部门根据问题类型分类处置:一般问题: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限期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其按照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修复。安全隐患问题:发现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后,下发《整改告知函》,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督促责任人制定修复方案,及时进行修缮。违规建设或破坏风貌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整改,恢复历史风貌建筑原貌。涉及文物建筑的,同步由区文旅局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四)复核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五、职责分工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巡查工作,落实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历史风貌建筑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和装饰装修的监管,督促责任人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六、保障措施(一)建立“一幢一档”按照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分类管理,对保护价值越高的建筑,巡查标准越严、频次越密。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详细记录建筑的历史沿革、风貌特征、结构类型、产权归属等信息,档案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涉及文物建筑的同步记录相关文物信息。(二)强化协同联动住房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违法线索和修复进展实时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对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产权人或使用人未尽管理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引入专业力量为提升历史风貌建筑巡查评估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对有需要的历史风貌建筑开展全面“体检”和安全评估。
2026-07-17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
一图读懂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持续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水平,有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基础与形势 一、发展基础“十四五”时期,全市知识产权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十四五”规划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高品质服务和高水平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有效支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更加突出。2025年,全市有效发明专利达到83204件,较“十三五”末增长1.18倍;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2件,高出全国9.2件;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3982件,较“十三五”末增长1.7倍。有效注册商标达到48.39万件,较“十三五”末增长67.5%;经中华商标协会认定的AAA知名商标达到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别达到27件和20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数量达到102户。“十四五”时期,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7.7万件。各类育种主体申报植物新品种达到739个,新获授权198个,较“十三五”时期分别增长2.38倍和1.5倍。知识产权运用成效更加明显。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建立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盘活的全链条工作体系,31所高校、170家科研院所和56个医疗卫生机构的3万余件专利全部盘清并分档入库。培育产业、区域、高校三类知识产权运营中心109家,建成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十四五”时期,备案专利转让许可45402次,备案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达到1852亿元,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1651.9亿元。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推出保险产品43款,发行证券化产品5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72.8亿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惠及企业556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着力构建 “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十四五”时期,累计办结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3441件、商标侵权案件2348件;版权执法部门查办版权侵权行政案件266件;公安机关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犯罪案件1941件;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0件、1124人;法院系统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3101件、审结42813件。快速协同保护不断增强,市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4695户,培育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工作平台3个、产业工作平台1个、海外维权工作站39个,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18个。我市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考核中连续四年获评优秀(或A级)等次。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更加完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获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培育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18个,优化市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快速维权服务,建立8个商标受理窗口和21个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实现全程网办、全市覆盖。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建成滨海高新区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和3个市级集聚区、2个市级培育区,贯标、评估、鉴定、交易、数据等知识产权服务短板环节得到明显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分别达到180家和550家。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更加有力。滨海新区单独设立知识产权局,并加挂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局牌子,成为全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的示范。滨海新区打造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64项建设任务全部完成。东丽区、滨海新区先后建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北辰区、河西区、南开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滨海高新区、华明高新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多点开花、全域推进的知识产权强区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知识产权区域协同更加紧密。京津冀行政管理协同再深化,三地知识产权部门联合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协同行动方案,签署知识产权服务协同共促科创园区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等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搭建“1+N”行政协作体系。京津冀司法协同再加强,三地法院深化案件会商机制,建成“三地一张网、管理一体化、全程无缝对接”的智能跨域立案服务体系。京津冀资源协同再提速,联合举办京津冀晋蒙华北五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会议、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高层论坛等跨区域活动,联合发布京津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立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宣贯《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发布《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提升法治素养。每年组织“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推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白皮书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营造文化氛围。强化知识产权人才职称评价,全市1263人取得知识产权专业各级别职称。组织创新主体参加第22—25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共获专利金奖1项、银奖2项、优秀奖55项和外观设计银奖1项、优秀奖5项;每年组织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青少年小发明设计活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发展形势当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正在经历大调整、大分化、大重组,科技革命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新技术新赛道竞争更趋激烈,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功能定位发生深刻变化。同时,受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的影响,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更加迫切。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个战略牵引”、“四个善作善成”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天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2025年上半年,党中央国务院就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出台有关意见。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定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指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重点工作,为有序推动“十五五”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用力方向。2026年4月,《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知识产权优质创新主体等重点任务,为深入推动“十五五”知识产权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同时,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如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占比还不高,高校院所专利转化的机制还不畅,创新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还不强,等等。