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现将《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2026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整治当前传统工艺市场“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假网站”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诚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保障民生消费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目标,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精准施策、标本兼治,重拳整治“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假网站”等行业乱象,依法查处一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坚决遏制市场失范行为;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压实各方责任,促进社会共治,加快构建全链条的长效治理机制。二、整治重点(一)重点对象涉及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红木、陶瓷等传统工艺市场检验检测或检验鉴定报告、证书(以下统称检测报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下主体: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检测报告的单位、窝点及个人;利用检测报告进行虚假营销、欺骗消费者的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相关经营者(含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二)重点行为1. 生产经营者及社会中介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检测报告,或授意、勾结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以及生产经营者使用、展示虚假检测报告或货证不符的行为。2. 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违反公正性要求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经营活动,以及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3. 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生产、销售环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虚标品名、产地,虚假营销等违法行为。4. 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经营者(含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虚假营销、测评等活动,设立虚假网站、链接、账号提供假冒检验检测机构或证书、报告等信息,未经核验资质违规使用“检验检测”“CMA”“CNAS”及“包过”“免送样”“直过出证”等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推广等违法违规行为。三、重点任务(一)坚决铲断制假源头与利益链条。深挖彻查伪造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检测报告的“黑作坊”“黑窝点”“黑中介”线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斩断造假利益链条。针对跨区域、团伙化作案特点,强化情报研判和联合执法,组织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摧毁犯罪团伙网络。组织召开案情通报会和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一批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违法犯罪主体。(二)严格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对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实体销售场所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标识不符、假冒注册商标、虚假营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三)集中整治网络营销乱象。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入驻商家审核,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条件、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内容严格审核管理,及时总结相关网络关键词、关键特征变化规律,搭建预警监测模型,针对性加强巡查监测、清理整治,对违规商品信息及时下架屏蔽。依法查处网络交易活动中的虚假营销、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治理利用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造假等突出问题。(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组织开展对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资质条件持续符合性、检测过程规范性、检测报告真实性,规范检测报告的格式内容和使用范围,严禁违规出具鉴定证书。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不按标准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数据结果、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直至撤销资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检验检测领域行刑衔接机制,明确立案追诉标准、案件移送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强化联合办案,提升办案效能,确保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全链条高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各级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情节严重、辐射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综合运用提级侦办、挂牌督办、异地查办、集群战役等方式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从严整治突出违法犯罪。(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夯实法治建设根基,完善网络测评、检验检测等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建立检验检测、直播营销等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检测鉴定技术和标准方法,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强化信息公示,建立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检测报告信息归集公示机制,便利消费者查询核验。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诚信体系,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四、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产品质量、商业宣传、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网络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入驻商家审核管理。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法打击制售假冒检测报告、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以及利用假冒检测报告、证书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组织清理相关网上违法有害信息。五、工作步骤(一)部署排查阶段(2026年3月):各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结合实际部署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摸排调查,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4月至5月):针对排查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案件查办和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6月):对联合执法行动进行“回头看”,评估执法整治效果,总结经验成果。针对执法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制度短板,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六、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打击重点对准制假售假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工作成果和消费警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6-03-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推动“一带一路”“软联通”优秀案例征集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推进“一带一路”“软联通”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检验检测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工程和贸易经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推动“一带一路”“软联通”优秀案例征集工作。一、征集内容在以下任一方面实现“一带一路”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衔接、兼容或融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做法的实例。(一)检验检测机构互认制度建设案例。从业机构组织建立或加入检验检测联盟等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或境外质量标准规则制修订,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实现国际、区域或国外有关组织的采信,服务国际贸易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二)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和结果互认采信案例。从业机构获得境外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授权,实现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互认或单方采信,助力中国进出口贸易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三)检验检测机构境外技术服务案例。从业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收并购检验检测机构,获得相关资质,帮助共建国家制定质量标准,提升产业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二、征集方式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自愿组织开展本地检验检测机构推动“一带一路”“软联通”案例征集,核实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择优推荐代表性案例(数量不限)。推荐案例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mayx@samrdrc.org.cn,邮件主题标注为“XX省(区、市)推荐检验检测机构‘软联通’优秀案例”。市场监管总局将形成检验检测机构推动“一带一路”“软联通”案例库并开展宣介。联系人:马雨昕,电话:010-88650537 耿 倩,电话:010-82262777附件:检验检测机构推动“一带一路”“软联通”优秀案例征集推荐工作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3-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2026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2日
2026-03-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2026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一)委托情形。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非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见表1):1.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2. 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3.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表1 非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序号受委托单位相关区域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2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广西、海南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二)终止委托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终止委托:1. 不符合本公告所规定的非简易案件委托标准的;2. 交易在申报前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实施,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3. 被委托的案件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4. 交易已经取消或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5.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三)文书送达。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过程中,需要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或者个人意见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征求意见函。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的,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退回申报通知书、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不予禁止决定书、中止/恢复计算审查期限决定书加盖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加盖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并在文书中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审查决定公告。二、增加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增加辽宁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相应调整(见表2)。表2 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序号受委托单位相关区域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2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吉林、黑龙江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江苏、安徽、山东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福建、江西5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广西、海南6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河南、湖北、湖南、重庆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贵州、云南、西藏8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2025年第33号)执行。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3月19日
2026-03-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信部联节〔202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现将《节能装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2026年2月13日
2026-0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3-19
成文日期:2026-03-19
发文日期:2026-03-19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2026年夏秋航季换季颁发、换发、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3月18日
2026-03-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公告2026年第12号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2日
2026-03-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8-1-27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2017年11月27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利害关系方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月28日起开始,通常于2019年1月27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97 65198474 传真:010-65198172 附件:乙二醇丁醚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 乙二醇丁醚期终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单丁醚复审登记调查表格.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月27日
2026-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