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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委对《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6年7月1日        
2026-07-0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6〕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我们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6月23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促进财务共享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财务共享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和流程管理,将单位分散的、同质化的、可标准化的、业务量大的财务及与财务相关的业务集中,持续进行标准化、专业化、流程化、信息化处理的管理模式,以实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风险管控、促进降本增效、深化数据赋能、推动科学决策等目标。   第四条 财务共享服务通常包括费用报销、应收应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和资产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提供财务分析与报告、预算执行监控、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数据服务等拓展服务。   第五条 财务共享服务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标准化。以标准化服务为产品,为单位各业务单元和管理层级提供多维度的专业化服务支持。   (二)流程化。以端到端的业务流程为核心进行组织与运营,通过持续的流程再造、优化与系统固化,实现业务高效、规范运转。   (三)约束性。以标准化流程和系统控制强化制度执行力,保障业务处理合规、统一。   (四)客观性。以客观独立为基础,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同时维持专业判断的一致性。   (五)数智化。以现代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流程自动化等)为依托,实现财务服务的远程处理、数据集中与流程自动化,为服务规模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单位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单位应具有明确清晰的、有前瞻性的、紧贴单位发展战略和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的目标和定位,并与单位数智化转型战略相协同。   (二)标准统一原则。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流程、核算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全业务链条的标准化运作和高效协同。   (三)数智驱动原则。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业务、财务、税务、资金等内外部各类数据互联互通,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积极提升财务共享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四)风险防控原则。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对相关风险进行系统识别、科学评估、及时预警、有效应对与持续监控,确保财务数据安全、业务流程合规、内部控制有效。   (五)价值服务原则。单位应以提升单位整体价值为目标,通过数据服务与流程协同,支持业务决策与战略落地,为单位员工、业务单元、管理层提供专业化财务服务,提升业财融合创造价值的能力。   (六)成本效益原则。单位应充分评估财务共享服务建设的投入产出比,结合自身规模与业务需求选择适配的建设模式,确保管理效益大于成本支出。   第七条 单位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基础。具备一定规模,拥有多个独立核算主体、分支机构或内部业务单元,或存在多个业态模式,财务相关业务具有同质化、可标准化等特征,单位管理层认可且支持财务共享服务理念并形成明确的规划,具有相应的变革管理能力,并在各层级达成共识。   (二)标准化基础。具有较为全面的会计标准化体系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业务场景、核算规则、工作流程、单据附件、成本核算对象、报表体系、基础数据、数据接口等内容。   (三)信息化基础。具备与财务共享服务建设阶段相适配的信息化条件,包括业务系统、核算系统、报表系统、资金管理系统等,拥有支持系统集成和数据交互的基础环境和相应的系统安全防护体系,能够逐步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和业务流程自动化处理。   第八条 单位通常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以其他方式开展财务共享服务的,应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其提供服务的组织在规划、建设、运营与评价等关键环节达到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同等的要求与标准。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单位可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与各相关部门等的职责边界、服务标准、审批权限移交规则、会计档案保管责任、差错纠正流程、差错追溯与责任认定机制等事项。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财务共享服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应就其服务过程与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流程标准化、执行合规性、财务数据处理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共享流程内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数据安全性等。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一节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单位应坚持数据驱动,以提供高质量财务数据为基础,实现价值创造的建设目标,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形成战略财务、业务财务、共享财务“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模式,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完善协同机制,发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单位数据中心的价值,推动单位会计数智化转型。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规划与建设一般应包括战略框架、会计标准化建设、业务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战略框架一般需要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目标、定位与业务范围,如全流程共享、模块化共享等,确定整体的建设模式,如单中心、多中心模式等。   第十二条 单位在规划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时,应科学审慎地确定其布局模式与物理选址。选址决策应综合考虑战略与业务协同、人力资源保障、区域政策、运营成本与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与业务连续性等关键因素,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以保障中心的高效运营与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单位应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搭建并持续完善会计标准化体系,对业务活动、管理机制等建立统一的流程和规范,包括会计政策标准化、会计科目标准化、业务场景标准化、审核规则标准化、核算规则标准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单据附件标准化、成本核算对象标准化、会计报表标准化、基础数据标准化、会计档案标准化、数据接口标准化等。   第十四条 单位应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兼顾财务规范与业务效率,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端到端流程再造,将流程再造的成果固化形成标准规范并持续优化。   第十五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组织和人员建设一般包括组织形式设置、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岗位设置、人员配置等内容。   (一)单位应根据战略和管理需要,确定适配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财务部门内设机构、与财务部门平级的职能部门或独立法人的服务公司等。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内部组织架构通常采用流程化运作方式,归并同质化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保障高效协作。   (三)单位应结合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业务类型及业务规模等影响因素设计岗位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能力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要求,保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四)单位应考虑岗位特点与员工发展,实施科学的人员配置,实现人岗匹配。   第十六条 单位应围绕业财一体化程度、系统功能架构完整度、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报销、会计核算、应收应付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业务报表、共享运营、电子档案等系统。信息系统设计应具有模块化、开放性及较高的扩展性,能够适应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强化数据集中管理与数据标准化,并做好与司库管理系统等其他信息系统的衔接。   单位应加快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促进财务信息系统与内外部相关系统的集成,实现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的端到端协同,减少流程断点,促进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共享相关信息系统与数据的安全防护体系,做好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设,明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及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和实施。同时,单位应搭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变革管理、组建核心团队、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财务共享知识与培训、完善配套制度等。 第二节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与评价   第十九条 单位应遵循总体发展目标,结合财务共享服务当前的运营水平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与评价体系,逐步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开展常态化绩效评价并持续提升其服务水平。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一般应包括标准化管理、流程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对中心日常运营的各项活动建立系统性的约束与优化机制,并及时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动态更新,确保标准与业务发展同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财务共享服务流程动态优化管理,将流程设计与信息系统相结合,为管理会计应用提供高质量数据基础,不断提高流程自动化与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高度重视财务共享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战略发展需求和业务特点,统筹规划人才发展路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才梯队建设,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打造为财务人才储备与培养基地,促进员工职业成长与组织效能提升的协同发展。       (一)在人才结构管理方面,单位应基于人力资源整体规划,为财务共享服务科学配置各类专业人才,着力培养兼具财务专业、数据分析能力与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人机协同、智能驱动的新型工作模式。单位应推动传统核算业务向智能化方向转型,建立与业务发展需求相匹配的人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财务人员从基础核算向价值创造转型。   (二)在职业发展建设方面,单位应针对财务共享服务人员建立科学的人才发展通道。引导员工从重复性操作岗位向分析决策岗位转型,实施转岗培训与内部轮岗计划,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人员与战略财务、业务财务的轮岗交流机制,为员工提供多元化成长路径。完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推动员工更好地承担数据分析、运营优化等价值创造类任务,有力支撑员工职业发展。   (三)在创新管理方面,单位应针对财务共享服务人员建立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员工创新,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创新指引和规范,建立长效创新机制,形成创新文化。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与财务共享服务相关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控、定期维护、性能优化和权限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故障和差错,保障业务连续性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制定财务共享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明确质量控制标准,建立服务质量稽核机制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同时确保业务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制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实现运营过程绩效可视化,持续提升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率并降低成本。   单位在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绩效评价时,应兼顾共享服务水平与中心自身建设水平两个维度,综合考虑效率、成本、质量、满意度、价值创造等方面设定具体指标。共享服务水平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单据处理时效、处理准确率、服务满意度等指标;中心自身建设水平维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覆盖率、自动化率、数智化场景数量等指标。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管理需要,合理设定各指标权重,并动态调整。单位可结合管理需要,将预算管控、成本分析、风险防控和决策支持等管理会计应用的成效纳入综合评价范围,促进财务共享服务向价值创造转型。   单位应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与流程优化、绩效考核等挂钩,形成管理闭环。 第四章  财务共享服务的数智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围绕财务共享服务的核心特征,以构建与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深度匹配的技术能力为目标,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其数智化建设。重点实现业务流程智能化、数据治理与分析体系化、监控与预警实时化,进而系统提升财务共享服务的运营效能、数据价值与风险韧性,驱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从交易处理中心向数据服务中心与智能化管理支撑平台转型。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重点推进已标准化业务流程的智能化升级。在费用报销、采购付款、销售收款、会计核算等高频、规则明确的领域,规模化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从重复性人工操作向自动化、智能化执行的系统性转变,持续提升处理效率、准确性与一致性。单位应安全稳妥有序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财务共享服务领域的应用,确保算法决策的合规性与可解释性,并建立与业务风险相匹配的审核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基于财务共享服务集中的财务数据及相关非财务数据,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加工、应用、存储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明确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关键要素,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通过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服务于管理决策的算法与模型,推动高质量财务数据在绩效管理、风险预测与经营优化等领域的应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覆盖财务共享服务全流程的智能化运营监控与风险预警体系,对合规执行、数据安全、流程效率、系统性能等进行动态监测,自动预警潜在风险并提供对异常情况的原因分析与处置建议,以提升风险主动防控与运营主动干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6-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市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天津市相关部署要求,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天津港保税区已于2026年5月18日正式启动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本年度抽查检查工作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为核心原则,聚焦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行业,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统筹组织,联合14个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着力推行“综合查一次”模式,通过清单衔接与流程整合,最大限度减少对守信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本年度抽查将继续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靶向抽查,推动监管从“撒网式”向“靶向式”转变。同时积极探索运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非现场检查等多元化监管方式,切实压减涉企检查频次,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本年度还将着重关注直播带货、外卖行业及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等“内卷式”竞争高发易发领域,强化信用约束。深挖细查排查出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从严从快处置违法失信案件。本年度抽查检查依托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实现任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实施、结果公示全流程在线运行,抽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7-01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信部联信管〔2026〕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20日
2026-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经过专家评审等程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了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拟立项112项,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拟立项项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实质性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市科技局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请立即向市科技局举报。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    编:300051联 系 人: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联系电话:022-58183615附件: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拟立项清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7月1日
2026-07-0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关于报送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发展离境退税商店”支持方向第一批申报项目材料的通知各区商务部门:根据《关于调整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发展离境退税商店”支持方向申报及审核时间的通知》(津商消费〔2026〕24号)安排,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3日前,将本区“发展离境退税商店”支持方向第一批项目盖章纸质版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复核、评审验收、拟支持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后续工作。第二批及后续批次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2026年7月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刘松;联系电话:022-63085628)(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01 | 天津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
省级
            津市场监管规〔2026〕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6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非本市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连锁门店的,应当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工作;组织对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申请进行评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以及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五条  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参照附件2);(四)标准化门店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五)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含对本市各门店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六)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需要现场进行核实的,可以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第七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企业总部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并完成评审,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附件3)。评审通过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公告》)。