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37号)。现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测算办法和调整情况等作以下解读。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二、测算办法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要求,综合考虑人均GDP、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测算修正后得出的。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年均增长4.39%;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均增长4.45%。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四、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五、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05-15 |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粮粮〔202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顺应形势变化,强化粮食收购统筹组织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促进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粮食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夏粮、秋粮旺季收购为重点,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变化和购销特点,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制定方案,创新优化举措,出实招求实效,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粮食收购政策执行
(一)抓好收购要素保障。提前开展仓容摸排,仓容偏紧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腾仓集并、维修改造等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流程操作等培训,加大仓储、质检重点环节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化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满足各类经营主体收购资金需求。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强化粮食供销运跟踪监测,协调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关键节点运力保障,确保粮食运输顺畅。
(二)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在完善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持续加力,为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有序售粮;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入市,加大收购力度。强化骨干企业引领带动,通过订单收购等方式加强农企对接,指导规模以上加工企业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托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区域性产销洽谈活动等平台,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宽合作广度和深度。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政策性收储。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强化中央政府储备轮换计划执行,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大收储能力,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库点,统筹人员调度,前移检验关口,提高作业效率;按要求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销售工作,加大销售腾仓力度,增加仓容偏紧地区粮源安排。各地要把握好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加强与中央政府储备协同运作;积极推进粮食分类分级处置,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省份要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售粮组织、秩序维护、协同监管等工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落实信息化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四)抓好监测预警。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视情开展应急监测或专项监测。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国内粮食供求、购销、价格、进口等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运行阶段性特点和趋势性变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各品种旺季收购进度统计调查,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农户售粮进度调查,加强源头数据审核把关,真实准确反映粮食收购和市场流通情况。
三、践行宗旨意识,持续优化收购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媒体报道、专家讲座、操作指引等方式,加大涉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解读粮食收购、税收、补贴等制度规定,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通农户。适时发布粮食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收购一线,广泛收集基层诉求,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指导服务,引导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
(二)优化现场服务。要适应农民售粮变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方式完善举措,不断提升售粮体验。统筹用好线上线下渠道,有序推广预约收购,着力优化平台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价标准,规范粮食装卸、过磅称重、质量检验、账款结算等操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灵活调整作业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
(三)强化为农服务。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做好天气提醒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统筹调度各类粮食烘干设施资源,及时为有需要的农民提供清理、烘干、收储等服务,帮助农民减少损失。加强对粮食整晒、通风、防虫、防霉等储粮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储粮实际问题。相关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趴粮”销售处置。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要充分发挥相关协调工作机制作用,聚焦粮食收购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粮食收购工作调度,动态优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各环节风险识别、分级管控和制度执行。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机械设备、送粮车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聚焦收购公示、质价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售粮款兑付等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非自动衡器管理,依程序做好计量检定,确保准确计量。统筹运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充分发挥12325、12315等热线作用,积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核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协同,结合实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折不扣抓好粮食收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4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发挥网络货运平台示范作用,促进成品油价格变化向道路货运价格有序传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需要调整的运价范围
网络货运平台包括撮合平台、承运平台。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包括建议价(参考价)、最低阻断价等。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承运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指实际承运人交易价格。从事同城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包括起步价(基准价)、分段价(里程费)等。
二、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
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承运平台运价调整,与全国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平均值(按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算数平均计算)的变化进行协同;从事同城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运价调整,与开展业务城市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的变化进行协同。调整对象包括平台内全部接单营运货车。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网络货运平台,以月为周期开展运价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协同调整。运价调整以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月度累计调整比例为基础,考虑运输总费用中汽柴油费用、通行费用、人工费用、保险费用、折旧费用及适当利润等构成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遇油价波动幅度较大,即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单次调整幅度超过10%(含)的,以本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调整比例为基础,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运价调整计划并予以公示,在油价上涨后3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先涨后降或先降后涨连续两次调整运价,统一以两次调整前的运价作为基数,计算需要上调或下降运价的额度,再相应调整运价。
