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落实《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部署要求,推进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计量环境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从民生计量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民生计量最具体的工作抓起,找准痛点、疏通堵点、消除盲点、解决难点,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市场计量环境持续优化。到2030年,计量法完成全面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根据新计量法要求集中开展立改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省级及以下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在90%基础上进一步有所提升。建成全国民生计量智慧监管平台并投入使用,引导培育诚信计量单位30万家,培育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群众受益多、社会效益好的诚信计量品牌。计量安全风险防范更加科学,社会监督作用更加有效,企业计量行为不断规范,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显著减少,民生计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1. 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计划的研究论证和系统谋划,不断完善和健全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际先进计量立法经验,加快推动计量法修订。组织开展计量法颁布四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持续推进《标准时间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做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补充完善产业计量、计量数据等方面的法规规章。2. 建立健全计量监管制度。持续深化计量器具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加快推进恢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研究完善计量器具“二检合一”制度。动态调整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完善部门行业专用计量器具管理模式和目录制定规则。(二)建立健全民生计量长效监管机制3. 探索构建民生计量新型智慧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建设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电动汽车充电桩智慧计量监管平台。研究建立新型强制检定方式,由现行的单一周期检定模式向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在线检定等多元化检定方式转变。4. 加强民生计量服务能力保障。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相关计量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相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5. 持续加强民生计量领域日常监管。结合集贸市场、加油(气)站、充电站、餐饮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眼镜店、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等领域和场所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计量管理制度建立、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等情况,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加大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维修环节监管,严厉查处制造、销售、改装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行为。针对民生领域重点计量器具研究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南。(三)强化民生计量重点领域综合治理6. 持续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组织对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开展“回头看”,通过“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督导,防止问题回弹。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的宣贯培训,确保新规落实到位。适时发布民生计量典型案例。加强网络销售电子计价秤监管,督促电商平台通过建立关键词库、人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网售电子计价秤的检查监控。7. 巩固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成果。紧盯加油站经营管理和加油机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对加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数据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流动等关键要素全流程的动态监管,强化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和预防治理。研究制定燃油加油机数据采集及传输技术计量技术规范,统一相关要求。8. 创新电动汽车充电桩监管模式。试点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等新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方式,通过智慧监管手段,实现对新型计量器具的有效监管。加强对超级充电桩检定技术研究。9. 强化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管。加强民用“三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研究制定《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指导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强化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对在用民用“三表”进行登记造册。切实落实好民用“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制度。加大民用“三表”计量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10. 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与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协调,切实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焦度计、验光仪、角膜曲率计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引导和鼓励眼镜制配场所加强内部计量管理,不断提高法制计量意识,提高眼镜制配行业计量管理水平。11. 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每年持续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检查,提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推广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使用,扩大C标志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四)建立健全诚信计量体系12. 推进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各界监督”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强化经营者主体作用,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承诺赔付、先行赔付、失信警示等诚信计量制度,完善计量保证能力,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确保商品量和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强化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建立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三、推进机制(一)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要坚持内外发力、多方联动,进一步深化与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案情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主动加强行刑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广泛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计量监督管理中的优势作用,建立“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多管齐下的民生计量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利用提示、警示等方式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优势,形成无处不在的群众计量监督网络。(三)加大民生计量宣传力度。要持续组织开展计量知识科普宣传,普及计量防作弊常识,引导消费者提升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经营者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和商家守法经营。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20”世界计量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计量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计量的浓厚氛围。(四)加强计量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要建立计量预警机制和风险分析机制,制定计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着力防范计量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强舆情应对,对相关计量舆情进行持续关注,建立分类分级、上下贯通的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预案,正确把握对外发声方式方法,提高调查组织处置水平,注重调查结果发布效果,科学评估舆情风险,提前制定有关问题答复口径和处置预案,把握舆情应对工作的主导权。四、保障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民生计量工作对于解决群众关心关注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支持,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检定经费保障,以坚决的态度、严实的措施、迅速的行动,把民生计量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025-07-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7月18日(星期五)专利分类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应用主要内容:介绍专利分类的概念、作用,以及知识产权创运保管服全链条活动下专利分类的应用。王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7月25日(星期五)专利分类资源的查询与获取主要内容:专利分类体系概述,介绍中美欧日韩五局及WIPO网站专利分类资源概况,以及查询和获取方法。史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8月1日(星期五)专利分类修订概况主要内容:介绍国际专利分类(IPC)修订概况及基本程序、IPC体系最新发展及热点问题,以及我国参与专利分类修订所取得的成果。胡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7月
