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衡水市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开事项清单。市有关部门要对照《清单》,对本部门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调整,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整,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实施相关的审批与服务。各县市区要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本级清单编制,同步公开并报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备案。
二、编制事项实施规范。待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后,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并及时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善实施要素,更新发布办事指南,规范开展审批服务。
三、依法依规推进实施。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增设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严禁擅自增加办理条件、中介服务、数量限制等门槛。同时,做好《清单》与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政策协同、执行一致。
四、完善审管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健全审管协同机制。对划转至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的事项,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附件:衡水市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587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