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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7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计算了2024年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碳足迹因子和输配电碳足迹因子以及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见附件),供各行业产品核算电力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碳足迹使用。上述因子与《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2025年第3号)中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2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0月23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2024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10-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工资分配、负责人薪酬情况信息披露 一、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1、2024年度工资分配情况https://www.spc.net.cn/wzgg/3096.html2、202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https://www.spc.net.cn/wzgg/3097.html二、中国工商出版社有限公司1、2024年度工资分配情况http://www.cicpress.com/xwzx/2025-10/21/cms1691article.shtml2、202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http://www.cicpress.com/xwzx/2025-10/21/cms1690article.shtml
2025-10-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和已揭榜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任务部署,构建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标准体系“三位一体”工作体系,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和已揭榜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年度项目申报(一)任务目标面向原材料、高端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需求,聚焦智能工厂建设堵点痛点,发掘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深耕细分行业、具有工业基因的专业化供应商,强化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串珠成链”集成创新,增强人工智能技术与场景深度融合,深化国家、行业智能制造标准研制应用,推动形成先进适用、自主可控、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并应用验证。(二)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供应、服务等。已牵头承担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任务且未完成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牵头申报。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技术创新和实施应用基础,必要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完善的工程化研发、试验、实施能力,在相应行业和领域具有成功应用案例,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3.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实施1.申报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明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揭榜任务,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每个申报单位可牵头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涵盖3个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任务。揭榜任务应聚焦某一具体行业(附件2)、围绕智能制造典型场景(详见《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开展集成攻关和应用验证。3.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推荐工作。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推荐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应用效果显著、市场前景广阔、带动作用明显的自主可控项目。4.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11月14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5.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项目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单位和相应揭榜任务。6.揭榜单位在2年内完成所承诺的揭榜任务和指标要求后,及时提请推荐单位组织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项目复核和宣传推广。二、已揭榜项目验收(一)验收对象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二)验收条件1.揭榜单位应按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和公布的揭榜任务,完成全部攻关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形成先进适用、安全可控、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一个解决方案涉及多个行业应用的,须在每个行业至少2家企业完成应用验证。2.揭榜单位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攻关的技术、装备、软件无知识产权纠纷。(三)验收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部门须认真做好揭榜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验收事项如下:1.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验收材料清单》(附件4)编写验收材料并及时完成线上申请。揭榜单位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审核验收。各推荐单位及时受理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并负责验收材料的审核。验收部门组织专家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查看视频等方式,对揭榜任务、考核指标、推广应用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正式验收结论意见。3.材料报送。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请推荐单位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4.核验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项目复核,并公布揭榜成功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名单。三、有关要求1.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miit-imps.com)开展,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线上系统使用手册(见网站)。揭榜单位和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时分发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无需重新注册。2.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原则上须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鼓励完成全部揭榜任务和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前申请验收。3.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揭榜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在同等情况下,鼓励优先给予政策、要素等支持,强化优秀成果应用推广,更好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4.鼓励揭榜成功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积极承担智能制造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3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010-82262927技术支持: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联系电话:15225181086   13581998266 附件:1.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重点行业   3.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   4.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5.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15日
2025-10-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科平〔202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4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施开放共享工作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实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1.规范开放共享补偿收入管理。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视为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行为,省级行政单位、省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取得的补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他省级事业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取得的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鼓励向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运行补助、人员培训等方面倾斜。     2.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结果进行排名。先期面向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开展,后续逐步向一般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扩展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纳入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评估指标。     3.推动仪器设备入网共享。开展仪器设备梳理行动,各仪器管理设备单位要将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单台套原值3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省共享平台”)登记,省科技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定期对登记情况组织核查。     4.建立仪器设备信息联查制度。建立省共享平台与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相互推送,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台账。     5.构建服务机构培育体系。组织省共享平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对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系统培训,以市场化方式对接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宣传、供需对接、集中受理等服务。     6.加强仪器科研项目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针对仪器研发、仪器检测、仪器检修等方面关键技术开展研发、中试熟化和成果转化,通过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7.强化京津冀工作协同。定期发布京津冀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重点单位和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目录,组织开展京津冀区域推介活动。