2025-07-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推动产业规范化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系统展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在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方面的实践成果,经研究,我会将组织参与 2025 全球技术转移大会,并设立展位推广优秀团体标准应用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基本情况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是由科技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浦江创新论坛核心组成部分。2025全球技术转移大会定于9月20-22日在上海浦东张江科学会堂举办,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设有企业创新区、国家地区馆、创新成果区、科技服务业区4个核心展区,以及未来技术体验区、技术交易集市、技术交易活动3个功能区。二、征集内容及要求(一)征集对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相关实施案例。(二)材料要求1.文字资料叙述团体标准的制定背景与过程、实施应用成效(包括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市场认可度、经济效益等)以及创新点总结等内容,字数控制在 800-1500 字,可附关键数据图表。2.图片资料接受 JPG/PNG/TIFF 格式,优先推荐 TIFF(无损压缩,适合印刷)。3.分辨率不低于 300dpi(保证放大后清晰无模糊),单张图片文件大小控制在 5-20MB(避免过大影响传输,过小导致画质损失)。4.尺寸比例横版图片建议比例 16:9(如 1920×1080 像素),竖版图片建议 3:4(如 1080×1440 像素),避免拉伸变形。5.视频资料时长 1-3 分钟,画质清晰(1920*1080),内容突出项目技术创新性、实施成效,格式为 MP4/AVI。(三)提交方式请于2025年8月10日前将资料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团体标准案例+标准名称+单位名称”。 三、展示形式及权益(一)我会将对征集案例进行筛选,择优纳入专题宣传内容,统一制作主题宣传片(在大会展位循环播放)和图文展板。(二)本次展示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及展位费用由我会统一承担。四、联系方式 刘福康13161959307 王彦18518985137 010-68270506 邮箱tmacxh@126.com望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应用案例申报,借助全球技术转移大会平台扩大团体标准的影响力。附件:关于征集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团体标准应用案例的通知.pdf
2025-07-09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国船舶、中国电科、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三峡集团、国机集团、鞍钢集团、中国宝武、中铝集团、通用技术集团、中国商飞、中国机械总院、中国钢研、中国有色集团、中国稀土集团、中国有研、中国中车、中广核、中国电气装备、中国中检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计量大学,有关行业学协会(联合会):现将《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作为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新质生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紧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充分发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重点产业领域,围绕重大计量需求梳理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依托重点单位进行协同攻关,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计量问题,强化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成果转化,推动“溯源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使计量成为促进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器和引擎。二、重点领域方向(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新一代显示、通信、芯片等信息领域,聚焦未来先进信息化芯片研发、高精度时间频率服务、新型显示产品测评等方向计量测试需求,开展计量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计量评价平台建设,开展新型显示产品关键性能测试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一批国内先进的信息领域计量基标准,提升信息技术领域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形成典型领域应用示范。(二)人工智能。面向集群智能感知、人工智能传感、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制造等新型技术,开展人工智能算法计量测试关键技术研究及体系建立、自主无人系统关键性能与系统计量等研究,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计量测试平台,提升人工智能算法性能评估、模型与平台安全性测试评估、新型智能装备测试评价等方面的计量能力水平,推动建立人工智能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完善人工智能产业计量测试基础保障体系。(三)航空航天。围绕宇航重大工程、商业航天、商用飞机、航空发动机、低空经济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开展航天器在轨运行、卫星遥感与通信、空间探测、商用飞机智能制造、低空航空器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研制空间用量子自然基准的原理样机并开展典型实验验证,解决空间站长期在轨真空泄漏和材料放气率测量难题,攻克低空航空器智能感知、定位导航、能源动力等关键参数测量校准技术,研究商用飞机、商业遥感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综合参数智能化检测和在线校准技术,形成典型应用示范,带动航空航天技术协同创新。(四)新能源。面向太阳能、风能、核能、氢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化发展、能源生产储运基础设施建设、储能系统及相关装备研究及产业化等方向计量需求,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核电安全运行、负荷辨识、光伏电站组件寿命评估、虚拟电厂、绿色电力可信评价、碳捕集热耗测量、电网惯量阻尼测量、工业领域能碳测量、碳排放核算分析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开展新能源智能安全评价与计量测试平台等能力建设,实现新能源多元协同发展。(五)新材料。面向重大工程、国防安全、新兴产业和民生保障等领域,聚焦先进钢铁、有色金属、无机非金属、高温合金、高性能铁磁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超高纯稀有金属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性能及成分控制、生产加工及应用等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专用计量测试装备、方法研制,建设质量技术基础公共计量服务平台和联盟,推动计量与产品标准、检测技术的有效衔接,完善新材料计量测试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计量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提高新材料质量稳定性和服役寿命,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新材料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六)高端装备。面向新一代智能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工业母机、智能网联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原子级制造等领域,围绕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国产化发展需求,聚焦运动学参数量值溯源、新一代高速度等级轨道交通装备测量、先进设备检验测试等领域开展研究,攻克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原子尺度计量等核心关键技术,建立交通装备智能传感器计量测试、综合参数计量检测应用示范和计量测试评价、原子级制造与测量技术概念验证中心等平台,补齐高端装备严重依赖进口、国产化不足的技术短板,推动智能电网、智能物联、智慧工业、原子级制造等产业高质量发展。(七)生物医药。面向生物技术、诊疗装备和药物研制等人民生命健康重点领域,聚焦药品、疫苗、先进诊疗技术、可穿戴装备、精准医疗和检验检测等方向,开展重大防控、化学创新药、生物大分子药物、高通量基因测序、细胞治疗、生物检测、体外诊断产品、合成生物技术产品、类器官产品、医疗机器人等计量检测和质量评价关键技术研究,推进药理学、生理学和合成生物学等多学科融合发展,推动在新药开发、疾病治疗、物质合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应用,加快相关技术产品转化和临床应用。(八)量子科技。面向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高速发展的需求,开展量子传感、量子效应和量子调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时间频率、温度、磁场、电场、力学等物理量,攻克新一代计量基准量子化、计量标准小型化、量值传递扁平化等量子精密测量关键技术,研发量子计量基标准核心器件,提升深低温、强磁场、超高压等极端条件和复杂环境下的精密测量能力,选取典型领域开展示范应用。(九)集成电路。面向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集成电路核心计量技术支撑,重点攻克扁平化量值传递等技术难题,突破晶圆级缺陷颗粒计量测试、集成电路参数标准芯片化、3D等先进封装标准物质研制和12英寸晶圆级标准物质研制瓶颈,布局新型原子尺度计量装置、标准和方法创新,围绕几何量、光学、热学、电学等关键参量,突破晶圆温度、真空、气体检测和微振动等集成电路计量技术,研究集成电路关键工艺参数在线计量方法,开展计量测试评价,形成服务集成电路的计量体系。