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3日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获取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等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等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信息。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访问路径。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变更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广告发布。九、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一)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等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其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应当对其具体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二)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三)引用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等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具体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四)其他应当对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其语音应当与广告的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十一、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十二、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前款所称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一)“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的;(二)“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的;(三)“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四)其他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一)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二)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的;(三)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的;(四)引用的数据、结论等已被修正,但未按照修正后的数据、结论等更改广告内容,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五)其他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的。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无法说明广告引证内容来源或者相关引证内容无法查询的;(二)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但未在广告中对其具体的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的;(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样品有效,但未在广告中作出明确表示的;(四)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但未在广告中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五)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内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六)其他应当考量的。十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广告主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表、发布有关新闻、学术文献、科研成果等,再以其数据、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十七、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一)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的;(二)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的;(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的。广告主委托他人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并在广告内容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十八、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可以不表明出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自证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十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的,应当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前款所称的明知,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双方对将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前款所称的应知,是指有三次及以上接受他人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所获取的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二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二十一、违反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广告内容虚假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二、违反本指南第十条规定或者存在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二十三、存在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相关内容虚假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商品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产生误解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四、存在本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五、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并且广告内容虚假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二十六、违反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引证广告监管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八、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6-06-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6〕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化食品产业体系,以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以高质量供给扩大有效需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深化产销对接合作,构建高效协同产供链体系。围绕食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需求,组织开展产销对接会、产业发展博览会等活动,打破产销信息壁垒,推动原料生产、加工制造、流通销售、市场服务等环节深度融合,构建高效协同新范式,提升产供链效率和消费市场服务能力。同时,鼓励中国消费名品企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集中展示中国消费名品新理念、新行动、新成果。(二)丰富食品消费场景,打造多元融合消费新模式。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结合重要节假日与季节消费特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构建“线上+线下”“体验+服务”多元化消费模式。鼓励商圈、景区、特色街区打造“美食消费场景”,融合餐饮体验、文化展示、休闲娱乐等元素,提升趣味性和参与感,打造消费新场景新热潮,发展兴趣消费、体验经济。支持主流电商平台设立中国消费名品专区,推动中国消费名品线上线下全渠道推广。(三)挖掘区域特色资源,培育差异化食品产业集群。促进食品消费和文旅经济融合发展,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美食产品与体验项目,培育美食文化旅游目的地。指导地方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做强做优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促进集群协同发展,推动地方特色食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百花齐放”发展格局。(四)强化品牌培育推广,打造食品产业优质品牌矩阵。挖掘活化非遗美食、特色品牌、中国消费名品,推动传统品牌年轻化、国潮化、场景化、名品化升级,扩大特色和创新产品供给。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利用展会活动,加强品牌策划、形象设计、IP打造,丰富品牌文化内涵,推动品牌从产品标识向品质象征、文化符号、消费信任转变,引导消费新潮流、新方向。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主办单位要按照《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计划表》(附件1)安排,精心做好活动筹备,认真做好项目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主办单位沟通对接,统筹推动“吃货季”活动落地见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做好“吃货季”启动和总结、食品文化巡礼等工作。(二)做好宣传推广。各相关单位要整合宣传资源,构建多渠道、立体化宣传体系。利用多媒体矩阵宣传“吃货季”活动意义、进展与成效;邀请美食博主、行业专家、媒体记者等参与活动报道,打造话题热点,提升公众知晓度与参与度,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食品产业,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三)狠抓落地见效。各主办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活动目标,活动举办时要积极关注企业参与情况、消费者反馈、经济数据等信息,并于活动举办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活动情况反馈表》(附件2)发送zykaifa2026@163.com。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掘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四)严守安全底线。各相关单位要规范有序开展活动,指导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抓实活动全流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隐患管控与防范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附件:1.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计划表 2.活动情况反馈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于文辰 010-68205668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史庆峰 010-68209930 18500909129)
2026-06-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税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 ,(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2024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2号公告,决定由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目前,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可隆ENP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 二、调查程序 2026年4月17日,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组,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已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可隆ENP株式会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吸收合并。可隆工业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合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6年6月4日
2026-06-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联规〔202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促进202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更加突出面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拓展岗位,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强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广泛动员部署,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增强岗位吸引力,全力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作出积极贡献,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人才支撑。二、工作任务(一)各部门依托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组织所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招录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二)组织动员国家高新区等园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农高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动员园区及区内的科研机构、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设立科研助理培训基地。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依托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三)推动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引导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外的相关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充分发挥科研助理岗位在汇聚青年人才、推动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保障措施(一)加大服务保障力度。逐步完善科研助理相关政策,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应认真测算科研助理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将按规定留用的结余资金安排用于科研项目并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可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探索科研助理多元化职业发展通道。(二)加强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的数据统计与信息共享。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各部门与地方联动举办科研助理岗位招录活动,支持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集中组织开展科研助理岗位供需对接和培训活动。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讲、专场招聘、直播带岗、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6年5月22日
