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6-15
成文日期:2026-06-15
发文日期:2026-06-15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2)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6-15
成文日期:2026-06-15
发文日期:2026-06-15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3)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6-15
成文日期:2026-06-15
发文日期:2026-06-15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4)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6-15
成文日期:2026-06-15
发文日期:2026-06-15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5)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及要求此次招聘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住房信息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4家部属事业单位、6个岗位,共计招聘6人,其中,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3名,社会人员3名,具体单位及岗位情况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一)招聘对象1.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在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在校期间或两年择业期内没有社保缴存记录。北京生源指入学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京外生源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在京落户要求。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7年6月1日后出生)。因在京单位落户指标及相关政策要求,京外生源岗位不招聘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且未落实工作单位,报到前能够完成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可报考北京生源岗位。2.社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1987年6月1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二)招聘专业说明岗位资格条件设置涉及的学科专业参考目录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8年版)。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可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六)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七)热爱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且尚在禁考期的;4.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5.曾有严重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6.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三、招聘流程(一)网上报名采用统一网络报名,应聘人员于2026年6月13日9:00至2026年6月24日17:00前,登录报名系统: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www.mochr.com),点击“公开招聘”,按照操作提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1.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岗位报名材料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须本人下载打印签字并上传扫描件;(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扫描在一页);(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加盖公章扫描;(4)高等教育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扫描件,在校生须提交本阶段学生证原件扫描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5)个人简历;(6)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须提交《未就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7)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2.社会人员岗位报名材料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须本人下载打印签字并上传扫描件;(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扫描在一页);(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加盖公章扫描;(4)高等教育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扫描件;(5)个人简历;(6)近三个月开具的符合招聘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社保缴费记录;(7)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二)资格审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开招聘公告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同一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比例达到《岗位信息表》各岗位要求的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实际人数开考,或减少、取消相应岗位招聘计划。资格审查将于报名截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聘人员须登录报名系统及时查看资格审查状态,需要补充材料或信息的应聘人员须在审查反馈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逾期不补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再另行通知。相关问题请联系招聘单位(详见《岗位信息表》)。(三)考试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将收到报名系统发送的笔试确认通知。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是否获得笔试资格及相关通知,进行笔试确认,逾期没有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笔试资格,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四)考试1.笔试。统一组织笔试,采用现场纸笔考试的形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政治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及岗位相关基本知识等。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笔试安排将通过报名系统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须及时查看相关通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2.专业测试。部分岗位增加专业测试,由招聘单位自主开展。采取现场纸笔作答的形式,招聘单位自行设置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聘单位规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测试人员。(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将在笔试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招聘单位通知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未进入的不再另行通知。3.面试。各招聘单位自主开展面试,面试满分100分,各单位自行设置面试合格分数线(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增加专业测试的岗位按照笔试和专业测试1:1的权重确定笔试综合成绩)和各招聘单位规定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按照实际人数开展面试。如应聘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专业测试的岗位按照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如应聘人员在面试开始前24小时内放弃面试资格,不再递补。具体面试人选、相关安排等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未进入的不再通知。