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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79)
申报通知
省级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6〕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市政府贯彻落实的意见,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申报2025年标准化资助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项目有关条件(一)申报单位范围    积极推动本市标准化发展依法设立的本市单位,并符合《办法》中市级财政安排要求、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等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请。(二)时间范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标准化项目。  (三)申报项目类别1.制修订标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新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新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3.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项目建设任务且由国家确认已完成的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4.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5.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四)其它事项以上项目中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次资助范围。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制修订标准项目类别中,同类标准数量不超过5项。同一申报单位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不超过一次。 二、申报材料(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二)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申报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证明材料(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查询下载);(三)自我声明(见附件2);(四)如下其它主要材料(含且不仅包括):1.制修订标准(1)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一般仅提供封面和前言),其中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需提供备案公告,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没有起草单位的,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作为佐证材料。标准发布公告、备案公告一般仅提供首页和标准所在页。注:行业标准的备案在“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h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区域标准的备案在“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d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2)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ISO、IEC标准应出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只打印首页和标准所在页)。ITU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出具的证明,包括:申报标准是否为正式国际标准;申报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报单位在标准制修订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符合《办法》中规定、除上述外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应提供正式的、等同且包括前款内容的证明。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1)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批文复印件;(2)新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批文复印件。3.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1)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的批文复印件;(2)该项目建设任务由国家确认已完成的佐证材料。4.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1)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2)以上信息、材料,以一定方式由国家标准委相关部门予以证明确认。5.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1)承办的会议批文复印件;(2)会议纪要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中附件1材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其它材料提供纸质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三、有关办理要求(一)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一般为A4纸)、电子版,于2026年6月25日前按申报单位注册地报送至所属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可见附件3)受理。一照多址的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次。(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要认真进行筛选、编号、汇集,于2026年7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三)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汇集各区市场监管局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26年7月24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四)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进行公示。四、其他工作要求(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所属区域标准化资助政策的宣传推动,积极为符合政策支持的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齐全性、完整性及格式严格把关。(二)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积极整理汇总我市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信息等工作,为区市场监管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1.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      2.自我声明      3.标准化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4.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 受理编号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表       资助项目类别*:                                标准化资助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公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E-mail: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报表为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主要申报文件。2.申报表中填报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并与佐证材料保持一致。3.申报表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与申报项目中的单位名称应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企业等市场主体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4.申报表中“受理编号”填报要求:行政区字头缩写+序号+年代号,如BH 01-2025。5.申报表封面中“资助项目类别”从以下项目中选择:制修订标准、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并选择以下相应的表格填写。6.申报表中有多个选项时,应勾选其中一项。7.申报表中各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无”,带*号为必填项。8.申报表、佐证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本申报表首页作为封面,一并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装订线在左侧。   制修订标准 标准名称 及标准编号* 中文 英文 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机构及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公告(通告)号 申报类别* 标准种类:£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区域标准 制/修订:  £制定      £修订 主导/参与:£主导      £参与 备案公告号 备案号 标准领域*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 £社会领域标准化£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标准化 £文化领域标准化£政府管理领域标准化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名称* 成立日期* 发布公告* 申报类别* 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工作组 全国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 国家标准化 试点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 批文* 通过验收评估或国家确定完成日期* 试点 类别(领域)*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标准项目 名称及标准编号* 中文 英文 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 机构及 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公告(通告)号 国外引用 情况* 申报类别* £技术法规    £标准  引用部分:              £最佳实践:正式文件:           £主导    £参与 标准领域*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 £社会领域标准化£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标准化 £文化领域标准化£政府管理领域标准化 本单位参加标准编制 人员名单* 标准文本中列出的本单位的起草人: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国际标准化 会议名称* 会议第一承办单位名称* 会议召开 日期*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我声明 我单位(单位名称)的标准化项目                     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提交资料如下:1.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表2. 佐证材料(请逐项补充)      ... 