三、做好运价调整信息发布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网络货运平台实行明码标价,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标示预估价格的,应当充分提示与最终结算价格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变动调整运价的,在上调运价前,以弹窗、置顶等醒目方式公告运价调整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市场调控和预期管理,督促网络货运平台合理调整运价,严禁发布低于成本的运价。要指导本地道路货运企业将网络货运平台运价作为线下交易参考价,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附件:网络货运平台油价运价协同调整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2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满帮集团、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快桔安运货运有限公司、天津五八到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相关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网络货运平台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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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数据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推动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办事需求,强化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联合验收,实现流程优化、并联办理、提质增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10月底前,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2027年6月底前,推动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数据跨部门、跨层级高效共享与实时回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一窗受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人防、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推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专区,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等工作。要明确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以及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企业办事提供精准服务。鼓励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纳入“一张表单”管理,建设单位可根据需求灵活选择验收事项。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切实压减办理时限。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二)实施联合勘验。各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勘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联合勘验,汇总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申请专项验收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即通过联合验收。(三)探索分批验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在“保安全、早投产”的前提下,牵头对纳入重点投资项目清单并急需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开展分批验收。验收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可满足工程整体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四)推进数据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联合验收申请表、限期整改通知单、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分批验收结论单等电子文件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回流。各地要以地方工程审批系统为枢纽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并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纳入联合验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开展智慧监管、无感监管。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有序推进、有效落地。发展改革、数据管理等部门按职责为联合验收“一件事”提供政策、数据等方面支持。(二)健全评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健全全过程、可量化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机制,适时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情况、企业群众的实际体验进行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月14日下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新闻发布会。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宝岐介绍河北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情况和安排。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苗冰松、樊晓辰、薛冰山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开锋主持。发布会上,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宝岐介绍河北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情况和安排。以下是发言实录: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值此春耕之际,我们召开省委一号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文件精神,和大家共同探讨“三农”发展新政策、新举措,可以说正当其时。在此,我代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衷心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全省“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5年,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全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重点工作,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保持稳中有进态势。一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2025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9691.5万亩,总产、单产分别达784亿斤、404.5公斤,实现“三增加”,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河北贡献。二是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提升。对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全部落实产业、就业、社会保障等针对性帮扶措施,持续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加大脱贫地区帮扶支持力度,全省脱贫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66元、同比增长6.3%,增速分别高于全国、全省农村地区0.5、0.4个百分点,守牢了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三是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全力实施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行动,蔬菜、中药材、奶业、精品肉类、中央厨房等全产业链产值均超千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4514.5亿元、同比增长3.4%,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分别达95家、1095家。持续推进“净菜进京”,河北蔬菜在北京市场占有率达43%以上。四是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力度持续加强,全省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村庄基本实现干净整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4%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89%,一大批农村民生工程深入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快补上。坚持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新布局11个省级和美乡村重点片区,探索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路径。持续完善乡村治理体系,集中开展农村陈规陋习问题专项整治,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平安乡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五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导向进一步强化。健全完善党领导“三农”工作体制机制,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进一步压实,各级重农抓农的力度明显加强。财政支农投入持续加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保持较高水平。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农情省情,制定了《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作为今年省委一号文件已正式印发,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一以贯之重视“三农”工作的鲜明态度,释放出驰而不息重农强农的明确信号。文件对标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稳定“三农”工作部署总体格局基础上,聚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研究提出了我省2026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和举措,突出细化、实化、可操作,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河北落地见效。文件共分5个部分、23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聚焦一个主题、抓实四项重点、强化两大保障”。聚焦一个主题,就是“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正是从2018年开始,历年的省委一号文件都紧扣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每年提出一批重大行动、重要载体和重大工程,久久为功、持续用力。立足“十五五”开局,今年的省委一号文件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九次全会部署,将“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文件主题,这既是开局之年的“施工图”,更是对乡村全面振兴政策脉络的接续深化。