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26〕342号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变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举办者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社会举办方由“南京意航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柳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江苏柳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