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和加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第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复核和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第五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第二章 扣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第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指标,包括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第七条 持续合规状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公开说明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被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停止核准新增业务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七)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八)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权利的,包含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限制转让公司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每次扣6分;
(九)被采取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的,每次扣7分;
(十)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的,每次扣8分;
(十一)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机关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的股东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每次扣2分。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六)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因对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的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按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采取纪律处分扣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按上述规定减半扣分。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次数,按照被出具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的数量确定。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计算,加总扣分;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以往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的,按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与以往评价期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期货公司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在评价期内的,在本评价期进行评价;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在评价期外,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认为有必要纳入本评价期评价的,做出说明后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一)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月/每项扣2分;
(二)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
(三)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合计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1分;
(四)期货公司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扣0.5分;期货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每次扣0.5分;
(五)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风险监管指标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风险监管指标未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扣分。 期货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并增资,自变更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获得我会受理至核准期间发生不达标的,可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扣分。但变更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查、变更后无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增资的除外。 期货公司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同时因相同原因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分值高者扣分。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尚未发现的违规行为,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并由派出机构做出说明后可以减半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自行纠正上述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堵塞管理漏洞,反映出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并由派出机构做出说明后可以不予扣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查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违规并主动上报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并自行纠正上述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堵塞管理漏洞的,经自律组织认可,并由自律组织做出说明后可以不予扣分。 期货公司在开展自评工作时,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的,对应扣分的遗漏、隐瞒事项双倍扣分。第三章 加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加分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第十六条 市场竞争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本实力等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减半加分;
(二)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四)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五)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六)净资产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七)月均净资本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八)期货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九)期货公司子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或者对应指标无数据的,不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排名。在初评期间,期货公司无法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供数据的,不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排名。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示的监管措施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扣分的,本条第一款第(七)项不予加分。第十七条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通过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及机构客户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党建与文化建设、信息技术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价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二)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价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信息技术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价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存续公司在本评价期和下一评价期分别加2分。 在本评价期,被合并公司其他所有扣分、加分均不纳入存续公司评价。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对其他期货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证监会,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加1分。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满分的,加2分。期货公司经营不满3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四章 公司类别第二十二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对本评价期内新设立且没有经营记录的期货公司,不纳入本年度评价范围,按照基准分对应的分类评级运用分类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第二十四条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
(一)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超范围经营;
(三)占用、挪用客户资产;
(四)开展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五)恶意规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隐藏违规事实等。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评为D类。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调整。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情况的重大变化,不属于调整事由。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E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级,D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CC级,A、B、C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期货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开展1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风控满分激励等的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为评价期。其余评价事项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的,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以下材料:
(一)对照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上报涉及市场竞争力和专项评价指标计算的数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和评价计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汇总计算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分。 中国期货业协会汇总计算期货公司专项评价指标得分。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将每项专项评价结果向期货公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货公司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书面申请复核。第三十三条 在初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校验并就数据差异与期货公司核实,发现重大异常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核查反馈。 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通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具体分值和类别的初步结果,书面告知期货公司。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复核和评审确定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七条 申诉期结束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生效。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政策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增加业务类型的审慎性考量因素。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审慎性考量因素。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等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控股的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
(二)期货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三)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是指除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四)错单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亏损汇总金额,错单盈利不能抵销错单亏损;穿仓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不到位发生的、截至会计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未向客户追索成功的穿仓损失金额;
(五)网络安全事件级别,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确定的级别;
(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七)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其中,手续费收入,是指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减去期货交易场所向期货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以及期货公司净留存的期货交易场所手续费减收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八)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评价期内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交易而被占用的保证金日均值。保证金占用按照期货交易场所公布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法计算;
(九)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排名:在单个做市品种上,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确定的该品种所有做市商的年度排名,排名第一的做市商得分为评价期末该品种所有做市商的数量,其他做市商得分按照排名每下降一名递减1分。若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未开展该品种做市业务,则在该品种做市上得分为0。期货公司在单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将期货公司在各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相加后的总分进行排名,即为期货公司做市业务综合排名;
(十)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是指期货公司或者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客户日均保证金占用、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两项指标分别排名后加权计算的最终排名,两项指标排名权重各为50%。其中客户日均保证金占用为对手方保证金占用减去客户已使用授信规模的日均值,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为所有场外期权交易权利金收支金额汇总轧差后的日均值。两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均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客户资金表。计算时均不包含与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一)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
(十二)净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十三)月均净资本,是指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月净资本的算术平均值。1-11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月度监管报表,12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
(十四)期货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减去子公司对期货公司的分红;
(十五)子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各子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监管报表中的净利润,按照期货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加权计算的利润总额;
(十六)产业客户,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客户:一般单位客户开户时,根据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在开户系统中确定行业分类,再由期货交易场所将不同商品期货及商品期权品种与行业分类进行逐一关联,由此筛选出与品种关联的一般单位客户即为该品种的产业客户。产业客户不包括特定程序化报备客户;
(十七)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产业客户每个交易日商品期货、商品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十八)机构客户,是指参与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品种交易的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QFIIRQFII、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
(十九)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机构客户每个交易日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二十)评价期的交易日天数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发布的交易日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2022年8月12日施行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同时废止。
2025-09-1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现将《计量技术规范提档升级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8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计量技术规范提档升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部署,实施《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全面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质量和能力,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30年,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建立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地方、行业等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结构优化、技术先进、国际兼容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计量技术规范支撑体系更加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不断优化,形成以计量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专业计量站等为补充的“1+N”计量技术规范支撑体系。新建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15家以上,新设专项工作组50个,新吸纳计量专业人才500名;制修订1000项以上计量技术规范,关键领域计量技术规范覆盖率达90%以上,国际计量规则话语权显著提升。二、实施计量技术规范升级计划(一)科学动态规划扩展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立足全应用场景,聚焦各专业领域重点工作、重点规划、重大项目、重大事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梳理编制各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滚动清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动态调整制修订计划,推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高质量开展。(二)强化重点民生法制领域计量技术规范保障。加强电子计价秤、燃油加油机、流量计、电能表等重点民生法制领域服务能力保障,针对智能化、数字化等发展趋势,提升防作弊能力,强化高质量计量技术规范供给,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推行“计量技术规范研制+计量标准研发”双轨并行模式,保障计量技术规范有效实施。(三)强化关键领域计量技术规范攻关。建立计量技术预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加大关键测试技术、量子技术、“双碳”、区域协同等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研制力度,加快制定一批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大纲或技术规范,支撑计量仪器仪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四)提升部门、地方及行业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能力。建立部门、地方、行业沟通协调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计量技术规范供给格局。鼓励和支持部门、地方及行业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制定计量技术规范,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各部门和地方建立完善计量技术规范评价评估机制,确保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合法合规、科学严谨、高效有序。(五)提升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化水平。加强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发展趋势分析研判,转化采用符合国情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提高中国计量规则与国际计量规则的一致性程度。加大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参与度,开展国内外计量技术规范对比分析,发布中国计量技术规范题录外文译本,编译重点计量技术规范外文版本,拓展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空间。(六)加强计量技术规范的周期复审和动态监测。建立周期复审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梳理与评估,对于不适用的及时修订或废止。