综合起来,“十五五”是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的关键时期,是加快建设全国一流知识产权强市、有效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关键时期,必须高效统筹知识产权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标准、管理效能、服务品质和国际合作水平,实现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以知识产权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线,以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天津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示范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础作用,提高系统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质量升级。以高质量、高价值为引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对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向高质量、高价值转变,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坚持运用牵引。以转化运用为牵引,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带动知识产权全链条提质增效,不断释放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坚持系统协同。加强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现代产业、金融投资等领域的有机融合,强化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区域协作和社会共治,构建起全市知识产权 “一盘棋”工作格局。——坚持开放合作。深度融入全球贸易投资和创新体系,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主动服务涉外创新主体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扩大对外开放。三、发展目标到2030年,本市知识产权领域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进一步提效,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进一步加速,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服务链条进一步均衡,知识产权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撑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彰显,基本建成全链条协同推进的知识产权强市。表1  天津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主要预期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2030年目标值 1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32 2 发明专利有效量(万件) 12 3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14.6 4 高校院所存量发明专利产业化率(%) 20 5 PCT专利申请受理量(件) 6000 6 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库入库数量(家) 100 7 注册商标有效量(万件) 60 8 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亿元) 70 9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数量(户) 150 10 规划期内著作权登记量(万件) 50 第三章  重点任务 一、激发创造活力,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成果(一)培育知识产权优质主体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程,引导本市重点产业及其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持续强化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储备。鼓励更多企业贯标,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支持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依托其内设评估机构或委托市场化服务机构对发明创造进行多维度价值分析,助力形成更多高价值专利。支持本市中试平台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知识产权生成和海外专利布局。与本市科技、工信部门共建一批创新联合体,形成信息共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机制,促进高价值专利协同创新创造。梯度培育知识产权优质主体,建立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库、示范高校培育库和示范科研机构培育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专栏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程 衔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建设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库,每年从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中支持30家入库培育。指导入库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引导入库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加强关键前沿技术高价值专利挖掘和布局,提升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支持入库企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活动,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十五五”期间,拟累计推动不少于150家企业进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库。(二)深化专利导航精准“指路”依托本市专利导航基地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绿色石化等12条重点产业链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和已有专利导航成果更新,对生物制造、低维材料、脑机接口、具身智能、智算超算、氢能及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前瞻性专利导航分析。依托本市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机构,引导重点企业实施研发活动专利导航和人才管理专利导航,支持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示范园区实施区域规划专利导航。推动产业专利导航成果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信、投资促进等部门共享共用,健全面向重点企业的产业专利导航成果集中发布机制,有效服务本市产业规划、科技研发、招商引资等活动。(三)提高专利创造服务效率支持市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一步扩展专利预审服务领域,争取新增绿色石化等重点产业;规范预审案件提交流程,完善备案主体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制度,用好快速预审、批量预审等方式,提升信创、高端装备等产业集群的专利预审服务效率。推动专利代办服务进一步提效,编制发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服务事项清单,公开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服务模式,推广专利电子申请。引导创新主体进一步布局重点产业海外专利,编印发布海外专利申请指南,梳理本市重点服务创新主体名录,组织贯标、法律法规、申请流程等专业培训,推动全市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稳定增长。(四)加强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管理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组织多层次的商标保护和品牌宣传活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完善商标布局,规范管理制度,提高注册商标有效量。协同推动天津“老字号”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品牌。主动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推动行业商标密集型发展。开展地理标志“乡村振兴”促进行动,高水平建设小站稻、独流老醋、茶淀玫瑰香葡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支持涉农区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项目,再培育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新增加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精心指导外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品牌的国际知名度。(五)提升版权创造与管理能力支持版权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持续打造天津版权交易体系,以版权专业展会展览工作为重点,推动天津优质版权企业实现“以展带销”版权交易模式常态化。加大版权宣传力度,深化版权宣传周品牌宣传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围绕杨柳青民间文艺版权促进与试点地区专项工作,加快“版权+文旅”数字产品创新,形成贡献民间文艺专项工作的天津模式和天津方案。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推动常效机制建设。二、加快转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一)盘活高校院所存量专利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专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体系,持续实施专利盘点、分档、入库、对接、推广、转化和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内部专利转化审批流程,做到“一张明白纸、一幅流程图、一批服务专员”。探索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实现专利供需精准匹配,构建起覆盖“专利评估—需求画像—智能撮合—路径规划”的全链条匹配机制。支持天津大学等高校探索建立专利评估处置机制,支持南开大学等高校建设的大学科技园不断增强专利转化“加油站”功能。开展多层次的专利路演展示、产业推介、“一月一链”等线上或线下供需对接活动。深化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两个100件”拟产业化的重点专利清单制度。落实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特别是对于授权超过5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市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及时组织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二)构建“三中心”转化体系梯度培育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挥现有4个国家级中心的引领作用,新建一批市级中心,重点围绕本市12条产业链,强化其高价值专利产出、专利池构建、协同创新等核心功能。充实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服务功能,有效整合行业专家、专业支撑机构等资源,探索“AI+技术经纪人”协同机制,人工智能(AI)完成初筛与推荐,技术经纪人负责深度沟通与谈判,形成“智能推荐+专业撮合”的复合型服务模式。依托天开园科技成果转化先导区、滨海新区和东丽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提升专利技术精准匹配服务,打造转化运用高地。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提质增效,更好发挥高校内设机构的衔接协调作用,提供线上或线下的专利转化“一门式”服务,优化转化流程,提升转化效率。大力推广专利“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普惠性转化模式,鼓励采用“零门槛费”及分期、里程碑、提成等支付方式,降低使用成本。 