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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1 | 原文链接 | 石家庄市税务局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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