我们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把各项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到“十五五”时期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全领域,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一年接着一年干,一件事儿接着一件事儿干,以久久为功的韧劲把“施工图”变成“实景画”,让农民群众在可感可及的民生实事中感受到真真切切的变化。抓实“四项重点”,一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头等大事。围绕稳定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要坚持稳面积、优结构、提单产,深入实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推广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开展全生育周期精细精准科学管理。要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分区分类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提升农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二是统筹推进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今年是进入常态化帮扶新阶段的第一年。文件提出,要坚持“早、宽、简、实”,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体系,提高监测帮扶效能。要加大开发式帮扶力度,特别是要完善产业帮扶到人到户奖补政策和就业奖补政策。要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发展,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规模保持总体稳定,重点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以及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在总结攻坚期和过渡期经验的基础之上,继续省内包联帮扶、区域性结对帮扶、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等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做法。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继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持之以恒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长久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防止有“翻篇”思想。三是多措并举增加农民收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近年来,全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倍差持续缩小。202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19元、同比增长5.9%,城乡居民收入比值由2020年的2.26缩小至2.04。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部分农产品价格较为低迷,农民工稳岗就业压力增大,农民增收形势不容乐观。今年的省委一号文件立足这一新形势,提出了强化种粮农民收益保障、发展强县富民产业、强化农民工服务保障、有效扩大乡村消费等一揽子增收措施,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稳住农民持续增收势头。四是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农民群众在农村就可以过上现代生活,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目标。文件提出,要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以产业协同、利益联结为纽带开展和美乡村片区建设,探索完善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机制,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片区。今年将继续以“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充电设施、寄递物流、农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提升管护水平,强化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强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强化“两大保障”,一是深化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既要政策给力,也要改革发力。今年的省委一号文件围绕激发城乡融合发展动力活力,在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管好用好农村资产资源、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畅通城乡要素循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推动人、地、钱等各类要素向乡村集聚,不断激发乡村振兴的动力和活力。二是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办好农村的事,关键在党。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体现在方法上、作风上、成效上。文件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我们将严格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持续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实录: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请问在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方面有哪些举措和安排?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宝岐回答:感谢提问。大家都很关心粮食安全。作为粮食生产大省,我们将坚决扛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在稳定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实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着力优化种植结构,提升优质粮食供给能力,以更高水平完成粮食生产各项目标任务。一是加强耕地保护,夯实粮食生产根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要求,建立粮食生产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开展撂荒耕地情况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底数,分析原因,分类施策,积极推动撂荒耕地尽快恢复用于农业生产。二是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向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每年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加大盐碱地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地改造开发、品种选育、技术集成、模式创设和全链开发工作,稳步拓展粮食生产空间。三是实施种业振兴工程,保障优质种子供应。聚焦种业短板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种业振兴“五大行动”,扎实推进种业企业扶优。开展节水小麦、强筋小麦等7个粮食作物省级育种联合攻关,促进特色作物品种更新换代。加大良种培育和推广力度,筛选推广一批优良品种,全省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43%以上。四是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提升粮食全程机械化水平。在“吨半粮”核心区打造农机装备高端、技术路线优化、作业模式完备、农机农艺充分融合的“千亩方”。大力推广精细整地、精量播种、精准管理和高效收获作业方式,深挖农机增产潜力,全省小麦、玉米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分别达99.9%、93.4%以上。抓实重要农时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调度,分作物、分环节研判机具种类数量缺口,提前做好机具供需对接,建立机具清单和作业清单,夯实粮食生产农机装备保障。五是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集成政策、技术、资金等多种要素,推广高产稳产抗逆耐密品种、化控防倒、水肥精准调控等关键技术,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扩大强筋小麦、双高大豆、优质谷子、高油酸花生等特色粮油作物种植面积,推动粮食品质提升。六是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强化粮食生产保障。落实各项粮食生产支持政策,有效防范化解农民种粮风险。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减轻农民生产投入压力。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力争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更多粮食。统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小麦“一喷三防”、玉米“一喷多促”专项资金,支持小麦、玉米增产增效。河北日报记者:今年是进入常态化帮扶的第一年。请问,我省在做好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方面有哪些设计安排?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晓辰回答: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构筑更加牢固的防止返贫致贫防线,这是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建设农业强省的内在要求。当前,国家层面正在加快构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制度体系、省级正在抓紧完善配套政策,重点聚焦以下四个方面。一、提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效能。在风险监测上,继续面向全体农村地区、全体农村人口开展监测,坚持“农户申报+大数据预警+日常排查”的三位一体监测方式,及时发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返贫致贫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困难农户进行精准画像,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作为常态化帮扶的重点群体。同时,对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开展分类管理,对其中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继续帮扶,纳入监测帮扶体系统一管理。在精准帮扶上,全面梳理到户帮扶政策,以县为单位健全升级帮扶政策“工具箱”,分层分类开展精准帮扶,由过去的“人找政策”逐步转向“政策精准找人”。特别是突出开发式帮扶的导向,对有劳动能力的,优先安排产业发展、就业务工和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实行“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以干定补”的到户奖补政策;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通过低保等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一是壮大县域主导产业。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优势突出、链条完整、业态丰富的县域主导产业。梯次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一批发展型企业提档升级、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骨干型企业打造行业领军企业。二是发展多元化帮扶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休闲农业、旅居康养、文化体验、直播电商,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创建一批特色农场、乡村工坊、农创园,挖掘民间技艺、乡村风俗等特色旅游资源,打造农业科普、加工体验、非遗传承的沉浸式休闲消费新场景。