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唐双随机〔2025〕1号),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抽查时间202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二、抽查对象及比例抽查对象为管辖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抽查比例为10%(按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查)。三、抽查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内容(一)市交通运输局重点检查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三)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五、组织实施(一)任务分工1、2025年度唐山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为协同部门。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次联合抽查的沟通、协调、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具体实施本部门的抽查工作。3、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二)检查方式1、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2、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当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三)工作程序1、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将本部门此次抽查事项、需要被检查对象提供的材料清单报市交通运输局。2、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拟定本单位《行政检查通知书》样本。3、按照方案设定的条件,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由“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自动派发到参与抽查的单位。各部门的系统管理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检查对象的对比和确认。4、各部门系统管理员通过“河北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从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5、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各部门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河北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手机端“冀上双随机”APP。6、各部门系统管理员将被检查对象分组情况、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7、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行政检查通知书》提前或现场送达被检查对象。8、各部门分别派出检查人员2人,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执法用车,统一行动,着制式服装,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前应先用手机APP“扫一扫”功能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关联任务,并亮码让被检查对象扫码后再开始检查。9、告知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现场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结果。10、公示检查结果。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经手机端“冀上双随机”APP或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页端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11、后继处置。如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或其他需要后继处置的,进行复查时也需通过手机APP由被查对象扫描检查码后开始检查。六、工作要求(一)周密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联合抽查工作中,各部门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涉及广大企业,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情况。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认真发现联合抽查工作的亮点,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于12月10日前,各部门将联合抽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文章解读
2025-09-02 |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25-09-02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推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落地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pdf。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8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部内抄送: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科财司,大气司,环评司,监测司,国际司,宣教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8月27日印发
2025-09-02 |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宽带林草”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林区和草原通信网络供给水平,支撑林区和草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现就推进“宽带林草”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快林区和草原通信网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强化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用林用草审批为重点,以促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为抓手,扎实推进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先进网络和信息技术部署和应用,有力支撑林区和草原生态保护、火灾防控、经济转型,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到2027年底,林场(所)驻地通4G/5G网络比例达到90%,人口聚居区、重点防火瞭望塔等重要点位4G/5G网络覆盖水平明显提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的关键点位基本实现宽带网络覆盖,穿越林区和草原的国道和重点省道沿线按需实现4G/5G网络覆盖。二、重点任务(一)深化重要点位网络覆盖1.深化人口聚居区网络覆盖。持续深化林场(所)驻地、自然保护地管护站点、森林草原防火集中靠前驻防点、20户以上人口聚居区等宽带网络覆盖,加快向5G网络和千兆光网升级。按需拓展20户以下人口聚居区移动网络覆盖。升级扩容林场驻地至外部的传输网络,提升网络综合业务承载能力。2.深化林草防火点位网络覆盖。探索适宜森林、草原、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等场景的宽带接入技术和组网方案,充分利用管护站、监测站、生态定位站、防火瞭望塔、森林草原防火靠前驻防点、监控塔等设施资源,按需拓展移动通信网络、移动物联网等覆盖范围,加大森林草原防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二)加强重点区域网络建设3.加强生产经营区域网络建设。加强林区和草原经营区光缆、基站等设施建设条件保障,灵活采用中频和低频5G基站,逐步推进5G网络向森林和草原牧区、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加工等区域延伸覆盖,提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拓展偏远山区以数字宽带自组网为主的森林防火专网覆盖范围。4.加强自然保护地网络建设。结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用网需求和保障条件,合理选择光纤、微波、卫星等传输方式,积极优化移动和固定网络覆盖,提升重要点位网络接入能力,支撑加快数字化管理运营。(三)优化网络建设施工环境5.优化审批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通信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推广江苏省、山东省临沂市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47号)要求,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只跑一次”“一个口进出”的目标,结合实际谋划推动用地用林等审批事项协同办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6.加快项目审批。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工作,主动指导并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用林用地项目,林草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查工作。7.减免相关费用。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森工集团、国有林场等单位减免林区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通信设备接入和挂载费等不合理费用,降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要积极协调有关林业设计单位减免林区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设计、评估等各类相关费用。(四)提升网络维护和使用水平8.加强运行维护。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积极探索共管共维模式,定期开展巡检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隐患,为用户提供优质通信服务;可委托林业工作人员开展代维服务,共同做好林区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基础电信企业在林区组织工程施工、巡检维护等过程中,林区经营单位要精简优化相关流程,提供通行便利。9.发挥网络效能。充分发挥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专业运营、系统集成和通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林区各单位与基础电信企业在信息化建设、通信网络维护、呼叫中心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林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森林旅游服务平台、智慧林业云平台等信息化项目提供网络和算力等支持,为提升林区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智慧林草提供保障。三、保障措施(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通信管理局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基础电信企业、林区经营单位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要求,统筹建设需求、加强统一实施,合理安排建设计划,研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和协调程序,积极解决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林区经营单位结合需求实际,进一步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开展深度合作,推动林区网络深化覆盖。(二)分类组织实施。