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尉东明
聘用单位:烟台恒信电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尉东明: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1年11月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1]第24号),并于2011年12月5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不予注册,并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