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对东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东疆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天津市相关工作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体系健全、集聚度高、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区域金融发展新格局。主要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服务高效、特色鲜明、开放协同、安全稳健的京津冀区域性金融高地。推动东疆金融产业深度践行金融“五篇大文章”战略部署,力争推动区内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实现资产规模再上层级,打造投资类产业聚集中心。同时引导相关金融企业积极开展创新业务,力争跨境租赁资产规模、绿色租赁资产规模、国际保理资产规模、跨境金融股权投资规模等实现较大突破,促进相关行业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二、支持对象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投资类企业等。金融机构包含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征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保险经纪、期货、保险代理、第三方支付、公募基金、基金销售等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包含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要求落实。投资类企业指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本”“投资”和“基金”任一字样的企业,对股权投资产业有带动作用的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或债权类业务的企业。三、支持措施(一)强化金融资源集聚提升金融资源集聚能级,支持引进、培育和打造高质量金融运营载体,做强做优金融基础设施。深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债权投资基金,积极打造投资类产业聚集中心。(二)深化科技金融与金融科技赋能健全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完善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创投机构合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进金融科技赋能,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数字科技企业共建研发中心,提升数字化风控与运营能力。(三)构建多元化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立绿色信贷、绿色租赁、绿色保理专项授信和考核机制。依托东疆“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定位,进一步完善绿色租赁评价标准,支持建设全国性新能源设施租赁中心,支持优质企业设立专门从事绿色业务的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开展全链条绿色租赁业务。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民营小微企业需求对接机制,持续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四)推动产业金融与特色金融融合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围绕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加强供应链授信。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航运保险、再保险机构开展业务试点。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国际保理业务,优化业务标准与合同规范。(五)支持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符合产业特点的针对性支持政策措施,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投资类企业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区域经济及特色金融发展。(六)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金融管理规则,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加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与防控,稳妥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机构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四、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举措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与枢纽功能,广泛凝聚政策合力。强化政策宣贯与解读引导,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提升东疆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2025-12-25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财教〔2025〕2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落实。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9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共同管理。
中央宣传部负责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组织遴选、评审、公示工作,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与分配流程
第五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文投基金)二期出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模式运作,通过约定投向,支持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中央宣传部指导中文投基金二期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出资需求。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出资。中文投基金二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财政部结合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通过文产专项,每年择优选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突出的地区,按照统一确定的标准予以支持,资金用于支持入选地区持续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相关工作。纳入支持范围的地区应当具备工作体系健全、产业基础良好、发展方向清晰、项目支撑有力等条件。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规模体量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社会影响广四方面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实施跨区域、跨央地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入选地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细化资金安排的程序、投入方式等,组织用好专项资金。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财政部结合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预算。
第七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
(一)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年度文产专项申报通知。
(二)省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按程序向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报送文产专项预算申请文件。
(三)中央宣传部组织遴选、评审等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五)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资金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中央宣传部负责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监控。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文产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
第九条 文产专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各地安排文产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十条 文产专项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能相互调剂或补充,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 文产专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文产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涵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由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商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中央宣传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中文投基金二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由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商财政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管理,客观公正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并将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中央宣传部应当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工作。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财政部和中央宣传部要求,汇总上报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文产专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文产专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同时废止。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矿山智能化建设相关激励政策
为帮助矿山企业深入了解、用足用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支持矿山智能化建设方面的激励政策,助力矿山智能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将现行相关激励政策汇总公布。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但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但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核增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
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在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
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附件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时,对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应用智能化技术装备的煤矿,在标准化评分中予以额外加分。如,井工煤矿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并正常运行、地质测量应用透明地质新技术新装备的;露天煤矿建有边坡智能监测技术、应用无人驾驶卡车运输、建立带式输送机或破碎站无人巡检系统以及钻机、挖掘机、排土机具备远程遥控功能的。
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
三、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9号)第一条。
四、煤炭生产企业用于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以及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享受同类支持。