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梳理林区范围内人口聚居区、生产作业区、景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防火点位等各类重点场景以及国省道沿线重要点位,明确支持政策,细化电力引入等各项配套措施。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梳理上述点位通信网络覆盖情况,并结合林草主管部门和林区各单位已明确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在合理论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建设计划,扎实开展施工建设。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保障“宽带林草”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在相关绩效考核中,统筹考虑各地公司“宽带林草”推进落实情况。(三)强化工作引导。各地通信管理局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重点对本地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做法和正面案例,以及涉及流程多、审批难、费用高等方面负面案例,及时予以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草局组织梳理全国范围内的典型做法和案例,适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四)加强配套支持。各地林草主管部门在组织修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时,应优先考虑同步组织林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公众通信基础设施,落实依规发放许可、开放公共设施等政策;积极推动将“宽带林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用林用草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给予林草要素保障。鼓励地方政府给予资金等各类政策支持“宽带林草”建设项目。(五)促进合作共享。林区经营单位将林区和草原建筑物、防火瞭望塔和微波铁塔等各类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费开放,并保障通信设施平等进入;承担瞭望塔加固、引电、供电、用地等配套设施建设,协助报装直供电;在杆塔、机房、传输引接等建设方面予以协调支持;为基础电信企业施工作业提供相应人力、特种车辆等支持和通行便利。铁塔、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应向林业相关单位积极开放,支持加强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预防等监控检测感知设备建设。支持林区优先开展异网漫游,进一步推动网络开放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28日
2025-0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PDF
2025-09-01 |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6日第4次部务会议和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和有关质量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安排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高标准农田等数据成果,共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五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应当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补划,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当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扩大。
第六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第八条下列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四)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
(五)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资源分布、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储备区内耕地实际利用状况,动态调整储备区。
储备区内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化耕地治理、黑土地保护等工作,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治理退化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等情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评价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根据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指导农业生产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档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信息。
第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
依照本办法规定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调整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统筹。
第十四条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统筹落实补划任务。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调整补划方案可以按项目单个编报,也可以按年度统一编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建设用地审批范围。
第十五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在实施方案制定或者立项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完成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后,可以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建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整补划建议进行统筹,可以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补划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调整补划申请进行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四)核查通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申请将储备区中的优质耕地或者农业空间治理活动中产生的优质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零星破碎地块,位于坡度15度以上、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生态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灾毁和采矿损毁无法修复等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地块,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地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在申请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将有关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建。
(三)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发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永久基本农田存在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建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调出范围。
第十八条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五年评估和国土调查结果、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等,综合耕地恢复、生态退耕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确需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目标调整的,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相应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
(二)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依法可以按照原地类管理的架空电力传输线路、通信设施涉及的点状杆、塔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不妨碍机械化耕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铺设。铺设方案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以及对耕作的影响进行论证,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第二十三条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更新后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及相应的补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及相应补划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近日,备受关注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为什么出台?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抓好贯彻落实?日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出台这一《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强调“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实至名归,必须是稳产高产的良田”。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程序、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部署,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15.46亿亩。目前,各地已将分解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全部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
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被突破。同时,实践也反映出当前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存在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现行法律法规虽已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但对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占用需求,以及耕地自然损毁、零星破碎、质量不高等情形,缺乏相应的调整规则,难以满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
为此,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在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在牢牢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擅自突破随意调整的前提下,遵循农业生产和耕地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客观规律,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至名归。
