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21项63、64、65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日期为2026年3月20日至4月2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并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新区生态环境局邮箱bhsthjjtrsthjs@tj.gov.cn。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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