我单位对提供的上述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标准化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张金昭 87811033 和平区贵阳路143号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黄玉娇 24132107 河东区八纬路127号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刘颖 28133931 河西区越秀路街前进道25号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 王鑫 杨扬 87723828 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商凯敏 26011940 河北区泗阳道30号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张成 63015481 红桥区勤俭道206号区政府西配楼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王桂贵 27915357 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张雪 吴书深 84375978 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3号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 王辰晖 26891923 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 张峻华 28546565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号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 张培培 29337467 武清区杨村镇泉旺路139号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刘景辉 82628920 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郑书雅 68921169 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陈永娟 69155539 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34号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张辉 29197610 蓟州区渔阳南路12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霍洁 65306316 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滨海国泰大厦A座 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李雪军 27113063 和平区解放北路34号                       附件4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产业升级、规范社会治理以及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本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为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证标准化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项目指对依法设立的本市单位开展有关标准化工作、推动本市标准化发展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标准化资助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为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申报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拨付资助资金,落实绩效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预算资金下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第六条 资助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资助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奖标准项目的资助,给予相应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九条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申报新承担上述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召集人)的,相应的秘书处(召集人)应已正式成立。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申报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由国家确认已完成。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4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2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的,应已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发布。评估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承担任务且排在第一位的机构单位。第十二条 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指能够由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证明的。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单位,给予8万元资助。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主承办单位指在承办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第四章  资助方式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第十五条 对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对于本办法第七条,同一单位年度同类标准有多个符合制修订标准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资助标准数量每类不超过5项。对同一单位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标准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往年已获得过资助的“领跑者”标准项目不予重复资助;资助项目中,同一评估机构年度承担多项评估任务的按照1项给予资助。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资助项目单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管理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原则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二)标准化资助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三)其他申报材料。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应纳入资助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单位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管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做好绩效结果应用,市财政局依职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共同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资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自评报告。第二十八条 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资助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获得资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国际标准组织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标准化资助等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6-05-1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级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滨海新区“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全区“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5〕 12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五五”规划》,形成《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五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6年6月11日前,就《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五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sthjjzhyws@tjbh.gov.cn邮箱,也可传真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望积极参与,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022-65305016)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五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2026-05-13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保税区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公示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70号)有关规定,现将保税区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分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22-85283163 2026年5月13日               附件:               1.参加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               2.参加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               3.未按规定参加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 附件下载: 附件1:参加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5-13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省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文艺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动舞台艺术创新发展,发掘艺术创作力量,丰富艺术供给,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舞台艺术作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主题紧扣时代脉搏,聚焦现实生活,彰显文化自信与艺术创新,鼓励多元题材、多样表达、跨界融合的舞台艺术创作。二、征集对象各级文艺院团、艺术院校、民营表演团体、独立编导、创作团队及个人创作者。三、作品要求内容健康向上,坚守正确价值导向,传递正能量,具有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以音乐、舞蹈、戏剧等为核心表达,可融合戏剧、多媒体、装置等艺术手段,结构完整,舞台呈现成熟。作品须为原创,无版权争议未公演(含比赛)过的作品,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作品时长不少于60分钟,需提供创作阐述、主创信息及完整剧本。四、报送材料作品报名表、导演阐述(含实施计划)、完整剧本、主创团队简介、版权承诺声明、经费预算。可选材料:作品视频(高清横版,MP4格式,分辨率在1080p及以上)、作品剧照、舞台设计方案。五、评选与使用1.主办方组织专家对报送作品进行评审,择优入选。2.入选作品将优先纳入展演、扶持、推广及合作演出计划,优秀作品给予宣传推广支持。3.颁发入选证书,推荐参与市级艺术活动与展示交流。4.作品入选后给予一定创作补贴,达到规定演出场次后进行项目结算。六、报送方式及截止时间(一)纸质材料1.舞台艺术作品报名表(附件1)2.舞台艺术作品版权承诺声明(附件2)3.经费预算(二)电子资料(光盘或U盘存储)1.舞台艺术作品报名表2.剧目简介(含实施计划)3.完整剧本4.主创团队简介5.作品视频(高清横版,MP4格式,分辨率在1080p及以上)(可选)6.作品剧照、舞台设计方案(可选)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联系人:马老师,联系电话:83602591七、其他说明所有报送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存备份。主办方对入选作品享有展演、宣传、推广等非商业性使用权,作者保留著作权。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附件1:舞台艺术作品征集报名表.docx附件2:舞台艺术作品征集版权承诺声明.docx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5月12日
2026-05-13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津市场监管特〔2026〕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特设协会,各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第57号令)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0月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展2026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市市场监管委许可或核准(含委托下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充装单位本年度已开展年度监督检查,不再重复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由各地方监管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的重点范围以及抽查比例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及其实施意见执行。    按照关于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要求,本年度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列为证后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比例。1.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2.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3.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二、检查方式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2026年度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各区市场监管局应登录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https://ssjygk.scjg.tj.gov.cn/ssjygk/login)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公示。