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策发布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10-08
成文日期:2026-10-08
发文日期:2026-10-08
有效性:有效
名称:发布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航线航班评审优化措施》的通知
字号:
文号:民航规〔2026〕18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10-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河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科学处置、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毗邻省市、区(县)及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时的抗震救灾行动。因地震灾害引发河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1.5 预案体系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工作手册组成。2 组织体系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社工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规资宁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事办、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公安宁河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气象局、区供销社、国网宁河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救灾维稳工作;计划安排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镇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2.3.1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社工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国资委、区工信局、区外事办、公安宁河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相关情况;承办对接支撑国家层面和市级工作组来宁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2 抢救抢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援宁部队、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专业救援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处置抢险;协调外援部队在宁的救援行动;组织援宁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3 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城管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国动办、区外事办、相关街镇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受灾街镇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紧急安置、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筹调发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接收、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并做好监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联系市地震局),市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区气象局、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生态环境局、规资宁河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指导属地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联系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震害因素以及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人员损失和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建构筑物破坏、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程度等震害损失进行调查;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5 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信局、区城管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度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做好灾后生活饮用水消毒指导,监督、监测灾区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及时接种疫苗;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加强鼠疫、狂犬病等重要疾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6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负责。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公交公司、动员辖区各运输公司,紧急调拨运输工具,配合各工作组转运受灾群众和运送应急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7 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外事办、区台办、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8 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区住建委牵头,区交通局、区城管委、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委、区文旅局、国网宁河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9 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宁河分局牵头,公安宁河分局、区司法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10 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宁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抗震救灾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11 涉外工作组由区外事办牵头,公安宁河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按照“属地属人”原则,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学习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配合综合协调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配合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12 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委牵头,规资宁河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受灾街镇人民政府组织震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 街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本街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组织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安置;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3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3.1 防震减灾救灾工作部署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3.2 地震监测预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为市地震局分析决策提供依据。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临震预报,采取相关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组织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4 响应机制4.1 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本预案所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震感强烈造成社会恐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4.2 有感地震事件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且经济损失不显著,公众有震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当本区发生2.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有感地震事件处置。4.3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有感地震事件,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区地震灾害和有感地震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4.3.1一级应急响应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I 级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并调集全区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指挥部支援并接受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I 级响应并进驻我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时,我区指挥部指挥权全权移交市指挥部,无条件接受市指挥部指挥调度。4.3.2二级应急响应本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并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相关街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主动对接市工作组或上级部门,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做好集中办公准备。若市指挥部指挥长赶赴我区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我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接受其指挥调度,全力配合市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4.3.3三级应急响应本区或周边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并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相关街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5 应急响应5.1 先期响应当发生地震灾害或有感地震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在20分钟内向市地震局获取地震参数,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地震现场开展救援、建筑物安全应急评估、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新闻与社会宣传等工作任务;密切监测余震活动;收集汇总本组灾情信息,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受灾街镇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手册规定自行启动应急响应。综合协调组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5.2 应急处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在应急救援处置中做好以下工作:5.2.1 搜救人员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现场指挥部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5.2.2 开展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移动医院或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根据需要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5.2.3 安置受灾群众群众生活组立即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搭建安置帐篷,修建临时简易住房,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子;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孕妇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5.2.4 抢修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抢修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供电、供水车等,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2.5 加强现场监测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绘制地震烈度图,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规资宁河分局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医疗卫生防疫组要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河道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5.2.6 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组加强全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5.2.7 开展社会动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灾区需要、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要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力量管理系统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组织做好款物接收、统计、使用、公示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5.2.8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5.2.9 扩大应急当地震灾害或次生灾害超出目前响应等级的处置范围,收集到的信息表明灾情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进驻后,服从市级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全力做好各项工作。5.3 信息报送、发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新闻舆情组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原则及时通过市、区突发事件预警平台、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5.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可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提高、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地震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特殊敏感时期,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5.5 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时,经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即可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二级、三级应急响应。6 恢复与重建6.1 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6.2 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6.3 恢复重建实施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规资宁河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局、区住建委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受灾街镇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7 保障措施7.1 队伍保障区人民政府及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区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区(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报送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7.2 指挥平台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7.3 物资与资金保障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7.4 避难场所保障区人民政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和物资,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7.5 基础设施保障区工信局统筹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应急和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组织国网宁河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区文旅局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区水务局加强供水设施建管维护和抢修,保障震后抢险救援和群众安置等重要区域、重点点位供水,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供水。由区交通局牵头,协调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7.6 宣传、培训与演练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养老院、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8 附则8.1 责任与奖惩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要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8.3 预案解释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六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宁河政办发〔2022〕13号)中的《天津市宁河区地震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符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附件:名词术语附件名词术语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3.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2.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3度以上。4.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4度以上。5.临震预报:大震前数天以内的地震预报。
2026-10-08 | 宁河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对硝基甲苯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10月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被调查产品名称:对硝基甲苯,又名:4-硝基甲苯。英文名称:p-Nitrotoluene,或Para Nitrotoluene(简称PNT或p-NT),又名:4-Nitrotoluene(简称4-NT) 化学分子式:C7H7NO2物理化学特性:对硝基甲苯在常温(25℃)下外观通常为浅黄色至浅棕色的固体,不溶于水。主要用途:对硝基甲苯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联甲苯胺等产品,广泛应用在染料、颜料、农药、医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4202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6年10月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924 65198176 传真: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对硝基甲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附件2:对硝基甲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附件3: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wps商务部 2026年10月3日
2026-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九五号现将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予以发布,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2019年4月8日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同时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9月30日
2026-09-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九四号为保障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顺利实施,明确其中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条款在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9月30日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产生的专有权,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前(不含该日)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产生的专有权,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第三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四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申请人应当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第五条 对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前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任何人发现该布图设计登记不符合修订前条例规定和修订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2026年10月15日起,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登记。对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后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任何人发现该布图设计登记不符合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自2026年10月15日起,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登记。第六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第七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手续。自2026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许可合同备案。自2026年10月15日起,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第八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公众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登记簿、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或者请求提供登记簿副本。第九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复审和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启动的撤销程序中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布图设计登记进行审查。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修改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进行审查。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相关链接:关于《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说明
2026-09-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六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9月14日经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局 长 陈福利(代)2026年9月30日相关链接:关于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6-09-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等3个文件的公告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针对肌肉衰减症、血脂异常、肥胖症及减重手术患者的营养需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血脂异常》《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肥胖症及减重手术》,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25日
2026-09-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6年清单的企业,于2026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5年清单但未列入2026年清单的企业,于2026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6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9月29日
2026-09-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9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 2026年9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2家单位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天津品悦观澜置业有限公司合格2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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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9-30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西青区知识产权局在王兰庄商贸城举办“触网赋能强保护 品牌护航促发展”宣讲活动,共有60余户个体商户参加。本次活动邀请专业律师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授课,围绕商标注册、维权路径及线上经营商标侵权风险防范开展讲解,结合经营实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商户重视自身“金字招牌”,掌握基础维权路径。 活动同步组建服务小分队,深入王兰庄商贸城、枫雅印象城、精武镇金舞荟商业中心等商户集聚商圈开展“问情服务”,面对面摸排商户商标使用、品牌保护方面的困难诉求,现场答疑解惑,宣讲商标扶持政策,收集意见建议,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下沉商圈一线。 下一步,西青区知识产权局将推动帮扶工作常态化,持续面向个体工商户做好商标培育、风险提示、维权援助等普惠服务,发挥知识产权赋能效用,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
2026-09-3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