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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31)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二、整治重点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1. 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2.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3. 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4. 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5. 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7. 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8. 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二)广告违法行为。1.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3.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6.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三)其他违法行为。1. 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2.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3. 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4.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5.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6. 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7.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8. 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9. 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三、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总局制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自查自纠,清理一批违规主体;对重点平台、重点主体实施动态监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梳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三)总结巩固阶段。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提炼经验做法;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建立制度机制,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四、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由特殊食品监管处室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资源,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强化案件查办,依法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并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快线索核查处置,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要持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4-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区司法局审核;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应当自完成决策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区司法局审核。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和平区东亚毛纺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区住房建设委 2026年一季度 2 和平区关于落实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2026年一季度 3 和平区2026年一园一路老旧街区市容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区城市管理委 2026年一季度 4 和平区美丽和平建设“十五五”规划 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三季度 5 和平区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三季度
2026-04-28 | 和平区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津科政〔2025〕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5月13日印发实施,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工作,加强评价质量管理,现就其政策解读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须上传以及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完整版PDF文件,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版PDF文件。凡是上述报告中存有“严重失信”“失信惩戒”“受惩黑名单”“严重违法”等情况的,申报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未移出的,均不得申报。企业前期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在该年度最后一次提交评价材料前移出的,可以申报。二、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经费,取费用化金额和资本化金额之和。1.一般情况下,企业须提供三个年度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带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验证码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在统计云一套表平台下载的三个年度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PDF文件,佐证研发经费情况。研发经费取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与开发支出之和”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值”的小值。2.企业某年度没有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的,可以提供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给税务部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带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验证码的年度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取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与开发支出之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值”的小值。3.企业某年度审计报告没有开展研发经费审计的,可以提供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给税务部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研发经费取《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值”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值”的小值。