《办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将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作为基本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必须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不突破,质量有提升。
二是坚持系统观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安全与发展,兼顾数量与质量,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整体稳定前提下,对布局正向优化和补划作出制度性安排,并为地方预留合理的自主空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主旨,将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提高耕地质量作为优化调整的工作目标,聚焦现代农业发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等实践中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情形需求,做好优化调整的顶层设计。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对于现阶段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的划定不合理、零星破碎等实际问题,以及基层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个别永久基本农田误划问题,建立纠错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回应基层合理诉求。
《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
《办法》贯彻落实“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质量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作为重点,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整合调整、集中连片、提高质量为目标导向,明确了允许优化调整的情形、程序和规则,兼顾耕地保护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灵活性。
一是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优先划入储备区的主要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且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等6种情形。同时,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办法》规定了允许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情形,并明确了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明确优化调整原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
明确优化调整情形,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等地方反映迫切、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情形需求。同时,在保护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每年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将其中划定不合理地块、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地块等及时调出,将优质耕地等及时调入。
规范调整补划要求,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各省规定做好统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估调整的,将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情况作为重要参考,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超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才能启动调整。
建立优化调整程序,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是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则。《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实践需求,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作出了细化,以保障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同时,针对矿业用地的需求,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此外,针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办法》明确,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是耕地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制度遵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实《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事关耕地保护“国之大者”的核心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办法》作为政策法规宣传的重点,加强指导。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学习培训,确保全面准确理解《办法》。
二是严格规范执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优化调整和建设占用审批,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督促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及相应的补划工作,并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作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重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及相应的补划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切实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与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等工作环节,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实现统筹推进、双向奔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2025-09-01 | 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2025年工作安排,教育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基础教育精品课”(以下简称精品课)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激发教师教学热情。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深入研究课程教材内容,学习借鉴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网址:basic.smartedu.cn)优质课程案例,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汇集优质教学资源。建立健全优质课程资源遴选更新机制,系统化体系化建设智慧平台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内容,提高平台资源质量。
(三)服务学生教师使用。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学生预习、复习、开展探究式学习和项目式学习提供服务。支持教师课堂教学,为教师优化教学设计、丰富教学内容、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等提供服务。
(四)促进优质均衡发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使用,帮助农村学校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课程,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二、质量要求
精品课包括学科课程、特殊教育、实验教学、人工智能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阅读课五类。学科课程、特殊教育、人工智能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和阅读课四类以微课形式呈现,包括微课视频、教学设计、学习任务单、课件、作业练习(人工智能教育类为实践作业),特殊教育、阅读课类可不提交作业练习。实验教学类以课堂实录的形式呈现,包括实验教学视频、实验教学设计、导学案、课件等。精品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教育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在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领土国界等关键问题上不能有偏差和错误。
(二)确保科学严谨。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审定的教材,参照《中小学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指南(2025年版)》《中小学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指南(2025年版)》和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有关要求,保证知识内容和授课语言的科学准确,保证情境素材的真实性、适切性和权威性。
(三)突出课堂实效。体现新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科教学改革方向,充分考虑学科性质和不同学段学生学习特点,有效解决课堂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发挥学科德育功能和综合育人功能。推动人工智能教育进教学,强化应用人工智能赋能学科教学。鼓励学校开设阅读课,将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与教育教学有机结合,促进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阅读相关课内外读物。
(四)注重制作规范。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过程完整、教学资源充足、摄制技术规范,语言、文字、符号、单位等使用符合规范,精品课(除外语课程外)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有任何广告。精品课制作要求见附件1。
(五)保证内容原创。精品课必须是教师本人教学实践中所积累的典型教学成果,不得冒名顶替,严禁抄袭,强化所用素材版权意识,引用资料须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三、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教师总结个人教学实践成果,凝练教学经验和方法,学习借鉴智慧平台相应课程教学资源,对照报送要求及开放上传的课程目录节点,确定自己拟讲授的具体内容并向学校提出申报。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目录节点需以2024年起投入使用的新教材为准。
(二)学校推荐。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与课例设计,积极组织研讨和交流展示活动,并择优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三)县级初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优秀教师,对学校推荐的课例设计进行初选,组织相关教师试讲,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并按照制作标准摄制视频,连同其他资源统一提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省市遴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学科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市级精品课并推荐参加省级遴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确定省级精品课,进一步加大科学类精品课推荐数量,并在下达的名额内(见附件2)推荐参与教育部遴选。精品课原则上同一目录节点只推荐1节。特殊教育精品课应坚持优质、多元、均衡的原则,实现学科全覆盖,避免结构性短缺,以满足学生差异化需求。
