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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藏农牧学院更名为西藏农牧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5〕30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设置西藏农牧大学的函》(藏政函〔2023〕3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西藏农牧学院更名为西藏农牧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54010693;同时撤销西藏农牧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西藏农牧大学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由你区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望你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9日
2025-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新疆理工职业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5〕300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申请新设新疆理工职业大学的函》(新兵函〔2024〕1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设立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65014947。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新疆理工职业大学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兵团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工业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现代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技术、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现代纺织工程技术、服装与服饰设计、企业数字化管理等9个职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望兵团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引导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研究,强化与产业发展、技术变革、人才需求的紧密对接,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9日   
2025-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5〕29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函》(陕政函〔2023〕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61010828;同时撤销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大学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自动化技术与应用、计算机应用工程、应用化工技术、建筑工程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0人。   望你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引导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研究,强化与产业发展、技术变革、人才需求的紧密对接,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9日
2025-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塔里木理工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5〕29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申请新设塔里木理工学院的函》(新兵函〔2024〕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设立塔里木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65014946。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塔里木理工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本科学校,由兵团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工程、人工智能、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视觉传达设计等10个普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望兵团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塔里木理工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9日
2025-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宁波东方理工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5〕29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新设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的函》(浙政函〔202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设立宁波东方理工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3014943。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宁波东方理工大学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本科学校,定位为新型研究型大学,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强化基础研究、聚焦前沿交叉、突出工程技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数理基础科学、智能制造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4个普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五、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建设补充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28号)明确的工作举措,高质量推进学校建设发展。教育部将适时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作为审批你省设立其他高等学校的重要参考。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办学投入,引导学校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办学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积极探索新型研究型大学办学模式,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宁波东方理工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9日
2025-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5〕306号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请变更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办学地址的请示》(苏教发〔2025〕7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办学地址由“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号”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澄心路29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6月23日
2025-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1. 公安机关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信息,指导公章刻制经营者完成公章刻制。已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章刻制信息,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公安机关根据“个转企”情况,同步完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信息注销或变更。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接收推送信息,对原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及时办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对原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未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原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缴存身份及权益转换等相关工作;对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4. 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接收企业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信息,引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鼓励银行在征求客户意愿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继续沿用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等服务,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四)延续有关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在完成“个转企”登记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鼓励各地将更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延续联办范围,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1. 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依法延续其行政许可,并换发新证。2.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须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3.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五)实现线上线下集成服务。各地要及时升级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个转企”线上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多元化需求,合理保留线下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帮办代办服务。部门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转企”可追溯可查询,增强数据支撑能力。(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七)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八)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转型后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税务部门做好“个转企”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九)享受相关资产转移费用优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十)做好接续融资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十二)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四、工作要求(十三)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十四)强化政策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对接、优化业务平台功能,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窗口和网上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审查规则和答问口径,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十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现更好发展的意愿、信心和主动性。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讲好个体工商户成长故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成长的良好氛围。已经实施的“个转企”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并且不利于提升“个转企”服务水平、保障申请人利益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烟草局2025年6月24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07-0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7-02 成文日期:2025-07-02 发文日期:2025-07-02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发布常见机型航空器分类等级(ACR)数据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7-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发布《普通高中数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7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基函〔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以下7个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3—2025《普通高中数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4—2025《普通高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5—2025《普通高中化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6—2025《普通高中生物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7—2025《普通高中地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8—2025《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9—2025《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JY/T 0653—2025《普通高中数学教育装备配置标准》      2. JY/T 0654—2025《普通高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3. JY/T 0655—2025《普通高中化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4. JY/T 0656—2025《普通高中生物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5. JY/T 0657—2025《普通高中地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6. JY/T 0658—2025《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7. JY/T 0659—2025《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2日
2025-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信部联节函〔2025〕141号为加快提升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经相关标准化机构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23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6月27日
2025-06-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