面试前,各招聘单位对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某岗位所有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均不符合岗位需求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4.考试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笔试、专业测试(若有)、面试成绩构成,各单位自行设置各环节的具体占比,详见《岗位信息表》(附件1)。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5.考试各环节中,如遇末位同分情况,同分人员一并进入下一环节。(五)考察和体检1.考察。根据各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将统筹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查阅人事档案等形式进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人选达不到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2.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3.递补。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或经考察不宜聘用等原因出现的空缺,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在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范围内,是否递补或减少或取消相关岗位招聘计划。未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六)公示各招聘单位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体检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统一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应届毕业生未如期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将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七)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四、注意事项(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报名时签署诚信承诺。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招聘或聘用资格。(二)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部属单位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三)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报名系统,按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免错失重要信息。(四)本次招聘各环节考试均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五)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环节,放弃相应资格的应聘人员,均须签署《放弃资格声明书》(详见附件3)提交招聘单位。(六)联系电话考试报名系统技术服务咨询电话:010-58933248(工作日09:00-12:00 13:30-18:00)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专业测试、面试、考察体检等咨询:各招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工作日08:30-11:30 14:00-17:00)笔试考试咨询电话:010-58933246(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监督电话:010-58934515(工作日08:30-11:30 14:00-17:00)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2.未就业承诺书3.放弃资格声明书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6年6月12日
2026-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3日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获取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等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等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信息。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访问路径。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变更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广告发布。九、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一)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等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其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应当对其具体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二)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三)引用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等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具体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四)其他应当对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其语音应当与广告的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十一、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十二、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前款所称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一)“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的;(二)“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的;(三)“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四)其他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一)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二)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的;(三)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的;(四)引用的数据、结论等已被修正,但未按照修正后的数据、结论等更改广告内容,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五)其他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的。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无法说明广告引证内容来源或者相关引证内容无法查询的;(二)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但未在广告中对其具体的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的;(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样品有效,但未在广告中作出明确表示的;(四)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但未在广告中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五)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内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六)其他应当考量的。十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广告主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表、发布有关新闻、学术文献、科研成果等,再以其数据、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十七、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一)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的;(二)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的;(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的。