第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基本情况、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标准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或者不再符合“先证后核”政策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评审变更申请,或者提交评审终止申请,停止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未主动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依职权取消其“先证后核”适用资格。第九条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企业总部《评审公告》(由系统自动关联获取);(三)《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5)。由企业总部作出承诺,新开门店经营条件符合《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适用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一条  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及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核实确认,取消该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二)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三)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依申请实施总部评审及门店许可审批。对未按“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出申请或企业总部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仍按照《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许可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2.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模版)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5.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 企业总部基本情况 企业总部名称 连锁品牌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食品安全总监 联系电话 专职食品安全员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 £是  £否 企业总部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是  £否 3年内是否有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是  £否 3年内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是否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  £否 连锁经营模式(可多选) £直营  £加盟  £合营  £其他 本市连锁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 直营连锁门店数量 加盟连锁门店数量 合营连锁门店数量 其他连锁门店数量 提供10家京津冀已开设直营连锁门店信息(优先提供本市直营连锁门店,且本市至少1家) 经营者名称 所属区域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各门店申请项目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标准化门店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基本情况说明,分    种类型,具体可附页) 保证(承诺)申明 本单位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1.本申请表由企业总部提交;      2.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按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      3.由企业总部选取本市现有10家直营连锁门店(其中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按照各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附件2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模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司实行连锁经营(□直营  □加盟  □合营  □其他),本市所有门店均由                            (企业总部名称)统一规范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供参考:1.描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架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相关情况;2.描述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3.描述企业总部对门店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实地巡查等具体措施。)特此报告。                            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被评审单位: 评审内容 评审情况 1.企业总部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非本市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连锁门店的,已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 □符合 □不符合 2.已完成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符合 □不符合 3.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 □符合 □不符合 4.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已开设不少于1家门店),且均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 □不符合 5.实行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等规范化管理。 □符合 □不符合 6.企业总部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符合 □不符合 7.现场评审的直营连锁门店情况,与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一致,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8.企业总部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 £不符合 9.本市企业总部及门店3年内未因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10.本市企业总部及门店3年内未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 £不符合注:除合理缺项外,以上评审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评审人员签名:                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   年第  号) XXXX公司:根据你公司向我委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我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你公司符合《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中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的要求。现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企业总部名称:连锁品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准予主体业态:准予经营项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附件5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适用于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                                   (新设门店名称)系我司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我司                                 (企业总部名称)郑重承诺:一、已认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要求,对有关规定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二、该门店能够满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营条件符合《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三、该门店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总部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严格按照企业总部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五、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六、若违反食品经营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七、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本承诺书信息向社会公示。     企业总部(盖公章):   年   月   日
2026-07-0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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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场监管规〔2026〕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6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非本市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连锁门店的,应当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工作;组织对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申请进行评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以及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五条  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参照附件2);(四)标准化门店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五)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含对本市各门店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六)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需要现场进行核实的,可以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第七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企业总部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并完成评审,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附件3)。评审通过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公告》)。第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基本情况、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标准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或者不再符合“先证后核”政策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评审变更申请,或者提交评审终止申请,停止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未主动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依职权取消其“先证后核”适用资格。