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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类经营主体政策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6-01-13 | 原文链接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策  提  示  函

各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得申请将以下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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