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受托方(乙方): 中环院(天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滨海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质量监督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委托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1)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要求完成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和质量监督工作;
(2) 乙方按照服务内容要求的工作数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成果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要求;
(3) 协助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估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工作服务。
2.技术服务的内容:
(1)按照《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环土〔2023〕60号)要求,对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受理的报告开展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复核修改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等工作,具体项目数以提交至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数量为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2)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项目数应不少于全年评审总数的10%;
(3)对各开发区已完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地块进行质量抽查,组织至少3名专家开展报告复审工作,项目数应不少于各开发区评审总数的10%;
(4)对已完成评审的地块录入相关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滨海新区土壤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纠偏校对、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等工作;
(5)对滨海新区2026年预计85家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具体数量依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名录为准)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审核企业上传至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数据等;对自行监测相关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包括监测方案抽查、现场采样实地抽查、自行监测报告抽查等方式,提供重点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质量控制抽查及监督检查技术支持;
(6)提供滨海新区2026年新增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支持,审核企业上传至平台的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报告及隐患排查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提供技术支持,企业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26年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企业开展土壤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提供监督检查技术支持,对企业提交的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成果进行质量抽查,区级抽查比例实现全覆盖;提供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质量控制抽查及监督检查技术支持;为市局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估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服务工作。
3.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包含规定部分专家费用)、复核修改情况,出具审核意见,整理已完成评审的地块数据等。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
2.技术服务期限: 2026年3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按乙方拟定的《资料清单》提供所需材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 甲方指派相关的技术人员配合乙方进行评审踏勘工作;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成果物进行书面确认接收工作。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根据乙方技术服务需求和时间要求将相关资料发送电子版至乙方负责人邮箱。双方在合同外对甲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做出约定的,则构成对本条款的补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等待甲方提供工作条件、协作事项的时间以及甲方履行提供工作条件、协作事项的时间均不计入工期。因甲方不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或者完成其他配合工作或甲方要求变更约定的服务内容、验收标准等致使的延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1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柒万元整。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待资金到位后拨付项目金额为拾万元整(¥100000.00),具体时间以财政部门付款时间为准。
(2)待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相关工作内容,形成电子版文档和纸质文档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待资金到位后拨付项目金额为柒万元整(¥70000.00),具体时间以财政部门付款时间为准。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因乙方未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xxxxxx
户 名:xxxxxx
账 号: xxxxxx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甲方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商业信息、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全部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复制、向他人透露或者使用该资料或数据(甲方应在信息载体上进行保密标识)。若甲方未提前明确告知并标明“保密”字样,乙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项目人员;
3.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起,乙方免除保密义务。
4.泄密责任:如发现保密内容外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因泄密而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工作量增加、成本增加等的,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协商增加服务费,适当延长服务期限等,并签订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等:
1.在合同工作内容规定基础上大幅增加工作内容的;
2.验收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工作量、工作内容变化的;
3.工作期间因甲方原因延迟,成本费用发生变化的;
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作量增加、成本增加等。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意见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单;已完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地块进行质量抽查报告;滨海新区土壤环境调查数据汇总整理信息化成果;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自行监测相关工作质量控制、隐患排查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监督检查单。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甲方验收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无误。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审核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送达的工作成果后【5 】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逾期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验收合格或者已经开始使用乙方提供的成果或服务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三、四、八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方违反第三条的,乙方可推迟提供技术服务报告的时间,因此导致乙方相关成本费用增加的,甲方另行支付、赔偿。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七 条约定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甲方负责协调、安排项目验收时间,因项目验收时间不确定导致项目未能正常进行验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相关成本费用增加的,甲方另行支付、赔偿。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七、八条约定,甲方通知乙方后,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部分经费。其中对于第七条约定,甲方认为乙方的成果完全或部分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可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2】次后,甲方仍未验收通过的,乙方有异议的,双方可将最终成果和相应的成果交由双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定,第三方认可合格的,则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支付委托第三方评定所付出的费用;第三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成果完全不能通过验收的,乙方除需支付委托第三方评定所付出的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齐。
4.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齐,但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交付除外。
5.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或任何相关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补偿等全部款项之和,不超过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按双方分工负责实施各自责任;
2. 负责双方的协调配合;
双方可按照本条约定记载的联系方式有效通知送达,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按照合同原记载联系方式送达即为有效。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任何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部分工作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天津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无。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及其他)无;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份,乙方执 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