三是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推动利益联结从土地流转、资产租赁向更多通过带动发展生产、吸纳务工就业、经营收益分配等紧密模式拓展,把帮扶对象深度嵌入全产业链,分享各环节增值收益。三、促进帮扶对象稳岗就业。一是健全完善就业帮扶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就业帮扶对象精准识别和数据实时监测。继续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就业奖补,确保应发尽发。对退出帮扶政策的脱贫人口,强化跟踪服务,做好就业培训和产业带动。二是扩大就业务工规模。深化劳务协作,精准对接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帮助实现跨省和跨市县就业。增强帮扶产业带动就业能力,支持帮扶车间建设发展,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就地就近就业。三是全面提升就业质量。深化“志智双扶”行动,做好订单式、定岗式培训。深入推进乡村工匠和欠发达地区劳务品牌培育,对带动务工就业增收明显的加大补贴力度。四、做好重点区域常态化帮扶。一是集中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一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整合各方资源,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支持。开展常态化驻村帮扶,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机制。用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源,优化省内包联帮扶和区域性结对帮扶机制,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二是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提升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产业发展,兜底兜牢搬迁群众就业服务保障。强化社区自治,优化物业管理,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确保让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人民网记者:河北省作为农业大省,请问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重点部署?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苗冰松回答: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是稳住农业经济基本盘、夯实乡村全面振兴根基的关键抓手,更是保障粮食安全、守好民生底线的重要支撑。今年我们重点部署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科学管理提单产,确保粮食安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建设一批百亩攻关田、千亩示范方、万亩高产片和单产提升示范县,带动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均衡增产,完成播种面积9635万亩、总产768亿斤的生产任务。二是建强“菜篮子”基地,持续稳产提质。我们紧盯群众日常消费需求,全力推动肉、蛋、奶、菜、果等“菜篮子”产品,做到量足质优。以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为重点,打造设施蔬菜规模化园区。持续推进“河北净菜”进京入津,巩固提升183个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水平,持续提高京津市场占有率。三是提升全产业链价值,增强产业质效。实施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提升工程,省级重点布局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和园区、市级重点延链补链强链、县级重点打造1—2个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产业实行一个专项方案、一套技术标准、一个科技团队、一个“链主”企业、一套支持政策、一个工作专班的“六个一”推进机制,推动集群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四是加大项目推进力度,扩大有效投资。以高标准农田、智慧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现代种业能力提升等载体为抓手,集中力量推进落地一批行业骨干项目、立县产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业态模式创新项目,全省农业重点项目投资力争达到1150亿元。全面提升农业招商质效,全省合同引资规模力争达到500亿元。五是推动三产融合,激发发展动能。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地下沉、向园区集中,梯次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一批中小微发展型企业提质示范、规模以上成长型企业科技研发、重点骨干型企业提档升级。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六是强化科技赋能,完善服务体系。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全产业链科技支撑水平。构建“领军创新型、优势特色型、供种保障型、科技支撑型”种业企业矩阵,培育30家省级优势种业企业。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向农户提供机耕机收、统防统治、代耕代种、统一购销等系列服务,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河北广播电视台记者:“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请问今年我省和美乡村建设有哪些主要任务和举措?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薛冰山回答:未来五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聚焦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一是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今年我们将组织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千村万户”示范行动,把厕所改造的工作重心将调整到成熟技术模式推广和改厕质量管控上来,全面推行“群众自建、政府补贴”工作方式,完善长效管护“五项机制”。统筹推进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探索农村黑灰水一体化处理模式,推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同时,着力引导村庄风貌提升,组织开展冀美乡村创意设计大赛,引导高校师生和设计团队,结合地域特色和村庄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对获奖作品给予支持,帮助设计方案落地。二是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基础设施补短板方面,我们将组织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和巷道硬化,按需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完善农村电网及公用充电设施。强化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着力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更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就学需求。开展健康乡村建设,优化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设置,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就医需求。因需建设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助老助残食堂等设施,加强农村公共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三是因地制宜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一方面,持续抓好传统产业,围绕“土特产”做文章,培育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探索推广联村合作、片区组团,发展壮大区域特色产业。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深挖特色种养、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优势,精准对接银发康养、亲子体验等多元市场需求,遴选发布主题鲜明、业态丰富的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另一方面,进一步聚焦培育乡村产业新业态,探索推进乡村运营,盘活农房、校舍、山场、水面等闲置资源,推动乡村产业活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村庄探索乡村CEO、青创基地等乡村运营机制。四是大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村舞、村BA、村跑等“村字号”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接诉即办等治理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下大力抓好农村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持续治理婚丧嫁娶中的陋习问题。光明网记者: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农村改革提供的持续动力。2026年河北省农村改革将聚焦哪些领域?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薛冰山回答:河北将持续深化农村改革,紧紧抓住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这根主线,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一、土地权益保障方面,我省自2020年以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的决策部署,连续6年开展二轮到期延包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已累计扩大到10个整县(区)、7个整乡(镇)、195个整村。试点地区绝大多数农户通过合同网签系统线上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下一步,一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三年完成、一年扫尾”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问题,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加强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土地风险监测预警。二是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规范宅基地联审联办,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有效路径。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加强租赁合同管理。三是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着力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主体融合发展,共同构建支撑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带动小农户增收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壮大服务主体,重点支持与农户连接紧密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中小型服务主体,鼓励导入现代生产要素,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各地统筹利用服务资源,以改造提升为主,合理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二、产权制度改革方面,2020年以来,我省持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2025年指导各地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精准清查,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达3498.54亿元,较上年度增加46.87亿元,增幅1.36%。