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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7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部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2025-10-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7项以及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商务部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进行部分类别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组织新一轮资格招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轮资格招标认定实施企业和单位类别及情况说明本轮资格招标认定实施企业类别包括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和服务于援外项目执行的咨询服务单位。(一)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成套项目是通过组织或者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者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不同项目承包方式,相应承担的主要工作为:在“采购-施工”承包方式下,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在“设计-采购-施工”承包方式下,承担成套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具体情况详见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援助项目是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目标的项目。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立项批准的内容,综合采取上述手段,承担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目标的任务。具体情况详见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三)服务于援外项目执行的咨询服务单位。    1.顾问咨询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的专项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审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出具技术、安全和投资等方面的监督审查意见。    2.检查验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检查验收任务,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和编制检查验收报告。二、资格招标条件、专业类别及认定企业数量(一)基本资格条件。参与本轮资格招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其他资格条件、专业类别及认定企业数量。其他资格条件按照拟资格招标认定的实施企业类别分别设定。其他资格条件、专业类别及认定企业数量详见附件1。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尊、杨辰帅电话:010-63905931、010-63905842传真:010-63905988电子邮箱:yangchenshuai@xhtc.com.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轮资格招标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有意参与投标的企业可自2025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获取招标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如下:按照申领函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及其他所需文件要求,于工作日北京时间9:00至16:00 向招标代理机构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备注项目名称、类别名称及包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需附上以下文件彩色扫描件(均需加盖公章):(一)申领函;(二)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三)营业执照副本;(四)与所投包专业类别相关有效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顾问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以回复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五、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按类别分别为2025年12月2日和2025年12月16日,以投标文件送达时间为准(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六、过渡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轮资格招标相关类别援外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前,现行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和服务于援外项目执行的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继续有效。本轮资格招标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后,原资格即失效。本轮资格招标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5093546,85093580传真:010-85093521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附件:1.本轮资格招标企业类别、数量和资格条件      2. 第一类,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         第二类,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类,服务于援外项目执行的咨询服务单位                                              商务部                               2025年10月22日
2025-10-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劣质拖拉机等农机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为综合整治生产、销售及违法违规使用国Ⅱ发动机、劣质“三无”拖拉机等乱象问题,加强源头管控,净化拖拉机等农机产品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从顶层制度到监管执法全面发力,全链条规范拖拉机等农机产品行业秩序。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调整优化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措施,加强生产源头管控。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全面规范拖拉机等农机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及违法违规使用国Ⅱ发动机、劣质“三无”拖拉机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曝光和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和知识普及,提升农户辨识能力,切实保障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整治措施(一)强化生产源头管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修订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明确生产出口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执行我国排放标准要求,调整优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快推动大马力拖拉机等标准制修订,积极开展智能农机、新能源农机及农机低碳减排技术与装备标准研制,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二)开展拖拉机等农机产品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拖拉机等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生产和流通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违法经营主体执法打击和警示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使用管理工作,执行好对“三无”拖拉机不予登记上牌、不予补贴等规定。(三)督促指导电商平台问题排查。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对电商平台特别是直播电商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电商平台开展网售拖拉机等农机产品问题排查,建立完善的经营者和产品资质公示审核机制,重点审核产品主要参数(发动机排放标准:国Ⅱ、国Ⅲ、国Ⅳ等),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网络主播以“低价处理”“清理库存”“出口产品”等话术营销问题产品的,立即采取清理、屏蔽和下架措施。加强对拖拉机相关产品的网络交易监测,对发现电商平台上宣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国Ⅱ发动机、劣质“三无”拖拉机,或者对平台内商家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将依法追究电商平台法律责任。(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结合职责,依法对生产、销售及违法违规使用国Ⅱ发动机、劣质“三无”拖拉机等农机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信用监管,将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伪造证件、定金诈骗、销售假冒伪劣等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执法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各部门及时通报、移送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舆情信息,视情联合查处相关违法案件。(五)强化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知识,发布消费提示,提升农户质量意识和辨识能力。三、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深挖问题线索,铲除相关产业链条。加强部门合作、区域协作、执法联动,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拳整治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推行合并检查或联合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2025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市科技局修订了《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1日  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沧州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3〕2号),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技术扩散与服务,打造企业创新生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提升“2+8”优势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层级,坚持“统筹布局、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动态管理”的建设与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设立、调整、重组和撤销。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谋划并组织本领域本辖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对辖区内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场所、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沧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和平台总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按年度提出优先建设布局的领域,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一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1家(含)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第十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在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等材料,向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布局领域,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建设单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满足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及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研究开发课题组织、科研经费支持和仪器配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可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财政支持的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承担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于评估年度发布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已认定两年及以上(按年度)的技术创新中心,须参加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技术创新中心上报的评估材料及附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按照评估工作通知要求报市科技局。评估材料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情况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60分(含)至90分为合格; (三)评估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其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归口管理部门对平台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五)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被重组、收购更名,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任务的。 (八)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因依托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等需变更有关信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自202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沧科字〔2018〕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权重     组织管理 (10%)   组织体系 1.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层次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2.