加强计量技术规范质量管控,建立计量技术规范动态监测机制,构建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应用、反馈、修订的良性循环体系。遴选优秀计量技术规范,总结并交流推广计量技术规范起草、施行等典型经验做法。规范计量技术规范命名。(七)提升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和施行效能。加强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信息化建设,发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作用,完善计量技术规范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等功能。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培训和解读,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增进社会各界对计量技术规范的认知、理解和有效执行。鼓励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单位及企业等参与计量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八)加强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宣贯实施力度,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细则》等配套文件,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实施、评价等全流程管控机制,提升计量技术规范质量。三、完善计量技术规范支撑体系(九)优化计量技术规范支撑体系架构。构建全周期、全链条、多维度协同的计量技术规范支撑体系。制定《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优化职责分工、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机制。实施计量技术规范版本动态管理,构建知识图谱系统,加快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十)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建设。梳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设置情况,面向关键领域重大需求,加强综合交叉学科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科学规划和调整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成立一批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及专项工作组。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设一批区域性计量技术委员会,鼓励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互认。(十一)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设置架构。梳理各专业领域计量技术需求,结合实际主动探索、先行先试,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形成本领域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设置方案。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结构,支持院士、长江学者等专业领军人才担任主任委员,倡导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不同单位专家担任,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外资企业的专业人员加入计量技术委员会,优化设置主审委员、工作组成员、通讯成员等。(十二)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建设。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在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秘书处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激发计量技术委员会活力。(十三)加强计量技术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筛选评价机制,吸纳高水平计量专家加入计量技术委员会。注重人才储备,优化梯队建设。加大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专项工作组组长、委员,主审人以及技术规范起草人分层级培养培训力度,加强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建设计量技术规范优秀起草人队伍,培养专业精通、业务熟练、审查规范的主审人队伍。鼓励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员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将成果纳入职称评聘依据。(十四)建立各级计量技术委员会协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协调融合的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架构,促进各领域、各层级技术委员会协调发展。发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在计量技术规范支撑体系中的核心及指导作用,建立各级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间沟通机制和协作网络。(十五)发挥计量技术委员会平台优势。依托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平台,加强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研究,统筹研究制定各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架构,指导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计量科技发展。跟踪国内外计量技术前沿,搭建计量科技交流合作平台,组织或参与计量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十六)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履职监测。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跟踪管理,严格落实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工作职责,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开展计量技术委员会项目执行及实施效果评估,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强化结果运用。四、实施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规范提档升级行动,按照《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的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确保行动方案顺利实施。
2025-09-1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n 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有关企业: n《关于推动运动促进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 n n n n n体育总局 n n2025年9月11日 n n n n n n n n关于推动运动促进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n n n n n n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运动促进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运动促进健康需求,制定如下意见。 n n n一、总体要求 n n n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健康中国、科技创新等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开展体育“四个重要”的创新实践,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凝聚思想共识,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体育和卫健、教育、文旅、民政等部门高度协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n n坚持预防优先,发挥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康复治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各类人群提供科学规范、形式多样、方便可及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坚持融合发展,整合政府、社会、市场等资源,构建“大体育”“大健康”协调发展格局,形成运动促进健康工作合力。坚持改革创新,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探索建立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运动促进健康服务和管理模式。坚持统筹兼顾,加强风险防范,守住安全底线,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构建具有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运动促进健康发展路径。 n n聚焦“十五五”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到203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共享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运动促进健康工作在全国各省(区、市)普遍开展;实现科学理念更加普及、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内容更加多样、机构载体更加完善、人才队伍更加充实、科技支撑更加充分、组织保障更加有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科学健身素养明显提升,科学运动逐渐成为群众自觉践行的健康生活方式,运动促进健康事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n n n二、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 n n n(一)加强宣传普及,倡导运动健康理念 n n推广“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运动是良医”等主动健康理念。提升全民科学健身素养,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防治结合。建立运动促进健康宣传教育体系,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引导树立正确运动健康观,推广健康生活方式。鼓励各地各类组织结合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科技活动周、爱国卫生月等重要节点和体重管理年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体育+”“+体育”融合场景,开展多种形式的运动促进健康主题活动、特色赛事和科普宣传,持续深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群众提供科普宣教服务。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慢性病运动干预、运动营养、运动康复等科普内容的创作和推广。在全社会营造 “会健身”“常健身”“爱健身”的浓厚氛围。 n n(二)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运动健康服务 n n创新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方式方法,提供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健身强体和非医疗运动健康干预服务,开展常态化国民体质监测、运动风险评估、常见慢病共病人群运动干预、运动防护、运动康复、运动技能指导、运动营养建议、运动心理咨询等多样化服务,长效化、常态化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科学健身指导。支持各地积极试点、推广运动处方,提高服务安全性、有效性水平,增强服务的规范化、个性化程度。构建“测、评、导、练”等基础服务闭环,建立数字化个人运动健康档案,针对性开具运动处方,配合开展膳食营养指导,提供综合健康管理方案。支持各地将运动促进健康项目纳入居民健康管理内容,推动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健康体检。充分发挥健身气功、太极拳等传统体育项目的健身功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 n n(三)加大项目投入,推进服务载体建设 n n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体育与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居民运动健康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规划运动促进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开展运动促进健康中心试点建设并有序推广,鼓励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深化合作。