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天津市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开展检查工作。三、检查内容(一)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等。(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四、任务安排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26年10月底前,完成住所地在本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证后监督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所有的持证许可项目一并实施监督检查。同一获证单位同时被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与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内不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证后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隐患的,要依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隐患闭环整改;对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情节严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五、工作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委托特种设备专业机构提供证后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或邀请技术专家参加检查工作。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专业协会要加强对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工作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证后监督检查台账》(见附件),做好被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整改复查及整改见证材料的建档留存工作,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于2026年11月6日前将《证后监督检查台账》发送至“特监处材料报送”OA账号。 附件:证后监督检查台账   2026年5月12日(联系人:王中海;联系电话:63081351)(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高校,有关单位:5月24 日—31日是第二十六个全国科技活动周,5月30日是第十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为做好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按照《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6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的通知》(国科发才〔2026〕34号)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与时间(一)主题:奋进“十五五”科技谱新篇(二)时间:5月上旬至6月上旬二、主要活动安排(一)展示科技创新成果。深入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对科技工作者的关心关爱。围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战略部署,宣传和展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二)举办科技讲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行业企业等要通过组织线上、线下科普大讲堂等多种形式,举办科普知识讲座,传播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知识。(三)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基地及相关高校、企业的科普基地,要组织开展开放参观活动,通过成果交流、实验演示等,向社会公众展示住房城乡建设先进科技成果。(四)开展科普下基层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举办科普进公园、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公众传播科学理念和科技知识,宣传惠民科技成果,普及城市安全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五)面向青少年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青少年参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场馆、实验室、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科普基地,引导、鼓励青少年投身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活动。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要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结合自身科技资源,精心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实效,确保有关科普活动安全有序、丰富多彩。(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集中做好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期间科普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行业创新意识。(三)严守安全底线。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和风险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各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制定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各项工作应守牢意识形态底线,做好保密工作,注重实效,力戒打卡、排名等形式主义,杜绝铺张浪费。(四)做好总结反馈。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科技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总结和反馈工作,于6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相关影像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发送至我部标准定额司工作邮箱。对活动组织特色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我部将在科普工作推优等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电 话:010-58934022邮 箱:biaodingsikeyanchu@126.com附件: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科技部办公厅。
2026-05-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本市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2026年天津市计量工作要点》要求,发挥碳计量体系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支撑作用,日前天津市碳计量中心开展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碳计量特点与需求的调研梳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2026版)》,为计量技术机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提供参考,并将根据该行业碳排放计量技术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组织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天津市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2026版)2026年5月12日
2026-05-1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解读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或者投资、经营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研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完善与民营经济组织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统计、数据、投资促进、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本市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第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第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本市落实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完善符合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统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统计指标数据的采集、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二条 本市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实现同一事项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民营经济组织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关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本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以下政策措施时,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一)安排政府资金;(二)供应土地;(三)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分配碳排放配额;(五)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六)开展资质许可、项目申报;(七)开展职业培训、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服务;(八)制定地方标准;(九)制定和实施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其他政策措施。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资格条件;(三)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四)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资格条件;(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或者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人;(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活动的条件;(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招标文件或者提供有差别的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八)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预留份额。第十八条 本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及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具备盘活条件的存量资产,公开进行推介。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发展新业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建设或者应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等领域的场景资源,拓展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空间,释放民间投资活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谋划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加大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研究发布重大场景力度,推动在智能制造、智慧物流、数字赋能、生物医药等领域为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更多应用场景。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对接北京市产业、金融、市场、人才等资源,加强与河北省生产要素对接,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牵引优势,立足本市资源禀赋,在产业创新、科技服务、商贸文旅、教育医疗、养老康体等方面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拓展发展空间。第二十四条 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发展绿色贸易、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离岸贸易。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派驻天津的税务、海关、金融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协作,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高国际竞争力。