广告主委托他人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并在广告内容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十八、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可以不表明出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自证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十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的,应当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前款所称的明知,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双方对将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前款所称的应知,是指有三次及以上接受他人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所获取的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二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二十一、违反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广告内容虚假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二、违反本指南第十条规定或者存在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二十三、存在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相关内容虚假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商品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产生误解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四、存在本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五、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并且广告内容虚假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二十六、违反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引证广告监管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八、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6-06-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6-12
成文日期:2026-06-12
发文日期:2026-06-12
有效性:
名称: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6-1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6〕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化食品产业体系,以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以高质量供给扩大有效需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深化产销对接合作,构建高效协同产供链体系。围绕食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需求,组织开展产销对接会、产业发展博览会等活动,打破产销信息壁垒,推动原料生产、加工制造、流通销售、市场服务等环节深度融合,构建高效协同新范式,提升产供链效率和消费市场服务能力。同时,鼓励中国消费名品企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集中展示中国消费名品新理念、新行动、新成果。(二)丰富食品消费场景,打造多元融合消费新模式。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结合重要节假日与季节消费特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构建“线上+线下”“体验+服务”多元化消费模式。鼓励商圈、景区、特色街区打造“美食消费场景”,融合餐饮体验、文化展示、休闲娱乐等元素,提升趣味性和参与感,打造消费新场景新热潮,发展兴趣消费、体验经济。支持主流电商平台设立中国消费名品专区,推动中国消费名品线上线下全渠道推广。(三)挖掘区域特色资源,培育差异化食品产业集群。促进食品消费和文旅经济融合发展,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美食产品与体验项目,培育美食文化旅游目的地。指导地方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做强做优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促进集群协同发展,推动地方特色食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百花齐放”发展格局。(四)强化品牌培育推广,打造食品产业优质品牌矩阵。挖掘活化非遗美食、特色品牌、中国消费名品,推动传统品牌年轻化、国潮化、场景化、名品化升级,扩大特色和创新产品供给。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利用展会活动,加强品牌策划、形象设计、IP打造,丰富品牌文化内涵,推动品牌从产品标识向品质象征、文化符号、消费信任转变,引导消费新潮流、新方向。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主办单位要按照《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计划表》(附件1)安排,精心做好活动筹备,认真做好项目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主办单位沟通对接,统筹推动“吃货季”活动落地见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做好“吃货季”启动和总结、食品文化巡礼等工作。(二)做好宣传推广。各相关单位要整合宣传资源,构建多渠道、立体化宣传体系。利用多媒体矩阵宣传“吃货季”活动意义、进展与成效;邀请美食博主、行业专家、媒体记者等参与活动报道,打造话题热点,提升公众知晓度与参与度,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食品产业,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三)狠抓落地见效。各主办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活动目标,活动举办时要积极关注企业参与情况、消费者反馈、经济数据等信息,并于活动举办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活动情况反馈表》(附件2)发送zykaifa2026@163.com。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掘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四)严守安全底线。各相关单位要规范有序开展活动,指导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抓实活动全流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隐患管控与防范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附件:1.2026年“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计划表 2.活动情况反馈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于文辰 010-68205668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史庆峰 010-68209930 18500909129)
2026-06-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6月16日是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6〕2号)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论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要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能动性,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快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暑期汛期安全生产(一)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大力宣贯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处置能力。针对暑期汛期安全风险特点,强化与文旅、应急、气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督促涉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采取临时停运、人员分流等预防性措施。加强受灾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严防设备带病运行。加快推进在用饱和水蒸汽球罐隐患整治,严肃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突能力。(二)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按照《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要求,聚焦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消防产品、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移动电源等高风险产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超标违禁产品移送相关部门协同处置。