4.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更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申报信息的,需提供截至评价申报日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三、企业在证明主要经营数据时,需上传三个年度报送给税务部门的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套表,包含但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四、企业可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企业职工的佐证材料。1.企业职工社保参保证明: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最后一次提交评价材料前,下同)满6个月的记录,企业可在社保系统打印。2.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记录: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满6个月的记录,需明确显示扣缴单位、员工姓名、打款日期。3.企业发放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满6个月的记录,需明确显示公司账户转账记录,含公司名称、员工姓名、打款日期。4.企业用工登记: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满6个月的企业用工登记记录,企业可在人社系统打印。5.企业法人代表视同为企业职工。五、评价系统严禁填写、上传涉密内容。107-2表、人才等涉密的,请企业自留佐证材料,在现场调查时安排核查。1.107-2表涉密的,请上传一个写有“107-2佐证材料”字样的PDF文件;2.人才信息涉密的:(1)凡是企业不使用该涉密人才信息,就能满足评价标准中的人才条件的,严禁填写涉密人才信息。人才条件不是科技创新量化积分项,非多多益善。(2)若企业只能使用该涉密人才信息,才能满足评价标准中的人才条件的,请上传一个写有“人才佐证材料”字样的PDF文件。六、本《办法》中发明专利的计量单位是项,同族专利计为1项。七、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制定相关标准,不包括许可标准。八、本《办法》所指近五年包括评价当年,以及从当前年份往前推算的五个完整自然年,例如:以当前年份为2026年为例,近五年包括2026、2025、2024、2023、2022、2021年。以此类推。九、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可扫描上传人才证书、人才认定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63082270,李伟,022-58326705,李坦022-87890191转8502。2026年4月27日
2026-04-2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5月9日,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后续出台制造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支持政策奠定基础,在稳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近期,按照国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署,投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若干措施》开展了系统性的合规性评估与修订完善。目前,形成《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及其实施细则,需全面清理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本次修订坚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原则,确保区域政策与国家法规保持高度一致。(二)回应企业诉求与产业升级现实需要。 结合海洋经济、商贸、外资等重点行业及领域企业的调研反馈,企业对普惠性融资支持、存量资产盘活、员工安居服务等需求较为集中。本次修订坚持需求导向,增设要素保障类条款,提升政策精准性。(三)强化政策严肃性与预期稳定性。原政策部分条款存在对重点项目可进一步给予支持的“一事一议”裁量空间,易引发执行偏差与合规风险。本次修订删除了灵活裁量条款,明确追溯期安排,增强政策的刚性约束。二、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共涉及9处调整,其中条款内容调整1处、删除违规奖补表述3处、新增条款2条、调整责任单位1处、完善附则2项。具体如下:(一)优化支持比例,提升政策撬动效应。将第(七)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对年度实际利用资金奖励比例上限由1%提高至3%,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00万元维持不变,以加大对优质投资项目的吸引力,增强政策区域竞争力。(二)清理违规表述,确保符合审查标准。 删除了第(十)条中对“总部或区域总部”、“首店”的限定;删除第(十六)条“具有相关资质的”表述;删除第(十七)条中“对初创文化企业及优质文化企业落户,经评定,给予资金奖励”的表述,改为原则性鼓励,确保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三)填补政策空白,强化要素保障功能。 新增第(二十一)条“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50%给予贴息支持;新增第(二十二)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聚焦住房安居、员工服务等软环境支撑,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根基。(四)完善附则条款,增强政策衔接刚性。 一是删除附则中“对于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项目可进一步给予支持”的条款;二是明确由投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三是明确政策追溯期,规定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前,参照本措施执行,并废止原《若干措施》(津保管规〔2025〕2号),避免新旧政策并行带来的合规问题。此外,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八条“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责任单位增加商务局。2026年3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政策原文,请点这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27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2026-04-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工作安排,现征集2026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与绩效要求(一)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方向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的概念验证平台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包括原理验证、工程样机制造、技术路线改进、二次开发、小批量试制等技术可行性验证服务,及场景测试、商业前景分析、市场盈利性分析、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化运营服务等商业验证服务。具体如下:智能科技方面,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围绕软件开发、芯片设计、高端精细化学品、储能、战略性电子材料、机器人、无人机等细分领域;生命科技方面,面向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围绕现代中药、化学药、生物药、核药、核酸药物、细胞与基因治疗、医疗器械、脑机接口、未来食品等细分领域;低碳科技方面,面向绿色石化、资源循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建筑建造等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围绕废弃物高值化利用、多介质污染治理、生物育种、新型兽药、超低能耗建筑等细分领域。