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合作机制,组织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供应链协同等活动,引导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第二十六条 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不同规模、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实际需求,开发和提供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科学设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完善相关平台的金融产品供需对接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化金融产品对接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驻天津机构的协作,推动落实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的要求,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规模和比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第二十八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求,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本市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第三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第三十一条 本市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技术创新决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建设和扩大科研设施,提升创新能力。第三十三条 本市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本市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鼓励、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三十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中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规划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论证、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应当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健全市场需求导向和产业应用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注重从民营经济组织和产业实践中提出应用研究任务。第三十五条 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大型企业的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院所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产业化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移转化。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各类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研服务机构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建设。第三十八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入与北京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深化与北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将企业制造研发优势与北京科技成果外溢需求相结合,提升技术承接转化能力。第三十九条 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在相关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标准制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四十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快数字化转型,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创新,推动数字化赋能民营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第四十一条 本市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第五章 要素支持第四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和优化升级。本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政府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依法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者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更新升级、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现有的土地、房屋、公共资源等交易平台,汇集工业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平台发布用地用房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供需对接等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推动工业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相关服务机制,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用地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对接合作,建立符合本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紧密对接企业用才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和用工需求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第四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创新人才培育,加大对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培育。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引进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其他紧缺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险、金融服务、医疗服务、配偶就业、生活补贴、购房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第四十七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推动低成本优质算力供给,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提供支持。第四十八条 本市发挥海港空港优势,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优化铁路、公路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保税物流,推动航运经纪、航运金融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物流运输提供支持。本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加快建设智慧口岸,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电子化,降低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贸易物流成本。第四十九条 本市加强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应,提升能源要素保障能力,满足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用能需求。鼓励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用可再生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六章 规范和保护第五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第五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第五十二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本市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第五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机构、企业开展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培训活动,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培养,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高素质成长,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二)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赞助捐赠或者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接受指定服务、订购报刊、接受有偿新闻、购买指定产品或者购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保险以外的保险;(六)其他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进行侮辱、诽谤等;(二)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三)恶意发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的行为。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五十九条 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机关不得为民营经济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应当自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民营经济组织承担。第六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等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收集、使用民营经济组织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六十二条 本市依法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公安机关开展涉企异地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实施,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第六十三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外,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五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清理力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及时向相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作出说明,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七章 服务和保障第六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面、高效、便利的服务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负担。第六十九条 本市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设置适应调整期的,实施部门应当向经营主体做好解释指导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拓展“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主动提供政策找企业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发展综合应用平台等,归集、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政策信息,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需求提供政策推送与指导服务,统一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政务咨询,及时回应和协调解决民营经济组织合理诉求,推动实现政策公布、受理、审核、资金拨付等全链条、全流程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诉求事项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分级确定具体办理部门。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第七十一条 本市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业培训,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七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便利通道,为个体工商户结清税款、债权债务处理等提供指引和便利。