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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