督促电商平台强化烟花爆竹巡查巡检,清理处置非法营销信息。加大对防汛救灾用产品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严防不合格产品造成安全风险。(三)加大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聚焦燃气、电动自行车、建筑保温材料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非标”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销售来源不明和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定期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法律震慑效应。三、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活动(一)开展2026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紧扣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灵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安全监察实训、先进事迹宣讲、普法知识竞赛、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营造特种设备安全的浓厚氛围。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面向公众积极开放实验室与科普基地,开展沉浸式科普体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普法宣讲、行业发展研讨与合规经营交流,引导行业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二)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安全帽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活动,加大电动自行车、童车类产品、玩具、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等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宣传力度,制定重点工业产品政策解读一图读懂,积极营造严格监管、守护安全的舆论环境。(三)开展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新发布的玩具及儿童用品材料中总铅含量的测定、儿童伞、毛绒和布制玩具、电动童车等国家标准,以及新实施的婴童用品挥发性有机物释放量的测定、便携式婴儿睡篮等国家标准。深入宣传新发布的电动轮椅车用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新实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燃气燃烧器具用电安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标准意识,筑牢安全底线。(四)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教育培训。持续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部门规章要求,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加强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考核,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等素养能力,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方式,深入宣传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知识,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6-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带一路”质量认证“软联通”重点宣传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为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促进互利共赢,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一带一路”质量认证“软联通”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优选出10个重点宣传案例,现予印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案例展现的优良实践和创新举措为参照,围绕国家外交外贸战略和区域开放布局,着眼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和产业结构,组织认证机构主动谋划质量认证领域对外合作优先事项,积极探索深化国际互认的有效方式,服务“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加快推进高水平开放。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5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案例1打造检测认证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智能终端联通全球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下,智能终端已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重要领域之一。围绕智能终端出口需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合格评定机构聚集优势,推动认证机构获埃及有关部门授权并开展智能终端检测认证全链条服务,通过获得多国授权实验室资质,助力智能终端联通全球。通过与埃及电信管理局开展合作,有关认证机构获得埃及认可的检测、认证及验货资质,打造出覆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物联网终端等智能终端的“检测+认证+验货”全链条国际检测认证服务体系。此外,该认证机构还扩展多国官方授权实验室资质,通过与全球34个国家、68家机构建立互认合作,实现“一次认证、多方采信、全球通行”,有效降低合规成本和认证周期。截至目前,基于该合作模式,该认证机构已针对埃及市场签发证书超2000份,保障智能终端出口超1500万台,货值超300亿元。在该模式示范带动下,该认证机构进一步将合作范围扩展至印度尼西亚,出具认证相关报告超千份,服务多国市场需求。案例2系统性实现风电产品技术衔接助力全球能源转型当前,全球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步伐不断加快,伴随而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日趋复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充分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多措并举推动某风电企业产品检测、审查等结果得到采信,系统性实现风电产品技术规则国内外市场相衔接。一是以质量认证作为开拓国际市场抓手,积极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认证证书,构建起覆盖产品、园区、服务全链条的国际认证体系。二是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复杂的自然环境与地质特点,联合上下游企业与有关机构共建国际合作实验室,主动参与多项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形成“企业参与、机构协同、规则共商”的创新模式。三是在世界多地建立研发中心,形成“研发—测试—认证—本地化生产”闭环,通过“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区域中心”模式,将全球化技术与本地化需求相结合,以本土化研发带动企业国际化发展。截至2025年上半年,该企业海外累计风电装机容量超10GW,业务覆盖六大洲47个国家,推动相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转型。案例3“借港出海”信用赋能威海特色农产品联通世界山东省威海市特色农产品存在海外市场知名度不高、销售渠道偏窄等问题。为破解这一困境,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有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香港认证机构开展合作,实现本地农产品评价结果得到采信。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与香港认证机构开展合作,创新构建“检测+认证”一体化服务体系,并授权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就农产品、海产品及其他食品开展本地化检测。在此基础上,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还依托本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设立香港认证机构工作站,实现咨询、检测、审核“一站式”服务。围绕企业出口需要,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获证企业参加“港澳山东周”好品山东展、“鲁港直通车”优品展等活动,依托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联通内地企业和国际市场,打通“认证—市场”最后一公里。受益于双方合作,企业认证周期平均缩短20天,检测认证成本降低40%。