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8388)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2025年第5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的公告》 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27日        
2026-01-1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应急管理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6〕20号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申请批准设立应急管理大学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华北科技学院、防灾科技学院为基础设置应急管理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13011104;同时撤销华北科技学院、防灾科技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应急管理大学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由你部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部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提升办学条件,强化应急管理特色学科建设,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急管理人才,为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6年1月9日
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01-13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第三十九次初审会议(第一次)初审通过品种的公示(已过期)
2026-01-1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并结合2025年市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一、总体情况2025年,我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着力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闭合,着力推进“公开、解读、发布、互动”全流程联动,着力打造“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年度公报”全平台公开,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助力深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紧紧围绕我委工作实际和群众关注关切的问题,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发布、信息公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满意度,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委党委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委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对政务公开工作出指示,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运行。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了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责任处室为成员,全面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及时准确接收、全面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工作要求。二是规范工作制度。结合我委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农业农村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市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市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了制度,提升了效率。三是加强信息通报。为提升政务公开信息质量,我委建立了“月信息发布情况通报”讲评制度,结合市政府办公厅检查和自查结果,重点突出对“门户网站专题专栏栏目更新维护、信息报送质量、落实通知要求”等方面内容的讲评。2025年度共下发了12期《市农业农村委信息发布情况通报》,成效明显。(二)宣传引领政务公开工作,营造政务公开良好氛围。一是紧扣“三农”核心,构建全媒体宣传品牌。每周在天津电视台播出“乡村振兴怎么干”节目。健全完善“央媒引领、市媒主导、区媒协同” 的三级宣传体系,充分整合各类媒体资源,积极与农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天津日报、津云、微博天津、天津电视台、河北区融媒等主流媒体开展深度合作,精心策划“津耘时代”“津沽三农新画卷”“津沽·乡情”“乡聚津彩”“津农风向标”“津农振兴谱新篇”“乡村振兴怎么干”“城乡共融·津彩三农”等8个主题宣传板块,打造“三农”工作长期宣传品牌。二是用好各类传播平台,提升宣传覆盖与影响力。组织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展“三夏”麦收开镰、“津农精品”、民心工程、乡村旅游等宣传,各级各类媒体全年刊发天津“三农”报道4604余篇,中央主流媒体刊发特色信息1700余篇;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4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创新立体传播,构建多元公开新格局。聚焦城乡融合发展主线,着力打造“直播+融媒”立体化传播体系,生动展现乡村振兴实践成果。推出“津耘时代”系列直播,联合农民日报围绕杨柳青古镇、宁河芦台大集等主题开展4场实地直播;开展“津农振兴谱新篇”融媒宣传,通过微博平台组织4场特色直播,深入解读育种科技、智慧养殖等创新实践;办好“津农风向标”主题直播,结合区域特色产业与农民丰收节等重要节点,直观呈现现代都市型农业新图景,有效提升乡村振兴公众感知度与社会认同。对惠企政策进行多种形式宣传。公开发布“一图读懂”12篇、制作1期《营商环境大讲堂》;举办2次涉农政务服务事项专题培训会,参训范围涵盖市政务服务办综合窗口、各涉农区政务服务办及农业农村系统负责涉农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核心人员,实现 “关键岗位、关键人员” 全覆盖,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解读,为提升政务服务实操水平奠定坚实基础。(三)推进政务服务透明规范,提升政务服务工作质效。一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部署要求,明确责任到岗到人,由牵头部门负总责,统筹协调、定期推动,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推进。研究制定《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法治工作要点》,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和服务保障“三农”中心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能力和水平,夯实乡村全面振兴法治根基。二是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与国籍登记两个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办理;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两个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创新审批服务新模式,推出6个“证照联办”特色服务事项,进一步缩短企业群众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积极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归集“双公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龙头企业等信息,依法依规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2025年累计报送“双公示”信息4509条、确权地块信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信息683282条。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4576件,“一件事一次办”34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网上办”占比100%,核发执业兽医资格证电子证书416个,“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我委“好差评”的差评率为0,“12345”电话回访,申请人满意率100%。三是统筹保障到位,着力提升服务环境,指导农担公司积极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2025年提供担保金额9.64亿元,截至2025年底,在保金额14.7亿元,有效缓解了农村创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扩大政民互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不断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设置意见征集专题,及时对网站进行优化调整,加强与群众互动交流功能,做好舆论引导。2025年通过“天农网”网站发布各类信息2140条,总访问量557252次,总浏览量1284740次。二是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办事服务工作,提高信息内容可用性、实用性、易用性,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天津三农”微博发布信息1630条,粉丝89529个。通过“津沽三农”微信发布信息3115条,订阅数10721个。通过“今日头条”发布信息1617条,日阅读量762次,关注用户5268个,获赞608次。通过津云发布信息55条。(五)积极稳定社会预期,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是加强政策解读质效,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紧紧围绕重点领域信息,及时公开我委财政预决算,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等政策进行解读。进一步提高解读政策的生动性、可读性让群众听得懂、好理解。2025年度互动交流“留言办理”办结70条,发布政策文件12条,主动公开78条,解读信息发布26条,发布通知公告160条,发布行业动态1599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59件。二是全方位做好舆情回应,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处置。2025年通过主任信箱、公众留言、政民零距离平台处理网民留言,保障了公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截至2025年底,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官网发布政务服务事项47项,并附所有事项的操作规程,为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涉农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查询和办理路径。(六)强化专题教育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用好“学习强国”“天津干部在线学习”“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等网络平台,构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升委系统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做好信息稿件报送工作,提高刊稿质量,进一步提升“三农”影响力。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次,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政府建设等专题讲座2次,不断提升委系统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基础操作培训,使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工作流程,为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宣传作用、引导作用、平台作用提供了保障。(七)优化政务公开平台,加强政务公开质量建设。优化公开栏目,加强对新增栏目的管控,委政府网站的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准确、信息更加祥实,增加了政策解读视频动态效果和“一图读懂”效果,与政策解读文字材料配合发布,有效提升了我委政策解读文件的直观性、可视性,方便群众了解掌握“三农”政策。制定《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质效若干措施》,推动网站创新发展,以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统计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2 6 1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47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4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8.46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9  0 0  0  0 0 5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1  0  0  0 0   0  1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 0   0  0 0  0  2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5 0   0  0 0  0  15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28 0 0 0 0 0 28 (七)总计 59 0  0  0 0 0 5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2 0 0 0 2 1 0 0 0 1 2 0 0 0 2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25年,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在增强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信息工作人员业务技术还不够全面,专题专栏更新速度还不够快、发布信息还不够及时准确、政策解读的新模式还不够多样。