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市监竞争发〔202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改革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5年6月开展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困难和诉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崇尚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活动主题构建保护制度,服务创新发展。三、活动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开展“服务月”活动。(一)深入开展调研走访,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聚焦影响和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的商业秘密保护困境,全面了解相关行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突出诉求,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及时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保护基地作用,加强政企常态化双向交流,全天候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保障。用足用好调研成果,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短板,完善依法依规保护的标准、规则、指引,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二)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营造浓厚保护氛围。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进基层、进园区、进企业,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合规观念,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标杆企业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通过案例讲解、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展宣传推广。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宣传载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氛围。(三)分级分类指导帮扶,推广应用先进手段。分行业、分层级开展行政指导,提高帮扶的精准性有效性。针对保护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注重培养保护意识、建立基础制度。针对有一定经验的中大型企业,通过专家“体检”诊断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堵塞风险漏洞。指导企业采用标准、认证、在线存证等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护密维权水平。综合运用技术确权、质押融资、商业保险等金融工具,有效发挥商业秘密潜在价值,助力企业经营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靠前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合规建设、风险管控、技术咨询、商业秘密鉴定等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四)加强监管执法办案,切实维护企业权益。积极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作用,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开展商业秘密案件执法经验交流,探讨普遍性、趋势性、焦点性问题,学习借鉴实践经验,提高执法办案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结合企业“走出去”现实需求,加强涉外案件的快速响应、跟踪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支持企业海外维权。(五)引导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协同保护合力。发挥行政保护快速便捷的优势,加强与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上门指导、专项培训等活动。针对区域内人才流动频繁、投资往来密集的特点,开展区域交流活动,加强区域商业秘密协同保护。鼓励行业协会整合商业秘密服务资源,支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倡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专家智库作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支撑企业技术交流、争议调解、法律维权,推动形成保护创新的良好生态。2025年5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第三届“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服务月”期间,总局将视情况派出调研组,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精心部署安排,创新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要将“服务月”活动与试点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亮点成果。(二)突出活动实效。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活动,扩大“服务月”活动影响力和覆盖面。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精准化、差异化服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服务月”的实际效果。(三)注重宣传引导。及时提炼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服务月”活动相关动态、优秀案例和突出成果。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继续开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做法等,并协调重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联系人:价监竞争局 王振 010-8226126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5-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质认定的商品过度包装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要求,为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治理,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商品过度包装治理体系,现将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质认定的具有商品过度包装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机构具体信息和动态调整情况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http://cma.cnca.cn/cma/solr/tBzAbilitySearch/list)查询。请你们做好检验检测机构商品过度包装检验项目扩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地市级区域至少有1家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关能力,并于10月31日前公布辖区内具有商品过度包装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名单。联系电话:认可检测司 82262762 附件:1. 具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具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5-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财会〔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公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银行函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方式手段,增加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主体数量,提高银行函证数字化比例,推动规模化应用场景落地。
二、夯实发展基础
(一)持续加强银行函证平台建设。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推动各方统一对接规则,优化有关工作流程,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入便利性;识别平台流程堵点,持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压实各方责任,统筹保障银行函证平台运营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掌握平台知识产权,确保平台核心底层技术的独立、自主、可控;进一步提升银行函证平台支持丰富创新数字银行函证增值服务的能力。
(二)提升银行函证平台安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商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制定、发布银行函证平台信息安全标准,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函证平台统一实施评估认证,并将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作为内控鉴证报告依据,避免重复实施各种形式的同类评估。
(三)完善银行函证数字化标准体系。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数字银行函证格式化校验、回函团体标准,适时推动将适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及业务规则,发起数字银行函证及回函。
三、提升工作效能
(四)完善银行函证数据治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治理,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字银行函证处理集中化和自动化程度;探索建立银行函证业务数据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分析与治理,进一步推动实现银行函证业务流程规范化、路径数字化、运营管理集约化、数据治理精细化的目标。
(五)提升接函和回函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企业数字银行函证业务开通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精简流程、提升效率;合理缩短回函时间,切实提升数字银行函证信息搜集整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函证系统,避免因银行回函信息应回未回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发函。同时采用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方式的,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的内容应当确保一致。
(六)科学制定银行函证收费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实施差异化定价,并通过设置优惠期、阶梯式优惠等方式,促进数字银行函证的推广使用。
四、创新方式手段
(七)创新审计数字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多种格式类型的信息提供服务,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探索通过银行函证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增值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八)便利企业授权数字银行函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数字银行函证相关业务,优化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业务的授权手续,缩短授权时间,增加授权渠道,提高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的认知和接受度。相关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面向企业集团等推介宣传活动,创造数字银行函证运用良好氛围。