专栏2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培育工程 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科研机构等立足自身特色优势、产业特点和知识产权需求,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模式和路径,培育10家以上直接服务于产业一线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中心发挥产业引领带动作用,定期盘点盘活高校、科研院所存量专利,形成推动存量及增量专利持续转化运用的运行机制。全链条式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为中小企业在专利产业化、技术对接合作、项目投融资、产品孵化、产业链配套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支持中心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机制,加快专利产业化进程。(三)打造“双平台”运营节点提升本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能级,支持重点交易平台实体化运营,实现挂牌、登记、竞价、结算、签约、鉴证、变更备案、技术合同认定的全链条线上线下服务,打造“知系列”知识产权交易基础产品,推动人工智能(AI)由“工具”跃升为“引擎”,构建“AI+专利转化”新生态,实施专利供需、专业服务的精准化匹配,实现可信撮合。探索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机制,构建“评估+交易+保险”的转化新模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集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为一体的内部专门工作机构,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路径,促进“技术对接市场、需求匹配专利”的双向互动。完善本市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知识产权金融超市产品,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数据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赋能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强化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据增信,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四)深化产业专利池建设布局依托本市科技、工信、知识产权部门共建的创新联合体,在提升现有产业专利池的基础上,围绕相关创新主体的共性需求,坚持优中选优和谋划新建相结合,布局建设10个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高质量专利池,实施信息共享,推动可持续运行。支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构建20个细分行业领域专利池,整合专利资源,实现协同运用。规范专利池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差异化许可规则,建立合理的许可收费机制,制定高效的集成服务管理模式,探索构建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和适度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持续健全专利池管理体系,助力本市重点产业强链增效。(五)强化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升方案,构建知识产权、产业、金融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依托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共担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在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探索地理标志等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推出面向海河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和专精特新等优质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探索创新政府主导、服务机构主导、产业需求主导的具有天津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及实施路径。深化知识产权保险减损赋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产品创新,定期发布本市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清单,探索开发支持专利开放许可等转化模式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区打造全链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区域知识产权金融生态。 专栏3知识产权金融惠企工程 构建“需求响应、贷前辅导、贷中服务、贷后奖补”闭环,初步破解专利技术资产化使用中的“定价难”等核心瓶颈。构建动态化、精细化的融资需求数据库,组建专业化的辅导服务团队,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财务等领域的系统性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多样化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探索适应不同类型企业需求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确权、流转等配套政策,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与运用。鼓励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质押率,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达性。(六)加强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研究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边界,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引,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转让、评估、质押、交易等流程;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推动挂牌交易,助力数字经济企业实现“以数换金”。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鼓励工业互联网、智慧医疗、智能网联车等领域企业,对经脱敏处理的行业数据库、算法模型、数字产品等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运营;加强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支持企业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建设数据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培育数据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构建“数据生成—确权—评估—交易—应用”闭环。三、完善保护链条,构筑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一)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持续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强化电商平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清理整治。健全著作权侵权查处机制,开展互联网等领域专项治理,查办网络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加强版权保护,开展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和“剑网”专项行动,将网络领域作为重点监管阵地,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加强海关执法保护,严控侵权假冒产品进出口管理,打造公平有序的进出口市场环境。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升商业秘密治理成效。(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构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数额计算等裁判标准,依法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健全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推进“治罪与治理”协同。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构建以打击、防范、服务、治理四大职能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尖刀队”和“知识产权保护警官专家团队”建设,不断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体系,推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协调联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推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一站式解纷制度,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落实知识产权“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完善市区两级专利行政保护体系,规范专利行政裁决化解纠纷。建立健全版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员管理办法,提高版权纠纷化解质效。贯彻落实版权纠纷调解“总对总”机制试点工作,围绕版权民事纠纷,进行快速、专业、权威的诉前调解,构建版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制定知识产权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规范,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鉴定机构建设,推广基于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公证服务,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度。(四)构建高效协同联动保护格局发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围绕服务本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新”“三量”等战略部署,打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在侵权认定、涉罪案件移送、政策法规宣讲等方面形成合力,加强对侵权假冒商品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决标准统一,落实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行政保护执行成效;协同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处理机制,服务保障世界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等重要展会。加强“双保护中心”协同,优化市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协同保护业务结构,探索建立资源调配共享、纠纷快速处理的协同保护机制。 专栏4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工程 发挥“双保护中心”快速维权职能,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专利快速预审与快速维权水平,持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保护效能,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深化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促进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继续设立2家以上区域分中心,服务“117项目”片区等重点区域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四、健全服务生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一)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优化公共服务布局,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布局和专利产业化工作部署,打造集信息检索、风险预警、专利导航、专利运营等一体化的普惠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龙头型、高水平、大体量的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壮大公共服务力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参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服务机构丰富和创新公共服务产品,实现各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数量和能力“双提升”。