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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方向,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重点  科技项目申报分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等4类。申报内容应聚焦支撑引领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的科技需求,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重点工作,确定科技项目选题和申报方向,详见附件。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或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参与工程的其他关联单位申报。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单纯的商业合作项目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单位应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不得挂名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并在项目结题前在职。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部机关有关司局可推荐对业务工作有直接支撑作用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和科研开发类项目。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审核把关,突出重点,优中选优,注重质量,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要求。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按选题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题目与选题题目基本一致,每个选题原则上支持1个项目立项。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按照申报方向申报,突出创新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不支持申报方向以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研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三)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和推荐单位审核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kjxm.mohurd.gov.cn)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报书后,提交推荐单位在线审核。首次申报部科技项目的单位需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仍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材料报送。为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无需向我部报送纸质版申报书。请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一式一份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五)申报时间。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时间自2020年11月9日至12月10日止。各推荐单位在线审核及报送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姚秋实 卢畅  联系电话:010-5893402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58934415  附件:2021年科技项目选题和申报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丛丽苹等7703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丛丽苹等7703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陈杰等699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陈杰等699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杨卫东等4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王群等66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白瑞芳等103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杨桂芳等4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朱家祥等4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杨卫东等48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王群等66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白瑞芳等103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杨桂芳等45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朱家祥等4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清涛等7850名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清涛等7850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沈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辽住建〔2020〕74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沈阳市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指导沈阳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云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云建建〔202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8日(10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5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于勋芝等5907名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勋芝等5907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贾庆帅等100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贾庆帅等100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