积极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2025年,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72759笔,成交金额452.37亿元,其中,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7265笔,交易额52.52亿元。下一步,一是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紧盯违规签订经济合同、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违规举债和集体财务、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管理等问题,深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改,建立清单台账,对账销号管理。二是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强化农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核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基础信息,做到产权明晰、管理有序,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场交易。推广履约保证金、黑名单制度,制定进场交易相关制度文件,推动一定标的额以上项目公开交易,规范小微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三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格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后续工作,依法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序推动集体资产权属归位。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资产参股等路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用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将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6-05-09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二、整治重点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1. 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2.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3. 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4. 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5. 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7. 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8. 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二)广告违法行为。1.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3.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6.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三)其他违法行为。1. 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2.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3. 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4.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5.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6. 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7.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8. 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9. 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三、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总局制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自查自纠,清理一批违规主体;对重点平台、重点主体实施动态监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梳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三)总结巩固阶段。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提炼经验做法;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建立制度机制,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四、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由特殊食品监管处室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资源,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强化案件查办,依法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并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快线索核查处置,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要持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4-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
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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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商办消费函〔2025〕3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其相关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商务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技能培训、行业自律、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填写补正提醒信息。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商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数据交换,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 第十条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或证照到期前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涉及变更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回执单。逾期未变更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 企业相关证照失效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或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备案回执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能源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城乡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稳定性。编制、调整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发布,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用油需求,支持符合规划、加油站设置条件且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加油点,按照新建加油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升级为加油站。 第十五条 加油站布局应当符合本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加油站设置分为城区站和非城区站,城区站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非城区站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建设的加油站。 (一)城区站设置 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站点(含已规划确认站、已批复站,下同)之间往、返车行距离均不低于1.8公里。 (二)非城区站设置 1.国、省道同一条道路(含相互联通道路),站点之间同侧(直行和右转,下同)往、返车行距离均不低于10公里且异侧往、返车行距离均不低于5公里,站与县界之间车行距离不低于5公里。 2.县、乡、村道同一条道路(含相互联通道路),站点之间同侧往、返车行距离均不低于6公里且异侧往、返车行距离均不低于3公里,站与县界之间车行距离不低于3公里。 3.拟建站所在道路等级标准按照《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2017)执行。 (三)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级以上园区内加油站可参照城区站设置标准执行。 (四)由于政府城区改造、道路改扩建等原因确需搬迁且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加油站(点),在选择新址重建时,站与站之间车行距离可缩短30%。 第十六条 企业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以下简称点升站),应当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确认(港口水域、高速公路服务区、民用机场除外)。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确认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行失效。 企业申请迁建加油站、点升站规划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合法有效,且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点升站规划确认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规划确认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迁建加油站、点升站须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材料,可不再提交。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加油站建设批复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点升站。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出具勘验结论,并签署姓名、日期,加盖公章。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点升站应当绘制平面位置图,平面位置图须标识加油站开口朝向,明确所在道路名称、等级,标注已批复和已建成加油站(点)位置、名称、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须文字说明。 