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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天津港保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规范小微企业用工管理,降低劳动关系事务处理成本,探索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常态化,防范化解劳动用工风险,夯实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基。保税区立足实际,积极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示范带动、多方共赢”的劳动关系服务创新模式,推动劳动关系与营商环境协同发展,现就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在天津港保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存在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化提升需求的小微企业。 二、托管服务机构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动态管控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以下机构作为首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机构: 1.一顾人力资源(天津)有限公司 2.汇智思贤(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 三、服务费用 凡在上述机构报名享受服务的企业,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免费享受劳动关系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服务期满后,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可设置有偿服务事项,企业可自愿选择相应服务。劳动关系事务托管基础服务年度定价一般不超过以下标准:小型企业每年服务费不超过1000元,微型企业每年服务费不超过800元。对于其他增值服务事项,企业可依自身需求与服务机构另行商定。 四、服务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服务方式 本次托管服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机构专业服务的原则,企业可自主选择定点托管机构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享受常态化托管服务。每个机构服务企业数量一般为:小型企业50户、微型企业50户。企业规模按照小型企业20-100人、微型企业小于20人的标准确定。 (二)办理流程 1.自愿申报:区内有需求的小微企业,自主选择并确认意向托管服务机构后,向保税区人社局提交《保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申请表》提出托管服务申请。 2.对接签约:托管机构核验企业信息,结合企业经营业态、用工规模和具体需求确定托管服务方案,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托管服务协议。 3.落地服务:托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入职离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用工咨询管理等常态化服务,建立企业服务台账,全程留痕管理。 4.监督回访:保税区人社局对托管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企业开展回访调研,核查服务落地成效,持续优化服务质量。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6年6月8日起至2026年7月8日。 (二)报名方式 1.按要求填写附件3《申请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2.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或携带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至空港经济区司法大楼632室现场提交。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将根据企业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动态优化托管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机构名录,持续提升辖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治理效能。 如选择某一服务机构的企业数量超过上限,由保税区人社局进行统筹调配。 联系电话:022-88459211;022-84906345 邮箱:ldgx@adm.tjftz.gov.cn 附件: 1.《天津港保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工作方案》 2.服务机构介绍服务手册服务清单 3.《保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申请表》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天津港保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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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6-08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税区2026年5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32号),现将审核合格拟拨付的2026年5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业务监督电话,如对公示内容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反映。公示时间:2026年6月8日-6月10日监督电话:022-84912879 附件:2026年5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明细 2026年6月8日
附件下载:
2026年5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保补贴拨付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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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撤〔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亚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815896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津沽路 9999 号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2025〕28 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后你单位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提出申诉。经我局核查,你单位提出的异议有效。本案决定应予撤销。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作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2025〕28号)。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08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各有关部门,区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高质量发展,优化整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能与协同水平,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基老〔2024〕236号),在前期《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23〕11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北辰区紧密型区域医共体组建方式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将原“北辰医院医共体”与“北辰区中医医院医共体”合并,组建统一的“北辰区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医共体由北辰医院担任总牵头单位,北辰区中医医院作为中医药服务协作单位参与共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作为公共卫生协作机构参与共建。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管辖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均为医共体成员单位,在保持原有名称、法人资格、机构性质、人员编制、财政投入渠道及职责任务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一体化紧密型管理。通过多方协作,共同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整合型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二、协作机制北辰区中医医院作为医共体中医药服务协作单位,同时担任北辰区中医集群牵头医院,全面参与医共体管理及服务工作,牵头构建并完善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作为医共体公共卫生协作机构,负责为医共体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健康管理工作,并参与服务协同,形成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的运行模式。三、有关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共体组建方式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与配套衔接,确保调整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服务连续。医共体牵头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资源整合与服务协同,切实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北辰区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组建名单2026年6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北辰区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组建名单
牵头医院
成员单位
组建关系
北辰医院
北辰区中医医院
中医药服务协作单位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共卫生协作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共卫生协作机构
大张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青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双环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果园新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宜兴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普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小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双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北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集贤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天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双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双青新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西堤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佳荣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