2026年,我委将继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强化主体意识,发挥组织功能,聚集人才力量,把控重点领域,拓展主动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合“五公开”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工作各个环节。二是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网站栏目,不断完善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政民互动等重点功能。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两微一端”新平台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三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培训和监督考核制度,持续推进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等模块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识和能力。继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考评工作,定期开展对各处室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落实到位,着力提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认真落实《天津市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我委网站建设、政务公开、新媒体建设、信息保密等工作落到实处。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2025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我委未收取信息处理费。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nync.tj.gov.cn,如需了解更多政府信息,请登录网站查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2026-01-1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2026年1月13日 来源:会计司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2025〕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补充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部于2017年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医保体系改革,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优化药品集中采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补充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服务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下正处在长护险试点地区制度衔接和其他地区制度新建的关键时期,《补充规定》及时统一和规范了长护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有利于真实反映各地区基金运行情况,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   二是贴合管理实际,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保费预缴制,即本年度预缴以后年度保费。现行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实现收支责任的匹配,不利于基金可持续运转。《补充规定》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会计处理方式,能够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及早发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三是跟进医保基金改革最新发展,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近年来,国家医保局集中发力,针对医保结算方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监管等出台一系列政策,形成了新的业务模式。《补充规定》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方式反映新业务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颗粒度,为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问:《补充规定》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4年底,我们启动了《补充规定》的研究工作,多次赴国家医保局进行座谈,了解有关各方的信息需求。在系统梳理分析医保政策及医保基金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先后赴宁夏、安徽等地就长护险、医保钱包等问题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医保局及各地财政部门意见,并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征求经办机构等相关主体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认为,《补充规定》对医保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规范,有利于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是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在充分吸收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正式印发。   问:《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增设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具体包括: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在“1101 暂付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确认,在“2001 暂收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大病保险资金,在“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长护险基金,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在有关收支余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三)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四)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五)明确文件的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问:《补充规定》需要关注哪些内容?   答:一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下,城乡居民医保保费计入缴费当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计入实际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补充规定》调整了这一事项的核算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的经办机构,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通过“暂收款”科目进行处理,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也通过“暂收款”科目处理,但该事项无需经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统一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下“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补充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机构自行经办两种模式下大病保险资金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对大病保险保费划转、风险赔付、盈余返还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关于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会计处理。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问:如何做好《补充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对经办机构而言,一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会计核算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二是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开展账务调整,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准确梳理业务数据,按照规定的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充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医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及时收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推进《补充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01-1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9月24日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解读《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图片解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服务与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解决专利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开高教科创园等依照国家授权和本市有关规定,探索专利促进的改革创新措施,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专利促进工作的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专利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集聚专利资源,加快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专利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协作,提升专利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专利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支持和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培育和形成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及实施率。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审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等工作,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市优化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推动智能芯片、类脑智能计算、生成式大模型、脑机交互、虚拟现实、具身智能等领域的专利培育,促进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依法开展专利协作运用、资源共享和联合维权等活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依法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运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技术与标准的有效融合,引导专利权人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路径,将先进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内国际标准,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专利合规性承诺制度。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政府资金、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涉及专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依法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资源共享和转化运用。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机制,拓展供需对接渠道,规范流程管理,推动专利开放许可的高效、安全实施。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市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报酬。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专利分析评议制度。  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专利分析评议工作指南,规范专利分析评议内容、流程、专业机构职责等。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专利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防范专利风险。  第二十四条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制定专利技术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发明人、设计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专利维持费用等内容。