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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90)
公示公告
省级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6年碳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做好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等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6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碳市场(一)确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全市工业行业以及货运港口、水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机场等行业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0.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其中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54家,其他排放单位67家。详见附件1。(二)加强数据质量管理1.编制报告和质量控制计划各排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要求(附件2),编制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0.8273tCO2/MWh,并同步修订基准年排放量(2024年度单位产品履约排放量和2024年度履约排放量)。排放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或其他市场化交易形式购入自用的或自建光伏输出的非化石能源电力不计入净购入的电力量,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七、其他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说明,并提供交易合同、结算发票、《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等支撑材料。2025年度新增产品种类或新增生产设施的排放单位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七、其他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包括产能、产品产量、试运行及正式投产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率、运行情况,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并提供立项文件及环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支撑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在2025年度运输活动中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及机械(以下统称“车辆”)替代燃油车辆的,可按照《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清洁运输碳核算技术指南》(附件3),编制2025年度及基准年的清洁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专章,并附支撑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核查清洁运输碳减排量,并免费发放对应碳配额。2.材料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将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支撑材料于3月底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10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排放单位将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支撑材料于4月17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24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各排放单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所填内容的证明文件、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3.配额调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涉及配额调整的,根据配额分配方案,将配额调整申请表(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及支撑材料,与年度排放报告一同提交。(三)开展年度碳排放核查1.核查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技术审核并出具报告。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和线上审核,减少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及时告知排放单位。2.核查结果确认排放单位应及时确认碳核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开展复核工作。3.报送材料归档排放单位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配额调整申请表(如涉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二、全国碳市场(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有关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要求,于3月12日前确定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行业2025年度企业名单,并录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于10月20日前确定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7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录入管理平台。(二)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有关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钢铁(钢压延加工)、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要求,于3月2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三)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有关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于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2027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其他工作按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相关要求执行。三、其他要求有关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排放单位按时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方案编制与报送,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完成全国碳市场和天津碳市场配额清缴等工作。积极参加碳数据质量管理、碳配额分配等专题培训,及时总结碳排放管理成效与案例。各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按规范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如实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及时完成核查不符合项的整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信息公开、集中培训、工作交流、帮扶指导等方式做好碳排放政策宣传解读。要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数据质量管理、配额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2025年度天津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清单3.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清洁运输碳核算技术指南                       2026年3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06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03-06 成文日期:2026-03-06 发文日期:2026-03-06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网络式运行识别有关事项的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0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6年3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6年3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中国—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适当扩大各展会的免税展品类别及免税销售额度。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6年3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更好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十五五”期间举办的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免税销售额度由按年度计算调整为按每届展会计算。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6〕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6〕23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报通知
市级
为持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引导带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津工信中小企服〔2026〕4号)要求,现开展2026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及复核要求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3.企业应对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并提供佐证材料。4.复评企业限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2027年2月前到期)。企业须在有效期内参加复评,在申报阶段提交复评且到期的企业,有效期默认延长至公示结果公布。二、申报及复核审核流程1. 企业线上申报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线上申报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须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申报或复核,上传佐证材料后提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期内线上提交材料后如需退回修改,可联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22-29246947。企业申报期间如遇账户密码找回、手机号变更等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10-12381,接通后按提示音选6再选6至公共服务,按要求办理。2. 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及推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及时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线上推荐。3.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及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照认定标准审核,重点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三、线上申报及复核时间2026年3月1日—2026年4月15日2026年6月1日—2026年7月15日2026年9月1日—2026年10月15日企业应在申报时间段内提交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分批审核并公示。四、佐证材料申报及复核企业需上传材料,在申报平台第5项“所属领域及其他”类目下“其他材料”处上传。其中,采取评分制的同时提供(一)(二)项佐证,采取直通方式的同时提供(一)(三)项佐证。(一)基础材料1.《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企业须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自评表,数据须与平台内一致,并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封面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自查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4.企业自述报告word电子版材料,主要介绍基本情况(企业近两年经营、市场、荣誉资质、优势特点等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创新能力情况(研发机构建设、标准制修订、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有效期内专利等),总字数500-2000字。(二)评分制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等财务信息。以上审计报告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验证码及报告编码需完整、清晰,请企业自行登录上述网站查验,并注意网站赋码要求。2.行业分类说明。说明企业主导产品情况及所属领域。其中,战略新兴产业可参考《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参考网址:https://tjj.sh.gov.cn/gjbz/index.html。3.提供有效知识产权复印件。4.其他佐证材料。(三)直通材料(提供其中任意一项)1.2023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天津市科技奖励证书扫描件(获奖证书需含企业名称)。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证书扫描件或认定文件(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3.有效期内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文件、铜牌照片等佐证材料(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4.2023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五、其他参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制作创新型中小企业证书。 附件:1.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部分指标说明  (联系人:王策    联系电话:022-29246947)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5日
2026-03-05 |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新”“三量”等战略举措,推进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效支撑我市“两个创新”深度融合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征集指南》,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征集指南                             2026年3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征集指南.doc
2026-03-05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保税区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公示 2026年3月5日,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04569)提交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的天津空港经济区新建航昌道工程施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22-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3-05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