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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110)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2026年 第3号  根据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无人仓通用技术要求》等14项推荐性物流行业标准已完成研究起草等工作,并经我委审核通过(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20日 
2026-04-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作用,推动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规范高效回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作用各地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的以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为支撑的三级回收体系作用,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锂电池生产企业等与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共建或委托建设方式,开展锂电池暂存点及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工作。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托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引导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锂电池回收、贮存等关键环节,加强与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做好锂电池规范综合利用。加强中转站、分拣中心与综合利用企业的对接,鼓励中转站、分拣中心对再生资源开展分级分质利用,提升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水平。二、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各地要发挥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生资源集团)等供销合作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用,合理规划布局锂电池回收利用骨干网络,提升资源归集能力。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整合闲置土地、厂房等资源,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中国再生资源集团等龙头企业布局建设分拣中心和综合利用项目,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拆解基地进行升级改造,提升锂电池回收利用能力。鼓励中国再生资源集团等龙头企业在锂电池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集中的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拓展锂电池回收、运输、处理一体化模式。鼓励供销合作社各类回收企业与电动自行车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对接,开展“换新+回收”业务。鼓励各类回收企业推广预约上门回收、“互联网+回收”等灵活多样的收运模式,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回收需求。三、支持运用数字化技术做好锂电池信息流向监测鼓励各地发挥中国再生资源集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相关参与主体通过平台上传锂电池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运用数字化技术将锂电池在回收、运输、处理各环节的信息准确记录并做好衔接,促进锂电池流向规范渠道。四、有关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和《〈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统筹用好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回收网络、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完善本地区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可复制、易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研究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锂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制定工作,开展标准宣贯培训与推广应用。鼓励供销合作社等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加强锂电池规范回收和安全处理的宣传,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规范移交锂电池。五、保障措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对接机制,明确锂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强日常对接与定期沟通,及时会商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通报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定期调度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共建情况及相关工作动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2026年3月28日
2026-04-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科〔202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办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2026年3月20日
2026-04-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原〔202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优化升级,我们组织编制了《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3月11日
2026-04-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引领纺织工业优化升级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标准引领纺织工业优化升级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3月13日
2026-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科〔202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推动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3月16日
2026-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节〔202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现将《节能装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2026年2月13日
2026-0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3月18日
2026-03-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试点任务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三、试点申报与遴选(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 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2. 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4. 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四、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六、组织实施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城市间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七、监督管理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附件:1.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   2.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支持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6日
2026-03-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2026年 第2号  为保障纺织企业加工贸易用棉需要,现就2026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申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总量  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总量为30万吨,实行凭合同申领的方式发放。当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配额总量,将停止接收企业申请。  二、申领条件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可以开展棉花加工贸易。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进口棉采购合同复印件。  四、申领程序  (一)企业可根据棉花加工贸易需要,随时申领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2026年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29日(以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为准)。  (二)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委托机构审核转报的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向企业发放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五、配额证管理  (一)配额证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  (二)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且不晚于2027年2月28日。过期未核销使用的配额量将收回,并计入待申领配额数量。  六、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使用获得的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申请。对获得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核销使用情况较差的,将限制其继续申领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  附件: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4日 
2026-03-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