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控局
2025年9月18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疾控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9月22日印发
解读:1.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答记者问
2.一图读懂 |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2025-09-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财资〔202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强化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规范管理,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释放,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的专业作用
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是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的重要环节,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中,要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作用和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资源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运营转化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除法定情形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自愿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对金融机构委托评估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和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项目风险控制和评估报告质量审核,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质量;应当考虑工作量,预计项目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方面或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对版权可以参考版权鉴定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培养引进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和版权经纪人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复合型评估人才队伍。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新方法,在产品市场预测、评估技术改进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能评估模型,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五)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动态性、无形性、资产变现能力差别大等特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作用,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并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及时统计、披露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对大额异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的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版权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运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法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自律管理和专业指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加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
四、落实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各方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良好市场环境。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和违规执业。资产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版权登记查询证明等资料,不得非法干预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三)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运用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关注贷款额或担保额与评估价值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质押率;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应当关注资产质押对象的技术更新快等特性,合理确定贷款或担保期限,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主体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25年9月1日
2025-09-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5-09-19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8月21日
2025-09-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社厅发〔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我部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参考。各地区要指导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实施竞业限制,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公平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统筹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择业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9月4日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引导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第六条 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
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 企业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竞业限制的实施原则、涉及岗位、限制从业范围、经济补偿标准等作出一般性规定,但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
企业应适时对本单位保密制度、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政策解读
2025-09-19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分石家庄市主城区应急水源工程(地下水)保护区的请示》(石政呈〔2025〕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家庄市主城区应急水源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确定的划分方案。划定石家庄市主城区应急水源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4.549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404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4.145平方千米。
二、你市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着力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保护区设立符合规范的地理界碑、保护区标识和警示标志,强化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计划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2025-09-19 |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5年以来,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部分家庭遭遇生活困难。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安心就学,现就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救助受灾困难学生群体。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摸排受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学生情况,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高校要畅通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和流程,确保有资助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便捷地提出申请。对摸排确认的受灾困难学生,要及时纳入相应资助范围,通过发放困难补助、必要生活用品等方式加大对受灾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其入学后的学习和生活困难。
二、精准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种类、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精准有效落实。要对各类奖助政策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对照国家最新要求,对存在冲突、滞后或执行偏差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各类奖助政策有效衔接。资助政策调整要严格执行相应程序、充分考虑学生需求、提前做好解释说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妥善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稳妥过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三、有效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地各高校要会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最新政策,合理确定学生贷款额度,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要做好2025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缓解高校毕业生经济压力。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密切关注贷款学生还款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启动还款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及家庭负担。
四、全面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各高校要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数据比对、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精准度。要规范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设立并畅通便捷高效的资助申请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学生诉求。各地要切实履行投入责任,按规定科学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学生资助资金。各高校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及时发放各类资助资金。