第九条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企业总部《评审公告》(由系统自动关联获取);(三)《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5)。由企业总部作出承诺,新开门店经营条件符合《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适用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一条  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及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核实确认,取消该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二)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三)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依申请实施总部评审及门店许可审批。对未按“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出申请或企业总部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仍按照《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许可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2.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模版)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5.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 企业总部基本情况 企业总部名称 连锁品牌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食品安全总监 联系电话 专职食品安全员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 £是  £否 企业总部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是  £否 3年内是否有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是  £否 3年内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是否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  £否 连锁经营模式(可多选) £直营  £加盟  £合营  £其他 本市连锁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 直营连锁门店数量 加盟连锁门店数量 合营连锁门店数量 其他连锁门店数量 提供10家京津冀已开设直营连锁门店信息(优先提供本市直营连锁门店,且本市至少1家) 经营者名称 所属区域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各门店申请项目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标准化门店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基本情况说明,分    种类型,具体可附页) 保证(承诺)申明 本单位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1.本申请表由企业总部提交;      2.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按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      3.由企业总部选取本市现有10家直营连锁门店(其中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按照各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附件2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模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司实行连锁经营(□直营  □加盟  □合营  □其他),本市所有门店均由                            (企业总部名称)统一规范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供参考:1.描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架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相关情况;2.描述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3.描述企业总部对门店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实地巡查等具体措施。)特此报告。                            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被评审单位: 评审内容 评审情况 1.企业总部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非本市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连锁门店的,已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 □符合 □不符合 2.已完成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符合 □不符合 3.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 □符合 □不符合 4.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已开设不少于1家门店),且均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 □不符合 5.实行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等规范化管理。 □符合 □不符合 6.企业总部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符合 □不符合 7.现场评审的直营连锁门店情况,与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一致,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8.企业总部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 £不符合 9.本市企业总部及门店3年内未因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10.本市企业总部及门店3年内未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 £不符合注:除合理缺项外,以上评审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评审人员签名:                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   年第  号) XXXX公司:根据你公司向我委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我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你公司符合《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中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的要求。现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企业总部名称:连锁品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准予主体业态:准予经营项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附件5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适用于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                                   (新设门店名称)系我司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我司                                 (企业总部名称)郑重承诺:一、已认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要求,对有关规定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二、该门店能够满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营条件符合《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三、该门店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总部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严格按照企业总部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五、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六、若违反食品经营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七、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本承诺书信息向社会公示。     企业总部(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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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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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内陆水域捕捞渔具管理,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天津市内陆水域禁用渔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通告如下:一、《目录》中所列渔具在以下水域禁止使用:(一)天津市辖区内永定河、永定新河、蓟运河、泃河、青龙湾减河、潮白新河;(二)东丽区辖区内海河、金钟河;(三)北辰区辖区内北京排污河、北运河、新引河、子牙河、新开河—金钟河、永青渠、郎园引河、丰产河、杨村机场排水河、中泓故道、淀南引河、永金引河、外环河、卫河;(四)武清区辖区内北运河、北京排污河、凤河西支、龙河、龙北新河、龙凤河故道、中泓故道、机场排河、粮窝引河等河流干支流及其骨干连渠,以及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水域;(五)宁河区辖区内还乡新河、还乡河故道、北京排污河、西关引河、曾口河、卫星河、青污渠、青排渠、青龙湾故道、津唐运河、大杨河圈、埋珠圈、小新河、小新河故道;(六)蓟州区辖区内州河,以及于桥水库水域。二、《目录》包括耙刺、张网、地拉网、掩罩等四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渔具(详见附件)。三、因科学研究等确需使用《目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应当依法经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内陆水域禁用渔具目录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0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国知发服字〔202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将市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区级执行(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详见附件)。受委托单位具体为:和平区知识产权局、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河西区知识产权局、南开区知识产权局、河北区知识产权局、红桥区知识产权局、东丽区知识产权局、西青区知识产权局、津南区知识产权局、北辰区知识产权局、武清区知识产权局、宝坻区知识产权局、宁河区知识产权局、静海区知识产权局、蓟州区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生态城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东疆港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特此公告。                                                  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附件:天津市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协议书.docx
2026-06-3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