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8-29
成文日期:2025-08-29
发文日期:2025-08-29
有效性:
名称:解读|关于对参与民航工程设计的综甲企业开展抽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庆祝第41个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5年9月10日是我国第41个教师节,主题是“以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谱写教育强国建设华章”。为组织做好系列宣传庆祝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选树力度,激励广大教师见贤思齐
教育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时代楷模”宣传选树、全国“最美教师”推选,组织开展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创建示范、“教育家精神万里行”、教育家精神巡回宣讲(港澳站)、“讲述我的育人故事”展示、“为教师亮灯”感念师恩等活动,制作推出《闪亮的名字2025—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讲述我的育人故事—2025年教师节特别节目》,宣发教育家精神阐释专访文章,展播教师风采“感人瞬间”微视频和一线教师践行教育家精神先进典型短视频,指导创排音乐剧《玉意非凡》等。开展“特岗计划”20年成效宣传。宣传选树优秀银龄教师。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优秀教师选树表彰和宣传力度,主动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既通过报刊专栏推出教育家精神研究阐释精品,又通过影视作品、舞台节目、网络渠道拓展优秀教师宣传阵地,彰显新时代教师立德树人、潜心育人的崇高形象,讲好新时代育人故事,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
二、厚植优师强师根基,推动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部将系统梳理总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一年来各地各校工作成效。健全教师教育体系,实施教师教育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教师教育创新机制改革,开展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开发教育家精神精品数字课程资源,推出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教师数字素养提升系列课程。组建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推出教师国际交流合作系列举措。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开展中小学教师科学素质提升等系列培训,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第五届全国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各地各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师德教育等10项主要任务。加强对教师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深入实施支教帮扶工作,深化教师评价改革,激发教师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师资保障。
三、推出尊师惠师举措,提高教师获得感幸福感
教育部将支持“优师计划”师范生职后学历提升,做好“国优计划”毕业生从教政策支持。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推出第二批尊师惠师公益行动,上线“AI教师心理陪伴”智能应用,为广大教师提供教育政策资讯、惠师权益保障、职业发展档案等多元化服务。各地各校要针对“优师计划”和“国优计划”从教教师制订五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计划。持续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成果,统筹做好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推动落实乡村教师住房政策。梳理总结加强尊师惠师工作一年来推进教师“公共服务优先”一揽子政策落实落地情况,吸引更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尊师惠师行动。宣传推广“中国教师”小程序,共同构建“政府引导、多方供给、教师受益”的数字化惠师服务体系。
请各地各校总结教师节活动情况,优师强师、尊师惠师重要举措,及时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开展活动期间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务实简朴、厉行节约,避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8月27日
2025-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工信部信管〔202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动卫星通信业务开放,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商业航天创新活力,培育打造新质生产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分类施策、融合发展,以优化业务准入为牵引,丰富应用场景,培育技术产业,优化资源供给,提升治理能力,充分释放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潜力,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到2030年,卫星通信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基础设施、产业供给、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手机直连卫星等新模式新业态规模应用,发展卫星通信用户超千万,推动卫星通信充分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有序扩大市场开放(一)支持低轨卫星互联网加快发展加快卫星互联网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推动卫星互联网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低轨卫星通信应用适时开展商用试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实现全球范围内宽带网络覆盖,为各类用户提供高速卫星互联网服务,持续拓展多样化应用场景。(二)支持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业务支持电信运营商通过与卫星企业共建、共享等模式,深入挖掘天通、北斗等高轨卫星应用潜力,推动手机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加快推广应用,为广大地面移动通信用户提供基于卫星的话音、短消息业务。鼓励电信运营商依托低轨卫星互联网,在话音、短消息业务基础上拓展高速数据服务,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天地融合发展。(三)支持探索新型卫星通信业务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低轨卫星物联网星座,为天空、海洋、偏远地区等地面网络无法覆盖的区域,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服务。研究设立新型卫星通信业务,进一步扩大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利用各类高低轨在轨卫星资源,通过租用卫星资源、开展增值服务、分销代理业务等多种商业化合作方式,盘活存量卫星资源,丰富业务种类,繁荣卫星通信市场。三、持续拓展应用场景(四)促进应急通信应用促进卫星通信在应急通信等领域的应用,优先满足国家应急通信需求,综合利用天通、高通量卫星、北斗短报文、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卫星通信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统一调度、高效供给和融合应用的卫星通信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卫星通信在洪涝、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五)推进数字惠民服务鼓励通过高通量卫星、低轨卫星互联网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边疆地区和地形气候复杂地区等提供多样化网络接入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降低覆盖成本,助力电信普遍服务,推广普及高品质数字化产品,推进数字惠民,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六)强化融合应用创新鼓励卫星通信在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城市治理等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与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航空机载通信、低空智联网、算力网络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交叉融合,推动汽车、船舶、飞机等直连卫星,大力发展大众化、规模化卫星通信应用。推进北斗短报文与公众通信网互联互通和融合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培育壮大北斗短报文产业生态。四、培育壮大产业生态(七)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开展卫星通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制,增强基础元器件、芯片、关键终端设备产品等供给水平,提升卫星通信技术性能,降低用户使用成本,推动我国卫星通信技术持续迭代演进。促进卫星通信、5G/6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互融,加快推进非地面网络(NTN)等卫星通信技术创新发展。(八)构建开放共享标准体系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构建开放共享、天地融合的卫星通信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卫星通信技术、产品和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链主企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卫星通信系统在发展中逐步实现标准统一、体制兼容,促进不同经营主体卫星通信系统开放共享,形成发展合力。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第三代合作伙伴组织(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工作。