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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市级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打通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为辖区求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用工企业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助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经统筹规划、筹备建设,我区新建 4 家就业驿站现已全部完工,即日起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驿站服务地址1.造甲城镇就业驿站地址:造甲城镇人民政府院内咨询电话:022—695183942.俵口镇就业驿站地址:俵口镇党群服务中心院内咨询电话:022— 603754413.七里海镇就业驿站地址:七里海镇党群服务中心院内咨询电话:022—695363804.宁河镇就业驿站地址:宁河镇党群服务中心院内咨询电话:022—69416781二、服务对象1. 辖区内失业人员、待业青年、高校毕业生、异地求职人员、灵活就业及零工劳动者等各类有求职、就业、创业需求的群体。2. 辖区内有招聘用工、人才储备、政策咨询需求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三、核心服务内容本就业驿站为公益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所有服务全程免费,聚焦群众和企业求职、用工需求,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就业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如下:1. 就业信息服务:免费发布企业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零工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公告、创业扶持政策等资讯,搭建线上线下供需对接桥梁。2. 求职招聘服务:接受个人求职登记、职业匹配推荐,常态化开展小型专场招聘会、企业宣讲会、一对一供需对接服务,高效解决招工、求职难题。3. 职业指导服务:为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困惑解答等专业化指导服务,提升求职就业能力。4. 政策咨询服务:专人解答就业创业补贴、社保参保、失业登记、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稳岗就业等各类人社惠民政策。5. 技能培训对接:摸排群众技能提升需求,对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组织开展适配性技能培训,助力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稳定就业。6. 便民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材料代收、业务指引、就业台账登记等便民服务。四、试运行期间须知1. 试运行期间,驿站将全面开放各项基础就业服务,同步收集广大群众、企业的意见建议,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2. 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服务的群众及企业工作人员,请配合工作人员开展信息登记、台账记录等工作。3. 驿站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及企业用工信息,所有信息仅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商用,切实保障服务对象隐私安全 特此公告。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7月2日
2026-07-02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深入拓展农业领域机器人应用场景,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2026年度农业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面向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3个重点领域,聚焦育苗繁育、耕整、播栽、田间管理、收获,饲养、繁育、畜禽产品采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农产品初制加工、储运等关键环节,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熟度高、成效明显、应用前景广阔、可复制推广的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并加强推广应用。征集遴选方向见《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参考》(附件1)。(一)种植。针对作物多样、种植条件复杂、精准作业要求高、全天候管控难、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征集农情监测、精细耕整、育种育苗巡检、授粉嫁接、精密播种移栽、施药除草、果蔬采摘与收获等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二)养殖。针对畜牧水产养殖环境中动物行为复杂、生产作业环境恶劣、疫病防控难度大等特点,征集养殖巡检、精准饲喂、行为监测、疫苗注射、清污消杀、挤奶、水产捕捞等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三)农产品初加工。针对农产品品类多样、物料特性差异大、分级分选要求高等特点,征集智能化屠宰、无人吊运、检测分级、搬运与码垛、仓储管理等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二、申报要求(一)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由机器人研制单位牵头,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户单位联合申报,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各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好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等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二)技术成熟度较高。已至少在1个真实农业生产场景中应用,能够切实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和较好的推广前景。(三)应用方案先进适用。能够体现机器人与先进农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深度融合,涉及的作业效率、精度、可靠性、成本效益等关键指标具有较强领先性,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机器人产品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相关纠纷问题。(四)应用场景清晰。场景描述应突出重点、言简意赅、逻辑严密,体现产业需求、应用难点痛点、技术路径、推广价值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机器人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与场景相适应的功能安全、人机协作安全设计方案。作业行为应符合我国农业投入品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三、组织实施(一)征集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征集工作,组织申报主体以单一场景形式或集成场景形式申报,并填写《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申报书》(附件2)。场景征集应遵循政府引导、申报主体自愿原则。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符合规定的申报要求。(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把关审核,按推荐优先顺序填写《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荐表》(附件3),于2026年8月14日前将《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申报书》《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荐表》盖章后的扫描电子版(PDF)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电子邮箱分别为cstc-robot@cstc.org.cn、njhkjc@agri.gov.cn。每个应用环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三)遴选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聚焦技术先进性、场景成熟度、可复制推广性等要求,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农业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名单,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成果。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入选场景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推广。四、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联系方式:010-68205199(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方式:010-59192876 59192868(三)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系方式:余娴 010-60738198;李梦玮 010-60738364附件:1.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参考.docx    2.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申报书.docx    3.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荐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6年6月9日
2026-07-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办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规定和《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33号)以及《市人社局关于 2026 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考试安排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473号)要求,以及我院2026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安排,现将我院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递补)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6年7月2日-2026年7月10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 点: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68号农科大厦2308室邮政编码:300192电 话:022-87670280联系人:张金良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电话及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2026年7月2日2026年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 拟聘单位及岗位 总成绩 备注 1 王晶鑫 女 1994年7月 群众 研究生 博士 作物遗传育种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农作物研究所 水稻资源研究室 74.6 2026年1月20日发布公告