2026-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婴幼儿辅助食品(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提升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水平,优化消费环境,保障质量安全,守护婴幼儿健康成长,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当前婴幼儿辅助食品行业现状和存在问题,通过严格许可审查、强化日常检查、推进智慧赋能、加强监督执法、构建共治格局等,推动婴幼儿辅助食品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二、工作目标到2026年底,取得以下阶段性成效:推动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进一步得到保障;构建行为更加规范、运行更加有序、安全更有保障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市场环境。三、工作措施(一)严格生产许可准入。1. 修订许可审查细则。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要求,修订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严格许可准入要求,细化准入条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2. 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核查属地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合规,重点核查厂房布局、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项目是否持续符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严格生产许可延续,对抽检不合格、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做好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衔接,确保查明原因、整改到位、安全可控。(二)持续加强培训考核。3. 督促开展内部培训。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机制,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入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考核。对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小微型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企业扎实做好履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4. 加强监督抽查考核。按照总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要求,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三)压紧压实主体责任。5. 落实新的国标要求。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25)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25)对原料、理化指标等的新要求,禁止使用蜂蜜、辐照原料、氢化油脂等原料。6. 强化全过程管控。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辅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包装标签标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规定要求。鼓励企业自行设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指标,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7. 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指导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持续完善、动态管理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结合企业实际,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质量体系与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自行检查评价,明确自查频次、自查内容、问题整改、情况报送等要求,形成常态化、规范化、闭环化自查报告工作机制。8.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时识别和防控潜在风险及危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要求,完善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保证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督促企业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健全产品质量问题快速反应及处理机制。9.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督促企业遵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资质审核、过程管控、标签标识、按时报告等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全流程管理。压实委托方与受托方双重主体责任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质量安全管控责任,坚决防止通过委托加工转嫁或逃避食品安全责任。10. 强化标签标识管理。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标注。严禁篡改标签标识以及在标签中标注虚假夸大内容,严禁在标签标识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保健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标识为“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没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不得标称适合婴幼儿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四)严格日常监管执法。11.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聚焦新建获证、以往监管问题较多、受托代工频次高、生产品种多、风险集中度高等重点企业,分类施策、靶向监管,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做到风险越高、检查越密、监管越严。12. 推动开展体系检查。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内容和要求,对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体系检查,鼓励有能力和条件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生产许可条件保持、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等,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强化体系检查结果应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13. 加强销售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婴幼儿辅助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货查验台账、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等。压实网络销售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信息公示、违法违规商家处置等法定义务,不得对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通过虚假注册或者不在注册地经营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14. 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获证在产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探索实施监督抽检季度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项目,提高抽检频次,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整改落实。加强风险防控交流,通报发现的重点风险及排查管控处置等情况,督促企业精准识别、有效防控风险。15.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标签标识违法违规、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虚假夸大宣传、用其他食品冒充婴幼儿辅助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五)注重创新和社会共治。16.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互联网+AI”监管,鼓励年底前实现在产生产企业全部接入系统,并探索推动AI技术在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智慧监管工作效能。探索开展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穿透式监管,推进信用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17. 强化多方协调联动。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注重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理性消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四、工作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及时汇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等信息,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要持续加强内部培训交流,切实提升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要结合属地实际,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强化宣传培训、帮扶指导。
2026-05-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26〕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的决策部署,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生态共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深化拓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资源,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展示、服务、对接平台,通过部门联动、上下推动、市场带动,不断丰富拓展融通对接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共同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二、活动时间2026年5—12月。三、活动内容(一)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场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组织开展机器人、服务器、人工智能终端等重点行业对接活动(见附件1)。部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本省重点产业链,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融通对接活动,活动名称原则上统一为“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二)开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专场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走进央企”、闭门对接会等央企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与央企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有效衔接,鼓励央企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带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举办全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会等活动,发挥大型企业特别是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参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联合全国工商联举办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见附件2),推动大型民营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供应链体系;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以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专利转化对接和企业融通创新。(三)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分层次分领域举办本区域融通对接活动,广泛集聚资源,推动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生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依托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集群专场融通对接活动,持续畅通集群协作网络、打造全产业链条。2.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资源库开展融通对接。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聚焦特色优势产业,组织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分领域组织专利转化对接系列活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供给,加速一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现产业化,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打造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3.依托数智化产业链供应链平台开展融通对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地方产业链供应链平台企业协同,基于平台汇聚、组织制造资源,实现市场订单、研发资源、生产原料等与中小企业精准匹配。加强与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工作的协同,鼓励开展“链式转型”专场对接,推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4.依托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展融通对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围绕“人工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支持地方国有企业、链主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举办系列供需对接活动,推出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吸引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创新性应用、验证,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5.助力中小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外贸型企业专场对接活动,强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产销合作、品牌推广,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新市场,获取更多订单。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协同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对接活动取得成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发布活动信息,组织企业报名,推动全国范围内企业广泛参与。在平台上发布的对接场次数量及成效,将纳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二)做好活动谋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聚焦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提前摸排大企业需求,广泛动员中小企业、相关机构参与,根据企业合作意愿以及能力匹配程度,确定预对接企业名单,做好会前沟通指导,提升对接精准度和成功率。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产业集聚优势,做好对接活动的支撑保障。(三)丰富活动形式。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将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与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数智化转型、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等工作相协同,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数字化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专利发布、路演展示、投融资对接、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鼓励探索将党组织联学共建,与企业间、校企间的参访交流、融通对接结合起来。(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于6月末、12月末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填报“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成效,并于12月20日前将对接活动统计表(附件3)盖章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版发至cxfwc@miit.gov.cn)。重要活动举办后,要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和成效。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重点行业专场对接活动表 2.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表 3.“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2026年5月20日