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利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专利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专利人才分类培养、科学评价、高效使用、合理流动、激励成长等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的培训工作,建立专利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鼓励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人员、实务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机制,提升专利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探索培养或者引进技术经理人,参与专利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辅导,专利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专利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评价制度,对专利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类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依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放、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等部门引导企业参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企业需求与技术供给有效对接。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基本许可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专利许可费,降低企业产业化成本。  第三十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需求等,推动中小微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标准、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水平。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专利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参与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托管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拓宽企业多元融资渠道,助推专利产业化。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利转化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申请国外专利,提升国际竞争力。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海外专利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专利纠纷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26-01-13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财会〔2025〕35号  国家医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23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制度依据   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101 暂付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医保预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时,按照预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收回预付金的,按照交回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冲抵结算的,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   2.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集采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3.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向药企拨付药品和医用耗材款时,按照预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时,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01 暂收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例如第四季度收取的下年度保费)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应当按照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在对应的受益年度进行确认。   经办机构收到以后年度参保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对应的受益年度,经办机构应当将前期暂收的参保资金确认为当期收入,在受益年度首月,按照应当确认的保费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划转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大病保险资金。   在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情况下,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大病保险保费时,按照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应当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明细科目下增设“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1.“划转保费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的用于大病保险保费的资金。划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划转保费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2.“风险赔付”明细科目,核算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的补偿。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风险赔付”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3.“盈余返还”明细科目,核算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盈余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收到的商业保险机构返还资金。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返还”明细科目。   4.“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支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其他支出。支付其他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四)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6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科目,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或延续享受待遇,由定点评估机构等经过医保部门认定的评估主体按规定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时产生的,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评估费用。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7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科目,核算统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时,依据协议约定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   2.经办机构应当在“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 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待遇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时,在“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按照护理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应当通过“2001 暂收款”科目处理,在下年度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报表格式   (一)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表格式和编制要求。   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表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一)职工参保人群”、“(二)居民参保人群”子项目。具体格式如下: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会社保02表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基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职工参保人群        (二)居民参保人群        财政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二、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一)职工参保人群        (二)居民参保人群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        转移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基金结余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并在“(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子项目下设置“其中: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子项目。   四、新旧衔接   (一)有关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对2026年新账的会计明细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二)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后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新旧衔接:   1.根据2025年预缴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2.按照调整后的期初科目余额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在确认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在编制2026年度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6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为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相互融合,构建“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特举办“金桥之友”暨“十五五”科技金融创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1月20日 下午14:00—16:00   二、活动地点   天开高教科创园会议中心203会议室(南开区科研东路天开广场)   三、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主办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协办单位:南开大学金融学院、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   四、参会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银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券商、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代表;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代表。   五、活动内容   14:00—14:05  与会领导致辞;   14:05—14:30  市科技局金融处介绍“天津市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政策文件;   14:30—15:00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介绍“面向新质生产力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研究”研究报告;   15:00—15: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介绍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案例;   15:20—15:40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介绍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案例;   15:40—16:00  自由交流。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方式   请参会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周一)17:00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赵颖、蔡俊峰   联系电话:15122270426、17898032502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6年1月13日  
2026-01-13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