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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温室大棚大灾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8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助力我市设施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根据《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6〕1号),结合实际,我市开展政策性温室大棚大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险种名称

政策性温室大棚大灾保险。

二、保险标的

为有效引导农户增强保险意识、强化资金使用成效、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精准滴灌,各涉农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大棚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符合国家或天津市规定的建造技术标准要求;

(二)投保时生产、管理、使用正常;

(三)已投保本市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温室大棚全损,且同一保险事故以区为单位全损温室大棚数量达到本区域温室大棚承保数量的10%及以上(或同一保险事故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全损温室大棚数量达到本区域温室大棚承保数量的20%及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风灾、雹灾;

(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三)爆炸、雪灾。

注:计算某区域(区或镇、乡、街道)全损温室大棚百分比时,天津食品集团不作为单独区域计算,其投保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并入温室大棚实际所在区域。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大棚分类

竹木结构

温室大棚

钢/复合结构

温室大棚

普通

温室大棚

节能

温室大棚

每亩保险金额

(元/亩)

1000

2600

5000

10000


保险费率1.5%。

保险费(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将结合我市温室大棚生产经营实际、本险种费率评估情况适时调整。

五、保险费补贴比例

保险费由市财政补贴100%,农户自缴0%。

六、实施期限

本保险实施期限为2027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2027年1月1日之前已投保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且2027年1月1日仍处在有效保险期间的温室大棚(不含2027年1月1日到期情形),农户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大灾保险,大灾保险的起保日期原则为2027年1月1日,若有特殊情况可经当地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研判将起保日期后延,终止日与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终止日相同,因保险期间不满一年,保险费按日计算。

2027年1月1日(含)之后投保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的农户,可自主选择投保温室大棚大灾保险,大灾保险的起保日期和终止日期与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相同(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

为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切实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农户若自主选择不投保本大灾保险,需签署相关的情况告知书(各保险机构可自行设计),由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在档案中备查。

七、经办机构

与承保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一致。

八、补贴拨付

本保险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九、其他

各保险经办机构和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农户知晓理解本保险的相关权益,扩大本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促进农业生产稳定。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底,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在保的政策性温室大棚保单进行梳理,与投保农户沟通温室大棚大灾保险的投保意愿,与我市农险平台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附件:天津市政策性温室大棚大灾保险示范条款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8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艾栩;联系电话:022-63083721

            市 财 政 局 赵婧;联系电话:022-5903266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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