充分利用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国民体质监测站、体育公园、健身房等体育空间,依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区服务场所、体检机构、康养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商业场所等多种载体,探索多元化建设模式。综合考虑服务内容、空间规模等因素,合理配置设施和器材。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丰富服务业态,构建可持续运营管理模式,提高运动健康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和持续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配置适老化健身器材的多功能健身场所,提供适老化运动健康管理服务;增加青少年适龄化的器材、场所和服务。鼓励各地开设运动健康指导、运动干预、科学健身等相关特色门诊。 n n(四)强化技能指导,关注重点人群需求 n n关注老年人群,充分考虑老年人群的健身需求和身体机能特征,科学管控运动风险,增强肌肉力量,重视老年肌少症预防,降低跌倒风险。针对老年失能或半失能群体,实施主动康复与被动训练结合的指导方案。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家庭联动的服务机制。关注儿童青少年,加强科学健身知识普及,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养成,推广校园“体卫教”融合干预机制,防控儿童青少年肥胖、近视、脊柱侧弯及心理健康等问题。关注职业人群,积极营造工作场所的运动支持性环境,改善因久坐少动和运动不足带来的职业健康风险,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运动,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提升职业健康水平。关注女性健康,加强全周期的运动指导,规范孕产期、更年期等特殊阶段的运动健康管理,辅助防治多囊卵巢综合征、骨质疏松以及心理健康问题,提升女性群体的身心健康水平。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人群特点和需求,提供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n n n三、完善运动促进健康支撑体系 n n n(五)鼓励融合创新发展 n n完善协同机制,深化创新驱动,着力打破行业边界壁垒,推动跨部门、跨领域资源高效配置与协同联动,鼓励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服务多元主体共建共享机制。以场景联动、业态融合为突破点,构建“运动健康+”全链条生态体系,丰富运动促进健康消费场景。探索运动促进健康与教育、医疗、康养、文旅、休闲、乡村振兴、数据服务等业态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在赛事活动、冰雪经济等体育场景中提供运动促进健康产品和服务,打造多业态复合型服务场景,加速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深度耦合,培育覆盖全民、全周期、多维度的运动健康服务生态体系。 n n(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n n加强运动促进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培养和引入具有运动处方、运动防护、运动营养、运动康复、健康管理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医护人员等专业人才。研究建立运动健康指导从业人员培养标准、岗位资格认证和培训教程体系,明确准入门槛,开展体育、卫生健康领域间交叉培训。鼓励相关高等院校优化学科布局、增设运动促进健康相关专业和课程,设立交叉学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适应行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开展运动促进健康领域专业培训,鼓励服务机构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实习机会。发挥社会组织在专业研究、人才培养和行业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运动促进健康相关人才职称体系长期发展路径。 n n(七)强化科研攻关应用 n n搭建运动促进健康科技创新平台,遴选优质科研力量建设体育总局体卫融合重点实验室。设立全民健身科研项目,发挥交叉学科优势,依托体育、卫生健康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聚焦运动促进健康机制和关键技术、重点人群身心健康需求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加强运动处方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研究,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遴选科学性、实用性强的科研成果,支持成果应用转化推广,形成满足群众需求的服务项目或产品,在服务载体落地实践。推动竞技体育体能恢复、损伤预防、科学营养等技术应用向大众健身、康复领域转化,让竞技体育科研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提升全民运动健康水平。 n n(八)推进数智创新赋能 n n推进运动促进健康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打造数智应用场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应用智慧可穿戴监测设备与器材,提高服务科技含量、精准度和科学性,增强服务便捷性和体验感,支持服务效果的跟踪分析。体育总局牵头统一数据接口与传输标准,确保数据规范、高效流通;加强数据归集、安全管理及个人隐私保护,打通信息系统壁垒,探索跨领域数据互通共享,助力科研、管理、服务,实现数字化协同治理。将运动促进健康纳入智能体育服务典型案例。 n n(九)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n n充分发挥运动促进健康对体育产业的带动作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各地培育相关领域市场主体,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与企业深度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快技术、产品和服务升级,促进运动健康技术装备、健康监测设备、智能运动器材等装备制造业发展,开发匹配群众需求的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推广成熟管理服务经验,加强品牌输出,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各地逐步将运动促进健康产业打造为体育产业新亮点、经济发展新动力、提振消费新领域。 n n n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n n n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当地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健、工会、工信、科技、农业、金融、数据、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将运动促进健康工作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列入年度体育工作计划和民生实事。建立健全运动促进健康相关制度文件和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措施和技术规范。统筹彩票公益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动促进健康相关公共服务。加强运动促进健康工作的社会宣传和新闻报道,深入挖掘推广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n
2025-09-11 | 国家体育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9-11
成文日期:2025-09-11
发文日期:2025-09-11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第九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9-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合重装〔202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现组织实施2025年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二、工作程序(一)资格审定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二)资金申请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三、其他要求(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三)请各推荐单位确定本次政策实施工作联系人,并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stt@prim.com.cn。(四)请各推荐单位将报送材料排序,在封面加盖公章,于2025年10月20日前报送。可采用邮寄或网上(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djszb.miit.gov.cn)提交方式报送材料,邮寄方式需提供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光盘,网上提交方式需提供电子版材料,不接受现场报送。四、政策提醒(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应收取质量保证金。五、联系人及电话机械工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李景杨 010-63266678 15132597929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葛一凡 010-682056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薛 雨 010-66286575附件: 填报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9月9日
2025-09-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9月12日(星期五)大数据领域关键技术和基础算法主要内容:结合业内对大数据技术的分类共识以及审查实践,介绍大数据领域的关键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与计算、分析与挖掘等,并围绕上述关键技术,介绍大数据领域的基础算法。刘莹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9月19日(星期五)半导体领域关键技术审查实践主要内容: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部分,针对半导体领域关键技术审查实践,从创造性高度把握、非三性法律条款适用,冗长权利要求案件分析等方面,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审查实务知识。王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9月26日(星期五)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技术与审查实践主要内容:介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政策情况,网络安全技术及其关键技术分支,分析技术发展路线,并结合案例讲解相关审查实务。马文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9月
2025-09-0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信厅信管函〔2025〕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打造5G工厂中国品牌,各地依据《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2〕23号)加快推动5G工厂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以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5G工厂名录,现予以公布。附件:2025年5G工厂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日
2025-0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9月8日
2025-0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9-08
成文日期:2025-09-08
发文日期:2025-09-08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8)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9-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9-05
成文日期:2025-09-05
发文日期:2025-09-05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9-05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