平面位置图绘制范围:城区站,往、返车行距离2公里;非城区站(含相互联通道路),国省道车行距离12公里,县乡村道车行距离8公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点升站建设批复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建设批复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规划确认文件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意见书原件; (六)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省级以上园区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由于政府城区改造、道路改扩建等原因确需搬迁重建的相关文件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企业名下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加油站(点)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点)改扩建申请表》(附件3);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企业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土地手续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加油站(点)改扩建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期间不得进行经营活动。改扩建竣工后,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现场验收合格予以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点)改扩建竣工报告表》(附件4); (二)加油站建设有效批复文件原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复印件;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六)使用地下双层油罐证明材料复印件。 根据改扩建内容相应提交材料(四)(五)(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核、现场验收。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零售网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四)零售网点建设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附件5); (二)加油站建设有效批复文件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名下的商服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复印件; (八)《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使用地下双层油罐证明材料复印件。 加油趸船须提交材料(一)(三)及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港口经营备案批准材料。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附件5);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加油站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使用地下双层油罐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零售网点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附件5);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材料;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使用地下双层油罐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商务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版式印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且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10个工作日内准予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租赁经营、特许经营企业依法领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证书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附件6);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复印件。 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还须提交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当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且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承租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涉及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同时变更、规范企业地址名称等变更事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7);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油站(点)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7);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经营企业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五)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其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分支机构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同时变更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7);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油站(点)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租赁经营企业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六)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其变更的书面决议; (七)企业分支机构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规范企业地址名称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7);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行政区划调整文件或所在地民政、交通部门出具的文件资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企业应当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新企业应当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同时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其注销的书面决议; (四)企业分支机构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一条 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化重新申办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9); (二)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四)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其重新申办的书面决议; (五)企业分支机构母公司同意其重新申办的书面文件。 通过转让取得加油站资产且经公证无债务纠纷的企业须提交转让协议原件,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拍卖取得加油站资产的企业须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通过收购取得加油站资产的企业须提交有效的资产收购文件。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当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10); (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登载的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遗失企业的上一年年度检查情况材料。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且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由于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等部门。企业应当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登载歇业公告,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第四十四条 申请歇业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申请表》(附件11);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须交回); (三)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企业分支机构母公司同意其歇业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五条 歇业结束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复业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予以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复业信息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等部门。 第四十六条 申请复业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复业申请表》(附件12); (二)歇业批准文件原件; (三)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登载的歇业公告原件和经营场所张贴的公告照片;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附表)复印件; (五)涉及歇业的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五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当验证代储油品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并保存复印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只能采取储油罐或油罐车加注的形式向生产或经营单位批量销售,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只能利用零售网点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应当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3),经审核同意可在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农机用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情况,按照批准的时限、油品、线路、车辆等相关要求加注成品油,严禁用于一般性或长期性经营。 