(十)仪器仪表。围绕仪器仪表前沿技术创新、重大应用场景需求,以推动短板突破、实现国产替代为目标,开展毫米波、太赫兹电子仪器仪表、在线智能测量质谱仪、高精度原子重力仪、高精度超大力值测量装置等高端计量仪器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解决中高端产品基础工艺、核心算法、关键零部件及整机核心技术指标等计量测试需求,助力提升典型中高端仪器仪表产品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加强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能力建设,以计量技术水平提升支撑典型仪器仪表产品技术创新,推进仪器仪表国产化替代。三、组织实施(一)征集项目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建立项目库。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专家库,负责项目的审核与把关,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经专家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三)遴选重点项目。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1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年度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四)推动项目实施。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推进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路径,确定具体负责人,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与参与单位的协同攻关,积极发挥咨询专家作用,建立必要的协同推进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具体项目实施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项目落地落实。(五)强化项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需求梳理、项目申请、项目遴选、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每年底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项目,在后续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滞后项目深入剖析原因,督促整改。(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机制,通过现场推进会、成果展示会等形式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转化应用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成果,搭建必要的转化应用环境和平台,推动项目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四、保障措施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并广泛宣传计量在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产业特色与发展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并对遴选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也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建立省级项目库,推动省级项目的实施。鼓励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配套的项目支撑和激励政策。
2025-07-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第二届“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竞赛活动优秀论文和入围论文的公示根据总局党组关于开展第二届“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竞赛活动的部署,经过6个专题评审组的严格评审,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在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466篇征文中,共评选出入围论文210篇、优秀论文94篇。根据有关规定,现将94篇优秀论文、210篇入围论文(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如认为公示对象有不适宜作为建言献策优秀论文、入围论文的问题,可以如实反映。联系电话:(010)82260533公示时间:2025年7月8日至13日附件:1.第二届建言献策活动优秀论文名单 2.第二届建言献策活动入围论文名单 第二届“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关于第二届“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竞赛活动优秀论文和入围论文的公示
2025-07-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25〕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未来产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一)元宇宙典型数字人案例基于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建模仿真、自然语言处理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模拟人类外貌、表情、行为,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虚拟数字人。(二)元宇宙典型产品案例1.交互终端。扩展现实(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终端及配套感知交互设备、裸眼3D、全息显示等能够显著提升用户沉浸感和交互体验的元宇宙终端产品。2.技术工具。虚拟空间创作平台、数字人生成平台、智能3D内容生成工具、3D引擎等用于构建和运营元宇宙的创作工具,以及数字人识别、3D模型辨识等元宇宙安全治理工具。3.行业应用。工业数字孪生管理系统、虚拟实验室、文博VR大空间探索展、虚拟演播室等应用在工业、教育、文旅、通信、电商、传媒等行业的元宇宙典型产品。(三)元宇宙典型园区案例以培育元宇宙产业为宗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特色环节培育、重点行业应用、生态体系构建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具有创新特色与产业集聚优势的元宇宙产业园区。(四)元宇宙典型标准案例面向元宇宙基础、基础设施、使能技术、服务应用、开发运营、安全治理等方向,具有显著创新性和引领性,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元宇宙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园区案例的申报主体应为园区运营主体,且需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案例的申报主体为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二)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申报案例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数字人案例的申报主体需具备该案例涉及虚拟形象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四)申报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落地应用,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五)申报主体具体要求见典型案例申报书。三、推荐程序(一)系统填报申报主体登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aihub.caict.ac.cn/meta_case_pre,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按申请内容上传申报信息。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二)案例推荐1.推荐单位(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2)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3)有关中央企业总部。2.推荐程序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名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盖章的推荐汇总表。3.推荐数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0个。(2)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16个。(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相关中央企业总部可直接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仅限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四、评选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按程序对外公布。通过组织开展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搭建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典型案例应用推广与实际应用。五、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46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010-66097937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010-59881085广电总局科技司:010-86095565附件:1.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 2.元宇宙典型数字人案例申报书 3.元宇宙典型产品案例申报书 4.元宇宙典型园区案例申报书 5.元宇宙典型标准案例申报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27日
2025-0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307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豫教发规〔2024〕12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举办者由“王淑芳”变更为“王新奇”。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举办者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6月25日
2025-0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特殊参与者的自律管理,规范境外特殊参与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第三条 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其从业人员、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会员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第六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