2.支持强度择优支持,每项支持50—100万元。3.绩效目标要求(1)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投入比例≥3;(2)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20项;(3)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4)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5)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6)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7)培训技术经纪人人次;(8)孵化企业数量、拉动投融资数量等带来社会经济效益的目标;(9)概念验证服务案例不少于5项(包括登记技术合同及简要说明)。第(2)—(7)项绩效目标,必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3)—(8)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服务能力自行提出,第(8)(9)项目标,申报单位应于项目结项前完成。(二)技术经理人能力提升方向1.支持内容本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技术经理人全周期成长路径,开展系统性、专业化、实战化技术经理人培养,提升企业技术需求与成果匹配对接效能,具体内容包含以下方面:一是创新“理论+实训”的培养模式。支持项目单位主要面向企业、园区开展技术经理人公益培训,并组织技术经理人深度参与技术转移项目,通过开展需求挖掘、成果筛选、供需对接等活动,提升技术经理人能力水平。二是探索构建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的成果转化路径。支持项目单位探索形成技术经理人技术需求识别与诊断、标准化表达、分析验证、成果匹配、商务谈判、技术合同签订等标准化路径。2.支持强度择优支持,每项支持50-100万元。3.绩效目标要求(1)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投入比例≥3;(2)培养我市技术经理人≥800人,其中培养我市园区、科技型企业技术经理人≥500人;(3)挖掘我市企业有效的技术需求≥200项;(4)转化科技成果≥20项;(5)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50家;(6)组织各类成果供需对接活动≥50场次;(7)促成转让、许可、开发类技术合同成交额合计≥1亿元;(8)形成由技术经理人促成的成果转化典型案例≥10项;(9)形成完整且可复制的课程体系方案、实训教学方案、技术需求挖掘标准化工作手册等。以上目标,申报单位应于项目结项前完成。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1.申报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方向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概念验证服务基础及成熟的服务案例,拥有较强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能力、专业化服务队伍,能够提出先进适用的概念验证解决方案和产品,具备组织实施的资金、设施、场地等配套条件,拥有明确的服务产品和适用客户,拥有概念验证储备项目库,并有不少于3项的成功验证服务案例。第一申报单位须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或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2.申报技术经理人能力提升方向的单位,应具有技术经理人培养能力,并有不少于3项的由技术经理人促成的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且可依托专业平台开展技术经理人实训。第一申报单位须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二)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起止时间建议为2026年1月—2027年9月。(三)项目资助资金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四)查重及限项要求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查重并限项。1.项目内容限项查重。同一项目研究内容得到过其他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含天开园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限项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5月22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同期承担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达到2项及以上的,不再支持。3.立项数量限项要求。同一单位申报多个项目,最多择优支持1项。(五)不予受理的项目1.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2.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及我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3.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4.市科技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其他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书中的“工作基础及已具备条件”中,注明概念验证服务的基础条件、前期服务案例,并将相关服务协议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6.申报单位必须上传不少于3项案例,“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方向”内容包括:案例介绍,概念验证服务方案(包含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服务成效;“技术经理人能力提升方向”项目内容包括:技术经理人培养证明材料,由所培养的技术经理人促成的、且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7.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主要流程如下。(一)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如已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申报单位完成注册并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方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如已注册过的申报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无需再次注册。申报人完成注册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领域选择“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或“技术经理人能力培养”,主管处室选择“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及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次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审核。申报书填写时,高等院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17:00。在此时间内,须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日17:00。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4.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驳回,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于2026年6月3日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5.市科技局对退回修改的项目再次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4日17:00,该阶段,如市科技局再次审查驳回,则不再审查受理。6.对于首轮审查认定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驳回,不允许修改。(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四、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申报指南咨询 项目审查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马莉莎 张靖远 022-58832879 022-58832962 022-58832983 2 3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4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5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36741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3日    
