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三〇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顺平桃、望都辣椒、玉田白菜(玉田包尖白菜)、汾州核桃、山西老陈醋、鞍山南果梨、北镇葡萄、大连虾片、红崖子花生、辽中大米、清水大米、岫岩玉、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乾安黄小米、东宁黑木耳、克东天然苏打水、泰来大米、五常大米、香磨山大米、洞庭(山)碧螺春茶、邳州苔干、龙井茶、庆元香菇、嵊泗贻贝、萧山萝卜干、霍山石斛、安溪铁观音、武夷红茶、武夷岩茶、赣南茶油、共青城板鸭、景德镇瓷器、南丰蜜桔、宜春野茶油、樟树黄栀子、樟树吴茱萸、龙口粉丝、日照绿茶、潍县萝卜、烟台苹果、怀菊花、钧瓷、确山夏枯草、西峡香菇、信阳毛尖、许昌腐竹、白蕉海鲈、东坝蚕茧、东陂腊味、凤凰单丛(枞)茶、化橘红、蕉岭冬笋、梅州金柚、清远鸡、新会陈皮、新会柑、英德红茶、百色芒果、博白桂圆肉、坭兴陶、西林姜晶、西山茶、昭平茶、福山咖啡、大方豆干(大方手撕豆腐)、大方天麻、贵南黑藏羊、霍山黄芽、六安瓜片、岳西翠兰、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东阿镇阿胶等73个产品的438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此公告。附件:438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5月22日
2025-06-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激增,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近期,总局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附件1)、《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2)、《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附件3)发给你们。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附件:1. 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 2. 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3. 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6-10
成文日期:2025-06-10
发文日期:2025-06-10
有效性:
名称:关于对2024年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初评结果公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6-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综合司
发文日期:2025-06-10
成文日期:2025-06-10
发文日期:2025-06-10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开展全面加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字号:
文号:民航综机函〔2025〕32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1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允许散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黑粉原料应分类放置。
符合附表2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二、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检验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定是否符合附表1指标要求。
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2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四、进口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6月10日印发
2025-06-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子计价秤计量技术规范宣贯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统称技术规范)。为切实做好《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及技术规范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及技术规范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计量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解决市场上“缺斤短两”“鬼秤作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办法》主要针对当前在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中存在和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着重对集市主办者的职责、经营者的职责、计量违法行为处罚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技术规范则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完善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要求。从“小秤砣”到“大民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及技术规范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二、广泛开展《办法》及技术规范学习宣传一是多渠道宣传解读。《办法》及技术规范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屏、社区栏等各类媒介,发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相关宣传解读,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计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要通过各类宣传,使电子计价秤相关从业者第一时间了解《办法》及技术规范的内容,为《办法》及技术规范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二是多层次组织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帮助一线的计量监管、执法、检定人员深入理解新要求,提升监管执法和技术保障能力;指导集市主办者和经营者以及相关企业知悉自身职责要求,了解违法将受到的处罚,引导其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新的技术规范的产品;要密切跟踪了解生产、使用、型式评价和检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评估技术规范实施的有效性,确保技术规范真正落地,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相关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三是多方位行政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集市主办者、经营者和企业的行政指导,给予清晰的合规指引,帮助企业降低合规成本和违法风险。要督促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尽快按照已出台的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要做好集市主办者、经营者和电子计价秤使用者的宣贯,2027年1月8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满足“开壳锁机、授权解锁”“三码一封”“唯一性信息核查”等技术要求,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利用多种途径稳妥推进集贸市场经营者更换和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尽量不增加电子计价秤使用者的负担。三、扎实做好《办法》及技术规范贯彻实施一是推进系统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考虑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认真履行监管、执法、维权各项职能,强化源头预防和事后监管,以贯彻《办法》及技术规范为契机,推动实现电子计价秤全链条监管。要加强调查研究,梳理监管问题,摸清电子计价秤更换底数。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到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强化智慧计量监管能力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智慧计量监管的模式,充分运用数据比对分析、大数据筛查等现代技术手段,积极推行以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落实好电子计价秤“开壳锁机、授权解锁”“三码一封”“唯一性信息核查”等规定,积极与全国电子计价秤智慧计量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加快推动电子计价秤全链条数据归集,实现电子计价秤全流程可追溯。三是深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监督共治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弘扬诚信计量理念,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四是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办法》及技术规范实施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回应各方关切,耐心解释政策,引导舆论正确走向。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及技术规范是涉及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专题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业务指导,确保全面、准确适用《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程序及时向总局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5年5月28日