五、持续加大资助宣传教育力度。各高校要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紧抓招生宣传、入学报到等关键时点,将各类奖助学金政策准确、清晰、详尽地告知每一位学生,确保需要资助的学生对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申诉途径应知尽知。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教育引导,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感恩励志教育,提高受助学生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欺诈行为警示教育,提醒学生警惕非法校园贷,引导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量入为出、理性消费,树立正确消费观。
各地各高校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学生资助有关情况,总结上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7日
2025-09-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语音播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总结会议在京举行 习近平亲切接见纪念活动筹办工作各方面代表 会议传达习近平关于纪念活动的重要讲话 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出部署 蔡奇参加接见并在总结会议上讲话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总结会议17日上午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亲切接见纪念活动筹办工作各方面代表,向他们表示感谢和问候,对他们的辛勤付出和出色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勉励大家奋发进取、再立新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蔡奇参加接见并在总结会议上讲话。17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北大厅气氛热烈。10时许,习近平等来到这里,全场响起热烈掌声。习近平等同大家亲切握手,并合影留念。日前,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纪念活动总结报告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活动,是一次庄严隆重、大气磅礴、震撼人心、激励奋进的抗战纪念盛典,进一步弘扬了伟大抗战精神,进一步坚定了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信念信心,进一步展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习近平指出,纪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各工作机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务实和精细的作风推进工作,出色完成了党中央交办的政治任务。习近平强调,要充分用好纪念活动激发的强大正能量,持续用好纪念活动这本生动的爱国主义教材,把活动激发出的自信心、自豪感、精气神运用好发扬好,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结合起来,转化为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要坚持正确抗战史观、二战史观,坚定历史自信,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民族众志成城英勇抗战的伟大胜利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把握历史主动,在以史为鉴中不断开创未来。要讲好中国抗战故事、和平发展故事,向世界表明中国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展示我们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负责任大国形象。要认真总结筹办纪念活动的经验做法,不断丰富完善大党大国典礼制度。会议传达了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纪念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组织筹办工作,对用好活动成果等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纪念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拓展深化纪念活动重要成果,扎实办好后续纪念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纪念活动激发出的爱党爱国热情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纪念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毅、尹力、李书磊、张又侠、王小洪、吴政隆和刘振立参加活动。纪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各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以及工作人员、受阅部队官兵、安保一线执勤人员、演职人员、志愿者、服务保障人员、媒体记者代表等参加活动。来源:新华社
2025-09-19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0250915第二届科博会通知_20250915170628(1).pdf
2025-09-18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财会〔202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我们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4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是指将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全部成本纳入成本管理,使企业成本管理同生命周期管理相互结合,实现企业成本管理全生命周期化改进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分析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在产品研发、产品定价、资产配置、人员配置、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决策,从而有效控制成本、优化成本决策。
第三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通常用于对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在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成本进行管理,也可用于对工程、研发等项目或特定服务的全过程成本管理。
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建筑、城市规划、能源、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生物资产等涉及长期资产、复杂流程或需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行业应用。
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和产品或服务特性,明确界定特定对象生命周期的起止点和关键阶段,以及考虑各关键阶段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
第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法、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等。
第五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可将生命周期成本法与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成本管理工具方法结合使用,以实现成本的控制和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号——成本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跨部门团队,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一般由财务部门、战略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研究与开发、采购、生产、营销、售后、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部门参与,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成本构成及成本动因,确定生命周期和成本类别,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成本控制和优化策略,确保生命周期内的效益最大化。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与企业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整合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系统,并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实现全链条成本相关信息的输入、存储、处理、控制和输出,进而对生命周期内的全部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
企业应建立生命周期成本动态管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成本信息。外部采集的数据应具备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可追溯性。对于部分长期成本预测,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迭代引入回归模型、时间序列模型等动态模型,定期更新成本,调整成本策略。
企业应将碳排放、环保合规等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模型,支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一节 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九条 按成本构成划分,企业应用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按照确定基本成本分类、细分成本分类、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估计产品经济寿命、加总成本等程序计算生命周期成本。企业在对成本构成进行分类时,可综合考虑各类隐性成本,如声誉成本、合规成本等。
(一)确定和细分成本分类。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确定成本分类的基础,并在基本成本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本分类,系统地掌握成本类别的构成,准确预测、管理和控制成本;
(二)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企业应明确各环节的成本要素组成,进行量化评估,为后续的比较和分析提供基础;
(三)估计产品经济寿命。企业应合理预测产品的经济寿命并定期复核,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进行分析,实现对成本的长期规划和管理;
(四)加总成本。在确定成本组成、量化成本数额、明确经济寿命的基础上,企业应将所有相关的成本按特定对象加总,计算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
第十条 按环节划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推广、顾客使用、弃置回收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
(一)研发设计阶段。企业应通过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调研等方法,合理确定产品的性能、规格、目标价格等关键要素,在完成产品的初步研发后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不断改进或迭代产品,直到产品能够满足市场期望并达到成本最优。企业应持续进行市场动态跟踪,以使产品更好满足市场,避免成本浪费;
(二)生产制造阶段。企业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产品生产,构建动态成本数据库,进行成本分析和过程控制,设置成本风险预警机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控制成本。企业应关注原材料成本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优先采用绿色环保材料进行生产,以通过降低后期处置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总成本;
(三)营销推广阶段。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营销战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范围拓展营销渠道,优化营销管理体系,准确定位细分市场,在提升营销效果的同时有效降低营销成本;
(四)顾客使用阶段。企业应建立顾客支持渠道,保障产品的使用和售后维护。企业应及时回应顾客需求并相应调整产品和服务,准确把控顾客使用环节的成本;