政策文件:《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五、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内容之一是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等;对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予以重点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六、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综合评估时,地下矿山、露天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和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作为正向激励内容,可以得到相应加分,评估得分越高的矿山风险等级越低,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对非煤矿山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国市监质监发〔2025〕107号 现将《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疾控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强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通过开展集中攻坚,排查治理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回头看”监测评估等滚动推进的系列措施,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网络交易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升。二、治理重点(一)重点产品。老人、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使用的产品;电子电器,燃气具及配件,食品相关产品,卫生用品,农资产品(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膜、农机等),消防产品,建筑保温材料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纺织服装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存在缺陷实施召回的产品。(二)重点网络交易经营者。大型综合性网络交易平台、专业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方式销售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三)重点问题。销售禁止或限制网络销售的产品;销售不符合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要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伪造或冒用认证证书、行政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三无”产品;销售已实施召回的缺陷产品。三、工作任务(一)强化重点产品信息源头审核。积极推动工业产品相关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公共数据开放,建立完善联网核查机制,为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身份核实、信息验证、信用体系建设和平台内治理提供支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对实施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要求的产品,加强商家资质审核和产品信息核验,及时拦截无证产品信息,排查清理证照不全、过期无效、超许可或认证范围的问题商家和产品。(二)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将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纳入合规风险管控清单;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日常巡查,建立重点产品价格信息库,及时排查价格明显低于合理区间的产品,对价格异常、投诉集中的重点产品提高巡查和抽检频次;对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高风险商家,依法及时采取下架商品、闭店、封号等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合规指导培训,加强重点产品政策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宣贯。(三)开展网络动态排查监测。聚焦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采取“技防+人防”“线上监测+线下核查”等方式开展滚动式排查监测,督促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立即下架处理,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并根据产品流向在使用领域跟踪检查。对假冒伪劣产品问题突出的网络交易平台,采取约谈、提醒敦促、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加强内部质量管控,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误导性产品质量和防伪溯源信息的整治。(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质量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指导平台内经营者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产品质量信息,建立进销货台账。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寄递渠道。(五)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全面提高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比例,扩大覆盖范围,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销售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排名和通报机制,公开发布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网络交易平台名单及其排名,并及时将抽查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和网络交易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平台自查、监测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和双向核查处置,形成执法闭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曝光典型案例,并将涉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无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加大对进出口环节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查办一批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倒逼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七)建立直播营销主体信息库和直播电商监测信息系统。强化数据对接报送,建立直播营销主体信息库。组织开展高风险直播营销活动监测,将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下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属地及时依法处置。(八)推进网售重点产品赋码核验溯源防伪。以涉及安全的网售产品为重点,组织开展赋码核验试点,探索构建生产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机制。推进网络交易平台参与赋码核验,强化产品入驻审核,自觉售卖赋码产品,通过“码”上辨真伪、溯源头,推动解决“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问题。(九)完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摧毁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鼓励北京、上海、浙江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理位置邻近的地区建立区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违法线索互送、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工作要求,及时研判、预警、处置并消除各类网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细化网售产品的抽查方式,明确抽样程序和样品确认等要求。制定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直播电商经营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加强网络诚信经营理念和网络消费安全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网售产品违法违规线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作用,鼓励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鼓励开展网售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合规经营。四、工作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完善推进机制,紧盯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业务保障,形成治理合力。要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曝光一批案例,完善一批制度,形成一批成果,让治理成效可感可知可及。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成立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和培训,提升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成果验收和“回头看”,对进展缓慢、不扎实、不到位、走过场、推诿扯皮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025-12-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19日
2025-12-24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我部总结各地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经验做法,形成《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典型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第710号公告)、《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及《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企业自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组对天津市顺京肉类加工厂、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等6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了首次检查。现将检查通过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处联系。联系电话:022-63083861邮箱:snyncwxmsyc@tj.gov.cn附件:天津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通过企业名单(第二批)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2026年度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参试品种征集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和标准样品留存。二、参试组别(一)水稻:春稻组、麦茬稻组、优质稻组、特用稻组(自行试验)。(二)玉米:普通玉米组包括春玉米4000株/亩、夏玉米4500株/亩、夏玉米5000株/亩,鲜食玉米包括甜玉米组、糯玉米组。(三)小麦:春小麦组。三、申请材料(一)申报单位须提交《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2.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杂交种亲本 DNA 指纹信息、常规种品种DNA指纹信息;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填报系统内下载模板)3. 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品种比较试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试验点数量: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2)试验年限:不少于2年。(3)试验代表性:所有试验点均应与我市处于同一生态类型区,且我市试验点比例不少于60%。该生态类型区要与国家品种区试组别一致。(4)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及品质表现、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4. 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或转基因检测报告。5. 品种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二)所有材料均需盖申报单位公章,育种单位为两家(含)以上的,所有育种单位均需盖公章。申报单位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申报时间和要求本次申报需进行纸质版材料提交并填报“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1. 申报时间截至2026年1月23日。2. 试验过程中发现非转基因品种含有转基因成分、种子不纯以及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终止该品种试验,两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育种单位品种参试申请。3. 各申报单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并对申请参试品种自行排序。4. 各申报单位提交《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于2026年1月26日前寄送至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植保植检部(种子技术服务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6号 ,邮编:300061。5.试验系统填报登录“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111.33.175.21:8001),使用手机号进行账号注册,由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植保植检部(种子技术服务部)审核。具体操作方式见附件2。 联系人:信心 联系电话:010-86392449五、联系方式
作物
主持人
联系电话
玉米
于澎湃
022-28450808
水稻、小麦
梁晨
022-28450800附件:1.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2.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用户操作手册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固力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高亚奇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37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424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10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防暑降温费2454.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52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500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博汇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皮倩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26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404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4日至2025年1月3日工资差额2123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