2025-06-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动机器人赋能智慧养老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5—2027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需求牵引、分步实施、持续迭代”的原则,重点聚焦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缓解家庭养老照护压力、弥补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人力缺口、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分阶段实施一批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攻关和应用试点项目,促进研用双方结对开展攻关,推动产品在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等场景中应用验证和迭代升级,形成一批能够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机器人产品,持续建立和完善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加快推动机器人赋能智慧养老服务和银发经济发展。二、试点内容(一)开展结对攻关。面向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围绕失能失智照护、情感陪护、健康促进、智慧环境、日常生活辅助等应用场景(见附件1),以用户实际场景中的需求痛点问题为导向,针对现有产品或解决方案短板开展研用结对攻关,逐步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和服务能力。(二)开展场景应用验证。在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等场景中试点应用,在应用验证过程中完成产品迭代升级,应用验证周期不少于6个月。居家养老服务机器人产品需完成不少于200户家庭应用验证,部署不少于200台套;社区和机构类养老服务机器人产品需完成不少于20个社区或20家养老机构应用验证,部署不少于20台套。(三)完善标准及评价体系。鼓励产品研制单位和应用试点单位联合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标准研究,聚焦场景需求和应用安全研制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产品和服务标准规范,聚焦安全性、可靠性、适老化、经济性等研制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产品评价标准。引导行业紧扣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服务需求,进行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产品的设计开发,提升产品适老化、智能化和安全可靠水平。三、申报条件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以联合体形式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相关领域生产经营和养老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鼓励机器人企业、养老辅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等用户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二)申报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只可申报1个试点项目;作为参与单位,可申报不超过3个试点项目。(三)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场景的产品或解决方案,能够聚焦解决养老服务领域难点痛点问题,具备机器人、养老辅具批量化生产和规模化推广的能力。申报单位应具有紧密的合作机制、完善的人才团队、较强的技术基础等。(四)申报单位须确保产品设计充分考虑功能失效、电气故障、机械结构缺陷、人机交互缺陷、电池安全、数据隐私安全等风险,按相关领域产品强制性检测认证要求完成测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应用试点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关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保障能力,须配备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及时上报安全事件原因及隐患消除对策,应用验证期间编写试点双月度报告以存档备查。(五)申报单位需承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任务,并愿意配合开展现场调研和后续宣传推广工作。(六)项目预期成果的关键技术指标应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四、组织实施(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参照《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编写提纲)》(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二)组织推荐1.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由推荐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推荐工作,中央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申报单位自愿原则。2.各推荐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把关。通过专家论证和调研比较,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按优先顺序填写《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5年7月10日前,将盖章的申报书、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扫描电子版(PDF)同步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电子邮箱:zhaofengjie@miit.gov.cn)和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电子邮箱:cujinyanglaofuwu@163.com)。(三)项目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联合组建专家组,对试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遴选,研究确定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入围名单。(四)开展试点试点单位需在入围名单确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在试点任务到期后组织专家通过审核材料、技术评测、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评估。(五)成果推广与政策支持1.开展宣传推广。试点项目成果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网站,以及“机器人+”供需对接与应用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展示推广,并在后续供需对接活动中进行重点宣传与推介。2.强化政策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统筹利用相关政策和资源,对能够解决需求痛点、具备先进技术水平、具有创新模式和推广经验的典型试点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推荐项目和申报单位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若试点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消除,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相关主体的试点资格将予以终止。五、联系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联系电话:010-68205630/68205199(二)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联系电话:010-58123156/58123165(三)组织支撑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联系电话:13683141700/15010664188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联系电话:010-63587381/63587626附件:1.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场景参考 2.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编写提纲) 3.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25年5月26日
2025-06-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6-09
成文日期:2025-06-09
发文日期:2025-06-09
有效性:有效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5)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百日冲刺”行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各高校抢抓就业工作关键期,加力加快就业工作进程,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决定开展2025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百日冲刺”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主题
凝心聚力拓岗位 百日冲刺促就业
二、行动时间
2025年5月—8月。
三、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冲刺”行动,聚焦当前就业工作重点难点,加力挖潜拓展就业岗位,加强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精准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更多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后尽早落实毕业去向,全力促进2025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四、行动任务
(一)加力拓展市场化就业岗位
1.加力落实各项促就业政策。深入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组织政策宣讲团,深入企业、园区、高校、社区,大力宣传扩岗补助、增人增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各类促就业政策,帮助更多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加快推进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激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尽快转化为实际就业岗位。