(五)弃置回收阶段。企业应综合评估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潜在成本,包括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成本,将ESG相关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二节 其他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生命周期成本包括资产从获得直至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企业应用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处置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对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成本,以及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其他成本。企业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战略合作、比选替代方案等方式,合理控制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并统筹考虑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投入,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与长期价值最大化。
运行维护成本,是指企业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对资产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成本。企业应建立数字化监控体系、实施预测性维护和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对资产的定期维修保养,在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优化运行效率同时降低运行成本。
处置成本,是指资产生命周期结束时报废毁损、弃置回收所需的成本。企业应通过优化处置渠道、拓展循环经济合作等方式,推动废弃资产的合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包括员工从应聘到离职后整个期间的成本。企业应用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雇佣成本、使用成本和工作环境成本。
雇佣成本,是指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的成本。企业应优化人力结构,加强合规风险防控,合理控制招聘和培训员工等人力成本,同时提升员工胜任力与人岗匹配度。
使用成本,是指员工进入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一般管理费用等。企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优化上岗周期与流程等方式,降低员工流失率和员工使用成本等。
工作环境成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员工福利而产生的各类成本,如清洁维护费、隔音设施费、工伤康复与赔偿、退休金等。企业应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项目从启动到结束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服务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服务从开始到结束整个服务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企业应用项目、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根据具体项目、服务类型,参照产品、资产等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优点包括:提供成本的全景视图,有助于企业更全面、更精准地理解和控制成本,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支持长期决策;强调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成本联系,有助于企业进行前瞻性成本管控,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考虑外部市场因素,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并制定相应策略,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缺点包括:数据获取难度较大,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分摊复杂;动态环境适应性差,对企业的应变和适应能力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杆管理,是指在企业内外寻找在某一项指标或某一个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部门、组织等主体,或某一项最佳管理实践,将其作为标杆,并将本企业的业务流程、产品、技术、服务、管理或其他相关实践的状况与标杆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标杆竞争力形成的原因,制定改进策略,并不断循环该过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与标杆进行对比分析,识别差距、优化流程并制定改进策略,以持续改进企业经营状况,优化企业管理效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标杆管理主要适用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未占据绝对市场优势或在某些方面未达到行业内外最佳水平的企业,尤其适用于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寻求提升管理水平或优化运营效率的企业。
企业通常在产品服务降本增效、业务流程优化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改进、商业模式创新等流程中应用标杆管理。
第四条 按标杆来源,标杆管理一般分为内部标杆管理和外部标杆管理。其中,外部标杆管理按竞争关系,一般分为竞争性标杆管理和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按标杆适用性,一般分为通用性标杆管理和功能性标杆管理。
内部标杆管理,是指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单元进行对比和学习,识别和推广内部最佳管理实践,提升企业整体绩效。
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出自身差距,提升竞争力。
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非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在特定领域的优秀实践,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通用性标杆管理,是指在跨行业或跨领域中寻找通用的最佳管理实践,通过学习这些通用实践,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功能性标杆管理,是指在特定功能或流程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对比和学习。特定功能或流程包括物流管理、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
第五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可比性原则。企业应确保所选标杆对象在业务性质、规模、市场环境等方面与本企业具有可比性,保证对比结果准确、可靠。
(二)持续性原则。企业应将标杆管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续进行对比分析和改进。
(三)实用性原则。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标杆管理方法可操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四)合法性原则。企业应合法获取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0号——营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标杆管理一般应由负责企业目标制定、战略管理与绩效管理的部门牵头,开展标杆管理的策划、组织、跟踪、评估等工作,并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共同负责本企业的标杆管理计划与实施工作。标杆管理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资源保障。集团公司可基于下属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等属性开展分组对标,实现良性竞争与协同发展。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渠道,确保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获取企业自身和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企业应具有对收集到的内外部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并进行深度学习和预测分析,识别出关键绩效指标之间的差异,并找出潜在的改进领域。企业应建立数据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所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标杆管理反馈和改进机制,对标杆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帮助员工理解标杆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提升其参与标杆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企业内部标杆管理文化。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标杆管理,一般应按照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执行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程序开展。
(一)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企业应根据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企业战略目标、竞争情况和自身经营现状,确定需要进行标杆分析的具体项目,并制定标杆管理实施计划。
企业应最大范围地搜索和调查备选对象,并选择在某领域具有最佳管理实践的对象作为标杆。可选择的标杆对象包括组织内部的优秀部门、优秀的竞争对手、职能类似的跨行业企业、其他领域的优秀企业等。
(二)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企业应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行业报告、实地考察等多种途径,收集标杆对象的相关信息。对于集团企业可以采用内部标杆指标测算方式,确立管理指标,并在后续年度持续优化完善。
(三)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企业应对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识别自身与标杆在关键绩效指标和管理实践上的差距。分析对标对象的优势,明确关键差距,找出原因,设定未来的绩效目标,为后续的学习和改进提供明确方向。
(四)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企业应根据前期计划和分析阶段的工作成果,制定改进方案,重新整合内部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共识。
(五)执行监督。企业应严格执行改进方案并监督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与标杆进行比较,确保工作按照预期方向开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绩效评估。企业应在标杆管理基本完成时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检验管理活动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等四个阶段形成闭环管理,既对整个标杆管理的结果进行经验总结,也为开始新一轮标杆管理做好准备,从而实现持续改进。企业应在每轮标杆管理周期结束后,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内部最佳管理实践,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推动标杆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 企业也可以利用“标杆环”规划标杆管理的整体流程,具体包括立标、对标、达标、创标等环节,四个环节前后衔接,形成持续改进、螺旋上升的良性循环。
(一)立标。在企业内外寻找最佳管理实践,或在企业内部培养或遴选某一具体方法、流程、管理模式,将其作为标杆和学习对象。
(二)对标。比照标杆寻找差距,通过不断分析和探索,找到适合自身特点、补足自身短板、达到甚至超越标杆的具体方案。鼓励引入对标访谈、体验式学习、深度案例研究等方法,增强对标的深入性和实践性。
(三)达标。落实方案,通过学习和实践达到甚至超越标杆水平。
(四)创标。超越标杆对象,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成为新标杆。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三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优点包括:为企业提供优秀实践的标杆,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市场变化,构建学习型组织,促使企业积极学习外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十四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缺点包括:选择标杆难度大、数据获取成本高、文化适应困难、短期效果有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