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提升公共服务覆盖面和普惠度。(二)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推进公共服务规范化,研究制定《天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支持产业大区、经济末梢设立专利代办服务工作站4—5家。推进公共服务公开化,实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及时制定、修订并发布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服务评价与监督机制。推进公共服务便利化,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范围,集成推出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开放许可等业务的“一站式”受理;采用人工智能(AI)技术,整合、优化和升级知识产权线上服务平台,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深化“一窗通办”服务;推动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同标准一体化办理,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矩阵,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三)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差异化发展持续推进滨海高新区和经开区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打造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领航区。支持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引进和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国外高水平专业服务机构来津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全面提升本市知识产权申报、导航、登记、评估、转让、金融等环节的服务能力。引导人工智能(AI)技术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大幅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建立本市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库,鼓励有实力的服务机构持续扩大规模,向综合化、高端化方向发展,鼓励小规模的服务机构深耕细分行业领域,向“小而美”方向发展。(四)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理机构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和代理行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三部委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严格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管理,全面加强信息核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和智慧监管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实施分类服务与监管。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五、深化区域建设,打造区域知识产权新优势(一)深入推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围绕行政执法、海关保护、司法保护、刑事保护等,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共办、监管共治、人员共训的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京津冀知识产权立法协同,重点在地方性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密切合作。强化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协同,建立常态化的检察协作机制,推动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培训培优联合开展;加强刑事案件专项对接,探索建立三地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线索移转、恶意诉讼线索移转、公益诉讼协作等协办机制。强化京津冀知识产权服务协同,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沟通协调和资源整合作用,支持社会化机构联合举办专利推介、路演对接等区域性活动,更好适应各类创新主体服务需求。强化京津冀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协同,对重要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源布局和海外机构设立,建立谋划时通气、全过程沟通、实施后交流的协调机制。 专栏5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协同保护工程 发挥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专利预审、维权援助服务、导航基地建设、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交流,推动专家智库共享、信息平台互通、研究成果的联用,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发挥京津冀三地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工作平台和京津冀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作用,构建京津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应对网络,推进京津冀地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资源共享、服务能力提升,为三地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滨海新区、东丽区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区争创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促进知识产权治理效能提升和区域创新发展。支持滨海新区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以持续创新突破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标杆。支持滨海新区建设京津冀专利转化运用先行区,巩固拓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成效,推动一大批京冀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落地。支持滨海高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鼓励各区聚焦自身优势和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支持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实施高价值专利与强企培育工程、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基地等特色项目,整体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三)着力推进天开园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围绕天开园打造全市新质生产力发展领航区、创新驱动发展先导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样板区的建设目标,推动天开园知识产权资源进一步集聚,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根据“一核两翼多点”建设需要,支持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落户园区,不断提升园区基础性知识产权的服务水平和覆盖范围;发挥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组织专业团队开展服务,助力海河实验室、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重要创新主体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天开园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并购、交叉许可等多种方式,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推进完善天开园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生态。 专栏6天开园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优化工程 强化市区两级知识产权部门联动,健全天开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推进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开园分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站等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备案网点等机构作用,实现天开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入推进天开园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挥行业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作用,整合优质服务资源,为天开园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构建园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体系。推动天开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保险等服务产品创新,助力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六、深化管理改革,健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进职务发明成果权益改革,落实《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探索更灵活的赋权改革与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科研人员转化收益比例。推进知识产权考评改革,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完善各类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滨海新区实施简易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独任审理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等相关改革。深化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改革,构建便捷化的保护与服务机制。(二)强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导向持续健全本市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深化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规定要求。持续完善本市经济、商贸、科技、文化等领域地方性法规中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文化政策的协调衔接。探索完善人工智能(AI)、大数据、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则。加强对知识产权政策合法性、公平竞争、贸易政策合规、科技政策一致性等方面的审查。七、加强国际合作,扩大知识产权高水平开放(一)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广西、陕西等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省份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深化面向共建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关系,构建横向互联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以精准服务与风险监测为核心,共享境外知识产权服务资源,逐步在东北亚、东盟、中亚、俄罗斯、阿拉伯、欧美等国家形成服务“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海外维权服务网络,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二)协助“走出去”企业防控涉外风险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应对指导机制,形成企业主体、政府指导、机构支持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模式。