(五)部级遴选。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省级推荐的精品课进行评审,遴选确定部级精品课,并在智慧平台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三年精品课遴选工作经验,制定2025年精品课遴选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电教、装备、教研等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防止影响正常课堂教学工作,避免增加教师和学生的负担。
(二)严格程序标准。各地要规范遴选程序,严格把握质量要求和2025年精品课评价指标(见附件3),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三)做好服务保障。教育部将加强智慧平台技术支持,组织专门培训。各地要对遴选工作提供全过程的教学指导、技术支持、运维服务和经费保障。
(四)健全激励机制。教育部将对获得部级精品课的教师颁发证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鼓励。部级精品课可作为教学成果评定、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精品课的教师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五)强化推广应用。部级精品课将作为智慧平台优质课程资源,供广大师生学习使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精品课交流展示活动,加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广应用的力度,切实提升精品课使用效益,促进提高教育质量。
五、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填写工作联系表(见附件4),于2025年9月12日前将工作联系表Word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联系邮箱。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2025年11月12日前通过智慧平台完成精品课推荐工作,并于11月16日前下载精品课推荐汇总表进行确认。
客服电话:4001910910 QQ客服:4001910910
客服邮箱:jpk@moe.edu.cn
附件:1.精品课制作要求
2.各地精品课推荐名额
3.精品课评价指标
4.工作联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8月29日
2025-0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已经2025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立法后评估是指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对颁布施行一定时间的立法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一项制度。为深入推进京津冀政府协同立法,构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今年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将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共同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分别开展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制定该《办法》有利于提升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化水平,推动京津冀法治一体化进程。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政府领导立法后评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是规定了规章的主要实施单位是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主要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评估单位;规定了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后评估范围的六种情形,并对评估计划的编制、内容、实施和调整进行了规范。
三是规定了评估单位要按照评估计划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也可以对涉及特定领域、内容的规章进行专项评估。
四是明确了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的标准以及评估程序,规范了立法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评估结果运用的有关内容。
三、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高度重视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治站位,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组织上加强保障,及时有效开展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二是确保《办法》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评估单位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聚焦评估的方法、程序、内容、标准等方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三是强化立法后评估结果运用。要积极运用评估结果,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完善规章配套制度的,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落实。经司法行政部门评审后的立法后评估报告要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及编制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025-09-0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24日,新修订的《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2025〕第3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雷电灾害是我省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防雷减灾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方面,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对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2007年出台了《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需要调整和完善,同时,近年来我省在防雷减灾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固化下来。因此,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雷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规章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责任体系,明确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并对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检测资质管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农村防雷减灾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三是坚持法制统一,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衔接。四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京津冀协同、科技研究、宣传引导、奖励等内容。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雷电监测网建设、预报预警、发布和传播等内容。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安装范围、风险评估、安装要求、防雷管理、日常维护、重点单位管理、检测要求、检测监管、农村防雷减灾等内容。第四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应急处置、应急响应、灾情报告、灾害调查鉴定、善后工作、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管理人员、检测机构和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四、《办法》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是防御雷电灾害的重要措施,对其加强监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办法》抓住几个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安装范围和安装要求。二是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三是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四是强化检测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
五、《办法》在压实防雷安全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责任落实到位是确保防雷安全的关键和保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的相应责任。三是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和检测单位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等工作,保障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四是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出要求。
六、《办法》对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为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城乡均衡发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和完善防雷基础设施,指导农村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农业种植大户安装和完善雷电防护装置;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加强农村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农村居民防雷减灾和避险意识。
七、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为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全面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熟悉《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的宣贯,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知悉《办法》规定,自觉贯彻落实防雷减灾有关制度要求。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修订或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办法》的规定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5-09-0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点击链接查询详情)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务院令第514号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点击链接查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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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