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彦荣
注册单位: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彦荣:
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西安恒大名都二期1A-7A号楼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钢筋,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1年12月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1]30号),并于2012年4月25日送达给你的委托人。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