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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 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3 | 原文链接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衡水市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开事项清单。市有关部门要对照《清单》,对本部门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调整,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整,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实施相关的审批与服务。各县市区要于2025531日前完成本级清单编制,同步公开并报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备案。

  二、编制事项实施规范。待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后,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于2025930日前完成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并及时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善实施要素,更新发布办事指南,规范开展审批服务。

  三、依法依规推进实施。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增设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严禁擅自增加办理条件、中介服务、数量限制等门槛。同时,做好《清单》与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政策协同、执行一致。  

  四、完善审管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健全审管协同机制。对划转至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的事项,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附件:衡水市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doc

相关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587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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