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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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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