2025年有关商品出口贸易额突破4000万元,西洋参、海蜇、海带、无花果茶等农产品更好满足美国、澳大利亚、中东、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需求。案例4中国认证机构走向海外助力缅甸企业提质增效当前,缅甸企业对通过国际认证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求日益迫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推动认证机构发挥技术与专业优势,积极在缅甸开展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助力当地企业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实现良好经济效益。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9001:2015标准有关要求,有关认证机构为缅甸某企业系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是经与企业深度沟通,精准掌握企业行业特点、管理现状与发展需求,增强认证活动的针对性。二是赴缅甸企业现场,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观察、访谈交流等方式,全面评估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三是重点关注企业质量方针落实、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机制等关键环节的运行证据,确保体系赋能企业管理。四是推动本地化理解,在审核过程中协助企业理解国际先进质量管理理念。缅甸企业获证后年出口规模增加15%,产品合格率提升20%,生产成本降低8%,综合产能利用率提高12%,新增就业岗位110余个。该企业取得的实效为更多缅甸企业提供了多元服务选择,有力促进中缅两国在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的深度融合,为两国更广泛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铺平道路。案例5以质量认证“软联通”筑路助力六堡茶香飘全球六堡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色优势农产品。面对境外市场准入要求多、门槛高等实际难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地方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六堡茶走向全球市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质量认证为切入点,一是打造“国际认证+地理标志”相融合的市场准入路径,帮助苍梧县有关企业获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认证,并将企业地理标志、相关地域特色、文化底蕴与质量认证相融合。二是实现认证标准互通,协助梧州市有关企业积极参与二十余项认证标准,推动六堡茶认证规则与东南亚等市场融合互通。三是利用数智化实现认证溯源,建设六堡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产品“从茶园到茶杯”的全链条溯源认证。四是以质量认证带动产业链各环节提升标准化水平,推动产业向高附加值、多元化方向升级,形成“种植—加工—研发—销售”的跨境供应链雏形,推动六堡茶从“企业出海”向“产业出海”转变,并为欧美、中东等地提供了更多优质特色产品。案例6推动区域品牌与国际认证兼容助力国内国际市场有效衔接我国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认证打造区域品牌,使企业同时获得国内国际认证证书。2014年起,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国内外19家认证机构打造区域性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从设计开发、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到保质期管理等各环节,构建适应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证标准体系。围绕企业具体需求,制定“一企一策”现场审核方案,为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认证服务,确保企业同时获得国内国际认证证书。针对多元化国际认证需求的企业,联盟创新打造集成认证模式,组建由多家认证机构组成的联合审核组,共同完成“一次性”现场审核,相互采信彼此审核结果,各自颁发认证证书。在联盟推动下,有关卫浴产品申请多项国际认证的材料减少70%,周期缩短50%,有效降低了产业在全球市场的流通成本。案例7创新智慧健康座舱认证推动汽车行业转型升级近年来,汽车行业智能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紧扣行业发展需求,积极引导认证机构创新认证项目,深化中外合格评定机构合作,推动实现国内外汽车领域认证证书互认,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打造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有关认证机构利用技术创新构建差异化认证体系,以汽车空气滤清器为出发点,建立覆盖空气净化、抗菌防霉、电磁辐射、噪音控制、智联交互等8大领域的“智慧健康座舱”认证体系(以下称CN95认证),带动CN95认证核心指标纳入有关行业标准,实现汽车空气滤清器从市场驱动认证向行业自律认证的转变。此外,该认证机构还创新合作模式,与境外知名认证机构合作开展CN95认证“一次测试、双证互认”,企业仅需提交一次申请,完成单次测试,通过后即可同步获得中外认证证书。凭借该项认证项目的创新性与便捷性,美、日、韩等国众多企业积极申请该项认证。以某日系汽车品牌为例,其获证产品应用于10余款车型上,截至2025年12月,相关汽车累计销量约210万台,带动100余家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升级技术参数,提升全球技术水平。案例8中哈机构间防爆电气认证合作推动国内国际规则融合全球主要能源国均实施防爆设备强制性安全准入,我国企业对欧亚经济联盟实施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认证(CU-TR认证)较为陌生,由此导致产品出口哈萨克斯坦遇阻。依托合格评定多双边国际合作机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认证机构与哈方认证机构开展全流程合作,哈方认证机构采信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有关数据核发CU-TR证书,打造哈萨克斯坦防爆装备“本土化”认证解决模式。通过中哈两国机构间合作,哈方认证机构评估并直接采信我国CCC认证及国际电工委员会防爆电气认证有关数据,同时联合中方专家完成工厂检查与发证后监督。通过直接采信中国CCC认证数据,我国企业无需重复送样审查,降低合规成本,促进中国CCC认证与国际互认体系充分对接。此项合作促使企业平均取证时间从数月压缩至一个半月,办理效率提升超50%。通过国际规则有效应用,切实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案例9助力埃及完善新能源质量认证制度提升两国贸易便利化埃及大力推动综合可持续能源计划,储能产品需求快速增长。由于缺乏明确准入规则和技术规则体系,我国输埃产品合规判定无据可依。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协调下,有关认证机构协助埃及完善新能源质量认证制度,推动埃及储能产品质量有效提升。该认证机构通过与埃及标准局、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开展合作,依托我国新能源成熟技术经验, 为埃方提供合格评定技术支持,协助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合格评定实施规范与细则,实现我国企业储能系统出口埃及有据可依。该认证机构技术团队还高效完成出口企业产品一致性、功能、包装说明等方面核验,根据与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确定的方案,为企业颁发埃及符合性检验证书,使储能产品领域管理更为规范。2025年以来,该认证机构已为新能源企业持续提供出口埃及的符合性检验认证服务,助力企业实现超1.7亿元储能系统产品出口销售,推动中埃两国新能源领域深化合作,为中埃两国中长期贸易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案例10中国环境标志国际合作助力区域环境标志制度融合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生态标志运动,我国于1994年建立中国环境标志。依托中国环境标志多年实践经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推动有关认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多双边合作,助力相关国家开展环境标志能力建设。一是搭建“跨区域、多维度”的合作网络,与亚洲、欧洲、大洋洲13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标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标志网络组织有关活动,实现与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标志计划协调。二是开展认证标准共建,推动中日韩三国有关环境标志组织联合制定16项区域内环境标志共同标准;与德国、泰国、日本等国机构完成20余项跨国共同标准研发。三是协助有关国家开展能力建设,牵头开展柬埔寨环境标志能力建设项目,深度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东盟+中日韩环境标志与政府绿色采购能力建设项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典型绿色产品能力建设研究等项目。依据中日共同标准认证的产品,认证周期缩短30%,便利当地企业。同时,通过柬埔寨环境标志能力建设项目为该国培训专业人才,帮助该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志标准体系。
2026-06-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