(二)按照规定委托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
(五)按照相关规定行使申诉权;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
(二)按照规定委托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
(五)按照相关规定行使申诉权;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加强客户管理,做好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六)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七)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八)持续经营2年以上;
(九)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十一)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指定联络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第十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五)净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八)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指定联络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有权签署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并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一年财务报告;
(四)申请人具有当地经纪资格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情况以及满足业务需要的说明;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七)申请人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的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和期货风险控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名印鉴卡;
(十)授权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为指定联络机构和指定联络人的授权文件,被授权机构和个人接受授权的证明文件,以及联系人和指定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
(十一)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十二)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有权签署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并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一年财务报告;
(四)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情况以及满足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六)申请人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和期货风险控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名印鉴卡;
(九)授权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为指定联络机构和指定联络人的授权文件,被授权机构和个人接受授权的证明文件,以及联系人和指定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
(十)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十一)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申请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登记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目的和理由;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概况;
(四)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材料后,应当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易所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准入通知书,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自收到交易所准入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应当办结如下事项:
(一)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二)按规定金额交纳交易席位费,有关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三)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按规定开设期货结算账户;
(四)向交易所提交与会员签订的委托结算的协议;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提供不少于2名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员工简历和证明文件;
(七)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第十六条 申请人办结手续后,即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交易所颁发境外特殊参与者证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七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按照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远程交易席位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纳交易席位费。第十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或者交易席位。第十九条 兼并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法人或者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第二十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应当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
(一)被有权监管机构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或者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等丧失相关主体资格的;
(二)以出租、抵押等方式转让、处置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或者交易席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五)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六)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境外特殊参与者不能继续符合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终止资格;未申请终止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第二十二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视情况申请终止其相应资格。
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终止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有权签署人签字的申请书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终止材料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取消或者同意终止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注销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发生变化的,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交易所取消或者同意终止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通知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办结下列手续: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期货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终止委托结算的协议;
(七)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五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仅能接受境外客户、境外中介机构委托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委托,在交易所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中介机构委托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有关会员接受境外中介机构委托的相关规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按照开户规定为每个客户单独开立交易账户,获取交易编码。禁止混码交易。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交易所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全部传递到交易所参与竞价交易,不得进行私下对冲等交易。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第二十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业务和风险控制管理应当遵守《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交易所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境外特殊参与者涉及交易所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管理、财务及资信状况。第三十条 交易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情形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限期说明情况;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参加培训;
(七)责令定期报告;
(八)责令加强内部合规检查;
(九)专项调查;
(十)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十一)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