建立跨境侵权风险联防联控体系,强化海关、商务、贸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应急响应。落实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领域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审核。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推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工作平台和产业工作平台扩量增效,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再设立一批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站。指导“走出去”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自检,提高企业保护意识和涉外纠纷应对能力。 专栏7 “1+3+N”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工程 争取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支持,深化建设1个产业工作平台、3个地方工作平台和若干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站的“1+3+N”海外维权服务网络。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协调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等单位协同联动。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编制“走出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南,面向“走出去”企业开展宣传培训、风险预警等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三)提升在津外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推动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法规要求,着重深化知识产权“同保护”,在政策支持、产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同等对待,给予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有效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关注外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市区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畅通情况反映和联系服务渠道,在加强政策辅导、推动企业贯标、协调服务资源等方面,深入细致了解情况,用情用力解决问题,充分展现服务温度。八、培育人文氛围,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公益培训,培养知识产权代理师、技术调查官、纠纷调解员、仲裁员、公证人员、公共服务人员等。持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类、技术类、法律类等业务培训,规范人员上岗资格管理。鼓励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参加专利代理师考试和知识产权师职称考试评审。巩固扩展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培育专业、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深化完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司法审判等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二)推进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探索知识产权政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机制,推动高校在核心课程设置、实训平台升级、师资力量配备、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科研任务实施等方面上水平,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结合实际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研究生,争取1—2所高校获批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的深度研究,指导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践。建立本市知识产权学科联盟,协调推动相关高校相互实现课程、师资等资源共享。(三)营造一流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活动。每年组织本市“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协同举办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编制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保护状况白皮书。每两年组织本市专利奖评选评审,完成本市参评中国专利奖的项目推荐工作。每年举办本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等活动,深化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知识产权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四章  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指导规划有序实施,全力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明确市级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细化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强化部门协作、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规划实施,发挥作用。二、强化政策保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服务等政策的有机衔接,有效放大政策叠加效应。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专项规划、全市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举措,坚决落实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保障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资金需要,积极引导社会化资金投入,完善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三、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跟踪监测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规划实施绩效监测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形成年度分析、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全过程评估成果。加强监测评估结果运用,及时总结推广规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提出规划后续实施的改进意见建议,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026-07-16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国资委,各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6年第21次党委(扩大)会、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出资人监督,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天津市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不含市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本办法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包括监管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坚持依规依纪依法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三)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四)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追究处理,涉及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追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五)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以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经营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以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三)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在发展定位、方向和战略上存在偏差,盲目进行无关多元投资造成损失;(四)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存在缺陷,致使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五)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未按规定清理多层架构造成失管失控,形成经营损失或风险;(六)违反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对所属子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不规范,未有效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收入;(七)集团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八)集团本级及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九)对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表外负债、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新增隐性债务或虚假化解隐性债务;(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企业账实严重不符;(七)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或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疏漏;(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三)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六)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七)采取弄虚作假、无关多元等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七)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第十一条  