2026-07-02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暑假期间,学生长时间离校、外出活动较多,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假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刻认识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提前部署、周密安排,切实织密暑期学生安全防护网,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迅速响应、稳妥处置,第一时间向属地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二、开展隐患摸排,筑牢学生安全防线。各地各校要集中开展摸排整治,聚焦消防、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实验室及危化品、水电燃气、安防设施等关键领域,全面摸排校园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开学前全部整改到位。强化汛期应急防范,特别是加强对临水、临崖、低洼地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学校的监测预警和巡查排险,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物资,有效应对暴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学校要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和修缮重建,确保如期开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园封闭管理,提供暑期托管和保育教育服务的学校,切实做好人员配备、安全防护、食品卫生等方面工作,防止因管理大意,造成安全伤害事故。推动加强水域管理,充分利用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落实辖区水域管理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开展风险隐患拉网式摸排整治,加大对网红打卡地和重点危险水域的动态巡查管控,及时劝阻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玩耍。   三、强化教育引导,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各地各校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切实落实“1530”安全教育模式,聚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卫生、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防自然灾害、禁毒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在学生离校前集中开展一次覆盖全体的暑期安全主题教育,重点提醒学生不私自结伴下水游泳,拒绝乘坐非载客车辆、超载车辆以及非法营运车辆等,确保人身安全。落实家长监护责任,通过召开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短信微信推送等途径,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及时了解孩子思想情绪和行踪动向,注意暑期安全防护,严防出现监管空白。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学校书记、校长(园长)、分管食堂副校长(副园长)和新任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推动全面掌握管理领域“应知应会”内容,提升学校管理队伍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聚焦规范管理,巩固办学治校成效。各地各校要严守招生办学纪律,严格落实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巩固年行动和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禁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暑假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等政策,严禁跨区域掐尖招生、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格作业考试管理,落实“双减”有关政策要求,严控暑期作业总量,坚决杜绝用手机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等现象,严禁在暑期及假期前后组织面向学生的区域性、校际性统一考试或测验,不得以“夏令营”“研学”等名义变相组织考试或测试。巩固“三项整治”成果,充分用好暑假窗口期,扎实开展校园餐、教辅、校服突出问题排查和整改,全面细致自查食堂“三防”设施、操作环境与配套设备,加大食堂标准化建设改造投入,梳理完善教辅征订、校服采购全流程管理台账,尤其是资质标准、采购、发放等关键环节,对不合规问题立查立改,切实守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加强关心关爱,守护学生身心健康。各地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协调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家庭、务工人员子女等重点学生群体家庭情况的掌握,组织村(社区)干部、志愿者和“五老人员”做好关爱帮扶,通过结对子、家庭探访、委托照护等形式,为每名儿童落实监护人,做到教育到位、关爱到位、监护到位。丰富学生假期生活,会同共青团、妇联、工会、街道(社区)等部门,充分利用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提供综合素质培养、爱心陪伴、心理抚慰等服务。同时,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孩子暑期生活,理性看待、充分研判、慎重选择夏令营、研学、游学和校外培训,充分保证学生休息时间,防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危害身心健康事件发生。规范暑期托管服务,在坚持公益普惠和教师志愿参与、家长学生自愿参加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可面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体育锻炼、艺术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暑期托管服务,但不得提前超前教授课程内容。   六、整治形式主义,切实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立足教育主责主业,指导教师集中精力做好家校沟通、安全提醒、关爱帮扶等本职工作,杜绝层层加码、过度摊派责任,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不得要求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培训,不得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创城庆典、汇演展览等非教育教学任务。要合理安排教师暑期休整,保障教师的法定休假权益,让教师能够在假期调整身心,以更加饱满的状态投入新学期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9日
2026-07-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24年西青区农业产业集群项目验收服务)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399058乙方:中正投(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98号联系方式:155****7486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2024年西青区农业产业集群项目验收服务合同金额:8.6万元履约期限:2026年7月2日至验收完成供应商账户名称:中正投(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账号:0202********06769供应商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华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Q67企业办公电话:155****7486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7月2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7月2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2026-07-02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技术服务合同(天津知味米有限公司大米包装线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服务)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399058乙方:合康亿盛价格评估(河北)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胜利路便民市集联系方式:155****6610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天津知味米有限公司大米包装线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服务单价:0.7万元合同金额:0.7万元履约期限:2026年7月2日-验收完成采购方式:三方比价供应商账户名称:合康亿盛价格评估(河北)有限公供应商账号:159****23供应商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前进大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6475企业办公电话:155*****6610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7月2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7月2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技术服务合同
2026-07-02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做好《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26日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不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办公用房、车辆更新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项目;(二)农业农村项目;(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项目;(五)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中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投资方式的定义,适用国家相关规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申报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联审系统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议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核把关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对于拟采取PPP新机制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分析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明确资金来源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文件。(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建设资金来源有缺口且补充渠道不明确、不清晰的,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商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予以批准。