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市知识产权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6年5月29日(联 系 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刘臣,联系电话:022-23039856;商标管理处 郭宝魁,联系电话:022-84493629)(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2月以来,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开展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有效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决定2026年全年开展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工作安排(一)注重依法从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1.重拳打击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收集摸排编造专利、伪造变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等违法线索。发现线索及时转送处理,市区协同联动,深挖细查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对从事编造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相关代理师、无资质专利代写机构或人员、发布相关服务信息的网络店铺、开发专利编造软件工具的有关企业等主体实施全链条打击。对于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实施“双处罚”。2.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打击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给予处罚。3.全面清理违法招揽代理业务行为。各区知识产权局要深入辖区重点网络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宣讲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发布的《专利、商标代理业务营销禁限词库(第二版)》,关注互联网平台专利、商标代理相关信息,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报告,推动净化网络经营环境。4.加大刑事打击和曝光力度。 要加强行刑衔接,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构建代理监管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线索联合排查、监管执法衔接与行刑衔接。要及时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在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与发展专栏,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持续巩固高压震慑态势。(二)注重严格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1.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 2026年5月—6月,市区联动组织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2.推进专利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各区知识产权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主体资格、执业资质、变更事项、登记信息一致性、分支机构备案、代理师专职执业(社保信息、工资发放流水、出勤记录、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依法移交转办。3.严格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探索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等行为。各区知识产权局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4.持续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0号)要求,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信用修复审核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细化完善本地区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措施,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区知识产权局要深入辖区代理机构调研服务,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代理机构树立质量优先的价值导向。各区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辖区专利代理监管情况,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9月30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加减分项目及相关佐证材料。5.提升行业自律和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 持续加强市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和信息公示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三)注重源头治理,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1.建立协同治理联系机制。加强与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建立专利造假通报处理、高校及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内控管理机制,持续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2.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要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3.指导高校和科研单位强化内控管理。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4.强化专利审查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5.持续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 探索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审核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二、组织保障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强市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落实《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和专利代理行业委托监管工作要求,充分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正向引导。要广泛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和代表性案件,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要狠抓工作落实,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为牵引,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用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三、举报途径举报电话:022—23039856(专利代理);022—84493629(商标代理)。邮寄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F(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商标管理处),邮政编码:3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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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市知识产权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6年5月29日(联 系 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刘臣,联系电话:022-23039856;商标管理处 郭宝魁,联系电话:022-84493629)(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2月以来,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开展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有效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决定2026年全年开展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工作安排(一)注重依法从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1.重拳打击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收集摸排编造专利、伪造变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等违法线索。发现线索及时转送处理,市区协同联动,深挖细查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对从事编造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相关代理师、无资质专利代写机构或人员、发布相关服务信息的网络店铺、开发专利编造软件工具的有关企业等主体实施全链条打击。对于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实施“双处罚”。2.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打击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给予处罚。3.全面清理违法招揽代理业务行为。各区知识产权局要深入辖区重点网络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宣讲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发布的《专利、商标代理业务营销禁限词库(第二版)》,关注互联网平台专利、商标代理相关信息,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报告,推动净化网络经营环境。4.加大刑事打击和曝光力度。 要加强行刑衔接,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构建代理监管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线索联合排查、监管执法衔接与行刑衔接。要及时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在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与发展专栏,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持续巩固高压震慑态势。(二)注重严格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1.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 2026年5月—6月,市区联动组织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2.推进专利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各区知识产权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主体资格、执业资质、变更事项、登记信息一致性、分支机构备案、代理师专职执业(社保信息、工资发放流水、出勤记录、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依法移交转办。3.严格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探索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等行为。各区知识产权局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4.持续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0号)要求,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信用修复审核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细化完善本地区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措施,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区知识产权局要深入辖区代理机构调研服务,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代理机构树立质量优先的价值导向。各区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辖区专利代理监管情况,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9月30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加减分项目及相关佐证材料。5.提升行业自律和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 持续加强市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和信息公示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三)注重源头治理,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1.建立协同治理联系机制。加强与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建立专利造假通报处理、高校及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内控管理机制,持续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2.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要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3.指导高校和科研单位强化内控管理。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4.强化专利审查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5.持续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 探索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审核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二、组织保障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强市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落实《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和专利代理行业委托监管工作要求,充分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正向引导。要广泛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和代表性案件,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要狠抓工作落实,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为牵引,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用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三、举报途径举报电话:022—23039856(专利代理);022—84493629(商标代理)。邮寄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F(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商标管理处),邮政编码:3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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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临时贮存网点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临时贮存点公示如下∶
序号
所在区
网点名称
网点地址
临时贮存能力(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宁河区
宁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宁河区桥北街津榆支路赵庄中学旁
20
郭忠林
13612035153
