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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编制的《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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