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行业属性、信用状况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七十四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制定和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七十五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第七十六条 本市畅通民营经济组织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第七十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业创新、开拓市场,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二)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三)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四)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五)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赞助捐赠或者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接受指定服务、订购报刊、接受有偿新闻、购买指定产品或者购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保险以外的保险;(九)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十)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政策信息;(十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或者反馈办理结果。第七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05-13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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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联                                 2026年4月29日天津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决策部署,推动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以下简称两业融合)发展,助力我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以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相结合、发展产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不断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目标联动、政策协同、平台共享、资源共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一、目标任务聚焦提质升级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现代轻纺、现代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做强做优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兴支柱产业,加速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生命科学、新型能源、未来材料、空天深海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积极培育面向制造业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融合发展载体和联合体,发展服务制造业的创新技术、产品、模式,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制造业能力持续增强,高质量完成全国两业融合试点建设任务。通过构建制造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业高效协同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工作措施(一)构建两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1.构建多元合作模式。支持制造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产业园、行业协会、高校及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和跨企业培训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等两业融合创新联合体。鼓励金融、法律、财税、教育等相关行业深度参与,贯通政策、产业、资金、技术、人才创新链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领域多元合作。2.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梳理招聘用工、人才引育、劳动关系稳定、转型升级等制造业企业核心需求清单,遴选服务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制造业企业深入对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交流活动。组建人力资源服务专家服务团,针对制造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免费提供“一企一策”定制化咨询服务。开展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合作交流活动,搭建区域协同的行业政策发布平台、业务对接平台、信息交流平台。3.拓展融合发展场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端人才寻访测评、管理咨询、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出海服务等高端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制造业企业开发优化招聘大模型、智能面试、虚拟现实培训等数字化产品。引导制造业企业联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共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等。对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可结合本区特点定制个性化政策,作为市级政策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二)强化制造业招聘用工保障4.强化就业公共服务供给。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联合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建立联合走访机制,动态掌握本行业、本区域用工需求。加强与京津冀、环渤海区域联合招聘工作力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打造“津彩e就业”服务品牌,利用就业驿站,开展政策宣传、需求摸排、岗位归集、供需匹配等多样化就业公共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缺工制造业企业输送劳动力。畅通制造业企业招聘信息发布渠道,推进“人工智能+就业”应用,开拓智能招聘等应用场景。5.创新用工服务业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共享用工”模式,探索建立招聘用工联合体,协同产业链上下游、季节性周期性互补、技能通用的制造业用工需求,聚合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派遣单位劳动力资源形成“用工蓄水池”。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零工市场”建设,为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和劳动者从事兼职、灵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助力制造业高端紧缺人才引进6.发挥市场化人才配置作用。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人才需求,通过市场数据分析方法编制发布制造业新质生产力人才需求目录,精准反映全市制造业人力资源市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方向。发布“重点产业链招才引智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揭榜引才”方式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制造业企业通过购买猎头服务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补贴支持。7.强化制造业青年人才储备。打造“双一流”高校校园招聘活动品牌,围绕符合制造业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学科,精准筛选目标院校,帮助制造业企业对接优秀高校毕业生资源。举办高校学子“津门行”活动,组织知名高校学子赴制造业重点企业对接。深挖制造业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帮助制造业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四)推动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培养8.推进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紧盯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技能人才缺口,编制发布市场紧缺职业目录。鼓励企业、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合作,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企业培训中心,打造产业、教学、评价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9.搭建数字人才培养平台。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加快培育智能制造等制造业领域数字专业人才。打通制造业领域数字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相应等级可对应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与数字技术头部企业共建数字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共同开发具有较强通用性的职业技能标准、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实训教材和评价体系,打造数字展示、鸿蒙实训、AI人工智能实训、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中心。(五)服务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10.助力制造业企业出海。持续推进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依托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为本市“走出去”重点企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海外重大工程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编制印发出口基地服务清单和需求清单。加强泰达跨境出海综合服务港等海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联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主体,在法律、金融、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助力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出海。11.助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快发展灵活用工、背景调查、人力资源数据分析运用等数字化服务产品,服务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升级。积极培育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咨询,鼓励制造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合规性、薪酬设计、用工方案等方面与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助力企业提升生产效率。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金融、法律、科技、教育等领域跨界合作,提升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能力。(六)夯实平台载体建设12.发挥载体引领示范作用。深化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布局,发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行业引领、产业集聚、服务示范作用,在现有园区的基础上,计划3年内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础好、制造业产业发达的区域再布局建设1-2家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覆盖制造业集聚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发挥国家级人才市场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拓展服务链条,创新业务模式,积极承担两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13.促进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支持制造业园区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提供需求清单、参与园区规划、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共建,提供定制化优先服务,促进产业园服务与制造业需求精准匹配。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定制化招聘、共享用工、共享培训、劳动关系托管等领域积极实践,培养专注细分行业服务能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竞争力。