2026-06-10 | 宁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华中学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南华中学:你学校《天津市南华中学关于提升调整学费的申请说明》已收悉。结合区教育局《关于天津市南华中学调整初中学费标准的意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603号)等有关定价规定,聘请第三方对你校有关收费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相关方座谈并报告区政府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秋季开学招收新生起,同意你校初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1500元。允许你校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同一年级的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二、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三、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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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 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市社保中心等代表组成,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负责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由其负责的其他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接受市人社局监督。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按照“认定鉴定相一致”原则,由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负责本辖区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由其负责的其他鉴定。存在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接受区人社局监督。三、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或其存档机构提出申请。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由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近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需提交亲属关系相关佐证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内。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经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六、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可以提出延期鉴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经两次调整鉴定时间后被鉴定人仍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其他因被鉴定人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当次鉴定终止。被鉴定人因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且不能采用常规辅助手段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上门鉴定时,工作人员应当对被鉴定人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组织相关科别的专家进行查体,查体过程应当采集必要的视频资料,查体专家应当向专家组汇报查体情况,经专家组讨论提出鉴定意见。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补充检查和诊断的时间不计入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内。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存档机构),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至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结论送达方式可参照法律法规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八、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供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再次鉴定申请后,应通知相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材料。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再次鉴定时,如发现原鉴定结论遗漏《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有影响的受伤部位、伤情的,或者被鉴定人伤情未相对稳定的,可发回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由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纠正或撤销。十、认定工伤结论撤销的,与被撤销的认定工伤结论相关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十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确有需要的适时调整。十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根据被鉴定人实际伤病情况随机抽取相关医学专业的专家。被鉴定人伤病情涉及医学专业较多或伤病情况复杂的,专家组成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专家组人数应当为奇数,原则上应有1名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医疗机构的鉴定专家。十三、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仔细查阅被鉴定人的医学诊断等相关鉴定材料,听取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陈述,认真核对伤情部位,如实记录体征和检查诊断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鉴定过程中,不向被鉴定人透露有关鉴定结论信息。十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鉴定专家是被鉴定人近亲属、经治医生或被鉴定人初次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应当回避。十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设置岗位权限,规范审核复核管理,严禁“一人通办”。十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对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存在疑点的,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验。对疑似弄虚作假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成相关医疗机构核查核实。十七、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管理,强化专家选聘、培训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秩序,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十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二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其程序参照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8日
2026-06-10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京津冀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深化医疗健康领域协同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部署,落地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扶持举措,落实《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试行)》(津卫规发〔2024〕3号),培养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加快形成满足需求、协同高效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科技成果实现价值以及医疗相关产业市场活跃程度,推进我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现拟组织开展医疗领域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暨2026首期医学领域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班。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一)指导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主办单位: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天津)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北京)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河北)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天津市肿瘤医院
(三)协办单位: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科技大厦)
天津市医疗创新联盟
区域技术经理人能力建设研究院
天津市科技协作促进会
(四)承办单位: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二、培训时间及方式
1.培训时间:高级培训班7月3日—7月5日
中级培训班7月10日—7月11日
2.培训地点:7月3日天津市肿瘤医院科创中心
7月4日—7月5日线上授课
7月10日—7月11日线上授课
三、培训对象
1.我市医疗机构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员;
2.各单位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项目管理人员;
3.各单位、医疗产业园及创新平台、转化中心有意从事技术经纪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国培基地序列中级技术经纪人、经理人的人员。(无中级证书人员可报名此次配套中级培训,课时达标后顺承高级课程,按报名阶段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注:单位统一报名的以其提供的参培人员名单为准。)
四、培训内容
国培基地本次培训为梯度培养,对未取得中级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可中级、高级连报贯通学习。
此次培训将组织邀请国内知名医疗领域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专家,根据培训对象的业务需求,系统讲授技术商品与技术市场概述、科技服务业概况、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概述和内涵、技术经纪与技术经纪人、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知识产权、科技政策、技术需求甄别与挖掘、技术评估评价、融投资等课程。
五、培训费用
中级3000元/位,三人以上2700元/位(只含中级课程及考评、颁发中级证书)。
高级5800元/位,三人以上5500元/位(只含高级课程及考评、颁发高级证书)。
中高级连报8000元/位,三人以上7800元/位(含中高级课程及考评、颁发高级证书)。
六、报名流程
请登录天津市创新发展中心www.ttic.org.cn--右上角“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入口”--注册--登录--“2026首期医疗领域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报名(不分等级,只报名后按缴款金额分级)。报名后加群,群内发送相关通知及腾讯会议号。
本次培训报名、缴费时间截止至6月29日。培训费用请提前转账至承办单位账号,汇款时标注参培人员姓名。收款单位按汇款人要求开具培训费(非学历教育)发票。
汇款账户:户名: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天津科技支行
账 号:77230078801900000879
七、咨询电话:
国培基地(天津)
刘老师:87899468-8404 李老师:87899468-8402
天津市肿瘤医院
胡老师:15822295178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天津市肿瘤医院
2026年6月2日
2026-06-10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五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51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1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文日期:
2026-06-10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12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五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喜仕莱乳业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五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6月8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五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五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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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5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1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文日期:
2026-06-10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1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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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公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名单的通知(2026年第4批)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5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标计〔2026〕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6-09
发文日期:
2026-06-10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标计〔2026〕8号关于公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名单的通知(2026年第4批)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计〔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名单(2026年第4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名单(2026年第4批) 2.自我承诺书及检定能力声明2026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名单(2026年第4批)序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1华检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孟岩022-87495759增项2天津磐石计量检测有限公司陈建军022-60665890 注:1.以上单位在滨海新区内开展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工作。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可开展的检定项目在https://scjgj.tjbh.gov.cn/channels/17272.html查询。
附件:
附件2:自我承诺书及检定能力声明.zip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单位名单的通知(2026年第4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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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红桥市监罚告〔2026〕183号 天意(天津)健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红桥市监罚告〔2026〕183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津红桥市监罚告〔2026〕18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彭肃伦、周旺 联系电话:022-86513960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永丰楼底商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9日
2026-06-09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