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津红桥市监罚送告〔2026〕147号天津市听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102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1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段如琢,王喆恺 联系电话:022-27012763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天桂里小区2号楼二楼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津红桥市监罚送告〔2026〕145号天津市强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100 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100 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段如琢,王喆恺 联系电话:022-27012763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天桂里小区2号楼二楼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津红桥市监罚送告〔2026〕144号天津市梅柯科工贸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103 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103 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段如琢,王喆恺 联系电话:022-27012763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天桂里小区2号楼二楼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市社保中心等代表组成,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负责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由其负责的其他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接受市人社局监督。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按照“认定鉴定相一致”原则,由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负责本辖区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由其负责的其他鉴定。存在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接受区人社局监督。三、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或其存档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由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近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需提交亲属关系相关佐证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内。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经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六、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可以提出延期鉴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经两次调整鉴定时间后被鉴定人仍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其他因被鉴定人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当次鉴定终止。被鉴定人因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且不能采用常规辅助手段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上门鉴定时,工作人员应当对被鉴定人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组织相关科别的专家进行查体,查体过程应当采集必要的视频资料,查体专家应当向专家组汇报查体情况,经专家组讨论提出鉴定意见。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补充检查和诊断的时间不计入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内。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存档机构),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至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结论送达方式可参照法律法规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八、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供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再次鉴定申请后,应通知相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材料。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再次鉴定时,如发现原鉴定结论遗漏《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有影响的受伤部位、伤情的,或者被鉴定人伤情未相对稳定的,可发回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由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纠正或撤销。十、认定工伤结论撤销的,与被撤销的认定工伤结论相关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十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确有需要的适时调整。十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根据被鉴定人实际伤病情况随机抽取相关医学专业的专家。被鉴定人伤病情涉及医学专业较多或伤病情况复杂的,专家组成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专家组人数应当为奇数,原则上应有1名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医疗机构的鉴定专家。十三、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仔细查阅被鉴定人的医学诊断等相关鉴定材料,听取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陈述,认真核对伤情部位,如实记录体征和检查诊断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鉴定过程中,不向被鉴定人透露有关鉴定结论信息。十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鉴定专家是被鉴定人近亲属、经治医生或被鉴定人初次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应当回避。十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设置岗位权限,规范审核复核管理,严禁“一人通办”。十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对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存在疑点的,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验。对疑似弄虚作假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成相关医疗机构核查核实。十七、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管理,强化专家选聘、培训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秩序,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十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二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其程序参照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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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企业申报,拟同意天津航大雄英航空工程有限公司等36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变更通过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更名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现对天津市2026年第一批拟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表述,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对收到任何实名反映的异议,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系电话:王星宇 卢姗,022-58832971;传真:022-5883297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智能科技处;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6年第一批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天津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高企申报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一)申报范围1.2023年认定,2026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3开头);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二)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9月15日,并统一报送“XX区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302室)。(三)材料受理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6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请于2026年12月31日前在系统中下载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一)申报范围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6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1.简单更名(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二)时间安排及要求1.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第一批:6月19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第二批:8月28日;第三批:11月27日。2.受理要求(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汇总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三、高企迁入(一)申报范围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二)时间安排及要求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各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四、关于中介机构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上述报告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报告电子版原件。五、关于评审专家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一)系统注册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二)专家培训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六、公示公告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七、其他事项1.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2.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八、联系方式市科技局 智能科技处,022-58832971,022-58832916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产业创新研究部,022-24434608附件:1. XX区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3. 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4. XX区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汇总表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更新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经我局核实,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规定,针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但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以下46家使用单位的113台特种设备予以注销。从2026年8月5日起,被注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注册代码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2-27943378 附件:天津市西青区特种设备公告注销明细表
