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洪涝灾害,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提升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中心城区防汛排水预案》和《天津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工作在区委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天津市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指挥辖区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依规、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有序。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5 风险分析
天津市地处“九河下梢”,且地势低洼,极易受海潮顶托,造成河系泄洪、排沥不畅。河东区地形自西北向东南逐步降低,整体处于市内低洼处,受历史条件制约,雨后积水问题较为突出,主要集中于河东区南部地区(详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局局长、区住房建设委主任、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研究拟订区级防汛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落实防汛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责任人;研究部署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防汛命令。
2.2 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作为区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委协助配合。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是:处理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健全完善防汛组织体系;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修订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成员单位编制防汛有关应急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组织宣传培训和指导开展应急演练;组织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区级防汛专业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防指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动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数据局、天津站区办、区融媒体中心、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单位开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各负其责,全力做好防汛工作。
2.4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综合调度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生活保障组、财务保障组、信息宣传组、通讯保障组等九个工作组,依职责开展防汛工作(详见附件4)。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涝灾害,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区现场指挥部并入市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详见附件5)。
2.6 应急专家组
区防指视情况需要,邀请专业人员组建防汛应急专家组,负责洪涝灾害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研判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和灾害处置提供咨询建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要密切对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获取相关气象、水文信息,掌握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的监测信息和灾害趋势预测,按规定及时转发相关预警信息。
3.1.2工程信息: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对一、二级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巡堤查险;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时,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2 预防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区防办要组织推动各有关成员单位调整充实防汛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开展防汛工作检查,落实队伍和物资配备,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各有关成员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
进入汛期,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内防汛工作动态,做好防汛各项准备。
3.3 预警和预警转发
本区防汛预警信息主要指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
区防办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机制,将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及市区分部相关预警信息,转发至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做好应急预防或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特殊场所或警报盲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必要时敲门入户传递预警信息。
3.4 预警应对措施
区防指接到有关单位预警后,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水情发展,会商研判洪涝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指令,区防办结合我区防汛工作实际调整和解除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
4 信息报送
4.1 洪涝灾情信息
当发生洪涝灾情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向区防办报告,区防办应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提请区防指组织研判,并按要求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防办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区防办,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区防办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4.2 险情信息
当因洪涝灾害出现险情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区防办报告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防办要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险情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3 工作信息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按照如下要求上报工作信息,梳理汇总后,向市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4.3.1 交警河东支队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区住房建设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防汛抢险工作动态、严损房屋排查抢修情况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情况;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
4.3.2 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至少2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防办,区防指每日至少2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一级应急响应四个级别。
5.2 响应启动
区防指根据市防指、市区分部发布的指令或气象预警信息,结合我区防汛形势,负责启动和结束本区防汛四级至一级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和市区分部备案。
区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主任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或住建工作的副区长)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5.3 先期处置
因洪涝灾害出现险情时,属事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抢险救援队伍、物资,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并及时报区防办。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预报我市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一般洪水;
(4)市防办、市区分部针对我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指挥调度
(1)区防办副主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
(3)如市防办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区,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或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4.3 应急处置
区防办: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发布雨情预警信息,督促检查各有关成员单位落实抢险设备、物资、队伍和应急值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会商会议;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
综合调度组:依托市有关部门的雨水情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本区及与本区相关的流域雨水情,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相关部门执行市防指调度组发布的防汛调度指令。
抢险救援组:掌握一、二级河道的工情,加强巡逻查险,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待命。
物资保障组:整理防汛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安全保卫组: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按照积水10公分预警、20公分断交的原则,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工作,适时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确保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做好防汛抢险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和工作情况。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5 三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较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5)市防办、市区分部针对我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 指挥调度
(1)在四级应急响应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或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办主任、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
5.5.3 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时掌握雨水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研究部署本区防汛应对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和市防指、市区分部,并通报有关单位;协调区人武部、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局做好集结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抢险救援组:按需组织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紧急转移危险区人员至安全地带,立即对受灾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安置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物资保障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按区防办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通讯保障组: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安全保卫组:保证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
生活保障组:做好转移安置群众、防汛应急队伍的生活保障准备;视雨水情况,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保障组:负责抢险、救灾等资金筹措和拨付;申请市级防汛救灾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做好全区防汛应对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6 二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上升趋势;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市防办、市区分部针对我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2 指挥调度