2026-05-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粮粮〔202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顺应形势变化,强化粮食收购统筹组织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促进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粮食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夏粮、秋粮旺季收购为重点,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变化和购销特点,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制定方案,创新优化举措,出实招求实效,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粮食收购政策执行
(一)抓好收购要素保障。提前开展仓容摸排,仓容偏紧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腾仓集并、维修改造等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流程操作等培训,加大仓储、质检重点环节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化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满足各类经营主体收购资金需求。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强化粮食供销运跟踪监测,协调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关键节点运力保障,确保粮食运输顺畅。
(二)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在完善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持续加力,为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有序售粮;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入市,加大收购力度。强化骨干企业引领带动,通过订单收购等方式加强农企对接,指导规模以上加工企业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托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区域性产销洽谈活动等平台,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宽合作广度和深度。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政策性收储。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强化中央政府储备轮换计划执行,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大收储能力,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库点,统筹人员调度,前移检验关口,提高作业效率;按要求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销售工作,加大销售腾仓力度,增加仓容偏紧地区粮源安排。各地要把握好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加强与中央政府储备协同运作;积极推进粮食分类分级处置,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省份要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售粮组织、秩序维护、协同监管等工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落实信息化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四)抓好监测预警。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视情开展应急监测或专项监测。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国内粮食供求、购销、价格、进口等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运行阶段性特点和趋势性变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各品种旺季收购进度统计调查,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农户售粮进度调查,加强源头数据审核把关,真实准确反映粮食收购和市场流通情况。
三、践行宗旨意识,持续优化收购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媒体报道、专家讲座、操作指引等方式,加大涉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解读粮食收购、税收、补贴等制度规定,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通农户。适时发布粮食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收购一线,广泛收集基层诉求,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指导服务,引导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
(二)优化现场服务。要适应农民售粮变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方式完善举措,不断提升售粮体验。统筹用好线上线下渠道,有序推广预约收购,着力优化平台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价标准,规范粮食装卸、过磅称重、质量检验、账款结算等操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灵活调整作业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
(三)强化为农服务。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做好天气提醒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统筹调度各类粮食烘干设施资源,及时为有需要的农民提供清理、烘干、收储等服务,帮助农民减少损失。加强对粮食整晒、通风、防虫、防霉等储粮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储粮实际问题。相关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趴粮”销售处置。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要充分发挥相关协调工作机制作用,聚焦粮食收购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粮食收购工作调度,动态优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各环节风险识别、分级管控和制度执行。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机械设备、送粮车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聚焦收购公示、质价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售粮款兑付等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非自动衡器管理,依程序做好计量检定,确保准确计量。统筹运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充分发挥12325、12315等热线作用,积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核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协同,结合实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折不扣抓好粮食收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4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数据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推动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办事需求,强化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联合验收,实现流程优化、并联办理、提质增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10月底前,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2027年6月底前,推动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数据跨部门、跨层级高效共享与实时回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一窗受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人防、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推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专区,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等工作。要明确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以及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企业办事提供精准服务。鼓励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纳入“一张表单”管理,建设单位可根据需求灵活选择验收事项。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切实压减办理时限。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二)实施联合勘验。各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勘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联合勘验,汇总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申请专项验收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即通过联合验收。(三)探索分批验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在“保安全、早投产”的前提下,牵头对纳入重点投资项目清单并急需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开展分批验收。验收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可满足工程整体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四)推进数据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联合验收申请表、限期整改通知单、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分批验收结论单等电子文件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回流。各地要以地方工程审批系统为枢纽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并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纳入联合验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开展智慧监管、无感监管。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有序推进、有效落地。发展改革、数据管理等部门按职责为联合验收“一件事”提供政策、数据等方面支持。(二)健全评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健全全过程、可量化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机制,适时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情况、企业群众的实际体验进行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二、整治重点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1. 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2.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3. 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4. 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5. 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7. 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8. 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二)广告违法行为。1.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3.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6.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三)其他违法行为。1. 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2.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3. 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4.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5.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6. 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7.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8. 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9. 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三、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总局制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自查自纠,清理一批违规主体;对重点平台、重点主体实施动态监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梳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三)总结巩固阶段。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提炼经验做法;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建立制度机制,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四、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由特殊食品监管处室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资源,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强化案件查办,依法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并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快线索核查处置,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要持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4-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2026-04-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