(十二)提请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管机构及自律监管组织处理。第三十一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并在2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以及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5%以上的股权;
(三)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或者指定联络人和联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重大纠纷、仲裁、诉讼案件;
(七)停止期货业务;
(八)开立或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
(九)取得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资格;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处罚;
(十一)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要求境外特殊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三十三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
境外特殊参与者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业务或者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第三十四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评估客户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相关期货品种交易。第三十五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受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者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客户或者委托人。第三十六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维护交易所声誉,协助并配合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客户或者委托人做好解释化解工作。第三十七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交易业务的,应当经境外特殊参与者授权。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境外特殊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被取消的,该境外特殊参与者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企业。第四十条 除交易所认可的情形外,本办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向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当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版本为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
2025-07-0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期权合约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第十三条 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第三章 交易业务第十九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第二十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权交易,应当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期货公司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两种指令属性。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权合约的挂牌时间在合约中载明;
(二)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该月份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当两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第二十九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第三十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按照交易业务流程在交易所办理行权与履约。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应当按照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 在提交行权申请时间截止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第三十三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第三十四条 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第三十五条 到期日结算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视作自动放弃。第三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三十七条 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第五章 结算业务第三十八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第三十九条 期权交易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第四十条 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第四十一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结算时,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第四十四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履约)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第四十七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第四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第四十九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第五十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的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第五十二条 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第五十三条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期权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一般持仓的最大数量。第五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期权合约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交易所关于客户期权合约持仓限额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量额度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期权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一)同标的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
(二)同标的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在交易所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
2025-07-0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来扩大其持仓限额。持仓限额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第四条 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及其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间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需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由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第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取得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第十条 交易所对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合约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数量、申请合约价差是否背离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临近交割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第三章 套利交易第十一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开户机构处一般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过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或者限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取得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获得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期间,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视情况变化对其套利交易持仓额度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一般持仓超过该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或者限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第十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或者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利用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制定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的收取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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