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四)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六)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七)为获得融资,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虚假金融业务;(八)违反金融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二)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三)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四)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五)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三)设立“小金库”;(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六)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八)违规出借资金;(九)在选择开户银行、办理存贷款、接收金融服务等业务中,收受合作机构提供的回扣、手续费返还、不当福利等商业贿赂或其他形式利益输送;(十)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资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十一)未按规定对有关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划转国有产权;(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六)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七)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违规管理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规使用企业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八)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九)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四)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五)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六)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七)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八)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或烂尾、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九)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十)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十一)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后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违规问题。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三)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十)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以大额负债形式形成主业无关资产;(十一)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十二)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后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违规问题。第十七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或在收取转让价款前,由对方接管混改企业、动用混改企业资金、资产;(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或未设置保障国有股东权益条款,对改制后企业失管失控的。第十八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二)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或对境外经营风险管控缺失;当经营环境和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四)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五)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六)未落实境外项目佣金制度或佣金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按规定选聘中介机构或签订佣金合同,未履行境外项目佣金联签支付程序;(七)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购买代理性等中介服务的费用;(八)境外项目佣金风险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涉外法律纠纷案件或涉外风险;(九)因在境外项目佣金管理方面失管失察、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十)以编造虚假咨询服务、材料采购、劳务采购、设备租赁、代理服务等合同方式,或转分包、虚增工程量等形式变相套取佣金;(十一)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第二十条  对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社会和国家等造成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金额标准确定:(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以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第二十四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第二十五条  其他不良后果主要包括:(一)发生经营资质被降低等级或吊销、银行资金账号被冻结、财务状况恶化等,导致监管企业生产经营优势丧失,资金链断裂,持续经营能力下降的;(二)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受到行业管理部门通报处罚、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致使监管企业商业信誉,以及依法合规经营形象受损的;(三)因违规经营,受到有关方面管制、制裁,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四)发生国有资产监管或行业管理相关规划执行落实偏差较大、重要工作目标实现未达预期、重要监管指标未能完成等,对监管企业相关工作进展和效果产生负面影响的;(五)其他对企业、社会和国家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二十六条  其他不良后果的程度,可以根据违规情节和结果影响等,划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一)一般不良后果,是指违规情节较轻,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层面;(二)较大不良后果,是指违规情节较重,影响主要在相关行业或监管企业整体层面;(三)重大不良后果,是指违规情节严重,影响主要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第二十七条  不良后果及其程度,可以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新闻媒体的报道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相关方面专家的论证意见,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考虑违规行为发生背景,负面结果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较大、重大不良后果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二)在一定时期内多户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相应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研判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一)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中,因试验探索性强和不确定性大,以及因技术路线选择调整、成果转化市场变化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二)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三)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五)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其他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批评或诫勉。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三)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四)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五)处分。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所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六)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或一般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或较大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第三十八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调整或收回有关出资人授权放权;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第三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第四十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对不同事件,同一责任人、同一责任认定年度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比例累计不超过100%。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领导职务,且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引咎辞职或者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新岗位薪酬不得高于原职务同层次人员薪酬水平的75%。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扩大的;(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处理,在影响期内再次有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理。第四十四条  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的;(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第四十五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第四十八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第四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完整任职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最近一个完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监管企业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五十二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五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监管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后果、产生较大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监管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工作;(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四)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五)对需要监管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六)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管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五十四条  市国资委内设监督处作为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及委内处室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第五十五条  监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一般或较大不良后果,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后果、产生较大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五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薪酬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第五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实时更新办理进展。