(九)鼓励扩大应用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数字银行函证应用范围,探索将银行间函证、证券业务函证、资产评估函证等相关函证类型纳入数字银行函证服务范围,对接银行函证平台予以处理,增加数字银行函证应用场景。
五、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动本行政区域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接入银行函证平台。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银行函证回函相关工作,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业务的自律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接入银行函证平台,提升数字银行函证发函比例。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数字银行函证业务运营机制,及时收集、解答及解决涉及本机构数字银行函证的相关问题。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在相关银行函证平台设立专门渠道供问题反馈、信息公开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和意见,适时发布问题解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金融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2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2025-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5-19
成文日期:2025-05-19
发文日期:2025-05-19
有效性:
名称:解读| 《运输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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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号:
2025-05-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会〔2025〕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2025-05-19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二九号根据《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依法受理了蒙哈榭等74个勃艮第产区名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申请资料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查。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注明:地理标志异议)。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62086534。附件:受理公示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5月16日
2025-05-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答: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深刻领悟,切实增强抓落实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关系? 答: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群腐”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这两项重要工作密切相关,但各有侧重。在专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统一数据报送口径,畅通线索移交渠道。三、乱收费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四、乱罚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罚款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五、乱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六、检查、专项检查的认定口径和客观判断标准如何把握,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日常管理行为是否也属于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的定义、标准、分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已有相应规定。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只是检查的发起事由不同,仍应根据《意见》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七、乱查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查封主要包括: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八、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九、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十、如何理解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答: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十一、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十二、对本次专项行动查办纠治问题的时限范围怎么把握? 答: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关注、纠治近年来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和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长期以来未得到纠治的案件和问题,各地结合实际,也应当进行排查和纠治。十三、事业单位改革后,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授权、受委托组织,大多调整为不得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中个别单位“三定”规定明确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对其单位人员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制发行政执法证的,但如果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受委托开展执法的,可以为本单位在执法岗位的正式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2025-05-1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高校,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普能力建设,按照《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5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的通知》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2025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与时间(一)主题:矢志创新发展 建设科技强国(二)时间:5月上旬至6月上旬二、主要活动安排(一)深入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及对科技工作者关心关爱。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重点围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战略部署,宣传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二)举办科技讲座。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行业企业等要通过组织线上、线下科普大讲堂等多种形式,举办科普知识讲座,传播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知识。(三)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基地及相关高校、企业的科普基地,要组织开展开放参观活动,通过成果交流、实验演示等,向社会公众展示住房城乡建设先进科技成果。(四)开展科普下基层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举办科普进公园、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公众传播科学理念和科技知识,宣传惠民科技成果,普及城市安全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五)面向青少年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青少年参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场馆、实验室、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科普基地,引导、鼓励青少年投身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活动。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要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周活动,结合自身科技资源,精心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实效,确保科普活动安全有序、丰富多彩。(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集中做好科技活动周期间科普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行业创新意识。(三)做好总结反馈。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科普活动总结和反馈工作,于6月15日前将科技活动周总结材料、《2025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相关影像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发送至我部标准定额司工作邮箱。对活动组织特色突出、效果较好的单位,我部将在科普工作推优等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四、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安宇电话:010-58934022 邮箱:biaodingsikeyanchu@126.com附件:2025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和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科技部办公厅。
2025-05-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综合司
发文日期:2025-05-15
成文日期:2025-05-15
发文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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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一图读懂|《2024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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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