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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6 | 原文链接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六年第八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2026年3月18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产业园发展与安全,建设更加繁荣、可持续的园区环境,维护员工、入驻企业和产业园业主的长远利益,在产业园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精准引育”的产业招商和培育体系,支持产业园有效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是指在高新区范围内,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建设的集生产制造、商务服务、科研转化及产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载体,包括分割成不同单元对外出租或出售的单一业主和多业主共同持有的产业地产项目(不包括企业自建并自用类载体和住宅类载体)。

第三条 推动高新区产业园高质量健康发展,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用于投资园区内企业。引导产业园管理运营方和业主发挥积极作用,聚集特色产业,形成主题园区(楼宇)。对市场主体和人才引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企业收入和纳税收入等经济贡献突出的园区给予激励与支持。

第四条新建产业园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房产用途进行建设和运营。存量产业园应回归原规划使用用途,支持园区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分两类情况:单一业主自持超过50%的产业园由其向片区管理部门(高新区华苑综合办或海洋综合办)提出配套设施建设申请,经批准组织实施;其它多业主的产业园,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完善配套设施。没有按原规划用途使用的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尽快回归原使用用途。

第五条 产业园内用于注册登记为营业执照住所的办公房屋、厂房应具备合法产权。对产业园注册经营地址按照禁止类和限制类施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不得将临建、违建或管委会认定不得用于作为生产经营住所的房产作为注册经营地址。

第六条 入驻产业园各类经营主体应符合产业园统一的规划、产业定位、安全生产、消防等准入要求。产业园房产自用或转租用于注册经营地址使用的,在申请注册登记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研判。涉及许可类的注册经营地址,如法律法规对经营住所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和商务秘书公司、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集群注册场所必须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对于工业用途房产,原则上不应申请注册餐饮娱乐等准入负面清单内限制类经营主体;对于非工业用途房产,原则上不应申请注册生产制造等准入负面清单内限制类经营主体。

第七条 多业主分割销售类产业园应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所属片区,由华苑综合办、海洋综合办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参与园区的各项运营管理。积极鼓励和发动政治可靠、能力突出、群众信任的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发挥物业管理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石和关键载体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产业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运行应急预案;定期巡查,加强安全宣传,发现有企业、租户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消防、违建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片区管理部门网格员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产业园业主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产业园管理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须在合同或管理规约中明确安全管理相关条款,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产业园内用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房产,其产权方或出租方等相关主体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承租人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产权方或出租方还需督促承租人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相关责任履行到位。‌

第十条 高新区产业园实行网格化管理,华苑综合办、海洋综合办行使相关街道职能,负责产业园日常管理和网格化巡查,发挥“吹哨报到”作用。由华苑综合办负责对华苑片区产业园开展日常全覆盖巡查;海洋综合办负责对渤龙湖、海洋片区产业园开展日常全覆盖巡查。园区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单位、业主和入驻单位应积极配合片区管理部门落实各项园区管理要求。对存在工作配合不到位、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将依规予以处置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建立产业园物业服务企业常态化培训机制和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评价机制。定期对产业园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开展政策法规和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对产业园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依据季度检查结果对物业公司形成年度评价。

第十二条 强化产业园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管理,依据专业意见划分隐患等级并分类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临时查封和强制拆除等措施;其他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参照重大隐患处置。

第十三条 建立“产业园年度考核评价制度”,重点考核安全管理、园区秩序、经济贡献等指标,由各职能部门和网格员进行评价,对园区管理存在明显短板的产业园或楼宇要公示并加强结果运用。设立产业园管理专项资金,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优秀和良好的产业园给予20万-100万不等的专项资金奖励,并参照园区获得奖励资金额度,按10%的比例额外奖励产业园物业公司。

第十四条 产业园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产业园公共设施修缮提升、环境美化、应急物资保障等事项,由产业园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管理运营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资金使用用途由政府监管、定期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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