2026-04-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04-22 | 天津市财政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范围(一)实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1.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2.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4.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1、2、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5.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1.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2.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4.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1、2、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5.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二)非必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后,作为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提交行政监督部门: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难以保障评审质量的;2.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确需集中评标的;3.预计当日无法完成评标,且不具备远程隔夜评标保障条件的;4.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难以实现的;5.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三)项目范围调整及公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场所工位资源、经验总结和实践效果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实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不高于上述确定的规模标准,提高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比例,并逐步扩大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范围。二、建立共享目录(四)评标专家库共享目录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技术标准,梳理形成评标专家库共享资源目录,并通过有关共享节点发布,原则上全库共享,同时公布本专家库的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实行动态调整。(五)评标场所工位共享目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级工程交易场所对评标工位资源进行统筹,汇总形成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共享资源目录,并公布评标专家就餐、住宿等保障方式和费用支付渠道,以及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用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工位总体不少于25个,区级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和工位由区级工程交易场所确定。三、强化组织保障(六)交易场所及合作范围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前期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条件较好的区级工程交易场所为主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其他区级工程交易场所具备条件后逐步加入。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率先选取合作基础较好的省市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并逐步拓展合作范围。(七)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开展市内远程异地评标或我市作为主场的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级工程交易场所,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条件,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工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音视频实时交互和安全保密等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现场管理、过程见证、资料保管、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做好保障工作。(八)主、副场职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行主场负责制。主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副场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包括场地设施提供、网络环境搭建、评标工位选取、专家抽取协助、评标过程保障、专家身份验证、专家行为记录、音视频连接、评标报告签署、专家就餐住宿服务、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相关资料保存和提供等工作。(九)评标活动监督管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监督管理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无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项目由招标人在项目进场前确定监管方式和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在主场实施评标监督,也可以分别派工作人员到主、副场进行监督。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主、副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十)评标活动前准备主、副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传输的安全和保密,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项目评标及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当统一采用主场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在评标开始前至少5个工作日,主场向副场提出系统安装、设备调试申请,并同步向副场提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操作指南。