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红卫: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津)文综封(扣)移字[2026]第1-001号、《扣押物品移送清单》(津)文综封(扣)移物字[2026]第1-00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津)文综封(扣)移字[2026]第1-001号
2.《扣押物品移送清单》(津)文综封(扣)移物字[2026]第1-001号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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