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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8 | 原文链接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4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价格〔2026〕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6-05
发文日期: 2026-06-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价格〔2026〕4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业务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已经2026年6月4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指引要求,强化滨海新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主体合规管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有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本指引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



2026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充电设施用户和有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充电设施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和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继续向上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面向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充电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协助经营者实现对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准确适用,合理、公开确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依法合规运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减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

      一、主体合规

      第一条 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第二条 经营者应拥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具备充电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

      二、收费合规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项目,由经营者依法依规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价格标准。

      第四条 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费分离”政策,对单位电价、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分别计价、分别标示,不得将服务费与电价打包收取。

      第五条 经营者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490号)规定执行充电电价政策,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不得在电价中包含除电价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经营者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未充电占位费、燃油车占位费(针对汽车在充电桩未充电而占位或者充电结束后继续占位而收取的相应费用)等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收费项目,应做到公开透明、加强提示、规范收费,鼓励制定封顶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若采用先充值后扣费的模式与用户进行结算的,需有明晰的余额退款政策和退款路径。

      三、明码标价合规

      第九条 经营者依法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所有标示的价格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与实际执行的价格一致。

      第十条 经营者依法将以下内容清楚标示:

      (一)充电服务单位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元/千瓦时)或其计算方法;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充电设施,在公示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及其他费用时,需完整公示二十四小时全部时段的峰谷分时电价及各项费用,以供用户比较选择。

      (二)任何额外费用、附加费用(如未充电占位费、燃油车占位费等)或其计算方法。

      (三)适用的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等;在充电优惠活动(包括充值返利、充电满减、充电免停车费、充电赠券等)的制定和进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公开明确优惠的获得方式、有效期限、使用条件、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应做到简洁明晰、便于用户理解。不得在优惠活动的推行中以歧义条款、未明确标明等行为诱导用户消费。

      (四)依法应向消费者标示的其他价格信息。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经营者在向用户收费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明码标价:

      (一)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电子显示屏,其他显著位置或所在场所附近的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信息。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官方网站和小程序等网络服务渠道公示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若经营者通过不同渠道提供服务,且不同渠道所公示价格信息存在不一致情形的,经营者依法不得将在其他渠道所展示的价格信息作为向非该渠道用户进行收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公告板、标价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采用最有利于用户直接便捷获取和知悉价格信息的方式明码标价,仅在线上渠道进行的价格公示应做好用户引导,方便用户找到价格公示页面,保证用户在没有插枪、没有注册充电平台账号的情况下也能方便快捷地在线上渠道获得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在用户充电结束后,进行结算前,经营者依法向用户出具结算清单,列明充电桩编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所有收费项目、各项目的价格、优惠减免的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 明码标价各项信息如果发生变动的,经营者应依法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示信息。

      四、运营合规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明码标价工作的有效落实。鼓励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依法依规开展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强化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充电设施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为确保充电设施量值准确,经营者应落实计量检定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价格的规范与稳定。

      第二十条 本指引并非规范性文件,仅对经营者收费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可以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在前款所述政策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细化完善明码标价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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