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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引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144号
发布时间:2018-0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

划分的通知》引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加强和完善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决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通知》第二条“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修改为“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795号)等要求”。《通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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