中心内设机构、研究内容对研究方向的支撑作用。 3.中心管理人员组织管理职责明确。     5% 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管理与运行的创新发展情况。 5%                       研发条件 (20%) 经费筹集 1.经费筹集总额、年均及趋势。 2.依托单位对中心支持情况,其投入及占总销售收入比例。 3.政府投资(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和专项支持)。 4.共建单位投入。 5.对外服务经营收入。     6% 科研办公 用房 不断改善和提升,充分满足中心研发、办公、技术交流等需要。 3% 仪器设备 1.新增仪器设备、软件、中试生产线设备的数量及先进性。 2.现有仪器设备的总数量及原值总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完好率和使用率。   5% 队伍建设 1.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的结构和流动人员的作用,人才队伍发展变化的趋势。 2.主要技术带头人:中心主任及各技术带头人的技术水平、影响力和作用发挥。 3.新增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新增高层次人才;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优秀创新团队。 4.固定人员培养:固定人员学历、职称晋升情况和技术水平提升情况。           6%       研发产出 (35%) 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 1.承担各级政府研发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2.依托单位自主研发项目和支持力度。 3.承担委托研发项目情况。 4.中心固定人员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研发项目情况。 5.中心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情况。     7% 发表论文 专著 论文专著的数量和水平。 3%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权重   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 1.申请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专利、品种权、著作权等)。 2.取得授权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7% 标准、工法 1.标准的数量和水平(主持或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 2.工法的数量和水平(国家级、省部级、企业级)。   5%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专有技术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数量及水平。 5% 获得奖励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情况及中心人员对获奖成果的贡献。 4% 标志性成果 成果水平、产出与贡献及与中心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紧密度。 4%   转化应用 (20%) 成果转化项数及比重 转化应用成果的数量及与近三年取得成果总数的比例和发展趋势。 5% 产业贡献 1.专利实施、新产品生产、新技术或新工艺应用为依托单位新增的销售收入、利润或经济效益情况。 2.专利、技术(工艺)合同转让情况;专利实施、新产品生产、新技术或新工艺应用为其他单位新增的销售收入、利润或经济效益情况。 15%     开放协作 (15%) 合作研发 联合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项目、设置开放课题、引进消化吸收技术项目和集成应用情况。 6% 开放共享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3%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情况。 3% 技术交流 主办承办工程技术会议、技术交流会议情况。 3%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10-23 |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10-23 | 廊坊市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商务部等9部门于近期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推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服务消费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对发展服务消费作出部署,要求大力发展服务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住宿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消费的重要领域。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不仅可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住宿服务需求,还将在发展文旅产业、银发经济、赛事经济、冰雪经济中发挥重要的链接和支撑作用。但同时,我国住宿业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短板,如自主品牌建设力度不足、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绿色化发展水平不高等,亟需发挥部门合力,支持和引导住宿业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住宿业发展质量,增加优质住宿服务供给,更好推动扩大服务消费,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开展行业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并正式印发实施。二、《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供给品质、促进业态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住宿业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作出积极贡献。《指导意见》政策举措包括六大部分,共17项。一是培育经营主体。加强住宿业品牌建设,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民宿品牌,推动经营主体改造升级,支持提升国际化水平。二是扩大品质供给。推动业态场景创新及智慧化转型,持续提升经营主体涉外接待能力。三是加快绿色发展。推动住宿业低碳环保发展,加快饭店绿色化建设,鼓励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四是优化发展环境。规范住宿业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监管方式,完善住宿业标准体系。五是强化要素支撑。增强住宿业用地规划,加强金融支持,加强技能培训,强化人才培育。六是夯实工作基础。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三、《指导意见》的主要特点和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提升发展质量。针对当前行业发展存在的短板弱项,《指导意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从行业经营主体品牌建设、设施升级、智慧转型、业态创新、绿色发展、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综合施策,着力弥补行业发展短板,持续扩大优质住宿服务供给,让人民群众住得舒心。二是注重优化环境,激发行业发展动能。《指导意见》在面向行业经营主体提出若干支持政策的同时,也针对市场秩序、监管方式、标准体系等提出相关举措,要求提高平台规则透明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优化相关证照办理流程、推进新型业态服务标准制定等,着力构建公平竞争、创新活跃、平稳有序的发展生态,充分激活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发展信心。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安全是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指导意见》坚持底线思维,提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治安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命通道”畅通等一系列相关措施,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经营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共同提升行业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住得放心。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落实落细各项政策举措,总结推广地方有益经验做法,推动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宿服务需求。相关链接: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10-23 |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025年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 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维护重点领域价格秩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8日 分享到: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10-23 |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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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发〔2025〕13 号  市住建局 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促进商品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2025-10-23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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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2025-10-23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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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7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其中《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3〕3号)等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打包”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次公布保留、“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暂未完成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相关修改任务。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1 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衡政〔2005〕48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财政局 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 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1〕3号 市财政局 3 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3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4 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5 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衡政〔1997〕1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 衡政函〔2001〕25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实施办法 衡政办〔2011〕24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4〕46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4〕79号 市发展改革委 10 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衡政规〔2020〕1号 市发展改革委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1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 衡政规〔2020〕2号 市发展改革委 1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 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0〕3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1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 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0〕4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1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衡政发〔2016〕1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 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衡政办字〔2017〕5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衡政规〔2018〕16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1〕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衡政〔2007〕96号 市民政局 19 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3号 市民政局 2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衡政发〔2016〕22号 市民政局 2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 衡政〔2012〕66号 市水利局 22 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办字〔2013〕79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23 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 衡政办字〔2015〕111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24 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7〕6号 市水利局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25 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9〕2号 市水利局 26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9〕3号 市水利局 2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衡政规〔2018〕11号 市农业农村局 28 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9 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衡政字〔2016〕27号 市公安局 3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 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21号 