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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06-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03000。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分子式:C3H5OCl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 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 (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17.9%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5.4%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0%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 3.8%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4.7%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   (经调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终裁倾销幅度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doc
2025-08-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计督察整改情况的报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统计局第6督察组于2024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对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常规统计督察。2025年5月7日,国家统计局反馈了督察意见。按照统计督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统计督察整改政治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整改。总局党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审定《2024年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方案》,成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察整改工作,高位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二)细化任务分工,扎实深入整改。建立整改任务清单,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整改要求,确保每项整改措施能落地、可检验。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根据整改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逐一倒排工期、逐条认真整改、严格按时销号,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三)强化调度督导,统筹协同整改。建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分工制度,建立工作例会、对账销号、督导抽查“三个机制”。及时印发《督察整改工作提示》,强化整改要求,确保每项问题都得到有效整改。二、聚焦存在问题,狠抓统计督察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一)关于“推动全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够有力,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压得不够实”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将统计工作列入党组工作重点。总局党组提高政治站位,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防治统计造假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围绕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研究部署市场监管统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二是压实各级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专门印发文件,从政治责任、专业水平、业务基础、责任链条等方面推动防治统计造假走深走实。将防治统计造假纳入总局“一把手”任职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三是持续提高防范统计造假意识。将统计业务培训纳入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推动全系统建立分层级培训体系。先后在总局行政学院和总局机关举办市场监管系统政策研究与规划统计培训班、防治统计造假专题讲座。(二)关于“市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措施不到位,数据质量有待提升”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完善质量管控制度机制。制定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明确统计质量标准,严格统计数据质量全程控制。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核查检查工作机制,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机制,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二是加强日常提醒和督促。建立统计数据月度提示和半年通报机制,及时点名指出问题,督促推动整改。实施“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制度,对统计问题频发、突出的单位,梯次进行提醒敦促、整改约谈和挂牌督办。三是提高登记在册经营主体数据质量。制定实施《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建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另册管理制度,着力破解长期未经营和停止经营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的退出市场难题。优化经营主体注销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制度,推动“僵尸”“空壳”等无效经营主体及时出清。四是强化经营主体登记异常动态监测。聚焦重点地区,细化监测维度,持续开展经营主体“月监测”并进行通报。及时纠治监测发现的经营主体数据失实风险,对经营主体增速过快地方,及时发出《提醒督促函》,开展实地核查和督促整改。(三)关于“部门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作用发挥不充分,未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完善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制定印发《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对市场监管统计管理工作作出系统安排。所有统计调查事项均由统计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严格把关。建立健全专题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加强对总局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二是推动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开展总局统计调查情况清查,全面清理未经批准项目,对继续开展和即将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按程序向国家统计局报批。督促有关司局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三是推动扩大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市场监管统计数据共享目录》,完善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共享”模块,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安全性和便利度。更好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统计局数据共享备忘录,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应用。(四)关于“统计基层基础较为薄弱,数据发布解读说明不够”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明确要求加大基层基础保障力度,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组织统计人员特别是新任统计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基层统计力量满足工作需要。推动培训工作向下逐级开展,层层抓好落实。二是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统计调查信息系统与业务系统加快联通,消除多头填报和口径差异,加快打破数据壁垒、提升统计效能。积极推进总局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省级局直报试点工作。建成并上线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的动态共享和自动归集。三是加强数据发布规范管理。对公开发布统计数据的核校、评估、审批、发布和解读等环节作出细化规范,提升公开发布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计数据集中发布机制,定期在权威媒体发布有关业务领域统计数据及解读,切实提高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可获得性。三、深化成果运用,持续提升市场监管统计工作水平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统计工作,为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撑。(一)切实巩固拓展整改成效。建立健全整改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在巩固整改措施、深化成果应用上下功夫,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成效走深走实。对整改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进一步细化机制和措施,形成统计工作有力保障。(二)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进一步理清和压实各方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推动防治统计造假与履行岗位职责有机结合,加强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三)持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深入落实统计工作制度文件,强化统计数据业务审核和质量评估,常态化开展统计数据质量监测,深化基层统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统计调查活动管理规定,切实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四)不断夯实业务和科技支撑。持续在规范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统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消费维权效能等方面加大力度,深化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数量工作。加快推动市场监管统计数据数字化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2025-08-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部署,实施《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推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化发展、系统化提升,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系统性整合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内部资源,有效构建外部协作发展机制,系统化建设与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计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到2030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位更加明确,系统化建设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履职能力显著增强,强检项目省域建标覆盖率保持90%以上,计量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重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能力显著提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生态持续优化,计量相关的信息流通、知识创新、人才建设以及政策支持更加有力。计量资源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国家专业计量站达到100家以上,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20家以上。二、主要任务(一)以系统观念指导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1. 明确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系统中的定位。各地、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需要,明确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定位和作用,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维护国家量值统一,守好法制计量、民生计量底线,聚焦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重大工程建设,深入挖掘经济社会发展对计量的隐性需求,筑基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 树立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建设的发展理念。