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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8)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农业产业链优化升级的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加快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综合考虑产业链营业收入、加工量、原料采购值等监测调查数据和研发投入、行业排名、带动能力等因素,经走访调研、专家评审等程序,按照分行业培育、逐年培育的原则,现确定天津市第一批农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链主”企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更是本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要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不断强化产加销端、上中下游协同发展,通过资源要素共享、渠道品牌共建、技术标准共创等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要积极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广大农户协同发展,建立更加紧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本市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动态管理,按照“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大对“链主”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将我市“链主”企业培育成全国“链主”企业。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银行机构,结合“链主”企业特点开发特色金融产品,畅通融资渠道。附件:1.天津市乳制品产业“链主”企业名单      2.天津市虾产业“链主”企业名单2025年12月26日
2025-12-2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1号)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开展了第八批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工作。经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有3个单位符合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本条件。现纳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予以公布。希望新纳入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发挥好带动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实现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互促共赢,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各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不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服务和指导,培育和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做大做强。附件:第八批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单2025年12月29日
2025-12-2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第二章 仲裁检定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通知书、调解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12-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级
附件下载: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主动公开版).pdf
2025-12-2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年元旦、春节及寒假旅游旺季即将来临,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温馨提示广大游客,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做到安全出行不放松、文明出游不松懈。一是做足行前准备。出行前,要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交通路况、天气变化等信息,密切关注气象、交通、卫健、应急、文旅等部门发布的公告,做好防寒、防冰雪等极端天气准备,尽量避免在恶劣天气外出旅游。不参加未开发的旅游线路(景区)探险旅游,不前往未正式开发开放和违规经营私设的“景点”“野生网红景点”等地方游览。二是确保出行安全。选择适当的出行方式,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需要预约的景区、场馆要提前在网上预约预订,尽量错峰出行。根据个人年龄、健康状况,谨慎参与水上、高空、高速、探险等高风险项目。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和森林防火规定,不在野草较多、树叶堆积等易燃物聚集地或有防火提示的地方吸烟、烧烤或者使用明火。乘坐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规范使用安全带。自驾游的游客要合理选择出游路线,避开易堵路段。出行前要检查好车辆,避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要文明驾驶,不要酒后驾车,切记安全第一。进入景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旅游场所时,严格遵守场所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坚持理性出游。参团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行程景点、交通工具、餐饮住宿等内容,保存好消费票据与购物凭证,自觉抵制各种不合理低价游,慎防落入低价旅游陷阱,理性消费,拒绝“黑社”“黑车”“黑店”“黑导”。出境游应选择合法的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民族宗教习惯,冷静应对突发事件,牢记我驻该国使领馆地址联系电话,用言行举止彰显“每个行走在外的国人都是一张中国名片”。四是做到文明游览。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过程中要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积极践行“光盘行动”,杜绝食用野生动物,倡导使用公勺公筷,配合垃圾分类,树立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培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五是妥善应对突发情况。游览过程中,一旦遭遇突发险情或意外事件,要沉着冷静,积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报警求助。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可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说清诉求,理性维权。
2025-12-29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公布2025年保税区市场局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津滨保市场监管政务〔2025〕2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丰益油脂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附件: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二批)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 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二批).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2-29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西青区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健全财政法治制度体系,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一、基本情况西青区财政局现有持证执法人员26人,2025年2名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已将其执法证注销,同时新增2名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保障涉及执法的科室有2人或2人以上具备执法资格。截至目前,2025年西青区财政局共开展12次行政检查,处理各类案件19起,行政检查次数相较2024年保持不变,处理案件数相较2024年下降1起,原因为2025年度我局受理政府采购领域的投诉举报案件数有所下降。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坚持高位推动,压实财政法治建设职责我局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每年年终听取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亲自部署推进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为财政法治建设提供保障,推动财政法治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财政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央及我市部署,聚焦重点领域,结合我局年初制定的监督计划,扎实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检查范围涵盖预算资金管理、会计评估、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等多个领域,检查前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截至目前,我局今年已对12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其中涉企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天津市司法局、西青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移送案件,2025年我局累计处理投诉案件9起、举报案件4起、巡察部门移送案件4起、审计部门移送2起,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3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其中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意见表达权。(三)常态化开展学法用法,提高法治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召开领导班子法治专题学习会,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党内法规,并组织全体干部参加网上学法用法考试,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庭审等方式,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意识。同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年初制定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组织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法治培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抓好法治化队伍建设。(四)开展系列普法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动态更新普法责任清单,并及时在网上公开,紧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标语、文章、视频等形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将普法宣传贯彻于执法全过程,力促广泛普法。三、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有待加强,随着法治财政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还不够系统,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在实务检查过程中不能灵活掌握法律法规;二是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还有待提升,宣传内容和方式还需进一步深化,普法针对性和创新力度还不够强。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水平,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专题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动成果,常态化落实有关制度机制,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5-12-29 | 西青区财政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2026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4日天津市2026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义务,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有关要求,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第4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该信用信息是指商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义务等相关情况的信息。二、总体要求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同步开展。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三、评价内容及分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按照《天津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量化标准》执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基准分100分制,设置示范指标和负面指标。示范指标加分上限为20分,负面指标不设减分上限。依据评价结果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分为AA、A、B、C四个等级。评价标准为(以下标准含本数):(一)分值在100分以上的,确定为AA等级;(二)分值在90—99分的,确定为A等级;(三)分值在80—89分的,确定为B等级;(四)分值在79分以下的,确定为C等级。四、评价程序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评、市商务局终评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参照评价量化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评,将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终评或委托并指导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终评工作,确定相应的等级,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五、特殊评价情形(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直接确定为C:1.构成单位犯罪的;2.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3.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等级:1.企业经营未满一年的;2.经相关部门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经营的;3.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六、工作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宣传,引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七、管理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信用等级为AA级企业的表彰、扶持力度,适度管理A级企业,强化对B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对C级企业开展重点监管。(一)对AA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减少商务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2.优先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3.通报示范案例供全市成品油零售行业学习借鉴;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对A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适当减少商务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2.鼓励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3.鼓励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三)对B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作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的必查对象,合理增加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适当限制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处罚、惩戒措施。(四)对C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作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的必查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限制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处罚、惩戒措施。八、结果运用市商务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天津)向社会公示;鼓励有相关数据需求的机构应用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发展。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业务时,查询其信用评价情况,降低信用风险。鼓励行业协会运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先进典型企业推荐宣传活动,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2025-12-29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设立2025年度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有效发挥人才对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的支撑作用,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任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620号),经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实地走访调研、公示等环节,市人社局决定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6家单位设立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地管理新设基地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地在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基地作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急需紧缺人才的重要抓手。要落实管理和监督职责,督促新设基地制定和完善建设规划,及时按照统一制式制作铭牌(见附件2),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宣传培训等多方面支持其发展,充分保障基地发挥人才培养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二、夯实基地建设新设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扎实推进各项基础建设。要不断完善培训场所条件和硬件设施;健全教学组织、学员考核、教学科研、培训经费、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课程;建设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机制;积极运用远程在线学习平台,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基地每年培训量应不少于2000人次。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基地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要主动接受市人社局和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每年底根据基地全年任务完成、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培训量未达标、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培训质量不高的基地,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取消基地资格。基地在运行中的特色活动和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报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2025年度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名称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铭牌样式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联系人:赵文清;联系电话:63082701)
2025-12-2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