(七)开展试点建设14.以点带面开展试点建设。支持滨海新区、和平区、红桥区、西青区、津南区、武清区等6区以及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作为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承接区和承接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聚焦1-3个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作为试点方向,在本行动方案基础上开展实践性探索,形成个性化建设方案。鼓励承接区或单位组织开展各类两业融合合作交流活动,对富有特色、成效明显的活动给予资金支持。三、工作要求(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聚合多部门工作合力,统筹谋划全市两业融合发展工作,研究部署两业融合试点建设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各区、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展工作,总结试点建设工作阶段性进展,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做强做优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本土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成立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信贷产品。注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分层分类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三)营造融合发展良好氛围。积极促进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发展,宣传贯彻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等级评定,构建三地协同的制度化、标准化、长效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交流活动、媒体平台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两业融合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重大进展。总结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优化人才配置和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典型经验和标杆案例,在全市进行宣传推广,扩大行业示范效应。
2026-05-1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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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布局一批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核心任务,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立足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紧扣制造业成果转化应用关键环节,坚持需求导向、场景牵引、系统布局、因地制宜,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建设思路,体系化布局制造业中试平台,提高制造业中试验证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中试发展生态,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2026年,培育建设10家以上制造业中试平台。到2028年,在重点产业领域打造20家以上定位清晰、开放共享、特色鲜明的制造业中试平台,争取更多纳入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布局,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二、构建中试平台体系1. 搭建梯次培育体系。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系统梳理中试资源,建立制造业中试平台储备库,充实中试平台的基础力量。制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明确平台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专业化的市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对标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标准,引导平台提升中试服务能力,争创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构建储备库—市级—国家级梯次培育体系,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2. 培育多元化建设主体。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行业优质企业联合上下游共建中试平台,提供应用场景和试验环境,开展性能工艺改进、设备应用验证等中试服务,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主导建设中试平台,依托自有科研资源,共享仪器设备、拓展中试功能,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政府投资,专业团队运营、建设中试平台,面向重点产业和产业集聚区,提供综合性中试服务。3. 分类推进平台建设。做强绿色石化、生物医药等领域优质中试平台,推动平台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中试服务能力,引导平台向高水平迈进。激活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领域现有创新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共享设备、场地,对外提供中试服务;引导有产能余量的企业开放自有中试资源,释放富余产能,实现资源充分利用。补齐机器人、循环经济等中试供给薄弱领域短板,稳步有序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完善中试配套功能,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堵点。三、加强中试平台布局1. 优化产业中试布局。围绕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依托12条重点产业链,聚焦成果转化应用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分步推进中试平台建设。依托绿色石化、生物医药、汽车、装备制造等领域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建设一批技术领先、服务突出的优势中试平台,带动产业高端化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国家芯火双创平台、微纳光电子技术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中试平台,推动新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依托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行业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中试平台,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工艺包和成套设备,提升产品稳定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我市生物制造中试优势,建设智能化中试平台,推进生物制造技术转化落地。前瞻布局生命科学、新型能源、空天深海等未来产业高潜力赛道,加快颠覆性技术中试熟化与应用。2. 完善园区中试布局。聚焦主题园区主导产业,打造专业化中试平台,提升中试服务效能,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工程化验证和产业化落地,夯实园区产业发展基础。依托高新区、工业园区重点产业基础,结合共性和个性化需求,推动综合性、专业化中试平台协同互补,提供跨行业、跨领域高水平中试服务,强化上下游协同联动,提升园区产业配套水平。围绕园区产业培育方向,前瞻布局中试载体,完善园区公共服务功能,助力招商引资,培育新的园区发展增长点。3. 推动京津冀中试资源协同共享。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抢抓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扩围机遇,对接北京创新策源优势,发挥我市中试转化功能,服务京津冀“六链五群”建设。深化“京津研发、区域转化”模式,推进三地共建共享中试资源,在人工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承接科技成果外溢,推动中试平台由本地服务向跨区域协同升级。整合区域创新资源,促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技术服务开放共享,为三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提供全链条中试服务,支持联合开展研发、中试和产业化,构建协同高效、互联互通的区域中试发展模式。四、建强中试服务能力1. 强化试验基础设施。支持企业开展中试线和试验场地建设,配备技术熟化、工艺验证、样品试制、放大试产所需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完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鼓励中试平台优化试验环境、丰富应用场景,构建完备的硬件支撑体系,提升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2. 打造中试专业化能力。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试验检测、设计仿真、质量管理等软硬件,提升工程开发、设计验证、工艺改进、样品试制等服务能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工艺、标准和解决方案。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推动数字技术在工艺工装测试、缺陷检测、预测性维护等试验场景的应用,提高中试数字化智能化水平。3. 完善管理机制。推动中试平台优化运营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运维、技术服务、产权管理及风险防控管理。明确技术转让、商业秘密等内部管理规则,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规范对外服务程序,提升中试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4. 强化市场化运营。丰富研发及服务模式,探索合作研发、技术入股等市场化途径。拓展服务范围,提供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市场对接、咨询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提高研发及服务效能。构建多元化的收入体系,培育成熟的商业模式,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五、优化中试发展生态1.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搭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技术转移平台有效衔接,完善“应用基础研究—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制造业中试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迈向产业化。2. 健全专业人才体系。探索先进的用人管理机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构建涵盖经营管理、科研攻关、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多领域人才队伍。推动平台与职业院校、高校共建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定向输送技术骨干,培养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推行技术经理人制度,深化供需对接,推动中试进程。3. 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为中试平台建设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中试平台设备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中试险等业务,探索开发符合科技创新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围绕中试做好金融服务。发挥海河产业基金、市级天使基金等基金的引导与放大作用,将中试平台纳入基金投资范畴,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4. 强化平台管理。建立市级中试平台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培育建设一批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探索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中试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发布制造业中试平台和中试资源对外服务清单,搭建对接平台,有针对性的组织供需对接活动,推动中试机构与企业、高校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挖掘典型案例,总结推广中试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知识产权服务、金融对接等活动,推动中试平台提升服务水平。5. 建立统筹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信、发改、科技、教育、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等市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平台建设、政策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区联动机制,各区要结合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在重点领域加快布局一批中试平台,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2026-05-13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