2.有针对性地开展访企拓岗。重点针对有就业意愿但尚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和去向落实率低的学科专业,加大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工作力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访企拓岗“两个100”要求,院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平均每人走访10家的要求,结合专业适配等情况,精准走访校友企业、相关行业规上企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等,为相关学科专业开拓有效岗位资源,切实提高访企拓岗实效性和就业岗位利用率。
3.持续加力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开展“就业促进周”“万企进校园”等活动,保持校园招聘热度和学生参与度。去向落实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高校,离校前每所高校至少举办1场大型校园招聘会。去向落实率较低的二级院系,要结合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意愿,加力组织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专场招聘活动,着力提升每场校园招聘活动实效。支持高校联合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设立校园就业公共服务站,推进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满足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对高校联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办好各项促就业品牌活动。经济大省和人才流入大省要持续开展“千校万企供需对接会”“千行万业系列招聘会”等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对接地方相关部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认真办好“民营企业服务月”“国聘行动”“全国中小企业百日招聘活动”“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招聘会、“才聚文旅 职引未来”人才招聘专项行动、“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等品牌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方汇集企业岗位资源,积极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就业。
5.推进实施“共建共享岗位精选计划”。各地各高校要加快推进本地本校就业岗位信息与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互联共享,方便不同区域高校毕业生及时获得有效岗位信息。要用好平台岗位资源,高校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班辅导员要及时把平台岗位信息精准推送给有需要的毕业生。各分行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要持续发挥指导服务作用,带动行业内高校和用人单位持续举办校企对接和人才招聘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岗位归集力度,促进行业人才供需有效对接。
(二)加快组织政策性岗位招录
6.抓紧推进政策性岗位招录。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调度,推动相关部门抓紧推进政策性岗位招录进程,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尽量早招多招。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于5月底前完成录取,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于8月底前完成录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于8月底前完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科研助理等岗位招录时间安排,确保8月底前全部完成。
7.组织实施好基层就业项目。各地各高校要持续做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国家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动员,集中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鼓励各地加大“乡村振兴协理员”“社区助理”“农技推广员”“司法协理员”等地方基层项目招录规模,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加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结合自身需要开发行政助理、教学助理等辅助类工作岗位,加强服务保障,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大就业指导和帮扶工作力度
8.深入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各地各高校要围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12个急需紧缺产业领域的60个重点建设方向,加快“微专业”和职业能力培训课程建设,尽快完成开设、招生、开课任务,帮助社会需求不足相关专业毕业生补齐知识和技能短板,提高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动员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双千”计划学习,以促就业为导向帮助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尽早落实毕业去向。
9.强化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充分用好“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等资源,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宣传季活动,大力宣传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优秀选手、“基层就业卓越奖学(教)金”获奖人物事迹,深入开展毕业生扎根西部工作、“劳模工匠进校园”等系列宣传,充分发挥朋辈引领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积极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加强毕业生就业安全教育,帮助毕业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防“黑职介”“假招聘”“招转培”“培训贷”等就业陷阱。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就业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10.加力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实施“百县对百校促就业行动”,重点挖掘百强县等县域内优质企业岗位资源,指导就业资源薄弱高校深入开展校企对接和人才招聘活动,促进人岗对接适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一对一”帮扶责任,对有就业意愿但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群体毕业生,建立实名帮扶台账,会同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再精准推荐3—5个针对性强的岗位。充分用好农业农村部“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共青团中央“扬帆计划”、全国总工会“阳光就业行动”等支持政策,为相关毕业生做好就业帮扶。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化岗位落实去向的,对接民政部门纳入低保和临时就业范围。加快实施年度“宏志助航计划”。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持续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支持高校组织有参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职业能力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去向登记规范管理
11.规范准确登记毕业生去向。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准确把握就业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材料和去向信息,规范做好毕业去向登记,做到“去向落实一人,数据上报一人”。要不断健全完善就业进展动态监测机制,认真开展就业监测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就业监测工作水平。
12.加强就业数据审核。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三不得”要求,对每位毕业生的就业材料进行细致审核把关,重点整治“被就业”“花式签约”“人岗不符”“实习变就业”、佐证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及时处置有关问题线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抓紧工作部署。各地各高校要抢抓毕业生离校前促就业工作关键期,认真制定“百日冲刺”工作方案,抓紧调度部署,紧盯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快工作进程,推动举措落地。
(二)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把稳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省级就业工作专班要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工作监督。高校书记校长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查。教育部将视情开展专项调度,重点监测各地促就业工作进展和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大力宣传“百日冲刺”行动开展情况、就业典型经验和人物事迹,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认真摸排、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就业安全稳定。各地各高校有关工作进展请及时报送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5月30日
2025-06-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