2026-06-23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办、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河区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我区食品产业实际,持续深化监管改革、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全链条防控,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智慧化水平。根据《天津市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推进责任落实,完善责任体系(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聚焦“芦”字头、“海”字号特色食品及预制菜、酒类等重点品类,建立个性化风险管控清单,提升企业风险防控精准度。(区市场监管局)(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1+1+N”闭环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重点风险清单,根据风险等级科学设定包保频次,指导包保干部照单履职,优化属地管理责任。(区食药安办、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兴宁集团按职责落实)(三)压实部门管理责任。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和商贸流通、仓储运输、寄递、配送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加强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非星级酒店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协同管理。(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二、严格防控风险,强化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四)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耕地分类管理,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畜禽、水产养殖用药。开展豇豆、甘薯、葱农药残留和鸡蛋、鳊鱼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加大抽检力度。(区农业农村委)(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区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收购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第三方检验,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者使用运输工具及运输行为质量安全监管,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应用,建设现代化绿色粮仓。(区发改委)(六)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加强风险分级监管,常态化开展证后审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预制菜生产过程监管,推广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自主明示。(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按职责落实)强化清真食品备案和监管。(区民宗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劣肉制品、酒类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整治。加强食品添加剂滥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化工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行为。(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信局、宁河海关、区卫健委按职责落实)(七)加强“一老一小”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规范行业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按职责落实)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推进校园食堂复建改扩建,规范食堂承包经营行为和校外供餐管理,完善食材集中采购机制。(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加强直供学校种养殖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农业农村委)深化落实陪同就餐制度,构建“家校社”食品安全共管共治格局。(区教育局)(八)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开展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行动,治理幽灵外卖、无堂食外卖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健康证明造假等问题,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许可经营。(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宁河分局、区卫健委按职责落实)(九)加强仓储运输配送监管。落实食品贮存监管制度,规范贮存经营行为。(区农业农村委、宁河海关、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按职责落实)落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规定,做好许可核发和协同监管。强化食品寄递、配送安全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宁河海关、区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第二分局按职责落实) (十)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开展“国门守护”“净海”专项行动,严格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宁河海关)深化监管协作,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机制,加大召回监管力度。(宁河海关、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按职责落实)(十一)加强芦台大集专项监管。聚焦大集群众聚集、业态丰富的特点,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区市场监管局、兴宁集团牵头,区商务局、区城管委、公安宁河分局、区农业农村委、桥北街道配合)建立大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立商户“一户一档”,实行退出机制。(兴宁集团)督促商户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进货查验等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日常巡查。(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严厉打击大集及周边涉食违法犯罪和占道经营行为。(公安宁河分局、区城管委、桥北街道按职责落实)三、强化抽检监测,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十二)提升抽检效能。优化“常规+专项+应急”抽检机制,强化落实“专项+应急”抽检工作。全年安排区级监督抽检不少于3287批次,达到8.5批次/千人,其中市场监管部门抽检1687批次,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160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落实)组织开展“你点我检惠民生”活动,抽检不低于160批次,落实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任务。(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级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查部门做好抽检工作。(区林业局)(十三)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实施《宁河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健委)落实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加强监测结果会商通报,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四、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十四)强化突出问题治理。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绿剑护粮安”行动,严厉打击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委)(十五)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区级政法单位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查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区委政法委)聚焦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两超一非”、制假售假、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全力攻坚破案。(公安宁河分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及造谣传谣行为,落实处罚到人、行业禁入制度,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公安宁河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五、强化法规标准宣贯,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十六)健全食品标准体系。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宣贯,指导企业推广应用数字标签。(区卫健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配合做好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十七)加强信用监管。深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力度,推动分类结果运用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融合。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联合惩戒。(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十八)强化智慧监管。大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互联网+AI监管”,逐步实现非现场可视化监管。(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推广应用天津市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河蟹、甘薯等重点品类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追溯管理。强化追溯数据动态分析,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深度探索研发“食监助手”小程序并组织开展培训普及工作,集成智能校验等核心功能,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标签审核公益性服务。(区市场监管局)(十九)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人员全覆盖培训。(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提升农产品、粮食、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区林业局按职责落实)组建粮食流通执法督查专业人才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区发改委)持续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履职能力。(宁河海关)组建宁河区食品标签公益性审核服务团队,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强化检查员队伍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健康证行为。(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宁河分局按职责落实)(二十)提升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区委网信办、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发挥“宁河融媒”等宣传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区融媒体中心)强化应急保障队伍建设,保障七里海半程马拉松等赛事以及“逛宁河赶大集”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六、广泛监督,持续深化社会共治(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创新方式深入基层宣传。(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发挥反食品浪费联动机制作用,定期汇总进展,发布节约提示。(区发改委牵头,区文旅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二十二)丰富社会参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落地见效。(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持续开展“随机查餐厅”“红黑榜”公示。(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农发集团按职责落实)健全宁河区食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开展项目化志愿服务,提升食品安全志愿服务水平。(区食药安办、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七、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二十三)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食品相关企业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种质资源创新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区科技局)实施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结合我区特色农产品产业布局,完善全链条配送系统,鼓励企业升级冷藏冷冻设备。(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落实)助力传统食品企业转型,推进食品工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集群。(区工信局)推动食品包装印刷绿色化,推动食品产业绿色转型。(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落实)开展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打造宁河粮食特色品牌。(区发改委)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打造“津农精品”品牌,提升宁河特色农产品知名度。(区农业农村委)(二十四)强化产业服务支撑。打造芦台大集、七里海商圈食商文旅融合示范带,培育特色餐饮品牌和七里海周边“放心餐饮”门店,建立非遗美食名录,打造“宁河味道”特色品牌。(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推进便民智能售卖终端、社区食堂和校园食堂建设,完善食品供应服务体系。(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教育局按职责落实)开展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提升改造,提升“菜篮子”保障水平。(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落实)优化食品企业开办服务,简化审批流程,鼓励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等国际认证,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落实)各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见行见效。每半年向区食药安办报送贯彻落实监管计划情况,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由区食药安办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报区委、区政府。
2026-06-23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天津墨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的通知 天津墨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天津墨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在登记住所经营及其他有关事项,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起三十日之内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联系人:冯时 刘一庆 联系电话:022-83989155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南里小区对过大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2026-06-23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津墨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的通知 天津墨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天津墨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在登记住所经营及其他有关事项,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起三十日之内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联系人:冯时 刘一庆 联系电话:022-83989155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南里小区对过大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