2025-10-22 |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主动公开)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工作,完善商标品牌保护制度,强化自主品牌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唐山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局”)负责《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信用约束、动态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场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同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在我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一)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二)中华老字号和唐山老字号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三)本市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遭遇侵权假冒和抢注,需要重点保护的本市商标;(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上述驰名商标可以由市市场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其他商标,可以由商标专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局初审后由市市场局审核决定。第七条 市市场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二)商标专用权人身份证明;(三)商标专用权人联系方式;(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 商标专用权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市市场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三)商标专用权人身份证明;(四)商标专用权人联系方式;(五)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市场局应将是否纳入保护名录的结果及时反馈推荐单位。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一)因提交虚假材料使其注册商标被纳入保护名录的;(二)存在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其商标专用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商标专用权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四)商标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注销的;(五)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情节严重的;(六)其他应当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形。第十一条 市市场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市市场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行动,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第十三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遭受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向市市场局请求帮助。市市场局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第十四条 市市场局充分运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跨区域联动保护。第十五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因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侵权而请求帮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视情争取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的支持。第十六条 市市场局可以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政策解读: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10-22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2025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的公告为了严格规范蛋制品生产许可,加强蛋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8日   
2025-10-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食品中坎地沙坦酯、拉西地平、阿齐沙坦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名称和编号如下:食品中坎地沙坦酯、拉西地平、阿齐沙坦的测定(BJS 202501)食品中普萘洛尔等25种β-受体阻滞剂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502)小麦粉及其制品和小麦粉添加剂中乙酰氧肟酸的测定(BJS 202503)食品中酚丁、双丙酚丁、双酚沙丁、双酚沙丁醋酸酯和酚丁双环丙甲酸酯的测定(BJS 202504)调味品、豆制品、肉制品等食品中红2G、二甲基黄、 二乙基黄的测定(BJS 202505)食品中碱性橙2等6种染料的测定(BJS 202506)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s://www.samr.gov.cn/spcjs/bcjyff/)公开,供查询和下载。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9日
2025-10-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2025-10-21 | 衡水市人民政府
申报通知
国家级
n n 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n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体育总局对《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体博字(1995)00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n n n 体育总局 n n 2025年10月21日 n n n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n n n n   n n第一章  总    则 n n n n   n n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功能,规范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工作,遵照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n n第二条  对于征集到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讲好中国体育故事,不断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n n第三条  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是近现代体育发展的历史见证,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重要的文化信息,是反映体育精神的重要载体。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两方面加强工作。 n n n n   n n第二章  征集范围 n n n n   n n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包括: n n(一)反映或见证近现代体育运动发展历史、我国近现代体育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中华体育精神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二)与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相关,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三)与重要的国际体育交流、体育外交活动相关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四)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著名社会人士及主要体育人物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五)反映全民健身、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文化活动,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六)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相关的衍生品、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七)其他与体育事业、体育运动、体育工作相关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八)以上各类相关体育赛事或人物的音视频资料。 n n n n   n n第三章  职    责 n n n n   n n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体育博物馆)(以下称中国体育博物馆)负责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n n第六条  中国体育博物馆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国家级体育行业博物馆,负责征集、保管、研究和利用体育文物(藏品)的工作,中国体育博物馆文物部作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日常办事部门,应主动、定期与各有关单位联系,按本办法规定的征集流程做好制定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入库登记等项工作。中国体育博物馆财务部门应根据文物部入库登记情况做好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会计核算工作。中国体育博物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文物部有关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入库登记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n n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做好如下工作: n n(一)指定内部机构,负责本地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内体育赛事机构、活动主办部门及时将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物品移交中国体育博物馆负责收藏。 n n(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管理流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围绕本地区举办的重点体育赛事、活动,从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计划、征集评估、决策实施等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操作规范和标准,确保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物品得到妥善的处理和保护。 n n(三)资金支持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和保护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以有效防止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散失,进一步保护和传承体育文化遗产。 n n n n   n n第四章  征集流程 n n n n   n n第八条  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方式包括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划转、置换、移交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获取藏品方式。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的主要流程如下: n n(一)制度建设。建立文物(藏品)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n n(二)制定征集计划。 n n(三)征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确保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n n(四)征集评估。对征集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进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并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 n n(五)入库登记。规范对征集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信息卡管理,严格文物(藏品)验收工作,将全部文物(藏品)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确保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安全和保管。 n n(六)规范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同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n n n n   n n第五章  经费管理 n n n n   n n第九条  合理编制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资金(以下简称征集资金)预算计划,征集资金主要用于文物收购费、交通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专家鉴定评估费、法律咨询费、诉讼费、捐赠奖励费、补偿费、有偿调拨费等。征集单位应加强征集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资金支出使用。 n n第十条  健全征集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征集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征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征集资金使用效益。 n n n n   n n第六章  附    则 n n n n   n n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满30日实施,有效期为自开始实施之日起5年。1995年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体博字〔1995〕00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n n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2025-10-21
2025-10-21 | 国家体育总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