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社科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施健康天津建设,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人才队伍,按照《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范围。受处理处分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别设置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评价方式
(一)初级职称(研究实习员)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合格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助理研究员)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式。高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采取答辩和评审结合的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四、评审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人才工作处)。按照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评审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3名,由卫生事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70%。
五、评审标准
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实际,制定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方向依据评价标准执行。
六、评价程序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本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登录我市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本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通过职称系统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后,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七、有关事宜
(一)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重点考察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坚持道德底线,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坚决破除“四唯”倾向,对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理论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解决重大管理问题、开展管理科学创新能力,以及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在提供决策服务、解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问题等方面能力和贡献。
(三)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
(四)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职称外,还可根据在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职称的人员,在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聘同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符合高一级别资格条件的,可在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理论考试合格后,持原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别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五)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符合岗位要求、研究方向和评价标准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六)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可对专业能力、业绩成果和破格条件等要求予以细化。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自主评审标准。
(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八、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职称改革任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人员是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密切协调配合,持续优化职称服务,做好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稳慎推进,务求改革平稳有序。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要求,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充分激发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人员的创新活力。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妥善解决改革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
(三)精心组织,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各单位要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强化监督监管,要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注重保持推荐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全面营造有利于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人才工作积极性。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原《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社科院关于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57号)废止。
附件: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社科院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