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滨海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抽查计划 | ||||||||||
|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机关名称 | 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 |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计划时间自 | 抽查计划时间至 | 行政区划 | 职能部门名称 |
| 1 | 重点监管单位抽查计划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40%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40%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40%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40%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40%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4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40%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40%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40% | 重点监管单位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 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 2026-01-01 | 2026-12-31 | 滨海新区 | 生态环境部门 |
| 2 | 一般监管单位抽查计划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8%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10%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10%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10%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10%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1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10%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10%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10% | 一般监管单位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 列入一般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 2026-01-01 | 2026-12-31 | 滨海新区 | 生态环境部门 |
| 3 | 建设项目抽查计划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区级不低于10% 建设项目一般行业(报告书类)区级不低于10% 建设项目一般行业(报告表类)区级不低于5% 建设项目一般行业(登记表类)区级不低于0.5% | 建设项目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 全区各类建设项目 | 2026-01-01 | 2026-12-31 | 滨海新区 | 生态环境部门 |
| 2026年度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
| 1 | 重点监管单位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其他重点监管的单位(含各类专项行动和特殊监管对象)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
| 2 | 一般监管单位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 列入一般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
| 3 | 建设项目 | 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 全区各类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