(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概算限额管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四)初步设计拟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批准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审批初步设计:(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项目;(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轨道交通、保障房等项目,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垃圾、园林绿化、照明、停车场等项目;(四)市水务局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利工程等项目;(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市域(郊)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六)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农村项目;(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托育等项目;(八)市教委负责所属学校、高等院校附属医院等项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教育领域项目;(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纪念馆、博物馆、旅游基础设施等文化旅游领域项目;(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体育领域项目;(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保障领域项目;(十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湿地保护与修复、林业、海洋生态等项目;(十三)市国动办负责国防动员、公用人防工程等项目。第十一条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应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交通、水利、市政、环保、保障房项目,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的,项目单位可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并在初步设计中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报送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概算核定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委托的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解决。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增加新的评估评审内容和环节。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专项制定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除涉及保密内容外,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均应当公开。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同级预算的不同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含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通过联审系统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四季度启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期内建设需求、项目储备情况,牵头编制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中,三年滚动计划对新项目及建成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调出。本行业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应当根据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度对项目进行排序,确保建设内容、年度资金需求、已下达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真实准确。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委审定,并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委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已明确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二十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建设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下达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确保资金足额高效使用。项目单位应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智慧平台对已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在线监测,并通过现场核查等其他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未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建设进度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及理由,与市财政部门沟通落实资金来源,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于调整金额超过安排财政资金百分之十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对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从严审核管理。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前期费用需求,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后,统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费,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称的垫资建设,是指项目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垫款施工。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严格概算调整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内较大变更审批管理办法。(二)在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前,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其他情况不适用于概算调整要求。(三)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违规超概算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调整,不得另行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追加超概算投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拨款,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的,继续执行原设计标准规范,不再调整初步设计。(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单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智慧平台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概算执行情况。(六)市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安排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专业验收、配套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专项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自行验收或向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项目单位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联合验收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于交通、水利等特殊领域项目,国家另有竣工验收办法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市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6个月内,依法依规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市相关档案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薄,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四)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和项目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07-02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教育资源布局及中长期目标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河区教育资源布局及中长期目标规划(2022-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02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党中央决定,授予141名同志、追授8名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150名同志“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授予399个基层党组织“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其中,天津市科技系统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低碳合成工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党支部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在6月29日召开的天津市“两优一先”表彰大会上,科技系统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陈赞、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张娜、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孙威等3名同志被授予“天津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王福、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张锐等2名同志被授予“天津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低碳合成工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党支部、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等2个基层党组织被授予“天津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孙威同志、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低碳合成工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党支部书记孙周通同志作为受表彰的“两优一先”代表上台领奖。
2026-07-0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60号)要求,经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现将审核合格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7月1日至7月7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设立业务监督电话,如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拨打电话向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反映。  业务监督电话:022-59618765
2026-07-01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