站外加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站外加注油品为柴油,应当在同一地域开展,特殊情况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站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开展特许经营的加油站,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录,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录。上述企业名录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 (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 (三)根据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核验、年度检查工作应当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并将年度核验、年度检查情况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要求的,以及不配合或年度核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河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整改通知书》(附件14),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核验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5);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经营设施情况、油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六)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企业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 (八)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应当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6);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经营设施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企业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 (八)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归集,加强部门间产业链上下游数据交互共享和协同应用。 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智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回执,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并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六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者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及点升站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 (六)违反本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不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的; (七)违反本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 (八)违反本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网点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点)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点)设施及建构筑物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点)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点)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加油点是指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水上加油趸船。 改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的行为。改建是指对油品储存区、加油区、管理区等设施主体进行改造的行为;扩建是指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 迁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由于政府城区改造、道路改扩建等确需搬迁重建的行为。 车行距离是指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划的可通行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最近距离。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标准文件,均以最新发布的时间版本为准;若标准文件在本细则生效后有更新,应当以更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冀商规字〔2020〕1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冀商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
2026-04-24 | 衡水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2026-04-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新增的第二十条对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同时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将人工智能正式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此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战略性技术”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数智技术创新,强化算力、算法、数据供给,直到此次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转化为制度规范。整体上,新增内容以“支持发展”为基调,通过立法保障基础理论研究与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推动形成人工智能领域多层次治理框架,赢得全球科技竞争的主动权。《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了基础性法治保障。该法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上位法依据,又在法律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并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渊源之一。本次修改在最后审议阶段增加人工智能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协同。二、修改体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中国治理逻辑(一)中国前瞻性立法安排与创新优势从全球范围看,人工智能治理的立法模式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代表了“风险分级、全面监管”的强监管模式,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严格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规制。相比之下,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出台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其治理模式更依靠行政命令、行业标准以及现有消费者保护等法律进行场景化的干预。中国则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体现了坚持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创新与规范协同的治理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此次修改既避免了对技术创新的束缚,又为后续专项立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智慧。这种包容审慎的治理思路,更符合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应用场景丰富的发展需求,为中国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实践指明了方向。(二)构建技术研发的法律保障体系新增条款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将有效引导资源向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集聚。此外,该条款中“推进训练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虽未直接设定数据授权义务,但体现了国家推动高质量、合规训练数据供给的导向。该规定为后续专项立法明确“数据使用边界”、“训练数据合规要求”等内容奠定基础,促进数据要素的合法有序流动。(三)实现伦理规范与安全风险监测的深度融合新增条款强调“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这一制度安排将推动形成覆盖算法设计、数据训练、模型部署、应用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度。值得注意的是,新增条款将“伦理规范”提升至与“安全监管”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这一安排不仅是对“科技向善”理念的法治化表达,更为解决“算法歧视”、“黑箱透明度”等深层伦理难题提供了法律准则。此外,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鼓励将人工智能转化为网络安全防御的“利剑”,在自动化响应与复杂威胁识别中发挥核心作用。三、《网络安全法》修改为人工智能治理奠定基础(一)加快构建层次分明的配套法规体系新增内容作为网络空间基础性法律条款,为专项立法中细化人工智能监管、算法透明度要求、数据合法性审查义务等具体规则奠定法律基础。随着配套法规的持续出台完善,该基础性条款将逐步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问责的具体制度,为人工智能领域提供系统性法治保障,助力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进一步发展。(二)优化跨部门协同的高效监管架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视差距、加倍努力,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完善人工智能监管体制机制,牢牢掌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新增条款为网信、工信等部门制定配套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各部门在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伦理审查等领域形成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三)释放行业实践的创新动能相关市场主体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据该条款,有序推动公共算力平台建设、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开放、人工智能安全评估机制优化等工作。这些实践探索既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也能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持,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来源:《中国网信网》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26-04-20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