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性整合内部资源,建立系统化外部协作机制,树立系统化建设的发展理念,推动本机构的系统化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选取试点推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系统化建设,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开展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测评与诊断,引导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化提升。(二)提升高端计量测试服务能力3. 加强计量技术服务创新项目协同攻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面向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计量保障需求,建立技术创新需求的收集、筛选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筹管理机制,重点开展跨领域项目的收集、遴选与共享,建立动态更新的项目资源库,搭建全国或区域性供需对接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4. 提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服务创新能力。市场监管和行业计量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计量技术服务创新名录,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计量授权等多种方式激活优质计量资源,重点支持多元创新行为。鼓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激励创新的绩效和分配机制,对有利于技术服务创新的资源进行统筹配置,提升创新效能,强化项目申报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作,给予立项支持。5. 构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外部协作机制。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及“东西协作”、跨区域结对子等方式,推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探索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跨行业跨学科的外部合作模式,推动组建计量技术联盟,建设计量技术平台,成立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等,形成系统化合力,增强协同创新能力。6. 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计量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应用试点以及评价机制,加快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机制,加强与应用主体的沟通协调,将成果转化效益纳入分配机制,激发人员的内生动力。7. 推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专项领域走深做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支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因地制宜特色化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专业领域。通过建设专业计量站或计量专项授权等方式,释放专业计量技术机构效能,构建专业化、场景化的计量服务体系。8. 推动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能力提档升级。建立计量仪器装备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开展新型计量仪器性能测试与可靠性评价,助力高端仪器国产化,推动产业关键测量设备迭代升级。分类建设测试仪器知识图谱,为仪器仪表制造领域“卡脖子”技术突破提供路径指引。(三)守好法制计量和民生计量底线9. 加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的宣贯和执行,制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指南,制修订《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管理,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10. 加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进行自我声明。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监督检查、能力核查、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信用监管、分类管理。11. 守好法制计量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促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的制度,组织开展计量软件防作弊等技术防范方法和科技甄别手段研究,健全并动态调整强检项目计量标准建设台账,确保省级以下建标项目覆盖率不低于90%。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挖掘潜力,落实强制检定主责,对出具的证书和报告采取防伪措施,增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履职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四)有效激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优质资源12. 优化计量资源布局及应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化需求,优化完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布局,结合区域和行业发展战略,加大区域和部门的授权力度。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地方和行业的发展需求,扩大计量服务的覆盖面和专业细分度,依法开展经营性技术服务,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3. 打造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品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标志,建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标志的使用规范。鼓励高水平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牵头组建计量服务联盟,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等公益服务活动,打造计量联合服务品牌。引导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锋范”“示范窗口”等计量服务标准化建设活动,增强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服务团队从“经验驱动”向“标准驱动”升级。(五)优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发展生态14. 完善提升计量供需信息网络。市场监管总局探索建立现有国家计量资源平台与生态型平台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计量信息产生、流通、扩散、应用的效能。地方和行业计量管理部门指导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计量供需对接平台或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供需对接,打通计量供需对接的“最后一公里”。15. 构建计量知识的共享机制。有条件的计量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计量知识共享平台和使用制度,推动计量知识的创新和共享共用,提升计量知识的系统化管理水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做好计量知识的整理与传承工作,建立“传帮带”机制,完善技能传承与人才梯队建设,有计划开展实验室开放活动,提升社会的计量认知度。16. 争取部门、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计量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争取政策支持,不断完善计量测试服务运行机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经费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有效和持续投入,保障计量法定任务的落实。三、实施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的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等,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和举措落实到位,对于堵点难点等问题,要制定问题清单和进度表,可以采取先行先试、试点推广等方式稳步推进。各级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要坚持攻坚克难,提前谋划、主动作为,切实落实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确保能力有提升、服务上水平,共同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系统化提升。
2025-08-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深入践行大食物观,推动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加快研发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要求围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及饮料加工制造等领域,征集合成生物学、发酵工程、酶工程等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和可能取得突破的优秀实践案例。应用方向应符合“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要求,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可参考《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安全性评价申报材料要求(试行)》。应用方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相关产品国内研发完成,已进入小批量试产或规模化生产阶段;2.相关产品有充分研究成果证明其安全性,或在其他国家(地区)已通过相关审批,允许用于食品加工生产;3.相关产品已达到或即将达到国内“三新食品”(即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条件,但尚未获批。二、推荐单位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具有良好的生物制造研发生产能力或研究基础,各项管理运行制度健全,近3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每家单位最多推荐5个产品。三、工作程序(一)材料准备推荐单位自愿填写《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推荐表》(见附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材料应详实有据,无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二)材料报送请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推荐材料(限1份)通过EMS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扫描版以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推荐材料发送至邮箱(spc@miit.gov.cn)。(三)汇总整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形成一批战略意义突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应用前景广阔的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重点应用方向。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以重点应用方向为基础,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规模化生产及“三新食品”申报工作。附件: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推荐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5年8月11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 靖,010—68205639)
2025-0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8-19 成文日期:2025-08-19 发文日期:2025-08-19 有效性:有效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7)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8-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诚信纳税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    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8月11日
2025-08-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8-18 成文日期:2025-08-18 发文日期:2025-08-18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1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8-18 成文日期:2025-08-18 发文日期:2025-08-18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核查部分追加企业自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1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8-18 成文日期:2025-08-18 发文日期:2025-08-18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1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四一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的信息如下: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C岛)邮编:100161启用时间:2025年7月31日电话:010—89156900传真:010—89156877银行账户信息不变。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25日
2025-08-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