第五十八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强化责任追究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十条  开展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六十一条  受理有关方面及委内处室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六十二条  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三)监管企业报告的;(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六十三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最长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六十四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需进一步查证的,由市国资委追责工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核查或调查工作;(二)属于监管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三)涉及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或调查工作;(四)属于其他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五)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  市国资委追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门工作组,对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或调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查清原因,准确定性,厘清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监管企业对相关问题整改落实。结合相关企业或人员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以及消除不良影响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六条  市国资委追责工作部门开展核查或调查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取证:(一)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不便于当面谈话的,可以通过信函了解情况;(二)查阅、复制被核查或调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三)必要时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四)实地核查或调查企业实物资产等;(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六)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第六十七条  在核查或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当暂停支付或兑现,相关责任人原则上不得离职;对有可能影响核查或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措施。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或调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八条  核查或调查工作一般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果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包含违规事实、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情况的核查(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情况的报告,并在综合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将核查或调查确定的事实以及相关依据告知相关责任人,由其进行陈述、申辩,并签署意见。第六十九条  根据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国有资产监管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对核查或调查发现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所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不属于市国资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移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处理。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被处理人申诉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为核查或调查处理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有证据证明核查或调查处理依据的鉴证意见等文件已发生改变的。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的,按其规定程序申诉。第七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第七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促进标本兼治。监管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整改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警示典型案例,防止屡查屡犯,巩固整改成果。第七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加强责任追究成果运用。第七十四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五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划分标准等,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管金融企业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结果需要向行业监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的,要及时履行报备程序。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第七十七条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向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七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津国资监督〔2022〕4号)同时废止。
2026-07-15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部门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管〔202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2026年7月1日
2026-07-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17项政策。第一部分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提出3项政策。一是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二是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分别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三是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支持领军企业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第二部分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提出5项政策。一是生物医药领域,支持创新药械和生物制造两个方向,在技术创新阶段分别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1000万元项目支持;在成果转化阶段分别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和5000万元项目支持。二是智能科技领域,在技术创新阶段,支持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三个方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在成果转化阶段,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三是绿色低碳领域,在技术创新阶段,资源循环方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方向、现代海洋方向、智慧农业方向、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在成果转化阶段,对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其他示范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四是未来产业领域,围绕未来信息、未来制造、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五是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第三部分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提出6项政策。一是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二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15万元的贷款贴息;对于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三是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购买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内累计最高补贴15万元。四是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五是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六是搭建助企服务平台,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第四部分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提出3项政策。一是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对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本市创新主体、落地本市重点园区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京冀等外省市科技型企业、与中国科学院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及实施成果转化的本市科技型企业,分别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二是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三是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2026-07-10 | 红桥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天津星扬绿航绿色改装维修船舶项目 产能盘活置换方案的公示
        依天津港保税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申请(天津星扬绿航绿色改装维修船舶项目),根据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6〕4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有关要求,以及天津市海洋装备产业联盟关于绿色改装维修船舶项目产能盘活的评审意见,制定了天津星扬绿航科技有限公司(拟建)产能盘活置换方案,现予以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减量置换原则,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6〕97号),经研究,将天津港保税区辖区内原有船舶产能按照1.25:1比例减量置换盘活出120万载重吨产能,用于天津星扬绿航科技有限公司(拟建)绿色改装维修船舶项目。        公示期:2026年7月8日-7月12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吴明峰;联系电话:151-2266-4188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7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7-08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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