(1)在三级应急响应人员基础上,区防指总指挥在本区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指派区防指副总指挥带队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到分管部门指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其中: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到区防办,组织协调全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侧重调度各类队伍、物资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组织人员转移安置。按需协调市防指,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到分管部门或区防办,研判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组织排水工作,组织协调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本区对危陋房屋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协调建筑施工单位支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负责协调驻地部队支援抢险,组织全区民兵防守海河、月牙河、北塘排污河、护仓河两侧堤岸的抢险工作。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协调申请驻津部队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负责协助分管副区长组织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负责主持区防办工作,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调度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住房建设委主任)负责组织我区排水、在建工地、房屋安全等应急抢险工作。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
5.6.3 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协调区人武部、驻区部队、区消防救援局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街道督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专家支援。
抢险救援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河道堤岸加强巡视检查,对险工险段做好抢险准备;协调市排水部门,对淹泡区域增加排水泵,提高排水能力,并联合交警河东支队封闭相关道路。
物资保障组:做好储备粮调运工作,组织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组织做好市防指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及调运工作。
转移安置组:做好淹泡区域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发动群众加强自保能力;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的工作指导和协助。
安全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区域的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生活保障组:安排做好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转移安置人员和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生活保障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做好转移安置群众和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和协助。
信息宣传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
通讯保障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7 一级应急响应
5.7.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
(4)市防办、市区分部针对我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7.2 指挥调度
(1)在二级应急响应人员基础上,河东区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上岗到位。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指总指挥在本区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
5.7.3 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指令发布本区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区各界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专家支援;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综合调度组: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落实防汛调度指令。
抢险救援组:全力做好抢险工作;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市防指支援我区的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对接、保障和协同工作。
物资保障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市防指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和相关调运工作。
安全保卫组:协调做好国家、省市、区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信息宣传组:向媒体滚动通报洪涝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通讯保障组:必要时,协调区国动办提供通信支援。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其他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安排,积极与包保街道联系开展支援工作,服从街道具体工作安排,全力做好本区重特大洪涝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全区各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8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防指、市区分部请求支援。
5.9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准备、即时雨水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各工作组提供新闻素材,由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防办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局微信公众平台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抢险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5.10 应急响应结束
5.10.1 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本区的影响,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报区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副主任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降雨趋停,市气象台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市防指、市区分部解除防汛应急响应。
(3)其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况。
5.10.2 防汛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10.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由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6.1.2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调拨区级救灾款物,指导受灾区域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域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1.4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6.1.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区域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会同区疾控中心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
6.2 水毁工程修复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相关成员单位对损毁的防汛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修复。
6.3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洪涝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局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区应急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区本年度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报市防办。
6.4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区财政局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6.5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6 调用补偿
6.6.1 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紧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汛期结束后作为防汛专储物资,由区防指物资保障组确定的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回收管理。
6.6.2 区级防汛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按照市级防汛应急代储物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全区防汛抢险队伍接受区防指统一指挥,承担全区范围内防汛抢险任务。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组建;各街道防汛抢险救援队伍,由各街道牵头组建。
7.1.2 区人武部组织预备役、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7.1.3 区防指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和社会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提高军地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本区防汛物资采取区和街道两级储备。区级防汛物资由物资保障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我区防汛工作实际情况做好储备。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单位实际储备相应防汛物资。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首先依托相关单位自行解决;必要时,由物资保障组负责协调解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用。
7.2.2 区有关成员单位应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7.2.3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区应急局组织做好上级支援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7.3 资金保障
处置洪涝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害区域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 治安保障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在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7.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区数据局协调通讯公司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与防汛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7.1 区防办报请区政府协调市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和运送受灾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防汛所需物资设备。
7.7.2 交警河东支队组织做好汛期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7.8 电力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城东供电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9 设施保障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区防指信息宣传组应充分利用河东有线电视台、网络(河东区政府门户网站、河东区政府官方微博)、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防汛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知识。
8.2 区防办应在汛期前完成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人员调整,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专业队伍,督促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抢险技术培训、演练以及抢险机械设备维护等工作。
8.3 区防指应建立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防汛抢险救援队伍的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区情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和受困人员转移安置培训,提升防汛应急处置能力。
区政府、区应急局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洪涝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4 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具体的训练科目。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2.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本街道防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局。
9.2.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9.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规〔2022〕1号)中的《天津市河东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1.河东区域内洪涝灾害风险
2.河东区防汛应急保障方案及编制单位
3.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4.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
5.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与组织指挥机制
6.河东区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流程图
7.名词术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