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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4月13日
2026-0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扎实推进《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定于4月20日至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本次宣传周聚焦法治保障、产业赋能、转化运用、海外维权、服务下沉等五个方面,统筹市区两级、政企校所多方资源,推出新闻发布、政策宣讲、成果发布、对接服务、专题培训、示范创建等系列活动,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助力天津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宣传周期间,全市将举办一系列重点活动:权威发布亮成果:召开天津市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白皮书和2025年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曝光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强化震慑、以案释法。法治宣讲全覆盖:面向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区,巡回宣讲《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示范创建强引领:启动天津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公布2025—2027年示范创建名单,发挥标杆企业带动作用,提升全市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与水平。金融对接优生态:举办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接会、AI赋能专利转化生态建设启动仪式暨航空航天产业一月一链对接会,打通知识产权与资本、产业转化通道。维权服务助出海:举办海外维权培训会、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座谈会,提升企业海外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能力。专业服务送上门:开展代办处主题开放日、专利预审服务培训、PCT申请与海外专利布局沙龙、企业商标布局及人工智能专利保护实务研讨等活动,提供一站式咨询与实操指导。园区活动聚活力:在天开高教科创园、武清区京清汽车园、信创海河实验室等地举办多场主题活动,面向园区企业推广专利导航成果、宣讲知识产权专板,推动创新资源高效集聚。本次宣传周活动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市区联动、多方协同,充分运用电视、报刊、新媒体平台、直播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与影响力。同时指导各区、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开展特色宣传活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天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知识产权动能。 附件:
2026-04-15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6〕117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要求(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提出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2023年认定的第五批和复核通过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二)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需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为降低对复核企业影响,本年度申请复核的“小巨人”企业,需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对应文件要求严格把握。(三)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观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政策解读视频。申请企业应如实、自主填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即可完成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专精特新申请业务,请企业谨防不良中介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四)为减轻企业申请负担,企业无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或说明、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涉及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等其他I类知识产权的,仍需提供)等佐证材料。企业仅需如实说明市场占有率、填写发明专利数量即可。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加大数据共享力度,专利数据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五)企业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请结果。请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纳入审计报告。(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引入数据提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申请数据的分析比对和逻辑判断,严格防范数据造假。如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办法》,取消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称号,并禁止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时间为2026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线下应在平台填报完成后导出打印,纸质连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纸质报送份数和报送时间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线下与线上数据应保持一致。相关佐证参考附件。二、推荐要求(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新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推荐和复核企业推荐工作。要择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加大对企业数据真实性、技术创新性的审核力度,确保申请书填报数据与佐证材料一致,提升推荐质量。应通过组织实地抽查、第三方数据验证、财务报表对照等方式,确保数据真实性。要加大服务力度,组织力量为申请企业提供全覆盖的免费咨询辅导服务。(三)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新申请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对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推荐复核的,需说明原因。(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2026年5月25日前将签署推荐意见的企业纸质申报书(2份)、电子版材料,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汇总表(附件1、2)纸质版(各2份)及可编辑电子版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6年5月25日至6月20日集中开展初核推荐工作。期间,将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已完成申请企业补充上传佐证材料。所推荐对象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上公示不少于5天。三、注意事项(一)根据往年情况,部分企业存在遗忘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登录账号、密码的情况,建议申请企业提前登录平台确认。(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办法》要求和审核流程组织对各省份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并印发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在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后,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自动失效,以该名单内企业为准。(三)按照《办法》明确的“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为减轻企业申请负担,对复核未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适时按照企业本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 附件:1.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3.申报参考佐证材料4.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络表5.2023年认定的第五批和复核通过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2026年4月1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 联系电话:23121777;83602785)(此件主动公开)
2026-04-14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21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13 发文日期: 2026-04-14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予以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标注公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附件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xlsx 附件: 附件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标注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2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4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13 发文日期: 2026-04-14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4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天孟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分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老百姓欣嘉园大药房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3);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店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4);天津静享商贸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备案、变更或标注(附件5、附件6、附件7)。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xls 附件: 附件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29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5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13 发文日期: 2026-04-14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分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滨翔康卓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店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3)。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13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docx 附件: 附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九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5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7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13 发文日期: 2026-04-14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7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九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天顺酒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九批)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13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九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九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试点任务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三、试点申报与遴选(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 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2. 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4. 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四、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六、组织实施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城市间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七、监督管理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附件:1.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   2.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支持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6日
2026-03-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