2026-06-08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市人社局关于系统迁移期间暂停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及服务的通告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平台将于2026年6月18日18时至6月21日24时进行系统迁移,届时将暂停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系统升级期间影响的办理渠道和业务2026年6月18日18时至6月21日24时,全市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以及天津市人社局官网、天津人社APP、“津社保”微信平台用户中心小程序、津心办、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全面暂停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挂失、补换、注销、敬老卡功能加载等业务。二、实体社保卡刷卡及电子社保卡身份认证服务2026年6月18日18时至6月21日24时,暂停天津博物馆、天津美术馆、李叔同纪念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国家海洋博物馆、天津之眼、海河游船、天津图书馆等文旅场景和养老助餐食堂、校园“一卡通”实体社保卡刷卡及电子社保卡身份认证服务。暂停天津数字就业创业系统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功能;暂停天津市政务服务一体机持实体卡及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功能;暂停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持实体卡及电子社保卡排队取号功能。三、恢复时间及不受影响的业务迁移期间,持实体社保卡就医结算服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服务不受影响,电子社保卡申领及展码服务不受影响。6月22日零时起,线上线下渠道恢复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各应用场景恢复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刷卡和电子社保卡身份认证服务。请您提前做好相关安排,由此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如有疑惑,请致电12333或12345。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2026-06-0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举办“低空空中交通管理关键技术与安全管理”高级研修班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6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35号)安排,天津市人社局定于2026年7月13日至17日在天津举办“低空空中交通管理关键技术与安全管理”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修内容本次高级研修班将深入解读国家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最新政策与法规体系,研讨低空空中交通管理(ATM)的新技术(低空智联网、无人机监管、空域动态划设等),以提升民航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通用航空企业专业人员对低空运行安全的管控能力。项目授课专家团队汇聚行业顶尖学者与专家,研修内容兼具前瞻性与应用性。二、研修方式本研修项目采用集中授课和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研修效果。三、研修对象及报名方式(一)研修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低空空域管理前沿技术与安全实践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计划招生60人。其中,北京市、河北省及天津市对口支援地区优先安排。(二)报名方式请各单位尽快确定参加研修人员名单,于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前将加盖公章的《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附件1)扫描件发送到指定邮箱(kjwu@cauc.edu.cn)。(三)报名确认承办单位对报名人员相关材料进行筛选和审核后,发送确认参训信息,研修人员凭身份证报到参加研修。四、研修时间地点(一)研修时间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到7月17日(星期五),共5天。其中,7月13日全天报到,7月17日下午返程。(二)研修地点中国民航大学东丽校区(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898号)北校区学术交流中心、南校区图书馆圆形报告厅。五、有关事宜(一)参加研修人员结合研修内容和工作实际,每人撰写1篇与研修内容相关的总结材料,不少于2000字,于研修结束前将电子版提交至指定邮箱(kjwu@cauc.edu.cn)。(二)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培训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员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http://zsgx.mohrss.gov.cn)查询和打印本人证书。未修完规定课程、未提交总结材料或总结材料不合格的学员,不能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三)为保证研修效果,研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培训纪律,研修期间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请假。(四)研修人员报到时,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原件。(五)参加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不收取其他费用,食宿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中国民航大学 武老师:13811406924 电子邮箱:kjwu@cauc.edu.cn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赵老师:022-63082701 附件:1.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 2.高级研修班教学计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0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津工信科〔2026〕7号),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建设一批制造业中试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建设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主体制造业中试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二、申报条件制造业中试平台应当符合建设指引(附件1)要求,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满足中试服务特征。平台突出对外服务属性,可提供设计验证、功能性能验证、工艺验证、适配验证、生产验证等综合性、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二)具有完善的运行服务体系。在中试能力投入、对外服务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具备完备的中试验证能力,相关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三)基础条件设施完备。拥有提供中试服务必要的仪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试验场地相对集中,中试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四)拥有专业的中试服务人员。从事中试服务的专职人员10名以上。(五)具有成熟的对外服务运营模式,有效服务制造业产业重点领域。年度中试相关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不低于依托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的5%。(六)平台建设合法合规,在项目用地、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节能评估等方面,按规定完成相关备案。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七)在石化化工等特定行业建设运行中试平台的,应首先满足行业中试平台管理规范要求。三、申报要求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请报告(前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储备中试平台申报材料如无更新亦可作为评审依据),填写《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申报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形成推荐表,于6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1. 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6年)2. 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申报表3. 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申请报告提纲4. 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推荐表 2026年6月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华 商子轩;联系电话:83606658 83607322)(此件主动公开)
2026-06-08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名 称: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4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价格〔2026〕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6-05
发文日期:
2026-06-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价格〔2026〕4号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业务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已经2026年6月4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指引要求,强化滨海新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主体合规管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有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本指引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2026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充电设施用户和有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充电设施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和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继续向上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面向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充电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协助经营者实现对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准确适用,合理、公开确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依法合规运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减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 一、主体合规 第一条 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第二条 经营者应拥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具备充电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 二、收费合规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项目,由经营者依法依规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价格标准。 第四条 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费分离”政策,对单位电价、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分别计价、分别标示,不得将服务费与电价打包收取。 第五条 经营者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490号)规定执行充电电价政策,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不得在电价中包含除电价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经营者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未充电占位费、燃油车占位费(针对汽车在充电桩未充电而占位或者充电结束后继续占位而收取的相应费用)等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收费项目,应做到公开透明、加强提示、规范收费,鼓励制定封顶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若采用先充值后扣费的模式与用户进行结算的,需有明晰的余额退款政策和退款路径。 三、明码标价合规 第九条 经营者依法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所有标示的价格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与实际执行的价格一致。 第十条 经营者依法将以下内容清楚标示: (一)充电服务单位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元/千瓦时)或其计算方法;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充电设施,在公示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及其他费用时,需完整公示二十四小时全部时段的峰谷分时电价及各项费用,以供用户比较选择。 (二)任何额外费用、附加费用(如未充电占位费、燃油车占位费等)或其计算方法。 (三)适用的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等;在充电优惠活动(包括充值返利、充电满减、充电免停车费、充电赠券等)的制定和进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公开明确优惠的获得方式、有效期限、使用条件、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应做到简洁明晰、便于用户理解。不得在优惠活动的推行中以歧义条款、未明确标明等行为诱导用户消费。 (四)依法应向消费者标示的其他价格信息。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经营者在向用户收费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明码标价: (一)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电子显示屏,其他显著位置或所在场所附近的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信息。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官方网站和小程序等网络服务渠道公示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若经营者通过不同渠道提供服务,且不同渠道所公示价格信息存在不一致情形的,经营者依法不得将在其他渠道所展示的价格信息作为向非该渠道用户进行收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公告板、标价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采用最有利于用户直接便捷获取和知悉价格信息的方式明码标价,仅在线上渠道进行的价格公示应做好用户引导,方便用户找到价格公示页面,保证用户在没有插枪、没有注册充电平台账号的情况下也能方便快捷地在线上渠道获得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在用户充电结束后,进行结算前,经营者依法向用户出具结算清单,列明充电桩编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所有收费项目、各项目的价格、优惠减免的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 明码标价各项信息如果发生变动的,经营者应依法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示信息。 四、运营合规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明码标价工作的有效落实。鼓励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依法依规开展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强化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充电设施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为确保充电设施量值准确,经营者应落实计量检定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价格的规范与稳定。 第二十条 本指引并非规范性文件,仅对经营者收费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可以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在前款所述政策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细化完善明码标价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收费合规指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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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场监管信监〔2026〕4号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委各有关处室: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创新试点相关工作部署,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先导区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请结合职能做好相关措施落实工作。 2026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先导区(以下简称天开园)高质量发展,为天开园入驻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信用服务,决定在天开园创新信用监管机制,优化信用服务,凝聚助企帮扶合力,激发天开园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天开园经营主体发展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措施。一、健全信用画像(一)构建信用标注体系。围绕登记事项监管、风险状况、行业领域等维度,结合天开园企业特色,增加知识产权、高等院校、风投基金、资质荣誉等特色标签,拓展信用标注体系,形成信用状况标注为主、企业特色标注为辅的多维度标注体系,实现对天开园企业的精准画像与分类管理。(二)提供企业信用全景画像。以天开园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优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类、企业活跃度分析等信用评价工具,构建科学、客观、动态的企业信用全景画像。(三)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结合企业年报数据等信用信息,依托分析模型,分析企业发展状况和信用状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全面了解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规避信用风险,及时修复信用,提升信用水平。二、创新信用“沙盒监管”模式(四)构建科学积分体系。将天开园企业纳入“沙盒监管”,采取12分积分制,根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负面信用信息进行扣分,形成9-12分绿区、5-8分橙区、1-4分红区的梯次化积分体系,对处于不同梯次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五)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对进入“沙盒监管”的企业划定监管“安全区”,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地址异常、未按时年报、年报错误等情形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缓冲机制。推行“免罚”、“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同时,积极运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六)推行触发式监管。综合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划定为红区,设置监管底线,一旦触碰,依法严肃查处,移出“沙盒监管”范围。(七)发布“无事不扰”白名单。通过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制定综合监管“无事不扰”白名单,对纳入“沙盒监管”的企业,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原则上对白名单内的检查事项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三、开展信用合规建设(八)制定信用合规建设指南。以防控信用风险、改善信用状况为目的,出台信用合规建设指南,为天开园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提供普遍性指导。(九)推出“信用管家”服务。建立市、区、所三级市场监管信用管家服务机制,提供“一对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异常预警、企业信用修复等信用合规建设服务。(十)开展政策惠企直通车服务。对每年新设立的企业当年内开展一次惠企政策宣讲,主动帮扶指引企业,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四、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十一)推动信用评价融资增信。建立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增信机制,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十二)推动“信用促链”。结合天开园初创型、科研型等企业特点,研究制定产业链信用图谱,发布产业链信用报告,畅通上下游产业链,为天开园企业寻求上下游合作企业提供数据支持和信用支撑。
2026-06-05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