市公安局 3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 的通告 衡政规〔2019〕8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市公安局 3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字〔2015〕16号 市审计局 33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28号 市卫生健康委 34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根据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18〕10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6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 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字〔2017〕70号 市委政法委 37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7〕1号 市司法局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3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衡政规〔2021〕2号 市司法局 39 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办字〔2014〕50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市消防救援支队 40 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衡政办〔2003〕17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医疗保障局 41 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8〕18号 市医疗保障局 4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0〕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衡政规〔2020〕6号 市教育局 4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1〕1号 市司法局 4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1〕5号 市发展改革委 4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衡政规〔2021〕7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47 衡水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机制实施细则 衡政规〔2021〕8号 市医疗保障局 4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1〕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2〕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50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规〔2023〕1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试行) 衡政规〔2019〕11号 市医疗保障局 5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 禁猎期的通知 衡政规〔2017〕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3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衡政字〔2016〕10号 (根据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5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政规〔2023〕2号 市司法局 5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民公园、中华公园为 永久性绿地的决定 衡政规〔2023〕4号 市园林中心 5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19〕5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5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政规〔2023〕5号 市司法局 5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 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3〕6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3〕7号 市气象局 60 衡水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14〕82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根据衡政规〔2023〕5号第2次修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4〕1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6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规〔2024〕2号 市气象局 6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4〕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规〔2022〕1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2〕2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市发展改革委 6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滹沱河献县泛区行洪道(衡水市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衡政规〔2022〕4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市水利局 6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2〕9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市消防救援支队 68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2014〕17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市财政局 69 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7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政规〔2024〕4号 市司法局 7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4〕5号 市气象局 7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衡政规〔2025〕1号 市财政局 7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衡政规〔2022〕3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附件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2件、废止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1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衡政〔2012〕15号 市司法局 失效 2 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8〕19号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失效 3 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衡政办字〔2016〕74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废止 4 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衡政规〔2018〕8号 市司法局 废止 5 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 市司法局 废止 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试行) 衡政发〔2015〕4号 市公安局 废止 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衡政〔2014〕57号 市发展改革委 废止 8 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 衡政规〔2018〕14号 市气象局 废止 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2〕5号 市商务局 废止 10 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衡政办〔2013〕36号 市财政局 废止 附件3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3〕3号 市水利局 打包修改 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赵闸和五开闸2座 市管水闸保护范围的通告 衡政规〔2021〕6号 市水利局 打包修改 3 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衡政〔2011〕88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包修改 4 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衡政〔2011〕87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包修改 5 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 衡政〔2011〕89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包修改 6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滨湖新区管委会 打包修改 7 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衡政办发〔2017〕12号 市司法局 打包修改 8 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 衡政办发〔2017〕13号 市司法局 打包修改 9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包修改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10 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包修改 11 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衡政规〔2020〕7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打包修改 12 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衡政规〔2018〕6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修改 13 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衡政字〔2016〕1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修改 14 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衡政规〔2022〕6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修改 15 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7〕8号 市公安局 修改 16 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衡政规〔2018〕13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根据衡政规〔2023〕5号第2次修正) 市交通运输局 修改 17 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 暂行办法 衡政规〔2019〕4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修改 附件4“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3〕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由于工程、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水源保护区划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第十八条中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修改为“《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2024)”。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赵闸和五开闸2座市管水闸保护范围的通告》(衡政规〔2021〕6号)第二条修改为“二、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炸鱼、打井、烧窑、采矿、挖砂、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三、《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第一条中《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为《河北省绿化条例》。四、《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第一条中《衡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冀建法〔2018〕14号)”。五、《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第一条中《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改为《河北省绿化条例》。六、《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游客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游客乘坐敞开式快艇、游乐船必须穿戴好救生衣。严禁醉酒乘船。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的区域游泳。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营运工具(车、船等)。”七、《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第一条中《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八、《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第一条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九、《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第五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如实向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可先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并限期安装用水、采水计量设施。对拒不配合其用水量核查、用户擅自开启用水计量设施铅封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十、《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十一、《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堆放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于违章搭建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街道)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相关政策解读链接:art_101_602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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