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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奇诉天津固力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37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固力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高亚奇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37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424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10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防暑降温费2454.6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52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500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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