副场在完成系统部署后,配合主场开展网络、系统、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开展。四、实施评标活动(十一)评标专家抽取开展市内远程异地评标的,按《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抽取流程在主场随机抽取;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从对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及人数,由项目招标人依法依规确定,具体抽取方式、抽取时间等按相关要求执行。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当在主场参加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评标活动的,按规定做好补抽工作。(十二)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和签到主、副场工作人员负责对评标专家身份进行核验和签到工作,指引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或评标席位;指导评标专家正确登录、使用评标系统,协助其完成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十三)评标主、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如出现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涉及讨论、沟通的,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互。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在确认评标资料、评标报告等资料使用电子签名签署无误,并收到主场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主、副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以及相关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十四)资料保存和数据统计主、副场在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和电子文档等资料要完整保存,确保评标全过程留痕。副场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主场,主场按规定保存和对外提供。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由主场负责统计,副场做好配合。(十五)应急处置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专家健康问题等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主、副场需妥善保存已形成的评标文件数据资料,由主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通报相关情况。若可在短时间内排除故障的,待故障排除后恢复评标工作;若超过一定时间仍无法解除故障的,由该项目招标人商请行政监督部门解决。(十六)相关费用标准项目在市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除主持评标工作外,评标费不予上浮。项目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副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我市或专家所在评标专家库的标准执行,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副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交易服务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主、副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成本分担和补偿方式。主、副场评标专家的就餐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涉及住宿且需要支付费用的,原则上住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五、其他(十七)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全市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全市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制度和标准,组织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考核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通知所明确范围内的项目全面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市数据局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相关信息化项目审批、政务云资源和网络及数据保障等工作。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要求负责优化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级工程交易场所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配合招标人组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做好远程异地评标过程见证等工作。(十八)需说明事项本通知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内或跨省市两个及以上不同电子评标场所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标的活动。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除遵守本通知外,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主、副场签署的协议或者备忘录等要求执行。鼓励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及时做好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2026年4月14日       
2026-04-21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
名  称: 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碳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83-9871-2026-00199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文日期: 2026-03-17 发文日期: 2026-04-21 有效性: 有效 各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相关街镇:为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做好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6年碳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区2026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碳市场( 一)确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全区工业行业以及货运港口、水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机场等行业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0.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其中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132家,其他排放单位20家。(二)加强数据质量管理1.编制报告和质量控制计划各排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要求,编制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 0.8273tCO2/MWh,并同步修订基准年排放量(2024年度单位产品履约排放量和2024年度履约排放量)。