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 务 部
2026年8月5日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552-111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8:00
商务合作:400-8552-101
Copyright © 2019-2026 北京慧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82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