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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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