(九)培育互利共赢产业生态充分发挥我国地面移动通信在技术、标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带动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围绕卫星及地面设施开展资源共享和商业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成立卫星通信相关产业组织,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开放协同、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五、优化电信资源供给(十)科学规划卫星通信码号资源持续跟踪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态势,面向专用终端科学规划卫星通信专用号段,支持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面向手机终端创新“不换卡不换号”模式,深入挖掘存量号码使用潜力,支持开展手机直连卫星应用,促进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申请卫星通信国际码号,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十一)推进频轨资源创新管理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国际规则制修订,开展频率轨道资源申报协调及登记使用工作。结合低轨星座特点,创新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方式,批量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支撑我国低轨星座高效建设和快速发展。六、加强卫星通信监管(十二)加强卫星通信业务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设备进网等许可审批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卫星通信市场体系。提升卫星通信系统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用户体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设立相关新型业务,为进一步向各类经营主体开放提供制度保障。健全完善监管平台,加强卫星通信业务全链条闭环管理。(十三)促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优化网络布局,制定卫星关口站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关口站,加强卫星关口站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按国家安全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建设星地互联中心,推进天地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提高卫星互联网国际互联能力,建立国际海陆缆和卫星互联网协同机制,形成陆海互补、天地统筹的国际通信通道,降低关键区域国际通信风险。(十四)筑牢网络和数据安全防线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国家安全主体责任,在相关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实名制管理,做好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技术保障措施。(十五)扎实做好无线电保障加强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地球站规范化管理,加大卫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及时消除有害干扰,保障卫星无线电业务有序开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七、提升协同推进合力(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推动形成卫星通信业务开放工作合力,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十七)加强资金保障综合利用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卫星通信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水平。充分发挥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卫星通信领域重点企业。鼓励有产业基础和优势的地方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卫星通信专项资金。(十八)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对卫星通信业务开放政策法规的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举措,营造卫星通信产业发展良好氛围。(十九)加强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球服务能力,优化全球市场布局,探索将卫星通信国际合作纳入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框架,鼓励我国卫星通信服务“走出去”。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8月25日
2025-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进一步实施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具体规定
(1988年2月2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
技监局量发[198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
根据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务院1984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要求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率先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从1986年起,凡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至1991年1月1日将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为了保证这一任务能按时完成,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凡公文、统计报表、科研报告以及研制仪器仪等,都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在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期间,必要时允许将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括号(或备注)形式列于法定单位之后,便于对照。
三、1990年1月1日,凡报审或发表的科研报告、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一律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律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
四、自1990年1月1日起,凡申请各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五、在科技人员中,要广泛组织学习法定计量单位的知识,掌握新旧单位的换算关系,促使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带头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025-08-2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8-27
成文日期:2025-08-27
发文日期:2025-08-27
有效性:
名称:关于对参与民航专业工程设计市场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抽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2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在川渝地区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互认试点工作的批复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你们关于申请在川渝地区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互认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川渝地区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互认试点工作。在重庆市、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和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且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技术人员,需到另一省(市)执业的,纳入本次互认范围。二、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要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会商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统一平台、标准和政策,确保川渝两地注册计量师在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等评价标准上保持一致。要简化互认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方便注册计量师跨区域接受查验和办理互认手续。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注册计量师执业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在开展互认工作的同时确保注册计量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三、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要以此次试点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计量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注册计量师跨地区顺畅流动和便捷互认,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注册资质全国互认奠定基础。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确保改革合法合规。要完善风险识别防控机制,做好风险评估管控和应对处置,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8-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全国民航工会
发文日期:2025-08-25
成文日期:2025-08-25
发文日期:2025-08-25
有效性:
名称:关于对第二届中国民航航空器事件调查员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参赛选手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2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2025-08-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四二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延庆国光苹果等1219个产品的8937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此公告。附件:8937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28日
2025-08-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8日
2025-08-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