排放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或其他市场化交易形式购入自用的或自建光伏输出的非化石能源电力不计入净购入的电力量,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七、其他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说明,并提供交易合同、结算发票、《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等支撑材料。2025年度新增产品种类或新增生产设施的排放单位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七、其他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包括产能、产品产量、试运行及正式投产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率、运行情况,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并提供立项文件及环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支撑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在2025年度运输活动中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及机械(以下统称“车辆”)替代燃油车辆的,可按照《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清洁运输碳核算技术指南》,编制2025年度及基准年的清洁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专章,并附支撑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核查清洁运输碳减排量,并免费发放对应碳配额。2.材料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将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支撑材料于3月31日前报所属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街镇,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街镇初步审核后,于4月7日前汇总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其他排放单位将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支撑材料于4月17日前报所属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街镇,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街镇初步审核后,于4月22日前汇总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各排放单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所填内容的证明文件、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3.配额调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涉及配额调整的,根据配额分配方案,将配额调整申请表(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及支撑材料,与年度排放报告一同提交。(三)开展年度碳排放核查1.核查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技术审核并出具报告。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和线上审核,减少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及时告知排放单位。2.核查结果确认排放单位应及时确认碳核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3.报送材料归档排放单位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配额调整申请表(如涉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二、全国碳市场(一)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相关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街镇组织发电、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要求,于3月2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二)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各相关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街镇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0月份确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于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2027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其他工作按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相关要求执行。三、相关要求(一)各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街镇要组织排放单位按时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方案编制与报送,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完成全国碳市场和天津碳市场配额清缴等工作。积极参加碳数据质量管理、碳配额分配等专题培训,及时总结碳排放管理成效与案例。各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按规范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如实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及时完成核查不符合项的整改。(二)各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已转入全国碳市场发电企业核查工作同本次核查一并开展,拟转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安排另行通知。(三)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生态环境部公开的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确保报告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区生态环境局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报告质量开展核查,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原文下载: 《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碳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原文下载.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21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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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性耕作技术1.技术内容保护性耕作核心技术是指秸秆残茬覆盖、免少耕播种、深松、杂草控制与病虫害防治等四项机械化技术。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模式不同,结合四项核心技术和相关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路线和技术集成模式。2.技术要求(1)秸秆与表土处理作业秸秆覆盖均匀,覆盖率不低于30%;玉米留茬覆盖处理的茬高应不低于30 cm。覆盖严重不均或地表不平时,需要使用秸秆粉碎机、圆盘耙等机具将秸秆覆盖分布均匀或平整地表。(2)免耕播种作业要求作业无堵塞,播种质量好,能深施化肥,化肥间距适中。