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3-23 | 原文链接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度滨海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抽查计划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行政区划职能部门名称
1重点监管单位抽查计划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40%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40%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40%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40%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40%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4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40%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40%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40%
重点监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2026-01-012026-12-31滨海新区生态环境部门
2一般监管单位抽查计划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8%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10%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10%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10%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10%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1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10%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10%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10%
一般监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列入一般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2026-01-012026-12-31滨海新区生态环境部门
3建设项目抽查计划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区级不低于10%
建设项目一般行业(报告书类)区级不低于10%
建设项目一般行业(报告表类)区级不低于5%
建设项目一般行业(登记表类)区级不低于0.5%
建设项目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全区各类建设项目2026-01-012026-12-31滨海新区生态环境部门
2026年度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抽查大类抽查事项
1重点监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其他重点监管的单位(含各类专项行动和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2一般监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列入一般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3建设项目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的监督检查
全区各类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552-111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8:00

商务合作:400-8552-101

Copyright © 2019-2026 北京慧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82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