播种后种带上方秸秆覆盖率在30%左右,以利于保水。播种质量满足《免耕播种机作业质量验收标准》要求。(3)深松作业按深松技术要求和《深松机作业质量验收标准》作业。(4)杂草控制与病虫害防治采用化学防治为主,机械和人工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治方法。(5)作业机具选用免耕播种机、秸秆(根茬)粉碎机、植保机械、联合整地机、深松机、耙等机械。二、机械化旱作节水技术(一)耙耱镇压保墒技术1.技术内容机械耙耱镇压保墒技术是干旱缺水地区春季最重要的防旱抗旱措施。结合春季翻耕,采用圆盘耙、V型镇压器、钉齿耙耱等机具,通过耙、耱、压等一整套有效措施,达到改善耕层结构,更好地纳蓄雨水,减少水分蒸发,为作物生长发育和高产稳产创造一个水、肥、气、热相协调的土壤环境的目的。2.技术要求(1)耙耱保墒技术要求春季耙耱保墒主要在早春解冻土壤返浆期间进行。一般在土壤解冻达3~4cm深,昼消夜冻时,顶凌耙地。也可在播种前进行耙耱作业,以破除板结,使表层疏松,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增加通透性,提高地温,有利于农作物适时播种和出苗。早春耙耱保墒或雨后耙耱破除板结时,耙耱深度以3~5cm为宜;耙耱灭茬的深度一般为5~8cm。在播种前几天耙耱,其深度不宜超过播种深度。(2)镇压技术要求镇压最佳时期为压后表层出现一层很薄的碎土时为宜,土壤过干或过湿都不宜采用。通过耙耱镇压使地块达到齐、松、平、墒、净、碎要求,土层形成上虚下实,虚土层厚8~10cm为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作业内容。(二)地膜覆盖栽培技术1.技术内容地膜覆盖栽培技术是采用地膜对地表进行覆盖,达到增温保墒的目的。常用的主要有半膜覆盖和全膜覆盖等方式。其中地膜全膜双垄沟播是近年来在甘肃等地发展较快、增产潜力较大的一项技术。主要适用于北方旱作区海拔在2300米以下,年降雨量在250~400 mm的地区。该技术采用大小垄相间的种植,一般大垄宽65~70mm,小垄宽40 mm,垄高10~15 mm,大小垄间形成种植作物的垄沟,在早春或播前对地面进行全膜覆盖后播种。目前主要适用于玉米和马铃薯种植。2.技术要求(1)机械起垄铺膜要求在土壤含水率低于18%的情况下,应用起垄铺膜机或起垄铺膜施肥覆土联合作业机,一次完成起垄、铺膜(施肥)、覆土镇压等多道作业工序。全膜双垄沟播要求形成大小双垄,同时用宽120cm、厚0.08mm的地膜,全地面覆膜,膜与膜间不留空隙,两幅膜相接处在大垄的中间,用下一垄沟或大垄垄面的表土压住地膜,覆膜时地膜与垄面、垄沟贴紧。每隔2~3m横压土腰带。一是防止大风揭膜;二是拦截垄沟内的降水径流。覆膜后如遇雨在垄沟内及时打开渗水孔,以便降水入渗。(2)配套农艺技术要求全膜双垄沟播机械化技术应根据当地农艺要求做好倒茬选择、配方施肥、良种选择等配套农艺技术,同时还应及时做好破土引苗、查苗补苗、打杈、摘花打顶(适用于马铃薯)、追肥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为作物生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3.适宜机具(1)起垄覆膜机具。目前应用的机具主要有起垄铺膜施肥覆土联合作业机。(2)播种机具。目前主要适宜的机具为玉米点播机。(三)垄作(沟灌)技术1.技术内容垄作沟灌栽培是在传统(平作)栽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耕作栽培方式,具有改善通风透光条件,提高光能利用率,减少灌水定额和灌水次数,提高水分利用率和利用效率等优点,有利于实现大田作物的节水。是一项适合灌区大田作物的节水栽培技术。2.技术要点(1)参考技术规格种植小麦一般垄宽70~80cm,垄面宽50~60cm,垄沟宽20~25cm,沟深15~20cm。玉米播种一般与覆膜同时进行,一般垄宽60~70 cm、垄高15~20 cm、沟宽30~40cm。应做到垄面和垄沟宽窄均匀,垄脊高低一致。(2)垄作栽培应选择灌溉条件及地力基础较好的地块。应保证播前有适宜的土壤墒情,如果墒情不足应先造墒再起垄。(3)应在起垄前施足肥料。必要时可进行追肥。(4)应选用优良品种,同时进行药剂拌种或包衣处理。(5)小麦一般在气温稳定通过0~2℃,土壤5~7cm土层昼消夜冻时,即可起垄抢墒按规格播种,玉米一般在5月1日前后播种。3.适用机具适用于小麦垄作沟灌技术的机具主要有小麦垄作沟灌播种机。适用于玉米垄作沟灌技术的机具主要有玉米膜垄沟灌播种机等。(四)节水灌溉技术1.技术内容在旱区,依靠有限的水资源,用相关机具和设施通过喷灌、滴灌、渗灌、坐水种等多种方式,保证农作物按时播种,或大田作物得到及时灌溉,达到节水抗旱,保证农业生产的目的。2.技术要求(1)做好灌溉前的准备工作,对机井、泵站、管道设施和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2)按作物需求和机具设备的供水能力计算合理的灌溉流量和作业速度。(3)按相关机具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随时排除故障,保证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三、机械化播种技术春季播种机械化技术主要包括玉米、小麦、花生、马铃薯、棉花、大豆等农作物的机械化播种。在实施上述各项机械化播种技术时,有条件的地区在选种后应采用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技术。(一)春小麦播种请参阅200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的通知》相关内容。(二)春玉米播种1.技术内容春玉米免耕播种机械化技术是指有条件的地区,应按保护性耕作的相关要求,对上年玉米留茬地进行春季深松(浅耕、浅耙)后,利用免耕播种机进行玉米免耕播种作业。覆膜播种机械化技术是指使用玉米覆膜播种机一次完成开沟、起垄、施肥、播种覆膜(或覆膜播种)等作业工序。2.技术要求免耕播种机械化技术(1)地表处理覆盖地表秸秆长度过长时,播种前可用秸秆粉碎机粉碎上茬作物的根茬。当黏重地表较紧实或地表明草较旺时,利用圆盘耙、旋耕机等机具实施浅耙或浅旋,表土处理不超过6cm,相邻行程应重复10~15cm,不得漏耙。根据土壤和种植结构,每2~3年利用深松机进行土壤深松一次,深度30~50cm。(2)播种播种机的播深一般为3~6cm,玉米种植行距应结合当地机收要求合理确定。覆膜播种机械化技术(1)播前准备①备膜。根据种植区域农艺要求选用适宜厚度的地膜,一般亩备地膜3公斤左右。②整地施肥。利用耕整地机械进行整地,做到地平土碎,上虚下实,无残茬杂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做底肥一次施入,氮肥施肥量的一半做底肥,一半留作追肥。(2)播种①适时早播。播期确定以出苗避开当地晚霜为宜,同时提倡趁墒起垄覆膜,打孔播种的方法。地膜玉米宜采用一膜两行,播深3~4cm。②播种方法。一是膜外侧条播,先覆膜后播种;二是膜内条播,先播种后覆膜;三是膜上穴播,先覆膜后在膜上打孔播种。若播种时表土层墒情过差,条播时可采取“豁干种湿”等措施。3.注意事项(1)品种选用。选用适应当地生产条件、丰产潜力大、抗旱、抗病、抗逆性强的品种。(2)试播。在正式播种前应调整机械进行试播,实地检查和调整播量、播深、行距、覆膜质量等。确认合适后方可正式播种。(三)花生(覆膜)播种技术1.技术内容花生(覆膜)播种机械化技术是利用花生播种机或花生覆膜播种机一次完成筑垄、施肥、播种(覆膜、膜上覆土)等多个作业技术环节。2.技术要求(1)播种时间。花生的适宜播期应根据品种特性、自然条件和栽培制度来确定。地膜覆盖栽培可提前10天左右播种,各地应按当地农艺要求确定播种时间。(2)播种密度。机械播种要求双粒率在75%以上,穴粒合格率在95%以上,空穴率不大于2%。一般中熟大花生应在每亩8000~9000穴,中熟中粒大花生密度为9000~11000穴为宜。土壤肥力好的地密度相应小一些,地力差的密度大些。(3)播种深度。一般在5cm左右。播种较早、地温较低或土壤湿度大的地块,可适当浅播,但不得小于3cm;反之,可适当加深,但不宜超过6cm。(4)镇压。墒情差或沙性大的土壤,播后要及时镇压。3.注意事项(1)地块的选择。最适宜花生种植的土壤是肥力较高的沙壤土,花生高产田的土壤应选择轮作换茬的土地,要避免花生与豆类作物倒茬,地膜覆盖种植花生应选择土层较厚、中等以上肥力的壤土地。(2)其他。地膜覆盖花生比露地栽培在整地方面要求更高,应冬前深耕,早春顶凌耙地,清明前起垄;播种前施足基肥;墒情不足应开沟浇水,待水渗下后覆土整平,并喷洒除草剂后进行覆膜。(四)马铃薯种植技术1.技术内容马铃薯播种机械化技术是按照不同地区的农艺要求,采用机械来完成开沟、施肥、播种、喷药、起垄、铺膜、压膜等多道工序的机械化种植技术。2.技术要求(1)播种准备。播前进行机械耕整地作业,一般耕作深度为30cm,必要时进行深松作业。播种作业时应地表平整,土壤湿度应达到70%~80%。(2)播种时间。在土壤10cm深处的地温达到7℃时,适时开展机械化播种。(3)播种方式。一般要求单薯或单块点种或穴种,种植过程中应避免漏播或重播,种植密度根据当地栽培模式确定。(4)播种深度。一般播深在10~15cm。(5)中耕培土。一般配合追肥和灭草要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出齐苗后结合追肥进行,第二次在苗高15~20㎝时进行。每次上土5㎝左右。3.注意事项(1)种薯的处理。按照当地的农艺要求处理。(2)施底肥深度。一般控制在大于10cm。
2026-04-2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